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合作化与新型民族关系的构建*

2020-03-15 21:29龙其鑫
广东党史与文献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合作化少数民族新疆

龙其鑫

新疆解放以后,各族农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了以减租反霸和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运动,推翻了产生民族压迫、民族矛盾的封建主义制度。然而,由于大规模国家建设事业与社会主义改造任务接踵而至,以及农村产生一些社会再分化的趋势和现象,导致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隐隐若现。为此,中共中央决策并部署,新疆地区从1953年开始开展以农业合作化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而实现“新疆各民族和全国各民族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①《王恩茂文集》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92页。进而实现新疆民族团结进步。

这是一场标志着新疆农村基层与民族关系重新塑造的社会变革,学界对此进行了许多探讨:在新疆党史和地方史研究方面,新疆农业合作化的过程和意义得到了基础性的阐述;②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中共新疆地方史1937—1966》,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新疆》,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版。有的学者从农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关系入手,分析了前者向后者发展的历史必然性;③田卫疆:《新疆农区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述评》,《西域研究》1997年第4期。有的学者分析了新疆农业合作化基本和全国同步的成因,认为这源于新疆本身的特殊条件。④朱杨桂:《试论新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2期。以上有关研究,在相当程度上奠定了当代关于新疆农业合作化的论述和评价基础,为人们认识这一历史过程提供了正确的认知视域。然而,上述研究也忽略了一些关键环节,特别是未能对新疆农业合作化改善民族关系、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机制与历史成效作深入的探讨。本文认为,这一问题构成了新疆农业合作化的主要特质之一。为此,本文将从农业合作化作为新疆社会主义改造中心环节的事实出发,重新发现其对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促进作用,从而为当代新疆长治久安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提供可资参考的经验启示。

一、新疆农业合作化的前提与条件

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之后,全国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了向“新富农”和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的趋势,部分地方重现出卖土地或借粮借款的现象。①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尽管新疆开展土地改革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但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格局也由此形成,并随着时间推进而导致了社会分化现象的发生。②《南疆农业生产典型调查报告》,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农业工作部编:《新疆农村社会》下册,农村读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456页。此外,出于维护牧区社会稳定和保护畜牧业生产的考虑,新疆牧区与农牧混杂地区并没有进行彻底的民主改革,从而导致部分地主仍占有70%以上的牲畜,并以此继续剥削少数民族农牧民。③《邓力群自述(1915—1974)》,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29页。上述种种情况,让旧时代的社会关系大有卷土重来之势。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社会分化是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的症候现象。比如:在新疆历史上,社会分化就催生出了民族分化和矛盾,进而激化成民族之间的冲突。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土地改革后产生的社会分化趋势,与新中国成立之初关于“用彻底的民主主义和民族平等的精神来解决民族问题,建立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合作”④《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86页。的政治承诺和目标是相违背的。在党和政府看来,采取相应措施遏制社会分化和再生民族矛盾的趋势,就成了当时主要的施政任务。

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社会分化的解决之道是什么呢?毛泽东曾在1953年12月指出:“现在新的矛盾产生了,农村里产生新的资本主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区乡干部有余粮。当然他们不是资本主义分子,但不搞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倾向便要发展。所以要大大宣传总路线,宣传农业集体化。”⑤毛泽东:《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和统战人士安排问题》,《党的文献》2003年第4期。而对于“什么是总路线”的问题,毛泽东在1953年6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全国人民一致努力,为实现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而奋斗,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奋斗。”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周年的口号》,《人民日报》1953年9月25日。这一论述于同年9月25日由《人民日报》公布,不久又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作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而载入宪法。1954年1月5日,新疆党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有计划地学习和宣传总路线的指示》,⑦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史委、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中国共产党新疆历史大事记》(1949.10—1966.4)上册,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页。标志新疆开始贯彻实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新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为了进行大规模与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然而,相比于内地,新疆社会经济一直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尤其是在标志现代化程度的工业方面更低。例如:1949年新疆解放之初,全疆现代工业几乎是一片空白,仅有396个工业企业,且绝大多数是私营手工业工场和作坊,技术落后,效率低下,工业品种少,难以满足各族人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不得不依赖内地供应与国外进口。⑧《当代中国的新疆》,第394页。新疆长期被外国势力侵略与渗透,其主因之一是国家没有强大的现代工业。为了保卫国家与边疆安全,实施社会主义工业化就成了迫切的战略部署。但若任由社会阶级分化的自然发展,那不仅会破坏新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战略,也会损坏新中国的国家与边疆安全基础。因此,为了避免新疆农业的资本主义化发展趋势,时任新疆党委第一书记王恩茂指出,新疆各族人民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组织起来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辅以农村供销合作化来切断农村经济与资本主义的联系,“从而使农民经济与国家计划经济联系起来,逐渐代替资本主义商业在农村的阵地;通过农业信用合作工作,以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商和生活上的困难,限制农村高利贷的发展,逐步消灭高利贷的剥削”。①《为大力搞好互助合作运动,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奋斗》 (1953年12月21日),《王恩茂文集》上卷,第192~193页。经过这一系列的战略步骤,新疆广大农村地区才能够增加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保障全疆社会与各族农民群众的集体利益。

随着新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小型工业与小规模工业生产势头越来越好,工矿区和城市人口增加迅速,对于粮食、棉花及其他经济作物的需求日益增多,导致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量增长速度已经大于生产的增长速度。在此情况下,传统的小农生产模式难以满足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物资需要。为此,王恩茂又在1953年12月召开的新疆省第四届生产会议上指出:“如果不把现在小农经济生产的情况,逐步加以改变,将不可能大大地发展农业生产,将不可能适应国家建设与人民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而要改变这一情况,则必须执行党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大力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并发展国营农场。”②《为大力搞好互助合作运动,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奋斗》(1953年12月21日),《王恩茂文集》上卷,第190页。此外,新疆一直以来没有铁路的状况是其社会经济发展长期滞后的客观条件之一。始建于1952年的兰新铁路,为新疆大型工业与大规模工业生产提供了发展契机。③《当代中国的新疆》,第565页。但兰新铁路的铺设和开通,需要有充足的物质力量和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动力量支持才能完成——这不可能依靠一盘散沙的小农户来实现,从而在客观上提出了通过农业合作化让各族群众组织起来的要求。为此,王恩茂在1955年8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新疆第三届代表会议上指出:“兰新铁路正在一天一天向西延伸,这一铁路修通后,新疆经济建设形势即将发生巨大变化,那时新疆将有可能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完成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为兰新铁路修通后大规模经济建设准备条件。”④《中国共产党新疆第三届代表会议以来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任务的报告》(1955年8月25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新疆历次(届)代表大会(会议)文献选编》,2015年内部编印,第45页。

实际上,在1955年7月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毛泽东就农业合作化问题指出,“目前农村中合作化的社会改革的高潮,有些地方已经到来,全国也即将到来”。⑤《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68页。1955年8月中共新疆地方党委召开第三届代表会议,传达这一指导方针,从而为新疆大力发展工业化与农业合作化扫清了思想障碍。王恩茂在会上指出,各族干部要对广大农民群众组织起来创办农业合作社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正确的估计。同时,他强调,农业合作化是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因为工业化带来的粮食紧张问题不仅是新疆地方问题,也是全国性问题,“我们目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很显然是不能够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的,同时也不能适应解决目前粮食紧张问题的需要的。这样,在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上,如果像小脚女人走路,就有很大的危险性,也就是说右倾有很大的危险性”。⑥王恩茂:《关于毛主席在中央召开的省、市委和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和此次会议的精神的传达报告》,《中国共产党新疆历次(届)代表大会(会议)文献选编》,第48页。经此,新疆农业合作化进入了快速轨道,为迎接大规模经济建设与工业化打好了基础。

综上,从中国共产党的国家治理视角出发,社会主义改造是新中国和新疆社会改革的完全必要的一步,这是新疆农业合作化的根本政策前提。而对于农业占主要地位、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新疆而言,实现农业合作化是新疆各民族实现共同繁荣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农村社会主义高潮”的新疆形态

无论是新疆,还是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在农业合作化期间都出现一些汉族干部包办和代替少数民族创办合作社的现象,并产生轻视少数民族的态度和情绪。在1955年3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毛泽东专门就此问题提出了批评和指示。毛泽东强调:“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国防上,都对整个国家、整个中华民族有很大的帮助。那种以为只有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没有帮助汉族,以及那种帮助了一点少数民族,就自以为了不起的观点,是错误的。”①《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05页。在此,毛泽东一方面点明了少数民族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为调动少数民族积极走社会主义道路扫清了思想干扰。随后,在7月31日至8月1日召开的全国各省、市委与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毛泽东又指出:“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我们应当积极地热情地有计划地去领导这个运动,而不是用各种办法去拉它向后退。”②《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09~411页。从少数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的角度看,毛泽东的指示打开了积极评估少数民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视界。

王恩茂返回新疆之后,在1955年8月召开的新疆第三届党代表会议上,对各族代表传达了全国各省、市委与区党委书记会议的会议精神,提出要以“大力发展、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政策方针去指导新疆农业合作化运动,并且强调:无论是汉族干部还是少数民族干部都要改变对农业合作化形势估计不足的思想状况,尤其是“对广大农民群众要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积极性,也就是对贫农、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和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是有一种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估计”。③王恩茂:《关于毛主席在中央召开的省、市委和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和此次会议的精神的传达报告》,《中国共产党新疆历次(届)代表大会(会议)文献选编》,第47页。经过这次会议,全疆各族干部在少数民族农业合作化问题上鼓足了信心,开始正视少数民族农民群众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主体地位,以及鼓励少数民族农民群众发挥农业合作化的主体作用。而少数民族农民群众在新疆党委和政府的政策支持下,也开始将农业合作化推向高潮。

新疆农业合作化的积极现象引起了党中央的关注。中共中央办公厅在毛泽东的指示下,1955年9月至12月编辑了被誉为“合作化运动百科全书”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收集来自全国各地农业合作化的典型案例,里面就有3篇关于新疆的案例。特别是介绍疏附县色满区乡、村干部大力创办农业合作社的《乡、村干部有能力领导建社》一文给毛泽东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毛泽东为其作了按语:“这是一篇好文章。看了这篇文章,使人懂得维吾尔族的农民,对于走合作化道路,积极性是很高的。他们为了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所需要的干部,也已经培养出来了。有人说,在少数民族中不能实行合作化。这是不对的。我们已经看到蒙族、回族、维吾尔族、苗族、壮族和其他一些民族都已经办了不少的合作社,或者是几个族的人民联合办的合作社,并且成绩很好,这就驳斥了那些对于少数民族采取轻视态度的人们的错误观点”。④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下册,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93页。

毛泽东这一按语,为新疆少数民族发展农业合作化总结了三个思路:其一,新疆少数民族的农业合作化事业,不能没有政治和业务能力过硬的少数民族干部的支持。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成长,是一个亟须提高和完善起来的政治工作。其二,以往关于少数民族不能实行农业合作化的认识是片面甚至是错误的,这本质上是轻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思想残余。王恩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大汉族主义思想残余让汉族干部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产生对“包办代替”少数民族的官僚作风,而这也是“某些地区或部门党内不团结或团结得不够巩固的基本原因”。①《在中国共产党新疆省第三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1955年8月25日),《王恩茂文集》上卷,第238页。其三,对少数民族发展农业合作化以及走社会主义道路要有积极估计,但因为贫下中农占新疆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的绝大部分,所以在农业合作化工作中轻视少数民族,其本质上是轻视少数民族贫下中农。

在中央以及新疆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新疆农业合作化运动在1955年进入快速发展的高潮阶段,逐渐赶上了全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至1956年7月,全疆农业合作社已发展到10781个,比1955年增加了6倍。入社农民834571户,占总农户的91.93%,基本上完成了初级的农业合作化。至1956年底,从初级农业合作社转并而建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达6956个,而加入高级杜的农户占到总户数的76.5%。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新疆通志·共产党志》编纂委员会:《新疆通志》第14卷(共产党志),新疆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0页。

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新疆各族干部和群众逐渐意识到:少数民族不仅有能力创办和发展农业合作社,而且有能力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农业合作化及其发展进程不仅可以促成农村基层社会的集体化改造,而且能够改变基于其上的社会关系与民族关系。而各地多民族联合创办的农业合作社就是最有力的佐证。为此,新疆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调查组在1957年对吐鲁番县第一区雅尔湖乡五星农业合作社开展了专门调查。五星农业合作社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联社,创办三年以来,实行集体化的生产与经营,不仅提高了各族社员的经济关系,而且大大促进了各族社员的生产生活交往,让民族关系实现了极大改善。调查报告指出,五星农业合作社“回族群众,过去很少和当地维族群众来往,但是加入合作社以后,相互间的来往增多了,有的当了社的干部,因而进一步促使维族和回族群众更亲密的团结起来了”。③新疆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调查组:《吐鲁番县第一区牙尔湖乡五星农业生产合作社调查》,《新疆农村社会》下册,第676页。

另外,新疆党委农村工作调查组又对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了专门调查,从中发现和归纳了农业合作化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生产与组织机制。调查报告认为:农业合作化消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带来的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化,其生产过程及其运作机制解决了个人生产与集体经营的矛盾,巩固了社会团结,而这正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最基本条件。例如:“社里利用维族社员一般擅长于种植大青瓜和玉米的特长,给维族社员多的队,将这些作物多分配了些,获得了较高的产量;汉族社员种菜内行,因此这些作物在汉族社员多的队,比重就较大。维族社员一年有两大节气要用些钱,要请假,这时候汉族社员就提出‘汉族满勤、不借钱’的口号来,让维族社员有钱、安心过节,不愁耽误生产;汉族社员过年时,维族社员也一样。日常生活中都是互相接济帮助的,现金、柴米互通有无,访贫探病也不分民族了。通过互相关心和联系,双方都变得更加尊重与信赖对方了,民族对立的争执已基本上绝迹”。④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调查组:《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调查》,《新疆农村社会》下册,第695页。

经过农业合作化的生产与调查实践,新疆各族干部和群众逐渐形成了一个认识:民族团结进步仅仅靠口号式或指令式的施政方式是不可能达成的,也不可能靠一个民族的单方实践所能达成。民族团结进步要在基层社会中,通过多民族直接的生产和生活交往才能实现,而农业合作社及其生产和组织过程为此提供了实践平台。正如王恩茂在1958年4月召开的中共新疆委员会扩大会议上所总结的: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让各族人民“增多来往、日益接近和亲密联系,以至融洽地打成一片”,“社会主义经济把各民族紧密地联系和结合在一起,这就使各民族都有远大、光明的前途,都将成为社会主义的民族,都将获得民族的繁荣”。①《为党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路线而斗争》 (1958年4月28日), 《王恩茂文集》 上卷,第312页。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地方农业合作化的示范和支持

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实行了土地改革,但新疆大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农业仍属于“户小人多”的小农经济,大量的劳动力被捆绑在碎片化的土地上,进行单一的粮食生产,严重制约了新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也妨碍了新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战略部署。为此,中共中央认为,新疆乃至全国农业合作社有必要向高级社发展,其形成的生产和组织机制将能够打破单一的粮食作物生产,合理配置各种生产要素,实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分工和分业合作,从而实现向“多种经营”的多业态协调发展以及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为了鼓励全国广大农民群众向这一战略方向前进,毛泽东曾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指出:“重要的是做出榜样给农民看。当农民看见办大型社和高级社比办小型社和低级社更为有利的时候,他们就会要求并社和升级了。”②《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534页。

从客观条件上看,放眼当时的新疆地方社会,能够作为榜样而为地方少数民族农民群众提供示范的大型集体经济组织,只能是驻扎于新疆进行屯垦戍边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这是因为:新疆兵团缘起和形成于新疆解放初期的人民军队集体化大生产,因其“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以及肩负生产战略物资和保卫边疆安全稳定的特殊任务,从而有着高度组织化和规模化的工农业生产制度。而在政治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被毛泽东誉为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战斗队、建设突击队”。③《军委关于部队集体转业的命令》,兵团党委党史研究室、兵团档案局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历史文件选编》(1952—1981年)(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所以无论是在生产与组织上,还是在政治上,新疆兵团都具备为地方少数民族农民群众做示范的条件和优势。于是,随着新疆地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时任新疆兵团副政委的张仲瀚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政策指示下,在1954年12月召开的新疆军区首届党代会上正式提出为地方创办和发展农业合作社提供先进示范的决定,他指出:“以生产部队本身来说,不论在生产技术方面或经营管理方面,都必须是各族农民的先进的榜样,以自己集体的、机械化的、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向农民做示范,我们必须把帮助各族农民发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增产运动,把促进新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当做自己经常的中心任务之一。”④张仲瀚:《关于新疆军区生产建设部队五年计划草案——在中共新疆军区首届党代会上的报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历史文件选编》(1952—1981年)(1),第11页。

从主观条件上看,新疆兵团以团场作为基本的生产单位,嵌入式地分布于地方农区之中,而部分零星的少数民族聚居村落也分布于团场垦区之内。这种相互嵌入的生产区域分布,非常有利于新疆兵团向少数民族农民群众提供支援和示范。和田地区的农三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为了减轻国家和和田地区政府、群众的负担,农三团自主开辟垦区和成立生产办公室,在和田地区各县办起供销合作社以及牧场、煤矿、纸厂、毛厂、油坊、轧花厂等企业。至1954年,农三团的多产业生产基本走向正规化,特别是建立了集体化和组织化的现代生产秩序和经营管理制度,并且进行了大面积的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在此过程中,农三团的生产和管理制度及其多种经营的发展方向获得了和田地区干部和群众的高度瞩目,从而在生产组织化、技术改进、造田开垦、土地规划、育苗植林与多种经营等方面,为和田地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经验示范。①四十七团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横穿塔里木 屯垦和田——原二军五师十五团进驻和田地区专题资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史料选辑》第5辑,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1~197页。

此外,新疆兵团还直接参与地方少数民族农业合作社的增产运动。新疆党委和军区党委于1954年10月15日发出《关于驻新疆农业生产建设部队加强援助各族农民开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要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仅要搞好自身的农牧业生产、建设正规化的国营农场,为兰新铁路修通后的大工业建设准备有利条件,而且以此为基础大力援助地方少数民族创办和发展农业合作社,以及高效完成农业增产运动。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4),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4页。在具体部署上,《决定》对各团场提出以下几点规划:(一)划分地区,进行技术指导。(二)协助训练技术人员。(三)抽调一批干部建立技术指导站与协助建社工作。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4),第 54页。经过实施,各地农业合作社在各地团场的支援下取得了一定的生产和管理建设成效。新疆军区和兵团党委在1955年1月发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年计划(1953—1957)》,正式明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接下来的时期里,主要任务就是要“支援各族农民发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大力促进新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④《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五年计划摘要》(1955年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共新疆历史资料征集汇编》(1955年),2014年内部编印,第13页。经过接近一年的计划实施,兵团党委在1955年11月对各团场支援地方生产建设作了一个初步汇总:“一年来在二十五个县的范围内,直接帮助了一个场,一百六十一个社,八十个互助组,所帮助的合作社、互助组或单干农民都有程度不同的增产(农八师帮助的星光社播种冬小麦一百零五亩,每亩平均三百二十一点六市斤,棉花五十一亩,每亩平均四百斤,白玉米七十五亩,每亩平均五百六十七市斤,内有丰产十亩,每亩平均八百四十一点五市斤)获得了农民群众的良好反映”。⑤《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关于援助新疆地区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定》(1955年11月1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历史文件选编》(1952—1981年)(1),第43~44页。

在新疆兵团支援地方生产建设的各个领域之中,工业支援发挥着极为关键的战略作用,这是因为:第一,新疆农业合作化需要在现代工业的支持下,才能向组织化、机械化和高效化生产和组织发展;第二,工业化需要大量从农业方面积累而来的物力支持与消费市场——所有这些又都只有在农业已经完成合作化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而直面当时的新疆工业状况,其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工业及其企业大多是由新疆兵团创办的,从而新疆工业支援农业的战略实践基本表现为兵团工业支援地方农业的方式。这一支援方式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1955年6月8日,《人民日报》对兵团工业支援南疆建设的典型事例进行了报道:在地方农业合作化来临之际,新疆兵团将其在喀什市的六个厂矿全部移交给南疆地方政府和少数民族群众,“这些厂矿都是几年来驻在新疆南部的人民解放军节衣缩食、辛勤劳动建立起来的。其中喀什农具厂、喀什面粉厂、喀什水力发电厂等的规模都相当大。农具厂今年将供给南疆各地农民一万多件七寸步犁和钉齿耙等新式农具。面粉厂拥有先进的机械设备,生产的面粉可以供应喀什市百分之八十左右居民的需要。水力发电厂的电力,不但可以供应喀什市工厂的动力需要,还可以供应喀什市各机关、学校的照明用电”。⑥《新疆生产部队将六个厂矿移交当地政府》,《人民日报》1955年6月8日。可以说,新疆兵团对地方少数民族的工业支援,一方面迅速提高了地方的工业基础和水平,让地方工业发展摆脱起步时期的许多不利条件及其限制,另一方面为少数民族农业合作社的生产和生活过程提供了许多现代工业产品支持,大大提高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质量。

从新疆特殊的政治社会结构及其深层次角度看,由于新疆兵团以汉族为主,因此其提供给地方的农业合作社创办示范,以及以工业支援地方农业合作化的形式,不仅具有社会主义工农联盟的政治意义,而且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经济社会意义。

四、结语

无论是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和建设经验上看,还是从新疆特殊的民族和社会结构上看,占全疆人口大多数的各族农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疆农业合作化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最主要依靠力量。在此意义上,农村基层社会从来都是新疆社会治理与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构建的最主要演练场。因此,重新发现新疆农业合作化对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机制和历史作用,能够为当代新疆社会治理和民族工作提供可资参考的思想和经验启示。

首先,新疆农业合作化是一次“各民族共同过渡”的改革实践,共同的实践性是其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基础。新疆农业合作化的直接目的在于彻底改变衍生社会分化和民族矛盾的经济社会结构,但其实现路径是把各族农民群众组织起来而成立农业合作社。在此过程中,各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实现了紧密交融,让各族人民在农业合作社的社会主义集体化生产和组织实践过程中,特别是在多民族联合社的具体运行过程中有机地团结起来。这从根本上深刻启示:第一,民族团结进步应当是一个实践课题,而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式的宣传工作;第二,没有建成一个完善而巩固的、以社会主义为根本道路的社会共同体及其共同的生产和组织实践,就不可能彻底告别旧时代的社会分化及其衍生的民族矛盾和冲突。

其次,对于新疆少数民族而言,农业合作化是一次从根本上改变自身生存和发展传统的社会变革,在此之间以及在此之后都要重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体性。新疆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表明:第一,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及其中的最广大少数民族劳动群众,是中国共产党具体施政的最基本的依靠力量。第二,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少数民族群众和尊重少数民族的主体性,党和政府才能与少数民族群众牢牢团结在一起。第三,面对社会生产发展过程中的民族问题,必须意识到社会主义已经成为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的经济基础,因而社会主义也是应当超越狭隘民族主义的价值导向与理想目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边疆社会治理体系,实现边疆治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培育具有社会主义实质内涵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新疆民族工作的最主要任务和目的之一。

总之,对于全国和新疆治理以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而言,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和目标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蕴含着丰富的亟待重新发现重新认识的宝贵历史经验和历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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