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客观环境和主观努力都很重要

2020-03-16 23:21黄少安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国有资产民营企业企业家

黄少安

(山东大学 经济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前几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好像民营企业的压力更大一些。2018年开始,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提高了对民营企业的重视程度,各地都出台了一些助推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可是,一些地方的民营企业解困、创新、发展,好像还是不理想。我们认为,政府政策扶持、改善发展的客观环境,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确实是必要的,也确实还有比较大的改善空间,但是,不能把民营经济发展的困境都归因为客观环境,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也需要从自身找原因,既有主观努力,同时又有客观环境改善,民营经济才能在数量和质量上再上新台阶。

一、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改善哪些客观环境

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的贡献。它们贡献GDP、就业岗位、财政收入,还贡献了灵活的经营机制以及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外在压力或倒逼机制。如今的一些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世界级的大企业,并且在创新能力和成果方面领先于世界。这些得益于国家整体上的改革开放政策和一系列具体的允许、包容和支持的政策措施。但是,时至今日,还不能说民营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不需要改善了。确实在观念、体制、政策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问题,不利于民营经济更快速、更健康、更高质量发展。

第一,在观念或认识上,在部分人群中有夸大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作用的现象。不能信奉极端自由主义经济学,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不能只限于存在于“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中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国有经济在现阶段,既有一般性存在意义,更有基于中国特定阶段的特殊存在意义和存在空间,不仅需要在公共产品领域和垄断行业存在,也需要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竞争性领域存在。但是,不能再超出这些范围和领域,超出和扩大,就是夸大和夸张国有经济的作用,就会走向反面,会无形中忽视了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作用,形成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或客观环境。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不是数量、规模越大越好,如超出合理数量和规模,尤其是在一般性的竞争领域大量存在,效率和质量就会下降,带给国家、人民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就不一定是贡献,可能是负担和麻烦;再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营经济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民营企业也可以很有担当、很有贡献,例如华为等大企业,又例如千千万万非明星中小民营企业,都在客观上做出自己的社会贡献。

第二,实际上国有经济规模和存在空间超出了合理范围,导致对民营经济的“挤出效应”,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普遍经营效率低下,甚至导致腐败。覆盖面太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几乎所有的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都在从事一般性竞争行业的投资和经营。国有垄断行业的集团公司,从产业分布看(不是资产总量),许多业务存在于一般性竞争行业。二是对于许多国有经济不必进入或不必进入太多的竞争性行业,国有经济进入了或进入太多了。我们现在正在努力高代价地“去产能”,许多恰恰是国有资本不该进入或不该进入太多的却进入了或进入太多的产业。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就是结构调整、有进有退,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垄断行业主辅分离。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这些领域的改革远远没有完成。影响民营经济合理发展主要表现在:(1)压缩或挤出了民营资本,其正常投资的空间很小,从而民营资本对经济增长的实际贡献大大低于潜在可能的贡献;(2)民营资本本身被扭曲,主要表现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过度依赖或乞求政府支持、扶持,民营企业家也极力“找市长”(包括找国有大企业的领导)而不是“找市场”,好像有些“缺钙”;企业与政府“亲”而“不清”,实际上也“不亲”;(3)民营资本的安全感下降,不仅表现为不敢和不愿意投资,而且,更严重的是“民营资本外流”——到国外去投资、把资产转移到国外。民营资本外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能把因果颠倒。眼前看,私人资本外逃,有些人以此为由说“还是国有可靠”,因而强调做大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不能退出。实际上,再往前较长时期看,主要还是因为国有资产进入领域太多、侵占私人资本空间,让私人资本一定程度上感到空间有限、赚钱很难。如果还建立在因果颠倒的认识基础上坚持国有资产不退,必然的结果是:一方面,私人资本逐利和寻求安全的本能使得其大量外流;另一方面,大量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经营效率低下,部分能与国有企业拉上关系的私人资本会不断以一些非法或灰色手段把国有资产变为私有资产,然后转移至国外。

滋生腐败也是体制机制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不高,滋生和滋养腐败,一方面是国有企业和企业监管部门容易腐败,主要表现为:垄断行业形成行业性利益集团,维持高收入、高福利从而行业性腐败;国企领导集团肆意挥霍国有资产,自己决定自己的高年薪等;国资监管部门与企业经营者容易串谋腐败;一些特殊的隐性的利益集团通过国有企业领导人隐性地获得收益或套取国有资产变为私有。另一方面,民营资本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获得资源和机会,不得不向有关官员和国企领导人行贿。已被查处的腐败案件证实了这一判断。

效率低下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数量决定的。由于面太广、企业太多、资产太多,监管部门监管不过来,国有资产经营不过来,流失和低效难免。二是机制性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既有一般意义上的原因,也有中国特有的原因。一般的理论逻辑是:只要是所有者与经营者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就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因为信息不对称,必然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委托代理链条越长,代理问题越严重或代理成本越高。高到一定程度后的理性选择有两个:一是所有者自己经营;二是退出,出让资产。相对于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经营的委托代理链条更长。在中国,国有资产代理问题又具有特殊性:一是代理链条比较长。“国有”理论上是全民所有,委托代理链条是:全民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委托给政府,政府设立和委托给专门的国资委,国资委委托给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这些公司再向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投资和委派国有股份的代表进董事会,董事会再委托给经理层。也就是说有六个代理层次。二是国有资产管理者只有权利,不负或难负责任,愿意也只能增加代理环节、扩充下属部门或管理公司。三是国有资产的经营决策者与经营决策的监督者混同或不分,决策的监督者本来属于公司经营的外部人,应该超越于决策之上和公司经营活动之外,可是这些机构和人员,要么被公司所俘虏,要么在公司任职却同时在公司拿年薪、奖金、股权(激励),实际上外部人内部化,必然串谋。四是企业的所谓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即有行政级别的企业官员太多,既人浮于事、相互扯皮降低效率,又大幅度提高了工资成本。因此,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保值增值在他们的目标函数中权重不高,没有足够的动力经营好国有资产,由于代理链条的超长,约束或监管成本又很高,效率低下是必然的,甚至不惜损害、往外输送国有资产以饱私囊——这就与腐败联系在一起了。因此,只有私人不干的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才值得支付如此高的代理成本。

第三,由于观念、体制和机制,确实一定程度上导致民营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的地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确实很大程度上是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的金融体系,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信贷资金可获得性和获得的成本即实际贷款利率和非利率成本方面,与民营企业比较明显占优,存在资金可获得性的优先和资金价格的优先,实际上是对民营企业的双重歧视。这种双重歧视又归因为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体制一致性和类似“父爱主义”,以及对银行管理者考核机制的区别对待——贷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与贷给民营企业造成的不良资产会受到不同的惩处,贷给民营企业造成不良资产明显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二是民营的银行机构发展又受到更多约束。虽然已经从法律上放松了民营银行的进入管制,但是,实际操作中,成立民营银行还是不容易的。当然,也有银行特殊性决定的严格审批的必要性。三是其他一些领域对民营经济的进入,还存在公开或不公开的进入壁垒,虽然没有明文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进入,但是审批时通不过或者有更多的条件才能通过,或者要通过“找关系”即付出更多成本才能通过。四是对一些民营企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些遗留问题,没能尊重历史、妥善处理。例如,历史上一些民营企业为了“有靠山”,注册时挂靠了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但是政府和国企并没有任何投资,后来企业发展了,资产增值较多,也许发展过程中确实沾了一些政府和“国有”的光,导致现在还有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在产权界定和归属上提出强力要求,使得“民营企业”的产权得不到界定和保护,有些甚至将企业家关押或逮捕,长期不能给法律上的说法,一些民营企业直接就被整垮或拖垮了或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第四,政府在日常的宏观管理或特定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对民营企业与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标准或力度不一样。例如,一些地方执行环保政策时,对民营企业更严格;在司法过程中,民营企业很难打官司、很难打赢官司、打赢了官司也很难执行。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和人权保护不够,有些企业被查封、停产等,法律依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即可以继续生产经营却并不影响其他法律权利和责任履行的常常被查封或关闭;甚至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长期不还、把企业拖垮。在执行上级政府的节能减排和去产能的政策时,为了达标,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往往按照企业规模、利税规模等指标关停并转企业,结果首当其冲的多数是中小民营企业,而实际情况是:规模比较小的不一定都是该关闭、该淘汰的。这样去产能以后,一些留下的国有企业不思机制体制创新、技术创新,仅仅因为市场供给减少或垄断供给,就能通过涨价利润大增,造成国有企业搞好了或搞得好的假象,让决策层和社会以及一些企业自己产生误判。

二、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自身存在哪些不足

除开上述客观环境一定程度上不理想以外,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自身也需要努力克服一些不足、提升素质,否则,民营经济很难高质量发展,很难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

第一,要提高自己对经济形势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从而提高决策能力。要适应新常态、新形势,从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看企业的发展和困难。中国发展到现在,已经基本告别了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劳动力密集型、中低端产品大量出口型、单纯吃苦耐劳型的经济增长阶段,转为主要依靠创新驱动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阶段。也不再是民营企业家不怕苦、胆子大、甚至利用政策的空子、办个企业就能赚钱的时代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也应该主要依靠创新去创业和发展,不仅需要技术创新,而且需要管理创新。企业家需要提高自己的素质、转变观念、开阔视野,从而提高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需要提高对经济形势、经济周期的感知、适应和应对能力,提高自我解困、调整和创新能力。经济高涨时怎么办,低谷时怎么办,融资难、融资贵时怎么办,融资容易、融资成本低时怎么办,需要企业家审时度势、科学决策。现阶段处于经济周期的低谷,不仅民营企业不好过,国有企业也不好过,中国企业不好过,世界其他国家的企业也不好过,有些困难是大家共同面临的、阶段性的。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除开体制机制等原因外,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银行惜贷和提高利率具有必然性,因为风险和风险溢价,即使政府出台一些政策也不能左右银行的选择;即使融资相对比较容易时,也不能盲目扩张。现在许多民营企业陷入困境,与2012年左右融资宽松、盲目扩张有关,是自己把自己“作死”的。经济危机是内生于经济体的,是经济体内部的自我调节机制,具有规律性。当经济高速增长一段时间后,因为各种因素,难免产生一些经济垃圾,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来社会需要的产业、企业和产品,后来不再需要,从而成为垃圾;另一类是原来没有、借着经济繁荣的机会产生的垃圾,例如,借着网络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单纯套利性、甚至欺诈性的金融企业。经济危机的客观而有益的功能之一就是淘汰这些经济垃圾,使得经济体更加健康,从而进入新一轮的经济高质量、高速度发展阶段。民营企业家应该认识经济周期规律,避免自己的企业成为经济垃圾,即使是传统行业的企业也是可以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而脱胎为高技术企业。

第三,一些民营企业家思想观念需要转变。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过于强势确实可能是导致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得不“软弱”的外部因素。但是,一些企业家自己本来就“官本位”和“国本位”思想太重,过度依赖政府和国有企业,总想通过与政府和国有企业拉关系获得好处,一些企业家想当官,哪怕当个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也行,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可谓“缺钙”。例如,我们近期对某省民营企业家随机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你认为企业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哪些?列了17项,结果:22家企业把“与政府搞好关系”列在前3,占企业总数的55%,其中6家企业列为第一,占27.5%。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既要亲,又要清。亲而不清,得了好处就得付出代价,甚至得不偿失。不应得好处时得意,有麻烦或受损失时抱怨。虽然主要问题是政府及其官员一方,但是,企业家自己也有问题、有责任,应该反省。民营企业也需要改革,民营企业家也应该改变观念,“补补钙”,有事应该找市场,只要遵纪守法、努力经营,就不必看政府和国企的脸色。想通过关系获得好处就该付出代价,就有风险,造成损失就应该担着。依附性强导致依附久了,自己某些能力不足也具有必然性。

第四,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体制也需要改革,管理水平需要提高。相当多的企业用人过度家族化、老乡化、江湖化,一定程度上成为民营企业体制健全、管理科学的障碍,更成为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提高创新能力的障碍。家族化管理的家族企业,在企业初创阶段,往往因为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而使得企业管理效率比较高,但是随着技术要求提高、规模扩大、市场的扩张,家族化管理变得不适应:一是管理者力不从心;二是家族成员、老乡、江湖兄弟等会变得难以管理和驾驭,影响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第五,一些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国家意识、民族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也是客观事实。一些民营企业老板(包括中小企业老板),一方面赚钱在中国,有困难时该找不该找政府都找政府或抱怨政府,经营过程中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漏税逃税、过度排放污染;另一方面赚了钱转移到国外,自己和全家也移民到国外。这算什么行为?是权利与责任、义务不对等。这种现象不是个别,具有一定普遍性。尽管有一定程度的客观原因,即前面提到的产权保护问题,但是,企业家自身“三观”不正以及国家意识、民族意识淡薄,也是不应该被忽视的。因此,国家在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的同时,对这种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必要的。民营企业家自身强化国家意识、民族意识和法制意识,也是必需的。市场无国界,但是企业家是有国界的。财富本身无国界,但是财富归属是有国界的。资本可以跨国流动赚钱,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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