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机制与统一裁判尺度问题研究

2020-03-17 17:11冯栖
大东方 2020年1期
关键词:检索裁判法官

一、对当前类案检索机制的考察

2018年1月5日,中国电科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打造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正式上线。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正助力掀起的中国司法“技术革命”,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类案类判已被视作贴近一线法官需要的重要内容。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纷纷与一些信息技术公司合作开发类案检索系统。比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富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了“类案指引项目”,该项目旨在“以大数据挖掘分析为前提”开展同类案件分析研究,为法官提供“多维度、多案件的分析场景”,“实现了涵盖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交通肇事罪六大案由的软件试用版功能设计与开发”。又如,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自2017 年 4 月运行了金融案件“类案智能专审平台”,利用该平台“自动向法官推送相似度较高的案例,并对法官拟做出的裁判进行智能评析”。这些类案检索系统,都依托于司法案例数据库的建立。建立一个司法案例数据库,需要对每一类具体案例进行分解,将其中的重要事实予以“标签化”。通过将每一个行为构建一个或数个标签,每一类法律关系构建一个或数个标签,形成有序的标签树模式,打好类案检索系统的整体框架。通过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法律文书予以电子化并输入该系统,系统将会自动生成该篇法律文书的标签。具体某篇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多个标签检索到,将这些标签与检索人所检索的案件的标签进行对比,符合的标签的数量越多,说明案件相似度越高,最终被系统“认为”是最为类似或相近的案例。

目前,类案检索系统运行主要有两种检索模式:一种是自动推送,另一种是主动检索。自动推送,即根据法官已选择的案例,将数据库中的标签与已选择案例的标签相匹配,系统自动推送标签贴合程度最高的一些案例给法官,即系统认为的“类案”。

有时候,法官更愿意主动检索。法官可以自主选择相应的标签,比如说“民事”、“婚约财产纠纷”、“二审”等,然后在此基础上输入关键词,如“婚姻登记”、“未共同生活”等。通过标签选择与关键词输入,在数据库中比对类似标签、关键词,检索到类案。一般来说,在类案检索系统中,所有具体的案件分别会划分到各类民事案由或各个刑事案件罪名栏下,法官通过选择案由或罪名,然后在搜索栏中输入与本案联系较强的关键词,并且为了缩小检索范围,提高检索精确度,法官可以选择关键词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位置。既可以选择“搜索”按钮(代表全库搜索),也可以选择“在结果中搜索”按钮,数据库中会显示出相应的案例,根据案例意义不同,一般包括“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以及“其他案例”这四种。一般情况下,“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数量较低;“其他案例”数量最高,质量也是良莠不齐。

类案检索系统是当前司法实务信息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法官类案检索,同案同判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在实践中也确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不少法官认为在类案检索功能上,类案检索系统显得非常“鸡肋”,碰到疑难案件,真正需要用到类案检索来达到同案同判的目时却帮助不大、作用很小。笔者通过使用类案检索系统,发现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不管是系统推送的案例还是自主检索的案例都不是太具有针对性,精确度有待提高。例如,笔者选择“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输入“婚姻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关键词,检索与“男女双方虽已进行婚姻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事实相关的同类案件,但是检索系统显示的第一个案例与笔者所期待检索到的同类案件并无相似之处,虽然也是婚约财产纠纷,但双方并未进行婚姻登记。检索出来的案件很多时候并未达到类案标准。再者,在自主检索时,法官往往会搜索出上万个司法案例,若尽管改进检索方法可以将案例数量限缩至百个以内,但是仍然要面对案例数量过量的情形,且检索出来的案例大部分是没有参考意义的,需要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中甄别有参考价值的案例。此外,法官裁判疑难案件时备受困扰的不仅仅是相似的案情,而且还有案件中的若干技术细节。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到同案同判,使得裁判尺度统一,法官非常需要参考其他法官的判案思路与做法。因此,实践证明若只是使用大量的法律标签对比来寻找类似的案件是远远不够的。且即便是标签数高度贴合,倘若在核心的法律技术点上法官没有得到启发那么对于法官而言,就没有类案的参考价值。综合来说,类案检索系统并未很好的契合法官的办案需求。现有的类案检索系统相对粗糙,精细化程度不够,无法真正解决业务核心难点。

第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还有类案检索的范围过窄,案件的指导意义不清。在类案检索系统中,笔者选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这个标签的时候,却只显示了九类合同纠纷案件,并没有无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纠纷案件,而且合同纠纷案件项下的合同类型也比较狭隘,只出现了“赠与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等九种,甚至没有出现“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典型案由,类案检索系统的案由设置过于随意,不仅与民商法体系严重不符,也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同时笔者在检索中发现,所有检索出来的案件,虽然大部分显示审判级别、案号、年份等信息,但是对于属于何种指导层级的案件并不是太清楚,检索出来的案件并没有被划分为“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还是“其他案例”,检索的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意义需要法官自己甄别。此外,笔者还发现,检索系统中的类案往往集中于某一些年份,许多案例在某一年份数量特别多,但是在其他年份数量却比较少,且地区分布异常,显得极为怪异。与此同时,许多裁判文书末尾有相应的评析,至于评析者是何人,基于何种立场与目的所作的评析我们无从得知。此外,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结果是否被二审推翻或改变、一审判决的效力是否仍然存在等都没有标记,检索案例的参考价值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带来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法官一般都不敢参考一审判决,使得一审判决的实际参考意义大大降低,大量生效的、优秀的一审裁判的参考价值被虚置。

二、类案检索机制的完善与裁判尺度的统一

现阶段在统一裁判尺度问题上,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律关系的认定、法律事实的界定两方面。但仅仅依靠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尚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即便是指导性案例,有其特殊的事实构成,其法律裁判不能完全适用于个案,这时候就需要去寻找法律事实更为相近的案例,以拓宽裁判法官的思维。司法解释虽然是对具体法律适用作出说明,但是在实践中也不是万能的。司法实践是复杂而多变的,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不能时刻跟上司法实践的步伐。类案检索机制却是在时刻更新,相比于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更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变化,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类案检索机制的完善发展依托于类案检索系统的更新升级,智能化的发展切实为司法改革带来新的助力。因此,笔者就当前类案检索系统的完善改进提出几点薄见:

(一)基础性工作中投入更多法律知识素养深厚的人员

基础数据库是类案检索系统运行的基石,就目前存在的标签工作粗糙、关键词针对性低的问题,大大限制了类案检索系统作用的发挥。在基础性数据整合工作中需要投入更多法律知识素养深厚的人员,对标签化工作予以细化,为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界定更为清晰明确的法律标签,只有如此,才能提高检索的针对性和准确度,节省法官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对数据库中案件裁判质量的高低进行筛选,将一些根本不具有参考意义甚至错误的裁判剔除出数据库,优化推送系统,对于裁判质量高的案件,优先出现于检索界面,这不仅需要信息技术人员对算法进行改进,还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员对案件予以甄别区分。此外,对于裁判文书的来源、层级、效力进行明示,并标明案件是否被列为公报案例或典型案例。

(二)加快历史案件文书的电子化工作

类案检索系统依托于建立真正的法律案例大数据库。缺少了完备的法律案例数据,类案检索系统无疑是空中楼阁。因此,应当加快推进全国法院历史裁判档案的电子化、数据化工作,使2013年以前(包括2013年)的历史裁判数据得以丰富。此外,还应当进严格督进最新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使裁判文书尽快网上公开。

(三)建立整套检索规则和标准

当前,类案检索机制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则和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口号式的指导原则并不能改善实践中同案异判的现象。因此,建立整套具体的检索规则和标准实属当务之急。首先,必须明确类案检索机制的启动标准。法官对于有些简单案件并不需要进行类案检索,因此若要求对每一个案件都需进行类案检索,那将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会大大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因此,需要設置一个相对明确的启动标准,真正发挥类案检索机制的作用。其次,建立具体的检索规则。明确法律文书检索的地域范围、层级范围以及优先适用顺序。明确法官提炼裁判要旨的要求、类案检索报告的格式以及其效力。再者,高效的类案检索需要一定技巧,如何使用关键词,如何选择标签,数据库的建立者最为清楚。因此,邀请数据库的建立者对法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指导。若检索系统更新升级后需要改变检索方法的,也要及时给予法官们相应的指导。此外,在检索系统中建立一组类案类判机制的记录和监督程序,若法官通过类案检索系统发现手上正在裁判的案件结果与多数法院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出入太大,系统应当及时提醒、记录并跟踪,必要时可以集体讨论案件。

三、结语

类案类判、同案同判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我国增强司法裁判权威性、执行性的现实需要,类案检索机制作为统一我国裁判尺度的一大助力应当充分受到重视。运用智能化工具裁判是未来体现裁判专业性、权威性的重要利器。

参考文献

[1]罗书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6日。

[2]左卫民:《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类案类判》,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第28页。

[3]李忠好、姜浩:《安徽研发类案指引项目并试用》,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21日

作者简介:冯栖(1989-12),性别:女,机关:浙江诸暨,民族:汉族;学历:大学本科

(作者单位:诸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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