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平安落地”的局级干部

2020-03-15 09:59王春波孙宝民
检察风云 2020年24期
关键词:钱款行贿人石景山区

王春波 孙宝民

疫情期间,本案视频庭审现场

从局级领导到“阶下囚”——悔之晚矣

1980年,年轻的司尚国从北京市物资管理学校毕业后进入北京市石景山区物资管理局工作,成为该局机电公司的一名普通采购员。此时的司尚国,对待工作可谓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各方面均表现优异。在组织的关心和培养下,司尚国的工作能力逐渐被发现,从采购员、业务员开始,一步一步成长为石景山区物资局局长,后历任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办主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区国资委主任、区政协副主席等重要职务。据了解,这种从石景山本区一路提拔而至副区级干部的情况较为少见,所以其本应成为石景山本区成长起来的优秀干部代表。

权力下的私欲——甘于被“围猎”

司尚国的受贿犯罪事实主要发生在其担任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区国资委”)主任期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具体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组织管理等一系列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职责,所涉监管事项众多、监管领域广泛、监管责任重大。因此,“手握重权”的司尚国成了众多不法商人重点“围猎”的对象。

本案行贿人北京某门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加某在2005年的一次剪彩仪式上与司尚国相识,便意识到了司尚国的“利用价值”,此后便经常主动找机会与其来往,关系逐步密切,渐渐发展成了“兄弟”“哥们”;另一行贿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2008年经朋友介绍与司尚國认识后,知道司尚国在石景山区国资委“位高权重”,便通过各种机会与司尚国接触,二人渐渐以“姐弟”相称,两家人也时常相聚、来往颇多,可谓过从甚密。

然而,司尚国与这些商人看似“亲密无间”的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权钱交易”。加某与张某某希望利用司尚国获得石景山区更多的工程项目,司尚国也贪图加某与张某某的利益输送,这利益既包括金钱,也包括所谓的“人脉关系”,司尚国认为他们人脉关系广 、活动能量大,对自己的“仕途”有帮助。最后的事实证明,这不过是司尚国自己的幻想,不法商人表面上“投其所好”,真实目的还是希望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人们常说,荣誉的取得需要历尽千辛万苦,付出百倍的努力,然而迷失自我往往是一念之差、一瞬之间。司尚国便是如此,在被“围猎”的过程中,他渐渐地放松了警惕,一步步越过“红线”、丧失“底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使用行贿人银行卡收受贿赂——聪明反被聪明误

司尚国为行贿人谋取巨额利益后,收受财物的方式也具有其“独到”之处,即除了少部分钱款是以现金的形式收受之外,其余钱款均为使用行贿人的银行账户收受。行贿人张某某曾于2010年办理了一张北京农商银行卡,此后这张银行卡却一直由司尚国使用,不论是张某某还是加某给予的钱款,司尚国都要求行贿人或安排他人把贿赂款转到张某某名下的这张卡里。

如行贿人加某在门窗工程获利后,为了感谢司尚国,为其准备了一张80万元的银行卡。但在见面时,司尚国给了他一张小纸条,纸条上写着上述行贿人张某某银行卡的卡号和名字,并要求他把钱打到里面;再如,张某某在建筑工程获利后,也以张某某儿子的名义开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140万元,在给司尚国的时候,司尚国要求张某某同时将张某某儿子的身份证一起给他,然后安排其妻带着上述证件,专门去银行将这140万元转到了此前司尚国一直使用的张某某名下的北京农商银行卡内。根据银行业相关规定,用他人银行卡取现超过5万元需要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身份证,而司尚国手头并没有张某某的身份证,所以想要大额取现只能一趟一趟跑银行多次进行。即便如此,司尚国在收到贿款之后,仍然安排其妻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不厌其烦”分二十多笔,每笔49900元,共计取现近120万元,取款凭条上张某某的名字均由其妻代签。

司尚国选择用行贿人的账户收受贿赂,自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处罚,但是常言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自以为“天衣无缝”的手段都必将“露出马脚”。最终,检察机关通过向法庭出示银行监控录像截图和笔迹鉴定意见等证据,有力地指控和证明了司尚国的受贿犯罪行为。

重压下心生悔意退钱——却仍存侥幸心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工作,在此大背景下,司尚国逐渐感觉到了不妙。但是,此时的他并没有选择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向组织坦白,将收受的贿赂款向组织上交,却选择了私下向行贿人退还款项,以此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试图逃避法律的追究。

2013年底,司尚国打电话约加某见面。见面时,司尚国表情严肃,将此前收受加某的一张建设银行卡退还给了他,这时候卡里仅剩下了部分钱款。同样,他也把此前一直使用的张某某名下的北京农商银行卡退还给了张某某。2017年,行贿人加某因其他案件被纪委监委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司尚国更是如“惊弓之鸟”,害怕自己被加某“咬”出来受到牵连,便心急如焚地想把之前收受加某但尚未退还的部分钱款退还加某。此时加某已经被留置,慌不择路的司尚国先去了加某的门窗公司,但发现该公司早已经人去楼空,后来便给张某某打电话,希望把上述钱款交给张某某。其实这里也有司尚国耐人寻味的“小心思”。司尚国事后表示,收受加某钱款的时候使用的是张某某的账号,此时再顺理成章地交给张某某,让张某某伺机退还加某,这样就算是退还了,将来若被查处也能减轻罪责。这样从表面上看是加某与张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而与司尚国脱离了干系。

司尚国受贿后的种种行为显示其一直存在侥幸心理,首先期待自己能够“平安落地”,其次即使被查也希望能够“瞒天过海”,最后没能瞒得住,也可以辩解说自己已经向行贿人退款而争取宽大处理。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司尚国心中的“如意算盘”打得再响,也难逃法律的严肃惩处。

认罪认罚——争取从宽

2019年5月,已经任石景山区副区级领导干部的司尚国接到了纪委工作人员的电话,他被带进市纪委谈话室。即便已经到了如此地步,司尚国仍然心存侥幸,在随后的调查谈话中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矢口否认。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司尚国被北京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下,他最终放弃了抵抗,怀着满心的悔恨,向组织坦白了自己的受贿犯罪行为,并主动交代了线索之外的一起受贿事实。在接下来的案件调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他都保持了良好的认罪态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的、重要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在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检察机关对其依法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司尚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了量刑建议。

2020年1月2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司尚国犯受贿罪将其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高达284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可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并采纳了量刑建议。2020年8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司尚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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