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并以所购住房抵押為主。采取所购住房抵押的,应落实抵押权登记或预告登记手续;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押物应为凭证式国债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对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资格应已通过公积金中心认可,在担保责任未撤销前,保证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于失信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可限制其一定期限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消息来源:《哈尔滨日报》;如欲了解《通知》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公积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