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周晓丽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公安机关原来的工作理念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为此,公安机关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以“以民为本、大局为重、公正为怀、法纪至上、务实为基、创新为魂”的工作理念和“办案行为规范化、模式转型化、方式升级化、资源社会化”的办案方式为抓手,增强执法公信力建设。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工作理念;办案方式;公信力
一、概述
大数据包含了两层意思:大数据是巨量的信息资产,首先必须满足数据量“大”这一基本要件;其次是通过“新的处理模式”进行分析,能够提供“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大数据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一场经济变革,也是一场国家治理的变革,对公安机关的法治工作理念和办案方式影响很大。大数据时代对公安机关实现信息化转型有直接价值。公安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乃至公安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实时处于网络民意的关注下,公安公信力建设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趋势,我们需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网络资源,创新工作理念,更新执法办案方式,实现网上办案,对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完善严格规范执法管理监督机制、深化政务公开,真正实现公安工作人性化、信息化、阳光透明化,乘大数据时代之“东风”实现创新发展,践行“公平正义”的公安主线和价值取向。
二、深入贯彻公安法治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公安机关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实践者,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司法的各个环节必须牢固树立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人民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牢固树立大局为重的理念。公安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一切行动听从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党令政令畅通。牢固树立法纪至上的理念。司法监督作为法治。监督体系中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公安机关自身应当率先垂范,做到严格司法、公正司法,自觉把遵守宪法法律作为第一遵循,树立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以自身对宪法法律的绝对信仰和忠诚,依法监督并引领广大社会成员遵法守法。牢固树立公正为怀的理念。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并贯穿于公安工作全过程。牢固树立务实为基的理念。求真务实、认真扎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是成就一切事业的基础、前提和根本。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推进法治建设,全体公安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入钻研,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提升理念,提高水平。
三、不断提高大数据运用程度
推动刑事犯罪侦查行为规范化。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资源虽然也涉及公民个人通信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但相较于人身自由权,其积极意义更为显著。合法的开展数字化侦查,既能有效获取侦查线索,实现侦查目的,又能尽可能地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侦查活动规范实施。尤其在刑事犯罪案件中,除犯罪嫌疑人外,还有一些对案件侦查较为重要的相关人员,包括家人、关系密切人(司机、秘书、情人)及利害关系人等。一方面,他们可能是案件参与者、案件知情者、线索提供者,蕴含着大量对案件侦查极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另一方面,他们可能从事毁灭证据、转移、隐藏赃物、串供等反侦查活动,潜藏着较大阻碍、破坏侦查活动的风险。因此,对于这些人员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查和控制,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显然违背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利用数字化资源调查、监控相关人员行动,及时发现线索和证据,既避免了在实体上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护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侦查活动提供极大的发展空间。
推动刑事犯罪侦查模式的数字化。数字化资源由于科技含量高,社会认识程度较小,具备隐蔽性的特征,被调查人一般对该类调查的反侦查能力不强,因此,这类资源能够记录、反映出许多真实的案件线索;同时,数字化资源将许多实体资源无法记录的信息通过数字化形式储存起来,这又大幅拓宽了侦查信息容量,通过分析资源背后所反映出的被调查人财物流通、行为踪迹、社会交往等情况,能够获取更多案件线索,拓宽侦查视野,判明侦查方向,促进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供证互动”转型。许多侦查资源如视频监控,通话清单、银行卡使用记录、短信内容等都可能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另外,通过获取、分析数字化资源,能够了解、推断出关于犯罪嫌疑人自身及犯罪行为、反侦查行为的更多信息,有利于讯问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占领信息的制高点和绝对优势,在职务侦查活动中占据优势。
推动刑事犯罪侦查方式升级化。数字化资源具有超越时空的特定优势,其用数字化的形式记录了较多与犯罪及被调查人有关的信息,打破了时间、空间对侦查有利信息储存、传递的限制与阻隔,极大地丰富了侦查信息源,让许多传统侦查资源看不见、摸不到、碰不着的信息得以应用,提高案件侦查突破的可能性。同时,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的数字化资源联网共享,也改变了侦查资源的管理、传递方式,加快侦查信息的获取效率,促进侦查快捷化、高效化。
推动刑事犯罪侦查资源社会化。随着现代网络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相关社会活动信息被社会管理、服务部门以数字化的形式记录、传递、管理。开展数字化侦查正是充分利用这类资源,借助数字化的社会信息收集平台,将信息的提供者由单一个人延展到数字化网络中的各个社会成员,将收集范围从实体有限区域扩展到数字联网的无限区域,让社会参与者成为潜在侦查信息员,大大拓展了信息收集的深度和广度,推动侦查活动从单一纵向形态向扁平化、发散化形态发展,是新时代侦查活动开展群众路线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赵玉梅.大数据视野下的犯罪防控机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7(34)
[2]王中帅.浅谈云技术与大数據对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7(27)
(作者单位: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