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伟(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警务合同执法行动是公安机关针对重特大案(事)件采用综合警力联合处置的一种执法行动,涉及参战警力数量多、所设指挥机构层次高、处置区域广、警种类别复杂。为促进多个警力单位、多个警种、不同执法团队按照统一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整合有力资源,需要确立多个警力单位、多个警种、不同警力的运用、行动、协同、指挥和保障的方法以及指导原则,使之更好地共同协同完成处置任务。警务合同战术原则,是指在重大案(事)件、涉及参战警力多、处置区域广、警种类别复杂、指挥层级较高的联合执法行动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具有指导多层级警力、执法规模较大、处置区域较广的合同执法行动的组织指挥、协同实施等特性,对合同执法行动的有效性和执法目的有直接的影响。
合同执法行动的指挥、组织与实施,在获得可靠情报科学研判的情况下以及在使用的警力、武器、装备能够有效地抓获行动对象的前提下,合理节约警力与装备,形成有效、合理的警力对比优势,既可以保障自身的消耗和降低损失限度,又能获取理想的效果。
案件条件与环境条件是正确选择与设计战术的客观前提,是合同行动指挥决策的基本依据。只有深入全面地了解包括案件的性质、类型,案犯的人数、作案手段、使用的凶器、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通讯工具,案犯主观恶性及案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等等一系列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全面细致地了解现场行动环境条件包括案犯所处地域、位置的地形地貌和建筑物环境,案犯所处位置周围的人员、车辆流动环境,合同行动警力,武器机动的条件,部署的位置,行动的线路,突破点的选择,对现场行动的干扰因素等环境条件,才能在此基础上选择与设计适应案件条件与环境条件的战术方法,才有合同行动指挥决策的基本依据,才能据此决定调集各种警力的比例和程度,也才能相对地确定并形成警力对比的优势。
对案件与现场行动环境条件了解不深不全,未能以此作为选择、设计战术的基本标准,行动指挥决策就难以避免失误或错误,调动警种警力的方式方法与大小多少就难以达到合理的程度,更难以形成科学的警力对比优势,往往不是“过多”形成浪费,就是“不足”不能确保行动的需要。
即使调集了足够多的警力,如果调集方式不符合案件条件与行动环境条件(如本应秘密调集,却采取公开调集方式;本应悄然部署实施偷袭,却因行动方式公开而提前惊动案犯等等),也难以称其为合理、科学,难以形成警力对比上的真正优势。真正的合理,必然适应案件条件与环境条件的要求,必然适应以此为基础所选择确定的正确战法要求。依据上述要求所确定的警种警力调集数量与质量、警力调集的方式与方法,有充分把握完成执法行动任务,才能说是形成了科学的警力对比优势。警力对比优势合理性的功效,主要体现在对对抗双方战斗力有客观、可靠的估计;体现在对自身力量战斗力特点胸有成竹,对已配备警力使用有度、松紧自如;体现在达成合理有效的现场布控以及具有充实有力的机动协调能力,确保任务时间点按时就位;体现在及时可靠地完成协同处置任务有坚实的保障支撑。
行动类型是依据执法行动的性质对行动所作的划分,行动样式则是依据具体执法行动特点对行动类型作进一步区分。如警务合同行动可划分为进攻型和防控型这两种基本类型,在进攻型中又可区分为以刑警为主,其它警种配合的围捕、追捕、搜捕等等行动;还可依据地形和地幅的复杂程度与大小,区分为城市居民地行动、山林区山地行动、平原区域开阔地行动等等。
以适应具体执法行动类型与样式为前提,科学地组织警力,确立主次分明的警种警力协同关系,是警务合同执法行动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性战术原则。不同的行动类型与样式是由具体的案件条件、现场行动环境条件及所选择设计的战术方法和指挥决策决定的,它是科学地组织警力实施执法行动的基本依据和必然要求。是否适应具体行动类型与样式的必然要求,直接反映指挥员组织实施与战术水平行动能力的高低,反映其组织警力投入行动及协同方式方法的科学程度。例如,行动类型若为进攻型,行动样式采用秘密突袭样式,那么警力的组织则必须采用秘密方式进行,从调集警种警力类型到组织开进过程,从秘密贴靠至突然发起突袭行动,均应秘密行动,以适应行动类型与行动样式的需要。若警力组织不适应行动类型与样式的要求,行动方式在行动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上丧失了秘密的特点,将会直接造成对已定战术、已定指挥决策的破坏,将无法实施既定战术方案,更无法达到既定战术目的。
正因为如此,在进行警务合同行动组织警种警力协同行动之时,指挥员应遵循和反复强调适应具体行动类型与样式,科学地组织警力的原则,并严格依据该原则确定主次分明的警种警力协同关系。
警务合同执法行动首先要对参战各警力单位执法层级关系设立主次,最大化发挥各层级之间的整体执法威力。按照任务需求,统一不同类别警种警力的目的任务,组织实施行动协同时,要求有主有次、层次分明、相互支撑、相互配合地发挥作用,避免作用力平均化。
“主”,即协同行动动作以执法现场需要为重要支点,配合重点完成任务是合同行动的主要任务要求。“次”,即辅助主要参战警力完成行动任务的警种警力部门,在配合完成主要执法行动任务时,按照参战警力行动“主”单位的行动指标,全力做好配合主力的任务,全力以赴完成联合执法行动任务。其中,行动指挥权并不属于“主”的警种警力部门。
在许多执法行动中,承担主要执行任务的警力单位在多种状态下呈现出对现场环境、地形不熟悉的现象,往往将主要执法任务交予当地协同配合的警种警力单位,尽管协同配合警力部门承担了主要任务的行动,但是,其行动实施企图、行动需求以及最终任务要求,应明确地以行动警力主力对任务目标要求以及执法现场现实需要组织实施执法处置措施。
如何确立主次分明的警种警力协同关系,根据实战经验的总结和理论上的概括,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如:以上级警种单位为主要执法力量时,下级警种为次,配合上级警种联合执行行动;外地警力来本地执行任务时,以外地警力为主;空中警察、水上警察协同地面警察执行任务时,以地面警察为主;协同行动涉及同一警种多个警力单位时,以主要办案警力单位为主;各专业警种执行该警种专业任务需其他警种配合之时,以专业警种为主;多个专业警种、行业警种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行动时,以当地公安机关为主;等等。以上长期实战应用的经验,有效地达到确立主次分明的警种警力协同关系的目的,为合同行动战术行动的组织与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储量管理上,采油厂是各种储量管理的交汇点,如三级储量、未动用储量、可采储量、经济可采储量等的基础资料或初步成果大部分出自于采油厂,各类储量的管理正是SEC储量评估的基础。
现代警务执法行动,是多个警力单位、多个警种以及不同行动装备的联合执法行动,是集团、团队、整体执法行动,需要各参战单位以及行动装备集合力而战,体现“乘法效应”,发挥整体战斗力。要取得良好的执法效益,就要充分明确执法行动中各参战警力单位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授领任务、目标要求等行动要素,按照统一目标、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等行动要求,发挥行动的集团优势、整体威力。
一是由县级以上参战警力为主要责任单位负有指挥权。指挥统一,行动层级明确,任务关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效。二是追踪查找捕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蛛丝马迹,收集违法证据,及时获取违法人员行动范围,为组织实施查控行动提供坚实保障,当地公安机关主要指挥人员应加入现场指挥行动机构,担负主要处置行动的全权指挥职责。三是对于执法区域较大、情报信息不确切、行动方向受阻的合同执法行动,应积极协调指挥相关地区公安机关参与处置行动,并以当地上级主要公安部门为指挥层,相关区域公安机关为行动组织实施执行层,依据当地环境条件,严格落实指挥指令以及指示精神,做到行动连贯统一。
一是发挥各警种和各行动团队的特长,不拘形式,善于创造,精于智谋,靠前指挥,满足行动需要。二是发挥各自的行动主动性,灵活善变,充分估敌,伸展自如,重视后备力量的储备,发挥协同行动连续不间断的特点。三是保存能量,防止内耗,紧盯战机,准备有力,行动迅速,联络有序,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四是增强协同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团队意识,相互递进,支援有力。
建立适宜于具体合同行动任务的指挥系统,必须理顺指挥关系。指挥关系是在指挥具体合同行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理顺指挥关系要以提高指挥效益、完成行动任务为目标。指挥关系一般有隶属关系、配属关系、支援关系、协作关系等不同类型。行动指挥关系不顺畅、多头指挥或指挥不灵是合同行动之大忌。任何合同行动的指挥员,都应把理顺指挥关系作为行动组织的头等大事来考虑。理顺合同行动的指挥关系,能够避免行动指挥的混乱,实现统一意图、统一计划和统一指挥,保证指挥的顺畅、连续、不间断和高效能。
快速建立与合同执法行动相适宜的指挥系统是组织实施合同行动完成任务和取得最终胜利的根本。统一行动指挥、统一行动意图、统一行动计划是警务合同执法行动的前提。指挥系统是指挥员、指挥机关、指挥对象所构成的力量体系。这个力量体系的形成、运作、使用,是否适应具体的合同行动任务需要,决定了该系统能否全面及时地发挥作用。
保证指挥的及时顺畅应注重以下3点:一是参战警力指挥机构层级清晰,行动组织以及辅助配合行动单位任务明确,现场处置情报信息及时有效。二是指挥机构决策指令下达有效。三是快速准确高效执行。要想准确有效地做到以上3方面,合同行动信息通信保障是关键,保持准确无误、及时高效、可靠传送给各参战警力单位、警力小组以及个人,形成可依靠的指挥信息网络,方能达到协同行动指挥高效、准确、通畅。
警务执法行动是激烈的对抗形式,合同行动是最复杂的组织活动之一,行动中的各种偶发性因素最易打破有序,使有序变为失序或无序。指挥员竭尽一切努力,想使行动方式和结果符合自己的意图,使力量能够有序、高效地运转,想尽可能地打破对抗方的有序,使之失序或无序,从而取得胜利。但任何行动都可能发生指挥员无法事先预测的偶发性变化,从而导致自己力量不管是局部的还是全局的失序或无序,对抗越激烈,此种情况越易产生。
所以指挥员需要不断地进行协调,不间断地采用多种方法控制自己的力量和力量使用节奏,合同行动过程也就成为“有序——失序——协调——有序”的反复运转过程。谁能在这个运转过程中通过不断协同,始终控制住失序的程度,不使失序发展至无序,并不断将其协调至有序,谁就能够获取行动的胜利。
依据系统工程相关理论原理,警务合成执法行动,近似于一台组装功率超强的超大机器设备,系统完整、组合精密、运转有序。其系统中的各个链接点发挥各自功效,同时在不同的运转阶段,随任务重点的转移,又有不同的运转重心。链接点随着行动重心的发展以及变化,对参战合同行动警力之间的运转起着协调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这是协同行动整体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联合执法行动中各层级指挥机构的互通互联,合同执法行动组织实施中的机动模式,具体行动警力的调配、任务划分和警力人员、装备,现场警情的指挥决策行动,合同行动组织实施的统一协调,现场武器装备的及时应用等。与之相关联的链接点一旦有误,辛苦建立的超大组织结构就会失效,出现运转不灵和关键点遇阻甚至整体崩塌。警务执法合同行动时,参战警力各行动单位组成结构复杂,不同元素的警力合成多样化,其合同警力运转的链接点元素增多。必须保证各链接点的基本功能有效运转,保障各链接点发挥最佳功效,加强现场合同行动,不断协调、及时调控,保证合同行动链条的严整和整体运转的功效,使协同行动重点突出有序、控制牢靠、高效运转。
具有坚实基础的警务合同执法行动实践,展示了超多有效的合同行动战法和合同行动典范,也从实践中创造出许多新的合同战法以及合同行动样式。俗话说“有什么武器,就打什么仗”,社会发展加速武器更新,警务合同战术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实战应用也不断得到检验,合同行动战法也不断更新,针对不同新型警情、不同执法环境相应的行动方法也在不断发展,为处置各类重大案(事)件提供有力地支撑。
指挥员是合同执法行动效果评判的重要因素,合同行动警力的指挥员,应注重战法研究,研究谋略与行动的创新性与机巧性,研究完成任务的质量和效益。对参战警力人员、装备都需做到情况熟悉、性能熟知,对合同行动战法研究要做到有的放矢、精益求精,着力培养创造性思维,掌握灵活多变的处置手段,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为完成合同行动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现代合同执法行动相互依存,由于参战警力多元化,面对案件处置的紧迫性、严酷性、突变性等特点,压力倍增,需以最小消耗获取最大利益,这对参战警力的现场警力调动、机动力量使用、行动轨迹把控、指挥指令及时送达等等要素都是极大的考验,为生命夺时间,为存亡抢通道,都会在处置行动中得以体现。以最小代价获取最大利益,是指指挥员在指挥合同行动之时,时刻要考虑所付代价的必要性和减少代价的可能性,要考虑力量运用过程中的成本和获取效益之比,要尽可能地以灵活的战法、机巧的谋略、突然性的行动谋取最佳的战果。这既是合同战术原则指导性的表现,也是行动的目的。
各警种或警力单位协同行动配合的主动积极、指挥稳定、执行命令坚决、保障的加强,是发挥整体行动系统中各子系统最佳功能的重要因素,也是确保协同执法行动指挥顺利实施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措施。
警务合同执法行动整体行动系统的正常运转,主要是靠合同行动指挥员对各警种或警力单位各自子系统的协调和控制,并通过这种协调与控制来实现合同行动指挥的效能,确保合同战术的实施和正常运转。为此,合同行动指挥员在行动准备阶段要全面、认真地组织好各项指挥保障,如:根据行动的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指挥保障计划;建立可靠的通信保障系统,利用高科技设备建立迅速高效的信息传递网络,确保指挥信息快速可靠地传递;建立可靠的机动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指挥机构的机动;建立可靠的警戒保障,确保指挥机构不受干扰,防止遭受意外袭击,保证指挥机构的安全等等。行动中情况变化快,甚至会出现预想不到的新情况,指挥员应根据新的变化和需要及时改进、完善有关的指挥保障,必要时还应建立新的指挥保障,确保指挥系统机构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警务合同行动中的各子系统,其特点、结构、功能、发挥作用的方式各不相同,但都是整体系统的具体组成部分,都是按照整体的作战需要和协调控制指令来发挥功能。各子系统之间都有特定的联系方式,这种联系既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生共损关系,又有与其发挥独立功能相联系的相对独立关系。所以,各子系统行动单位的指挥员应透彻了解整体系统指挥员的基本意图和精神实质,主动积极地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与命令,主动积极地与相关子系统行动单位搞好协作与配合,主动积极地向上级反映本子系统的功能作用和对整体行动所发挥的影响效果,努力使本子系统在整体行动中发挥最佳功能。
警务执法行动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受法律的制约,依法施策是重要的行动原则。警务执法行动战法丰富多彩、变化多端,战法运用始终受到法律制约,不可无度,也不可过度,一旦超越法律,必将改变行动基本性质,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所以,警务合同执法行动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允许超越法律的约束范围。
法律的根本属性体现了规范性、程序性以及强制性。警务执法行动的所有行动措施、行动计划、行动企图、证据收集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协同执法行动指挥员以及各参战人员要牢记法律法规,做到法律界线分明,处置行动依法依规,才能真正达到合同执法行动处置适度的要求。首先,依据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事实、违法程度,制定针对性的行动措施。其次,警务执法合同行动组织实施全过程应注重收集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使得处置措施合法有度,案件处置预后效果研判合法。最后,合同执法行动结束时将证据收集以及保存好,按法律程序提交法庭。
任何警务合同行动,都是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构成的具体行动环境中以特定的战术形式进行;任何合同行动也都必须将行动所需警力、武器,按处置时机所需的时间要求和符合具体行动处置环境的战术方法要求投入行动地域的特定控制空间。需控制的空间大小,决定着调集警力规模的大小;需控制的时间,决定着警力机动和完成警力部署的速度,也同时决定着对战机的把握程度;需控制的由时间、空间构成的行动处置环境的具体内容,决定着警力投入和警力机动方式,决定着警力具体行动战术方法的设计与选择;战法的设计、选择与确定和对战法实施的控制,决定着警力、武器的部署、警力使用的方式;警力使用的方式决定着具体的行动样式;具体的行动样式,决定着各警种各不同单位警力在不同时间、空间展示行动的合同内容,以及警力合同行动的步骤;具体行动处置环境中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数量的多少和对抗方式、对抗强度的大小,决定着法律衡量的具体标准动态变化的程度;法律衡量的具体标准动态变化,决定着警种力量的使用类型、使用方式,进而决定着战术方法变更与警用武器警械使用的变化和程度。
正因为如此,警务合同行动必须以法律、时间、空间、环境、战法、警力、武器使用为控制要点,并以这七要素的变化与进展过程为行动合同的基本链接关节点,实施合同行动全过程的合理、牢靠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