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之间:北京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1955—1958)

2020-03-15 21:29
广东党史与文献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公私合营小商贩北京市

于 磊

1950年,政务院就划分农村阶级问题曾指出:“没有或只有少量资本,向商人或小生产者购入商品,向消费者出卖,不雇请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劳动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小商。经常流动行走的小商,称为小贩。”①《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摘录)》(1950年8月4日),《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50年8月—1981年8月)》,中国商业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虽然这一决定是针对农村而作的,但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涉及城市小商小贩的文件中,时人对小商小贩内涵的认识也与此大体相近。大体来说,在有关城市小商小贩的文件中,小商小贩或与摊商等同,②参见《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摊商组织联营的初步经验》(1955年10月),《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或又被认为包括了夫妻店、座商③即有固定地点经营者,或作“坐商”。和摊贩④参见《进一步开展对城市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人民日报》1955年12月14日。,也被认为包括小商店和摊贩。⑤参见《关于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1956年9月),《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453页。而所谓小商店包含诸多形式:有不雇工人的,也有只雇佣一个工人的;有家店分开的,也有家店不分的;分散的固定摊贩也被包括在小商店之内。⑥参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节录)》(1956年3月),《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447页。可见,夫妻店、座商等应被包含在小商店之中。此外,连家铺也会与摊贩联系在一起。⑦参见《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召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扩大干部会议向中央的报告》(1955年12月31日),《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58页。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定义繁多,但简言之,摊贩或摊商⑧“摊商”资本额较大,因有固定地点经营多被划为座商;“摊贩”资本额相对较小,或固定贸易或流动经营。本文对二者不做严格区分,一律视为小商小贩的组成部分。与小商店应为小商小贩的主要组成部分。虽然小商小贩的资本无法与一般私营商业相比,但因其人数、户数大,小商小贩的作用不可小觑。①参见段幼麟:《谈城市摊贩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5月),《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420页。当时商业部一份文件即指出:“对小商店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商业改造中最复杂的问题。”②《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节录)》(1956年3月),《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447页。

关于新中国成立后摊贩或摊商的研究,多叙述对其治理和改造的过程,③如张世飞:《北京解放初期的整理摊贩工作》,《北京党史》2004年第2期;崔跃峰:《1949—1952年北京市摊商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初探》,《史学月刊》2005年第4期;贾全全:《建国初期武汉市摊贩的治理与改造(1949—1956)》,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刘玲玲:《1949—1952年上海摊贩管理工作研究》,上海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任红宇:《建国初期北京市对小商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16期;等等。也有对1957—1966年中共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的梳理。④参见刘雪明:《1957—1966年党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述评》,《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而在相关研究中,冯筱才的研究尤为重要。冯氏关注到了在上海公私合营过程中的小商小贩,认为对那些收入不稳定的小商小贩来说,公私合营更可能是一场广泛的经济生存、保障资格登记运动。⑤参见冯筱才:《政治生存与经济生存:上海商人如何走上公私合营之路?》,《中国当代史研究》(二),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91~138页。冯氏对1956年前后小商小贩的论述更为详细。他指出:在小商小贩成为公家人后,其自身生活水平往往不升反降,而政府也难将这一庞大群体全盘包下。因此,政府不得不鼓励小商小贩以经销、代销及自由商贩身份谋求生存。小商小贩虽然名义上仍属公私合营范围,但实已游离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他观察到政府对小商小贩政策的一再反复,并认为政策循环主要来源于政治运动、高层权力斗争和非理性的命令经济。⑥参见冯筱才:《“社会主义”的边缘人:1956年前后的小商小贩改造问题》,《中国当代史研究》(三),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3~45页。也有文章跟随冯氏的思路研究了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参见王开帅:《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的供销社与小商贩——以上海县为例》,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在既有研究基础上,本文要在这些因素之外,重点阐述政策在宽严之间转变与循环的另一重要原因:与资本主义有潜在关系的小商小贩冲击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使这一体系内部出现了裂缝,而政府对此有所因应以确保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的稳定。通过对北京市在1955年至1958年间对小商小贩措置宽严转化的考察,可清晰发现这一特点。

一、改而不造:北京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前后的小商小贩

1955年11月24日,陈云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会议上作报告,指出夫妻店、摊贩等群体的改造前途:“一种变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商店或代销店,一种变为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的摊贩”。⑦《陈云传》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978页。12月,时任商业部部长曾山提出规划:在1957年底以前,要“将小商小贩中座商部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改造为公私合营商店或合作商店,将小商小贩中摊贩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组织成合作小组”;到1960年以前,预期还会剩下“一小部分经营很次要商品的小贩(大体上相当于小商贩总数的百分之五)尚须保持分散的个体经营形式”,“以便组织国营商业所不能经营的多种多样的商品供应人民需要”。⑧《商业部曾山部长关于全面改造城市私营商业的初步规划给周总理的报告》(1955年12月6日),《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50年8月—1981年8月)》,第139~140、147~148页。以上提到的“合作商店”是指在国营专业公司的领导下,把几户或者更多户数的小商店联合起来,采用统一经营、共负盈亏的形式;“合作小组”则采用联购分销、各负盈亏的形式。显而易见,前者的公有化程度高于后者。

北京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迅速开展。中共北京市委在1955年12月12日至16日召开党员干部会议,计划在1957年底以前通过合作化等形式基本上完成对小商业的改造。①《北京、天津、江苏、广东、内蒙古等地党委规划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工作》,《人民日报》1955年12月21日。12月31日,北京市委向中共中央表示,对私营商业中的连家铺和摊贩,“1956年改造的累计户数将达到总户数70%左右,销售额将占这一部分商贩销售总额的80%左右,1957年改造的累计户数和销售额占90%以上”。②《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召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扩大干部会议向中央的报告》(1955年12月31日),《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卷,第358页。1956年1月16日,北京市委在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针对连家铺改造又指出:“我们原来打算暂时让他们经销、代销”,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他们也迫切要求公私合营”;“我们已批准给他们以公私合营的名义,但实际上仍然是为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经销、代销”。③《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工作经验向中央的报告》(1956年1月16日),《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卷,第373页。这样一来,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北京市对小商小贩的改造步伐不断加快,但也存在形式大于实际内容的现象。

面对北京迅速开展的社会主义改造,不同方面出于各自考量而态度不同。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改造进程,《人民日报》刊文称赞北京经验对社会主义改造的示范作用,但没有谈及小商小贩仅在形式上被改造的问题。④《在高潮的最前面》, 《人民日报》1956年1月16日。虽然面对改造高潮,商业部的指标也相应提高,称应当积极组织小商小贩,不能“影响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增加他们的疑虑和不安”。但商业部也意识到了“固定股息”与小商小贩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指出并非只有“固定股息”才是公私合营,应当把经销和代销看作小商小贩“参加公私合营后一种适宜的经营方式”。不仅如此,商业部还提出,“部分很分散的和经营商品零星的货摊和肩挑小贩”,如果也要求组织起来,可先予登记,“承认他们将来可以参加公私合营或合作小组,责成他们照旧积极经营,不必去把他们组织成小组”。⑤《城市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办公厅辑:《进一步开展对城市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财政经济出版社1956年版,第34~35页。这实则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北京市的改造方法。此外,陈云也发表了对改造小商小贩问题的意见。陈云认为,对不雇店员的夫妻店,“工资制的办法是不能刺激他们经营积极性的”,⑥《陈云传》下册,第982~983页。而对夫妻店和摊贩,“只能采取经销、代销的方式”。⑦《公私合营后一些问题的解决办法》(1956年3月30日)、《公私合营中应注意的问题》(1956年1月25日),《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294~295页。可见,商业部和陈云的态度是较为宽松的,这体现了政府在小商小贩集中改造后出现的种种问题面前的务实态度。⑧宽松的态度也是因为政府在财政上无力全盘包下小商小贩。参见冯筱才:《“社会主义”的边缘人:1956年前后的小商小贩改造问题》,《中国当代史研究》(三),第17~22页。

这种态度大体与此后一段时间中央政策制定的基调一致。中共中央于1956年1月26日下发的《对目前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应注意的问题的指示》指出:“对商业中不雇用店员的小商店,如果他们要求公私合营,可以批准公私合营,但是对于这类小商店中的绝大部分,为了刺激他们在经营方面的积极性,对他们的资金暂时不要采取定息的办法;对店内参加劳动的人员,暂时也不要采取发工资的办法”,“应该向小商店和小贩说明:实行代销的办法,是公私合营的方式之一”;对分散的肩挑小贩的组织和改造,应暂缓进行,今后组织时,应采取适当形式,如“只要到合作社或国营企业的某一部门登记一下即可”,“不要把同类挑贩组成统一资金的合作经营的形式”。①《中共中央对目前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应注意的问题的指示》(1956年1月26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89、90页。

中央层面政策所针对的问题也出现在北京。时任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局长丁铁峰指出“过去对小商店、连家铺虽做了不少工作,但着重安排,而没有着重改造”。②《中共北京市委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五人小组关于对小商店和连家铺的改造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报告(节录)》(1956年5月25日)、《中共北京市委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五人小组关于商业的情况和问题的汇报提纲(节录)》(1956年6月18日),《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卷,第414、416、423、424页。参见《陈云文选》第2卷,第310~311页。结合前文所述,改造程度确实存疑,那么在安排方面是否就没有问题?事实上,改造问题和安排问题相互关联、一体两面,即改造必然伴随生产、经营和分配方式的转变,也就会相应带来安排小商小贩经营、生活的问题。

首先,改造形式与改造对象是否相适应会影响改造对象的经营。中共北京市委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五人小组(以下简称“北京市委五人小组”)指出:“对小商店、连家铺主要是采取经销、代销的办法加以改造,但目前实际情况是实行经销、代销的户比重不大,实行定股定息的户比重则不小。”北京市委五人小组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相关干部“只考虑管理上的方便,而没有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小业主的积极性,如何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③《中共北京市委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五人小组关于对小商店和连家铺的改造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报告(节录)》(1956年5月25日)、《中共北京市委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五人小组关于商业的情况和问题的汇报提纲(节录)》(1956年6月18日),《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卷,第414、416、423、424页。参见《陈云文选》第2卷,第310~311页。可见,虽然中央和北京都试图灵活对待小商小贩改造问题,但伴随灵活应对的处理不便则让干部更倾向于以定股定息的方式改造小商小贩。同时,大量定股定息的举措因其不符合小商小贩的情况,导致在“安排”小商小贩方面也出现了很大问题。

其次,既然改造之后就要安排,而改造过程有先后之异,改造对象有贫富之别,故而安排也就有了时间和程度上的不同。根据北京市委五人小组的报告,未改造的摊商受“公私合营座商和已组织联营摊商的影响”,其一般业务下降。④《中共北京市委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五人小组关于对小商店和连家铺的改造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报告(节录)》(1956年5月25日)、《中共北京市委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五人小组关于商业的情况和问题的汇报提纲(节录)》(1956年6月18日),《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卷,第414、416、423、424页。参见《陈云文选》第2卷,第310~311页。此外,作为“负责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重要方式的专业公司“忙于定股定息工作,对小商小贩的照顾不多”,加上小商小贩本身“资金缺少,人单力薄”,所以小商小贩“营业愈发下降”,“部分户生活困难”。⑤《宣武区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小商小贩的教育管理和改造工作的意见》(1957年3月15日),北京市宣武区档案馆藏,档案号0002-010-0004;《中共北京市委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五人小组关于对小商店和连家铺的改造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报告(节录)》(1956年5月25日),《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卷,第416页。因此,一些小商小贩才会认为,“共产党爱富嫌贫,富的要,贫的不要了”。⑥《陈云同志对于全国私营工商业改造汇报会议的总结(摘录)》(1956年5月14日—6月9日),《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50年8月—1981年8月)》,第7页。

小商小贩的困难问题并非北京独有,而是全国性的。陈云估计,困难户数“占整个小商贩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少数地方有占百分之五十的”。⑦《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1956年6月18日),《陈云文选》第2卷,第311页。随之,中共中央、国务院也指示各地解决小商小贩的相关问题,⑧参见《中共中央批转广东省委〈关于召开小商小贩代表会议的报告〉 (摘录)》 (1956年7月14日),《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466页;《国务院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1956年7月28日),《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50年8月—1981年8月)》,第11~12页。财政部还为小商小贩制定了新的纳税规定。⑨参见《关于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的纳税问题财政部作了新的规定》,《人民日报》1956年8月14日。1956年6月,北京市委五人小组召开会议,认为“对摊贩改造应先从解决货源等困难问题着手,摸清情况,提出方案,进行试点”。⑩《摊贩改造规划问题》(1956年6月22日),《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卷,第426页。据北京市对资改造办公室1957年的报告,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后,“允许所有自愿申请公私合营的小工商业户挂公私合营牌子,让他们自负盈亏,下半年又领导小商小贩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并针对他们的困难从货源、资金、税收方面照顾了他们的营业”。对资改造办公室判断,这些措施已使绝大多数“小工商业户”的营业迅速好转。①《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对资改造办公室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9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09-00123。

但事情并非这么简单,不同专业公司、不同小商小贩之间的情况其实是不同的。一方面,确有专业公司为小商小贩的合作小组指定了中心店,负责供应货源,并领导其互助,②《对资改造办公室关于当前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对资产阶级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传示》(1957年3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09-00123。加之对小商小贩贷款、监管的政策一般较宽松,而公私合营的“红招牌”也让一些小商小贩取得了顾客的信任,③《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对资改造办公室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9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09-00123。部分小商小贩的处境确实有所改观;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公司大多对小商小贩工作不够上心,“得推就推”。④《关于对尚未归口的小商贩的处理意见》(1957年1月4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2-02476。

不但安排成效存疑,改造也存在问题。北京市对资改造办公室发现:“多数专业公司对合作小组没有认真领导,因而形同虚设,和单干差不多”。⑤《对资改造办公室关于当前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对资产阶级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传示》(1957年3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09-00123。还有些摊商归口非常困难,甚至一直未能被归口管理。⑥《关于对尚未归口的小商贩的处理意见》(1957年1月4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2-02476。对资改造办公室认为,“对其余许多小工商业户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仍旧需要我们在1957年认真地进行”。⑦《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对资改造办公室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9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09-00123。如此,不难理解《人民日报》又刊文批评忽视小商小贩改造的问题。⑧《正确发挥小商贩的积极作用》,《人民日报》1956年11月1日。总之,从1955年到1957年初的大部分时间里,对小商小贩的改造往往只有形式上的变化而无实际上的更易,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改名而未造实。本文将这种现象称为“改而不造”⑨这一概括说法受到夏实远的启发,谨致谢忱。。

二、体系裂缝:小商小贩复苏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的冲击

大体上说,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的扩张是存在限度的。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例,大资本家的产业因其较为齐整的结构而更容易为国家接收;而小商小贩一则多,二则散,既不便管理,也有很大的安排“包袱”⑩陈云曾说:“小商小贩是不是包袱?有一些是包袱,但这是政府必须背的包袱。”参见《陈云文选》第2卷,第338页。。对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采取的政策从公私合营后退到经销、代销,⑪虽然从前文可知,或称经销、代销是公私合营的一种形式,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让步,本文认为应将二者分开来看。甚至实际上保留单干户。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后,中国已总体上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之下,小商小贩亦在这种宏观体系之中;另一方面,小商小贩因其有别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又可被视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潜在的“异己物”和改造对象,从而让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产生了某种裂缝。简言之,小商小贩既内在于现实的、总体上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又异于理想的、彻底化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⑫下文所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指现实的、总体上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上节和本段的相关论述参见冯筱才:《“社会主义”的边缘人:1956年前后的小商小贩改造问题》,《中国当代史研究》(三),第3~45页。

面对这样一种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未完成”状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为了确证自身的正当性,大体上按照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在意识形态宣传和实际利益分配等层面构建了一种差等秩序⑬在这里,笔者受到了马思宇的启发。马思宇曾借用“差序格局”的概念,认为在国民革命中,有国民革命、共产革命异质并存之“差”,也有以共产革命为远景、以国民革命为现实的革命逻辑之“序”。参见马思宇: 《革命的“差”与“序”:第一次国共合作的理论、制度与实践》,《思想教育研究》2019年第9期。按:笔者为避免概念借用时出现费孝通概念原意与笔者用意有别等问题(此处由宋学勤提示,谨致谢忱),乃以“差等秩序”代之。(以商业为例):国营商店——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单干户,①关于此次序可参见正文中对改造规划等的引述。唯公私合营商店与合作商店的关系在文中未被明显提及,参见《北京市副食品商业局对归口行业进一步改造的初步规划》(1957年11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2-02474。其中提到,“合作商店巩固了,条件成熟再转入公私合营或以后直接过渡到国营”。可见,合作商店较公私合营商店公有化程度更低。大体上由前到后,意识形态层面的优越性依次降低,实际层面的利益分配所得依次减少。②本文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及其扩张限度和差等秩序的论述,受到胡鸿相关论述的启发。详见胡鸿:《能夏则大与渐慕华风:政治体视角下的华夏与华夏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49~50页。另笔者认为,大体来说,古代华夏帝国并不试图将所有“夷狄”纳入其郡县体系,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在理论上的目标则是将公有制、计划经济覆盖全社会。这一秩序在社会主义改造前即有肇端和发展,而在1955、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后“未完成”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则更显重要。这一方面为现实的“未完成”状态提供对应的意识形态解释,另一方面也为对现实的进一步社会主义化或社会主义改造埋下了伏笔。

本文所谓差等秩序实际上植根于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按照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公有制与私有制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重要分水岭。③参见《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论共产主义社会》,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0、28页。进而言之,公有制程度越高,则社会主义程度越高。而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国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优越地位不仅为彼时政治经济学所肯定,④参见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2、144页。亦为1954年的宪法所确认。

国营经济这种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优越地位也体现在了利益分配之中。以1956年为例,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547元,而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则为610元;再以1958年为例,前者平均工资470元,后者平均工资550元。⑤国家统计局社会统计司编:《中国劳动工资统计资料1949—1985》,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版,第156、178页。按:该书1957年以前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包括了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私营单位的职工工资,见第115页。有学者指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工人“享有不同待遇和特权”。⑥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需注意的是,公私合营企业与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也可能接近。⑦《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56年7月4日发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1956—1957》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但总体来说,二者待遇仍有不同。毕竟在毛泽东看来,公私合营企业只是“四分之三”或“十分之九”的社会主义,虽然数字可能更大,但公私合营企业至少不是绝对的社会主义。⑧《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节选)》,《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如是言之,公私合营企业的政治地位要低于国营企业。同理,尚未公私合营的小商小贩之政治地位应更低。

不仅如此,一般而言,高层社会主义改造的最终目标大体是国营经济或者说全民所有制经济。曾山在1955年曾规划,约在1960年前,大部分城市私营商业“都具备了过渡为国营商业的条件,随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改变成为国营商业”;此外,还有一部分私商在1960年前“已经通过代销的形式或其他形式改变为国营商业”。⑨《商业部曾山部长关于全面改造城市私营商业的初步规划给周总理的报告》(1955年12月6日),《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50年8月—1981年8月)》,第139~140页。毛泽东也曾指出,集体所有制会过渡到全民所有制。⑩《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节选)》,《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35、138页。

而且,这种以国营经济或者说全民所有制经济为目标的观点以及“国营商店—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单干户”的商业层面差等秩序,不但是高层的看法,很大程度上也被民众所认识。北京的小商小贩普遍认为,“代销不如公私合营光荣”,“合营后有问题可以指靠国家解决,代销、经销后政府和国营公司就不管了”,“经销、代销吃苦受累,不如合营拿工资省心”;有的甚至认为,“早晚要改为国营,干脆现在就交给公家算了”。①《中共北京市委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五人小组关于对小商店和连家铺的改造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报告(节录)》(1956年5月25日),《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卷,第417页。此中,“光荣”可被视为政治地位,“有问题可以指靠国家解决”可被视为经济利益。由是可知,在主流意识形态的熏陶下,小商小贩出于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诉求,不但向往社会主义,更向往其体系内部的更高层级。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的差等秩序植根于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具体来讲,其合理性又系于社会主义对社会平等与社会保障的承诺。②冯筱才曾从“保障”和“管制”入手探讨中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参见冯筱才:《“社会主义”的边缘人:1956年前后的小商小贩改造问题》,《中国当代史研究》(三),第3~45页。某种程度上,全民所有制正是因其更能彰显二者,才被视为更有优越性的所有制形式,并得以产生一种吸引民众的魅力。然而,全民所有制对平等与保障之承诺的实现,其前提是国家能够全盘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掌控社会生活。可是如果国家能够如此地掌控社会生活,又怎会让小商小贩不选择公私合营甚至是实际上保持单干状态呢?在对小商小贩“改而不造”的情况下,小商小贩的存在让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内部出现了计划内、公有制因素与计划外、非公有因素的张力。小商小贩则始终因其与资本主义的潜在联系或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造、管控对象。

前文已提及,在北京,小商小贩内部已经发生了分化,这种现象在当时或被称为“苦乐不均”。一方面,“现在营业还有困难的只是一些老、弱缺乏经营能力的户,约占10%左右”;另一方面,“许多在合营高潮时已经没有资金的户,有的去年也赚了几万元”。此外,也有些小商小贩因“资金较大,经营能力较强,地址适宜”而“有经营过肥现象”。这些“过肥户”的行为被政府关注,其中许多被视为严重问题。比如,小商小贩中已经出现雇工经营的现象,有的甚至雇工超过五十人。自负盈亏的小商小贩盈利后,进而出现了所谓奢侈浪费的问题。许多自负盈亏的小工商业户认为“赚了钱不花白不花,现在多买些东西,将来就不会着急了”,因此,有买两个手表戴者,亦有买棺材备而不用者,甚或称“没酒、没肉就吃不饱饭”。③《北京市副食品商业局对归口行业进一步改造的初步规划》(1957年11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2-0247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对资改造办公室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9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09-00123;《关于对小商小贩进一步改造的意见(初稿)》(1957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二商业局关于小商贩进一步改造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2-02474。在当时的背景下,奢侈浪费并非简单的个人生活问题,而是与国家的总体部署密切相关:若人人奢侈浪费,国家建设的资金由何而来?这样的行为方式又如何区别于当时所谓腐朽堕落的资本主义?在此情况下,小商小贩的这些行为会被认为是“资本主义自发倾向”,④《当前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工作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人民日报》1957年12月25日。自然也会影响其他群体的观感和态度。

首先影响到的是公私合营和进一步的社会主义改造。例如,西单区一自营户每月盈余两百多元,同行业一名定股户业主知道后竟与其妻吵架说:“你偏要求定股,有什么好处,每月几十元的工资,不如自营赚钱多、又自由。”面对这种现象,许多定股户小业主即认为,“先走一步的不如晚走一步的好”,连一名每年拿两千元股息的资本家都自称收入不如连家铺。⑤《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对资本主义改造办公室关于小商贩改造工作的报告》(1956年12月3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0-01192。既然单干收益甚至高于定股定息户,那么对小商小贩来说,进一步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就不再那么具有吸引力了。而那些“过肥户”,无论是合作商店还是单干户都认为目前这种改造形式对自己很有利,不愿进一步接受改造,表示“再没有什么要求了”。此时,工商界更流传起了“早合营不如晚合营,晚合营不如不合营”“自营户欢天喜地,合营户不大满意”的说法。①《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对资改造办公室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9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09-00123。这显然不利于进一步的社会主义改造。

其次是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下差等秩序的间接质疑。当时政府的一般态度是,小商小贩的收入不应高于同地区、同行业的国营和公私合营商店的职工收入,并认为“过高的要求是错误的”。②参见《商业部曾山部长关于全面改造城市私营商业的初步规划给周总理的报告》(1955年12月6日)、《私营商业改造问题座谈提纲》(1957年7月商业厅局长会议文件),《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50年8月—1981年8月)》,第153、277页。由此反推,或许此时小商小贩的收入水平已有超过相关国营和公私合营商店店员收入水平的了,因此政府才有此种忧虑和态度。此外,有些组成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安于现状,甚至说“合作商店是完全社会主义的企业,和国营企业差不多,比公私合营高”。凡此种种,与前述差等秩序已大相径庭,甚至产生了冲击。国营经济在当时被认为最具优越性,而小商小贩将合作商店与国营经济相提并论,实际上构成对国营经济优越性的冲击。小商小贩的影响也不独止于城镇,或许是由于“过肥”的小商贩常常雇用进城农民等情况,③参见《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对资改造办公室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改造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9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09-00123。小商贩又被认为会影响工农联盟。④参见《北京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对小商贩进一步提高改造形式的规划意见》(1957年11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12-02474。

对小商小贩问题的关注还直接源于小商小贩的一些不端行为,如小商小贩经营的商品中有质量低劣甚至是假冒的商品。⑤《许多无照商贩违法经营商业 倒卖掺假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北京日报》1957年3月23日。但是,对小商小贩之关注,最根本原因似不在此,而在于前述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的冲击。毛泽东曾经指出:“全国统筹兼顾,这个力量大得很。资本主义私有制大大地妨碍统筹兼顾,妨碍国家的富强,因为它是无政府性质的,跟计划经济是抵触的。”⑥《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 (1955年10月29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95页。这一逻辑对小商小贩也是适用的。在一定程度上,小商小贩让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出现了缺口。而略为严重地讲,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一旦存在缺口,就可能影响这个体系的运行,甚至有整个体系崩塌的危险。计划经济强调“统筹兼顾”,而一旦有小商小贩这种不一致的因素,其所要求的一致性就会大打折扣,计划因素和计划外因素之间的紧张将会一直存在。进而言之,当部分小商小贩盈利颇丰之后,便会有人跟进效法,如此前后相随,最终就很可能波及国营商店的销路及其职工的收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也会因此受到冲击,其优越性和差等秩序也会受到质疑。当然,这样一种因果关系之所以能够成立,也取决于国家政策等各种因素的组合。但念及改革开放之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边缘革命”⑦参见〔英〕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著,徐尧、李泽民译:《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70~98页。,我们不难做出上述推论。

三、措置升级:北京对小商小贩问题的因应

前述小商小贩的存在可被视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内部存在的异己物。为了防止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崩塌,国家必须尽可能多地管控社会,将资本主义自发倾向限制于萌芽之中。具体来说表现为社会管理的加强和进一步的社会主义改造。即便是在没有反右派运动和“大跃进”这样疾风骤雨的政治运动之时,面对被认为可能会威胁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也会时常存在一种日常性因应模式;这种因应模式也容易与意识形态相联系并受其催化,如具有高度意识形态色彩的疾风骤雨的政治运动就会让这种因应模式转化为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的因应模式。

面对小商小贩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北京市或间接或直接地采取了应对措施,对小商小贩的措置也逐渐由宽趋严。1957年1月,在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北京市副市长张友渔作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报告,提出在商业方面“对有些商店费用开支过大和严重浪费的现象必须坚决加以克服”①《发动全市人民广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 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北京日报》1957年1月10日。。当时北京市商业局的文件中提到,“1957年开始由于增产节约运动的影响,市场紧缩,再加上我们实行了进一步改造的措施”,小商小贩在该年第一季度的营业额虽比1956年同期有所增加,但已比1956年第四季度有所减少。②《关于对小商小贩进一步改造的意见(初稿)》(1957年6月14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2-02474。

不仅如此,对自由市场和小商小贩的管理问题也是前述北京市人大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③参见《在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摘要》,《北京日报》1957年1月13日、1957年1月17日。不难想见,北京市对小商小贩的管控也会相应加强。以宣武区为例,该区商业科第一季度的工作要点即包括“加强对自由市场的管理工作”和“根据目前部分小商贩营业过肥、发展资本主义、滋长违法行为的情况,加强对小商贩的管理和教育工作”。④《商业科第一季度工作要点》(1957年),北京市宣武区档案馆藏,档案号0002-010-0004。引用时对标点有所调整。1月21日,宣武区人民委员会召开全区一千多户自负盈亏的小商贩大会,处罚了部分“投机违法、欺骗顾客”的小商贩。⑤《宣武区人民委员会召开自负盈亏小商贩大会 一批投机违法的小商贩受到处分》,《北京日报》1957年1月23日。3月,东单、西单、东四、西四、宣武、崇文6个区已经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商贩。⑥《城内各区积极加强市场管理 六个区已成立区市场管理委员会》, 《北京日报》 1957年3月23日。

加强对小商小贩管理的另一重要措施是推行购货手册。这一举措的大体内容是,合作小组、单干小商贩一律按照购货手册批准的各类商品进货额度到各批发单位采购商品,没有购货手册不得采购,超过购货额度也不得再采购。这一计划意在了解小商小贩的货源和真实营业情况,从而控制小商小贩的“过肥”,便于对其收税,使之进一步接受社会主义改造。⑦参见《关于小商小贩的商品实行购货手册问题的请示》(1957年11月2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2-02479。

大致在该年12月,这一计划开始推行。⑧参见《北京市商业局关于小商小贩实行购货手册的通知》(1957年12月3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2-02479。应该看到,推行购货手册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达到了预期效果。前文已经提到小商小贩“苦乐不均”,原本经营困难的小商小贩即对此甚为欢迎,认为“以后营业有了保证,不怕再受大户排挤”。又由于购货手册的定额乃依政府掌握的小商小贩经营状况而定,因此,此前少报流水的小商小贩也不得不坦白以求增加营业定额。而这一政策最重要的效果是促使小商小贩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其中缘由之一是,许多小商小贩“看到政府加强市场管理,限制资本主义的决心,感到不进一步接受改造别无出路”。于是,一些小商小贩自发要求组织合作商店或合营定息;更有合作小组自行串联,联名或整组提出申请;有的小商小贩甚至主动开会讨论接受改造事宜,自发开会到夜里两点多。⑨《对小商贩实行购货手册以后的情况报告》(1957年12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2-02479。笔者认为,之所以有此种效果,除了因为小商小贩中的“过肥户”受到限制之外,可能还有经营困难的小商小贩在“过肥户”受限的条件下重生对社会主义向往之心的因素。

北京市在严格化小商小贩管理的同时,也在着手推进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1月,中共北京市委召开商业系统的党员干部大会。这次大会认为,对小商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还做得不够。①《根据党的二中全会精神改进商业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召开商业系统党员干部大会》,《北京日报》1957年1月11日。2月,东安市场一些“名义上是社会主义,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即虽挂上公私合营招牌,但实际上仍单独经营、自负盈亏)的小商店在政府引导下实行定股定息。②《东安市场许多百货业小商店定股定息》,《北京日报》1957年2月10日。3月,北京市对资改造办公室提出三个措施加强对小商小贩的改造:实行定股定息、组织合作商店和加强对合作小组的领导。③《对资改造办公室关于当前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中对资产阶级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传示》(1957年3月1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09-00123。3月4日,《北京日报》刊文表示要进一步改造小商贩。④晓卫:《进一步改造小商小贩》,《北京日报》1957年3月4日。而到了11月,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又批转了工商管理局关于小商贩改造工作的意见。这份文件一方面指出要加强对小商贩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如加强货源管理和商品质量监督等;另一方面也提出,有条件的合作小组和单干户可在业主自愿的条件下组成合作商店——可谓提高改造形式了。⑤《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批转发工商管理局关于小商小贩改造工作的意见》(1957年11月8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09-00123。

至此为止,本文所提北京市因应小商小贩问题的较严措施大抵均在“反反冒进”⑥按照薄一波的说法,毛泽东称自己 “反反冒进”是在1958年1月16日。其实,批评“反冒进”始于1957年9、10月间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但高潮在1958年1月的南宁会议。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636~639页。按:但即便以1957年9、10月作界,我们也能看到许多前于此时的因应措施。和“大跃进”之前,而且其中如加强社会主义改造一类的措施在反右派运动之前即已开始。因此,大体上讲,此时对小商小贩问题的严格化处理与高层权力斗争及疾风骤雨的政治运动关系没有那么大。很大程度上,北京市的因应属于维护社会主义体系正常运转的日常性因应模式。笔者认为,这种因应模式不能被一概简单视为非理性的命令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本能的自我保护机制(当然,事出有因也并不代表其结果就一定符合后见之明和效益最大化的理性定义)。并且,这种因应模式很容易被疾风骤雨的政治运动催化。

1957年2月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文件指出:该年在小商小贩工作方面,中心任务是“巩固已经组织起来了的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和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觉悟”。因此,“中心店在加强对合作小组业务领导的同时,还要注意经常地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教育”。⑦《一九五七年二月商业厅局长会议关于对私营商业(工业品部分)改造问题的文件(摘录)》,《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50年8月—1981年8月)》,第274、275页。2月28日,时任商业部副部长姚依林指出,应对全体小商贩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教育。⑧《商业部副部长姚依林谈私营商业改造问题 公私合营商业要逐步建立民主管理 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合作商店和小组要进一步巩固》,《人民日报》1957年3月2日。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社会主义教育在后来因反右派运动而扩大化。

在1957年“大鸣大放”期间,有人就小商小贩问题发表过看法。全国工商联副秘书长经叔平认为:将小商贩“全部包下来”是共产党这样一个“很好的党”做的“蠢事”;要解决小商贩生活困难的问题,“不是光依靠伸手向政府要钱,而是要发挥社会力量,要给他们适当自由经营的出路”,“政府要管,但不要管得太死”。⑨《资产阶级有没有消极性?公方代表要不要撤除?工商界座谈会上展开争论》,《人民日报》1957年5月19日。北京市工商联副主任委员李贻赞等人也提到了中小工商业者或者小商贩的生活困难问题。①《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第八办公室联合召开工商界座谈会》(1957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2册,1986年内部编印,第93页。因此,反右派运动开始后,人们开始关注右派言论和小商小贩问题的关系。有人称“有的自负盈亏户或共负盈亏户过去迫切要求定股定息,进一步接受改造”,可是“自右派分子章乃器等谬论发表后,就增多了消极因素”,如“在定股前首先要求条件,要求过高的工资”,“达不到他的欲望就要求退出单干”,“不愿服从市场管理”。上述文字的作者还称:“我们北京市的小商小贩要坚决与右派分子划清界限,斗争到底,不胜利,决不收兵。”②《章乃器向小商小贩肆放毒素》,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宣传教育处编: 《右派分子章乃器的丑恶面貌》, 工商界月刊社1957年版,第117~118页。其中的斗争色彩大大增加了。其实,小商小贩的这些问题在“大鸣大放”之前就存在,称小商小贩在右派言论出现后才有这些问题,确有牵强之处。由此可见,小商小贩问题进一步意识形态化了。相应地,本文所谓日常性因应模式将转化为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因应模式,对小商小贩的措置也会更加严格。

1957年7月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文件指出,“在全国反右派斗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高潮中,应当使公私合营商店中的私方人员和小商贩受到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根据这一文件,这次社会主义教育主要采取专题辩论的方法,题目为“组织起来好还是单干好”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前者欲使小商贩意识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后者则批判小商贩的“个人主义思想”。③《私营商业改造问题座谈提纲》(1957年7月商业厅局长会议文件),《集体和个体商业文件选编(1950年8月—1981年8月)》,第276~277页。虽然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指出,“小型工商业者中一般可以不进行反右派斗争”,但他也表示,“必须向他们反复多次地进行通俗的反对右派、破资本主义立场、立社会主义立场的教育,做到家喻户晓”。④《工商界要全面开展整风运动 在政治上过好社会主义这一关 李维汉同志谈工商界整风的重大意义和部署》,《人民日报》1957年8月27日。由此言之,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教育虽然未必被认为与反右派运动合流,但确实受到了反右派运动的影响并被意识形态化了。

在中央层面的指示下,北京市对这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做了规划。北京市工商局计划,这次社会主义教育采取“大鸣大放大辩论”的形式,目的之一即让小商小贩“认清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反动性,辩明大是大非”,从而“破资本主义立场、立社会主义立场”。⑤《北京市工商局对小商贩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工作的初步意见》(1957年10月12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0-01249。

不仅如此,这次社会主义教育与对小商小贩的进一步社会主义改造也结合在了一起。北京市的内部文件指出,社会主义教育和反右派运动让很多小商小贩认识到“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是出路”,愿意接受改造的小商贩越来越多。⑥参见《关于对小商小贩进一步改造的意见报告》(1957年12月12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39-001-00584。时任中共北京市委第二书记刘仁在代表市委做的报告中指出,在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也要“反对投机倒把,反对破坏市场管理”,“对没有实行定息的工商户,要在社会主义大辩论中进一步加以管理、限制和改造”。⑦《争取全民整风运动的完全胜利 刘仁同志在中共北京市第二届代表大会上作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人民日报》1957年11月4日。北京市副市长程宏毅的表述更为具体:“要抓住目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有利形势和小商贩积极要求提高改造形式的有利时机”,“多搞些公私合营、合作商店,要多搞、快搞、积极搞”,“够条件的根据不同倾向、性质逐级提高改造类型,少留单干户”。⑧《北京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对小商贩进一步提高改造形式的规划意见》(1957年11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12-02474。按:引用时对标点有所调整。

在这种形势下,北京市各区、各机关纷纷加快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其表现之一就是提高小商小贩的组织形式。具体来说,合作商店升为公私合营商店并定股定息;在从国营批发部门进货的商贩中,能力强的、集中分布的组成合作商店或被吸收到同行业的公私合营企业中;至于合作小组组员或不适于组织合作小组的单干户,或转入农业,或交当地供销社中心店等安排管理。①《北京市信托公司关于对所属归口旧货摊商进一步改造的规划方案》(1957年11月28日)、《北京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对小商贩进一步提高改造形式的规划意见》(1957年11月30日)、《北京市副食品商业局对归口行业进一步改造的初步规划》(1957年11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2-012-02474。应该说,在这样的规划中,已看到了比较激进的因素,尤其是将合作小组组员或单干户转入农业。

但是,仍能在史料中看到许多对小商小贩政策转严过程中的实际考量和遗留问题。在1957年11月,北京市副食品商业局在对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规划中仍然指出,防止改造中的“强迫”和“凑数”,“一般摊商可不合营”,有实力不强、地址偏僻等特点的座商一般也不必合营。②《北京市副食品商业局对归口行业进一步改造的初步规划》(1957年11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2-02474。可以推测,这一规划仍基于政府管理的现状——无法包下所有小商小贩。这并非个案,12月,前门区也做了类似规划,该区对改造升级的计划做了诸多限定:不急于将条件有限者进行公私合营或组织为合作商店,“在对小商小贩进一步改造的工作中,必须注意不得随便改变小商贩原有分散经营,营业时间长等便利群众的特点”。③《关于对小商小贩进一步改造的意见报告》(1957年12月12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39-001-00584。

或许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虽接到中共中央加强对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④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1958年4月2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205页。北京市对小商小贩的改造工作仍未能全部完成。目前,笔者未找到此间对小商小贩改造的确切数字,只能从一些史料中了解一二。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对小商小贩的统计,1957年10月底,北京市郊区单干户613户,从业人员731人;到1958年6月底,郊区单干户减少到341户,从业人员却增加到1022人。至于城区单干户,1957年10月底共1774户、2000余人;到1958年8月左右,减少到576户、630人。⑤《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及小商贩改造情况表》(1957年12月至1958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0-01288。一个可能的情况是,郊区外出尤其是前往城区的单干小商小贩回到了原籍。由此也可知,虽然北京市的小商小贩改造工作在由宽转严的条件下确有进展,但小商小贩的改造并未到可以结束之时。1958年10月9日,朝阳区商业局报告称,仍有部分小商贩,采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因而不适于“全国工农业飞跃发展的需要”。⑥《北京市朝阳区商业局对于小商小贩的改造意见》(1958年10月9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22-012-02474。由此可知,即便在“大跃进”前后,北京仍未能实现对小商小贩的全盘改造。此外,一则1960年的史料提及,“不论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基本上都过渡为国营商业,如北京、南宁等地准备这样做”。可见,即便到了1960年,经历了“大跃进”的高潮之后,北京市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仍未彻底完成——如果以国营商业作为最终形式的话。⑦参见《在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情况》(1960年6月9日),《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215页。

不过,现有史料也确实展示了北京市对小商小贩改造工作中的激进化倾向。刘仁在1962年曾提到,“在城市中,把某些小商小贩和修理服务业,不适当地一律要求改变为全民所有制,这也是今后应该引为教训的”。①刘仁: 《中共北京市委向北京市党的第三届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1962年5月29日),《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年版,第298页。于是,可得一个大致结论:在1958年前后,一方面,北京市在对小商贩的改造工作转严过程中确有激进化倾向;但另一方面,这种激进化最终是否有全盘改造的效果,也是存疑的。

四、余论

可以看到,当时缺乏足够资源和能力的政府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无法将小商小贩全盘包下来,于是很多仍自负盈亏的小商小贩存留下来,成为内在于总体上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内的计划外、非公有因素。在此前后,大体按照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一种差等秩序在意识形态宣传和实际利益分配等层面被构建起来。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内部,尚未被社会主义改造的计划外、非公有因素与占主流的计划内、公有制因素也就产生了张力。其表现是,小商小贩不断冲击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差等秩序,社会主义国家也有着加强对小商小贩管控和改造的倾向。在不同形势下,双方也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

1955年到1958年之间,北京市对小商小贩的处理何以会在宽严之间转化呢 ?简言之,宽由政府力有不及,严因政府有所关切。“关切”又至少包含两个层面,这可对应前文区分的小商小贩改造过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两种因应模式。一是为维系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尤其是差等秩序的稳定而出现的日常性因应模式,二是被疾风骤雨的政治运动催化的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因应模式。对此二者的区分并不绝对,二者实际上相互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又相互转化。这一区分或许有助于理解包括对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在内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诸多事件。如果认为那个时代有着明显的“泛政治化”或“泛意识形态化”特征,也承认日常治理问题非常容易“泛政治化”;那么也可以说,这种泛化并不纯然出自高层权力斗争或非理性的干预,也有其解决社会主义国家认为极为严重问题的考量——比如本文所述小商小贩“过肥”导致的对社会主义改造等的负面影响。明乎此,有益于深入探讨社会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实践,并进一步揭示其复杂性。

此外,即便从日常层面上升到政治、意识形态层面,那时的国家和政府加强管控的举措的效果依然是有限度的。比如,在反右派运动和“大跃进”前后,日常治理中的问题显然被高度意识形态化了,但是政府也依然无法绝对地按照意识形态的设定完成任务,小商小贩依然顽强地存在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之中。这种现象已经被既有研究揭示,②如本文一再征引的冯筱才的相关研究。也值得学界的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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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PPP 模式及国防案例分析
论我国小商贩的法律地位
——基于商个人制度的研究
英国医院的公私合营
医疗领域公私合营不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