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方面的分工及协作

2020-03-17 17:11高峥
大东方 2020年1期
关键词:合同法

高峥

摘 要:合同法在我国的法律中是一种保护的义务,其主要目的是让合同双方的受侵犯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法和合同法处于对立的关系。在民法中它的规范性较低,所以在两种法律中很容易出现边界混乱的现象,也因此我国在制定法律时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应法律让合同双方作出相应的变更,减少合同法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合同法;侵权法;固有利益;分工协作

一、前言

《合同法》对于合同双法来说具有一定的保护效力,需要合同双方共同履行合同的义务,其内容除了包含合同中的条款还涵盖了当事人需要履行的义务。目前合同法中最常见的类型是侵权法需要通过合同法中规定的基本义务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和个人安全。侵权法中规定基本的义务是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包括合同义务中不包含的一些义务,这就代表着合同法和侵权法要相互协作,共同作用于固有利益中。受害人的固有利益受到侵害时需要保护固有的利益,这就意味着合同法和侵权法两者相互对立但又存在协作,减少两者之间的分工,加强固有利益的协作。

二、合同法对固有利益进行保护

(一)我国民法坚持合同法与侵权法相结合的规定

我国民法体系中始终坚持合同法和侵权法相结合的规定,主要是合同双方在缔结和约之后两者相互履行合同,保护自身的固有利益。缔结的和约需要分别尊重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利,保证当事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不侵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举例来说,一个顾客进入商场购买商品,本来没有任何安全隐患,但由于售货员的过失而造成对顾客固有利益的伤害,这种情况下顾客对售货员是完全信赖的,此时他履行的是特殊义务而非一般的义务,缔结的和约需要尊重缔结和约双方的意愿,不能脱离合同法的范畴,需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避免合同受到影响。

(二)合同法与侵权法重叠部分过多

从合同法上看,它具有保护当事人双方固有利益的义务,但合同法和侵权法之间有很多的重合相似处,这就意味着两者在相互协作的过程中有些方面无法相互弥补,这就意味著我国需要借鉴外国的相关理论帮助我国完善自身的民法。在欧美法系中需要协调和保护当事人,减少合同法和侵权法的重合部分,将其适用的范围缩小,保证法律能够明确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固有利益。如果两种法律出现了重合的情况对受害人来说可以通过法律诉求尽量缩小范围,减少两者之间的重合,保护当事人的固有利益。

三、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方面的分工协作

(一)侵权法需要适应固有利益的保护

在德国的合同法和侵权法中要求合同双方的受侵害方可以受到固有利益的保护,但是在行使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被迫的因素。在我国的民法制度中合同法的合同双方如有被侵害的情况需要侵权法和合同法协作共同保护受害人的固有利益,侵害人会承担受害人的责任赔偿,这与欧洲法系存在差别。我国在制定合同法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我国的民法规定,如果双方的固有利益受到了威胁需要侵权法适应相关法律规定,利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协以侵权法进行修正。

(二)保护当事人的固有利益需兼顾特殊场合

我国民法中推行侵权法无法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进行保护,需要合同法进行协助,两者共同作用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受到伤害,其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场合:

其一,保护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如果成为了一种义务或者是一种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此时固有利益的本质就是需要履行的利益,这说明在合同法中极其需要注意这些内容,推动对固有利益的保护。

其二,与第一条相反,固有利益如果不是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那么需要履行的义务与财产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合同双方的受侵害方如果存在利益返还的义务那么当事人仍旧需要履行合同及义务。

其三,在侵权法中划分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的属性,需要利用合同法进行协调合作。我国民法的侵权法中明确规定了盗取商业机密或者是窃听商业机密都属于侵犯他人的固有利益,但是商业机密具有一定的规范限制,需要对窃听的商业机密进行一定的考量,在侵权法中对这个边界可能会迷糊不清。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属于受到保护的范围,商业秘密对于受害人来说具有独特的价值,并不因为泄密而改变商业机密的属性。

(三)影响合同法是否延续

合同双方如果当事人的利益被另一方侵害,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受到损失,从原则上说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受到侵害,侵害者就会收到侵权法的制裁,合同双方的关系受到影响,这就意味着受害者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相互联系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固有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一方建立起特殊关系会增加当事人双方的行为风险。想要有效的防治当事人双方利益收到侵害需要借助合同法,首先解除两者之间的合同关系,防止因为合同关系而让侵害者有机会损害受侵害者的固有利益。当事人从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中解除联系,保护当事人的固有利益。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显示用人单位如果和劳动者签订了法律合同,但是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威胁、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造成劳动者身心受到伤害,此时劳动者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双方的合约,劳动者作为固有利益的伤害方可以利用合同法和侵权法条例解除两者之间关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合同法的条例中没有明确保护固有利益的条款和义务,因此在《合同法》中立法者没能及时对受侵害者进行保护,无法对固有利益进行保护。从不同的角度上来看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协商的过程中没有明确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需要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协作共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改进过程中不能盲目的学习英美法保护制度,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处理合同双方受侵害者的赔偿问题。

参考文献

[1]郭情情.试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J].法制博览,2018(28):184.

[2]崔竞文.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J].法制与社会,2016(34):289-290.

[3]樊志军.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D].大连海事大学,2016.

(作者单位:北京帆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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