合伙人制度背后的法理学思考

2020-03-17 17:11任永军
大东方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理学

任永军

摘 要:为了达到牢牢把控公司控制大权的目的,创始人通过设计公司章程以及采用表决权决议等方式来确定董事变动选举和管理公司权限。这种“合伙人制度”作为双层股权结构保持公司控制权在握的核心利器,在西方资本世界早已得到了普遍应用。本文拟围绕“合伙人制度”展开客观讨论,剖析其制度层面所包含的法理学知识,以及如何平衡好商业自由与政府管制的关系,使其能切实应用到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商业实践中。

关键词:“合伙人制度”;法理学;公司管理

一、创始人利用“合伙人制度”进行控制权维护

纵观公司企业的控制权归属问题,投资方与创始人的纷争不断,创始人在争端之下被逼离职的例子比比皆是,如万科与宝能系,Facebook扎克伯格等等。在公司不断的发展壮大过程中,企业需要开放股权来达到筹资的目的,而多轮融资自然会造成创始人的初始股权被逐渐稀释,伴随着一次又一次的融资,创始人的资产收益权及参与管理权必将会被更大程度地稀释。因此公司在上升期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出现了,即如何在保留公司创始人的公司控制权与初始战略方案正常实施的同时,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完成上市融资的目标,带领公司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

阿里巴巴作为中国发展最为成功且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公司,本文以其为案例研究“合伙人制度”下的股权结构演变及融资情况。曾经是英语教师的马云与他的十七个初始合伙人于1999年在西子湖畔自己家中,一手创立了阿里巴巴集团,迄今二十年,阿里巴巴已经成长为福布斯全球数字经济百强榜上排名第十位的知名企业。阿里巴巴的快速发展与其飞跃阶段所接受的几次大规模外来投资有很大联系,但与此对应的,初期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在随着融资比例的增长而不断稀释。2013年,六轮融资过后,阿里巴巴初创团队持有的股份占比逐渐减小至7.4%,企业的第一二位股东变为软银和雅虎。此时,若是按照“同股同权”原则,依据股东占股比例来提名董事,那么马云及其他初创人将丧失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心血付诸东流,然而,恰恰是特殊的“合伙人制度”维护了初创的控制权。“合伙人制度”的优势在于初始合伙人有权利用多倍数投票垄断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有效规避了公司大规模融资后的股权稀释,控制权易主问题。

二、“合伙人制度”的积极影响

(一)企业控制权维稳

基于双层股权控制结构的创新,“合伙人制度”几乎达到了永久性避免初创人对于公司的控制权旁落的目的。即使是后续加入股东财务资金股权占优,也无法在投票提名方面越过初创团队掌握企业大权,真正做到了维护公司大权的稳定控制。

(二)防止“南蛮入侵”

为了使公司取得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任何一家优质企业都会选择开启融资来使公司上市,但由此带来的创始人股权稀释问题必然会造成企业内部管理阶层的松散混乱,这不仅会打击初创团队对于公司的积极态度,还会使外来投资者的敌意性收购有机可乘。因此,采用“合伙人制度”这种不依赖财务资源的方式,实现了公司控制权的牢牢把控,有效遏制了敌意收购的可能。

(三)企业文化传承

在“合伙人制度”的有效运行下,除了能够保障创始人的控制大权,也使得企业能够“不忘初心”,把初创团队的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传承下去。只有始终保持对企业文化价值的认同感,任何时候都把企业利益放在首位,才能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使企业长长久久地生存下去。

三、“合伙人制度”蕴藏的法理学知识

(一)用法理学评判效率与公平

任何一家企业都是把营利作为第一目标的商事主体,在公司法规的设计过程中,效率价值永远凌驾于其他价值之上,即通过削减企业的日常运行成本和制度使用成本来节约财务资金,确保实现低投入,高收益的效率价值。各种公司法制度规则顺应市场变化而产生,无论合理与否,都必然能够满足某种程度上当前还无法完善的市场需求,而效率需求就是第一需求,这也正是双层股权结构下,“合伙人制度”制度应运而生的原因。

(二)平衡好商业自由与政府管制的关系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资本大范围扩张,社会资本市场逐渐走向自由开放,与此同时,国家行政意志与公司自身规范更该减少束缚干预。政府身为市场经济浪潮中的“裁判”,应当多多给予市场本身创造自由財富的机遇,不应对公司的投资融资、资源配置等商业活动多加强制性规范干预,更不应与人民进行利益争夺。相应的,公司法作为维护公司稳定繁荣发展的私立法规,也应当增强其任意性与自由程度,在保障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不受损伤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管控强制性,多给公司自身治理空间,尊重公司内部在设立、经营、理财、治理、重组等方面的自由选择。

(三)公司契约论主张的提出

公司契约论是公司股东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目的是在对企业投资过后得到应有的回报,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从中获利的权利。而公司的本质是契约关系的缔结,公司契约理论不支持股东对于公司的所有权持有,认为股东只是契约合作关系中一方的利益当事人,而并不是公司的所有人。“合伙人制度”也是公司契约理论的一种具体体现,即股东并不能拥有企业,仅仅是企业资本的提供者。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长期应用的基于双重股权结构的“合伙人制度”,在中国大陆作为一种新生制度,伴随着金融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会对国内企业在海外上市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伙人制度”从初创团队对于公司控制权的维护、企业长远治理的完善、企业文化的传承延续等方面都具有显著优势。在法治理论领域,注重效率观念,平衡好企业规则与公司法规范,坚持良好的公司契约理论,探索出一条适合企业积极自由发展的康庄路径,“合伙人制度”对于国内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确实具有强有力的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1]江超.创始人控制权的维持——双重股权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研究[J].中国商论,2019(15):239-240.

[2]江子丹.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背后的法理学思考[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29(02):6-8.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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