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珍涛,张春华,周红波
(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2.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国际能源署预测,2020年全球能源需求总量将下降5%,为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大降幅。2020年一季度全球各大国际石油公司业绩呈现大幅下滑趋势,BP公司净亏损约43.65亿美元,同比下滑249%,亏损程度为国际石油公司之首;壳牌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46%至28.6亿美元,将股息减少65%,为75年来首次削减股息;道达尔公司净利润同比下降35%至18亿美元;中国石化净亏损33亿美元;中国石油净亏损27亿美元。全球排名前五位的油田服务商市值大范围缩水,总计仅为490亿美元。如果情况进一步恶化,许多石油企业将直接面临破产。
目前,部分欧美国家在没有彻底控制疫情的情况下,急于复工复产,使疫情严重反复,这将导致全球经济在2020年陷入进一步的萎缩,更会直接导致大范围的合同违约、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延期履行。在疫情下,解决合同违约、合同不能履行及合同延期履行最通用的法律事由就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是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合同中的必设内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合同,根据其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企业一方的责任。在新冠疫情暴发期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明确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与健康,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防疫措施,原则上属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不可抗力事由。
对于中国石油行业来说,每年都有价值数万亿元的对内对外各类合同需要履行,一旦石油企业间行使不可抗力条款,可能会对买卖双方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每个国内外企业在疫情期间或疫情末期都以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将给石油行业带来巨大打击,并且将丧失石油企业间的相互信任,将严重影响企业间的诚信原则。本文探讨石油企业合同中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存在是否意味着石油企业可以完全免责,石油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构成要件,不可抗力对石油行业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等问题。
不可抗力是指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的影响下,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都对“不可抗力”做出了规定与定义。《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负有履行义务一方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实际影响或损失,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当事人一方由于其他原因迟延履行的,在延迟履行时间内发生不可抗力的,负有履行义务一方要求免除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1]。
《民法总则》第180条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判定某一情况或事实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必须考虑是否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不可预见性。根据法律要求,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合同相关当事人对某个突发事件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通常情况下,判断合同相关当事人能否预见到某一突发事件的发生,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出发:首先客观方面,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性正常人能够预见或应该预见到的,就推定为合同相关当事人有预见的能力,应当预见到;如果对某种情况的预见需要具备有一定专业知识,那么只要合同相关当事人具有一般正常专业水平知识,就能推定该合同的当事人有预见能力,应该能预见到。主观方面,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认知水平、受教育程度等,综合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2]。这两个方面不能孤立看待,必须主客观统一判断合同当事人能否预计到。
2)不可避免性。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针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首先要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以此挽回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失,避免损失扩大,这是合同相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阻止这一意外事件发生,就可以认定为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意外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当事人积极、合理的施救,避免损失发生,则该事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3]。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无法克服意外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损失后果,可以通过合同相关当事人的作为,克服一定范围的困难,使合同正常履行,那么这个事件就不能成为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4]。
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起始点,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到合同履行期终止之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若某一突发性事件,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外或在一方迟延履行期内时,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合同当事人则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5)因果关系。对于某一具体突发性事件而言,是不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关键因素,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合同履行不是由某一突发性情况所直接导致,才能说明突发性事件与合同违约不能履行有因果关系[5]。只有合同履行不是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负有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换言之,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合同当事人违约并非由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则该当事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6]。
目前,对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合同违约、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延迟履行,需要同时具备以上5个要件,缺一不可。这就意味着并不是对每一份具体合同均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应当结合的事件具体情况和不可抗力构成要素予以判断。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免责条款是各国法律上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各跨国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经常约定与使用的条款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作为国际性条约,被广泛用于大宗商品合同中,也是中国石油企业经常用到的条款之一[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关于免责的具体规定包含4个要件:1)存在不能控制的障碍;2)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地预见;3)无法合理地克服;4)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与中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相比,二者在实现法律目的上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各国地域与文化背景不同,各国政府的法律机构及企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8]。
不同法系的法律对不可抗力情形及效果的规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不可抗力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同时给合同当事方就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约定留下空间。例如,中国法律对不可抗力情形及效果作了一些列举式的规定,但并未穷尽。未穷尽的不可抗力情形及效果可以由合同当事方按照自己的需求进行约定。
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对不可抗力情形及效果不作具体规定,而是由合同当事方遵循意志自治原则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根据合同履行的受影响程度与合同签订时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判定是否违约、是否需要延长履行时间、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义务等[9]。总之,两个法系的法律对当事方确认的不可抗力事件及效果均是认可的,只在具体适用条件、订立形式以及由文化差异带来的不同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公布的信息,截至2020年4月20日,全国贸促系统共计105家商事证明授权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7004件,涉及合同金额约6900亿元人民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延缓交货期限,减免相关责任。并且,中国贸促会督促相关企业在条件允许后,尽快复工复产完成合同履行,同时建议相关企业保留不可抗力的证据,以备现在或将来出现法律争议时使用[10]。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液化天然气(LNG)进口国,第一大LNG消费国。中国海油作为中国最大的LNG进口商,进口数量占中国LNG总进口量的一半左右。受新冠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时间推迟,中国海油旗下部分LNG接收站工人不能正常到站、工人数量严重不足且无法满负荷运转,致使其LNG进口和储存能力大大降低,至少有5艘原本计划前往中国的LNG船选择改道或者在海上闲置,原材料市场也陷入混乱。中国海油以不可抗力为法律事由,通知卖方道达尔公司与壳牌公司,中国海油拒收35批LNG货物,以此免除中国海油履行合同规定接收LNG货物的义务,成为首例中国国家石油公司因疫情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约的事件。
不过,道达尔与壳牌均表示拒绝接受中国海油不可抗力的法律抗辩理由,并且可能向中国海油提出索赔或仲裁。随着疫情的快速传播,中国海油已暂停至少3家供应商的合同,并通知卖方就近期交付的LNG货物宣布遭遇不可抗力,覆盖2020年2、3月份的LNG采购,未来可能还会进一步增加。在运输方面,船舶公司Poten&Partners多达35批LNG货物也可能受到中国海油不可抗力影响。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则与贸易伙伴协商延期交付等措施。
石油企业在履行合同时会遇到不同情况,下面讨论常见交易情况的不可抗力法律适用。
1)因疫情防控需要,各国政府可能直接向石油产品类物资(例如无纺布的原材料)等生产供应厂商下达限制供货指令,导致卖方企业不能按原合同履行向买方交付货物,这种情况能否免除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由于政府的限制措施导致卖方无法交付货物,并且整个事件符合不可抗力5个关键构成要件,即可以认定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卖方对此无过错,卖方可以提出免除违约责任,部分履行、延期履行、解除、终止合同等主张。具体抗辩规则取决于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适用法律条款,例如中国《合同法》第117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关于免责的规定、英国法下合同目的落空规则等。类似情况,例如政府为防控疫情征收征用了卖方的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导致卖方根本无法生产造成的交付不能,卖方也可参照订立合同时适用的法律条约及相关条文,向买方提出免除违约责任,部分履行、延期履行、解除、终止合同等主张。例外的情况是,如果企业主动优先生产、供应防疫急需物资,致使不能向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这种情况通常不能免除卖方的违约责任。
2)中国石油企业作为买方以受疫情影响无法接收货物等为由,要求延迟或者取消境外卖方交货,这种要求能否被接受?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中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和约定的内容处理,其次要注意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风险转移等事项。例如,原油、LNG船舶运输合同中经常用到的船上交货(FOB)、成本保险运费(CIF)、成本加运费(CFR)、完税后交货(DDP)、船边交货(EXW)等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及风险转移。如果合同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点已经转移至中国石油企业买方,则中国石油企业买方很难以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中国许多大型石油公司为保障国内能源市场供需,签订的部分LNG销售合同带有照付不议条款,此条款是指在市场变化情况下,付费不得变更,用户用气未达到此量,仍须按此量付款;如果供气方供气未达到此量时要对用户作相应补偿。带有照付不议条款的合同在签订时,如果对不可抗力情形约定不明,将严重影响中国石油企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权利。
3)由于中国石油企业与国内外相关供应商的商业合作频繁,如果由于第三方供应商受疫情影响导致石油企业作为卖方不能生产和交付货物,作为卖方石油公司能否免除违约责任?中国法理论及相关国际条款都认为,第三方的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只能取决于当初的合同约定内容,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相关第三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认为卖方将不可主张违约免责事由。
4)受疫情影响,目前国内石油企业复工推迟、招工困难,导致无法按照原计划和进度生产,不能按期交付,作为卖方石油企业能否免除违约责任?在中国法律制度下,卖方能否免除责任还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不可抗力条款,有可能认定卖方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所致,进而免除卖方延迟履行违约责任。对英美法系国家而言,一般情况下难以得到法院认同,这是因为英美国家法律更关注于遵循合同双方当事人意志自治表现,只有在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合同权利。英美法认为,由于复工复产延迟导致的合同履行延迟和生产成本的上升属于卖方应承担的正常风险,所以疫情影响下的复工复产延迟不会被认定为合同履行障碍,另有约定除外[9]。
受此次全球疫情的影响,一些石油企业意识到合理利用合同中相关不可抗力条款,能够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些石油企业只注重自己拥有的免责权利,忽略自己在运用权利的同时应尽的义务。义务迟延履行、未履行,可能会直接导致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失效。
一是通知义务。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8条: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有效地通知对方当事人[2]。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关键点有以下两方面。
1)给出通知的原因。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原因,从而让合同相对方能够及时高效地采取措施,减少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2)提供证明的义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还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提供证明的机关可以是国际公认组织、政府部门、公证机关等。例如,由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文件。
二是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由于疫情造成的石油企业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引起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时,要考察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疫情发生时是否履行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基于当事人之间诚实信用原则,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损失扩大。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则推定负有义务方有过错,并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石油行业涉及面广,企业众多,跨国合作频繁,一般情况下,石油企业间的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企业且拥有不同的国际背景,对于法律适用及解读可能会存在较大差异。此次新冠疫情打乱了石油企业间正常的交易往来,导致出现大面积合同违约、履行不能的情况,这就要求中国石油企业合理运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护好自身权益,主要应做好以下应对措施。
4.2.1 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石油企业与外方国家石油公司、国际油服公司以及国际船运公司签订了大量的买卖合同、技术支持合同、运输合同,其中必定涉及相关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以防止由于自然因素带来损失。由于各国处于不同文化背景及不同法系,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存在很大差异。中国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选择中国法律,或比较熟悉和通用的国际公约,避免因法系和文化上的不同造成歧义,影响对不可抗力情形的认定。
4.2.2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设计
不可抗力能否主张成功,要看合同约定,具体来说,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设计应重点关注三个方面。
首先,关注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三个条件限度。第一,突发性事件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果突发性事件可以被预见,则不符合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构成要件。第二,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是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失。如果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损失发生则不能免责,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在采取合理挽救措施后,损失的发生是否仍然无法避免。如果负有义务一方积极履行了挽救损失的义务,但损失结果依然发生,则可以通过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其次,约定合同中不可抗力的情形。尽可能多地列举不可抗力情形并写入合同中,避免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上出现认定纠纷。不可抗力常见情形一般分为三大类,一是自然灾害类,例如地震、台风、火山爆发、洪涝灾害等;二是政治事件和政府政策,例如战争、地区冲突、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等;三是合同领域环境变化,例如国家互联网维护和信号中断、系统更新换代升级等。
再次,约定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的责任承担。出现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后,各方权利义务如何行使和承担,各方应该做出何种动作以应对由此带来的变化,这也是不可抗力条款的核心。
4.2.3 履行自身义务
如果认定不可抗力情况已经发生,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石油企业必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首先,及时通知对方,说明理由,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其次,如果需要负有合同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应及时向政府或国际权威机构提出申请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若与对方当事人发生合同执行纠纷,中国石油企业可梳理贸易合同中相关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目的落空的条款,结合合同约定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方案,主张自我权利。
相对于其他国际贸易合同,石油企业合同涉及主体多、覆盖面广、合同期限长,合同在履行期内更容易遭受突发事件干扰。在合同订立时,要特别注重并明确不可抗力及相关免责条款内容的设立与适用条件,切不可随意使用、套用类似格式模板。应针对国际公约免责条款加以细化,尽可能明确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相应救济措施,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兼顾合同各方利益,力争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把损失降低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