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办法》规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地区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属于贫困地区的,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的,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
(消息来源:《生活报》;如欲了解《办法》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創业贷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