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之技术治理的理论内涵

2020-03-14 09:44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犯罪监控

单 勇

一、对全景式数据监控反思的再思考

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三浪叠加下,人类创造出璀璨的数据文明。互联网和物联网实现了众生万物的互联互通;大数据技术将现实世界数据化,为感知、预测、控制犯罪风险提供了基础条件;“人工智能的本质是计算”,〔1〕陈钟:《人工智能与未来社会:趋势·风险·挑战》,《探索与争鸣》2017 年第10 期。人工智能通过代码、算法实现海量数据的快速处理及智慧决策。“清晰化是国家机器的核心问题。”〔2〕[美]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年版,导言第2 页。作为社会监控器,信息技术以数据采集、分析、预测等方式助力清晰化目标的实现,通过图像识别、语音监测、行为预测、人群画像、风险感知、信息整合等机制提升国家对社会风险的能见度、清晰度和决策反应的灵敏度、准确度,从而推动犯罪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伴随信息技术在犯罪治理中的迅猛发展,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从2016 年至今呈现持续大幅下降趋势。〔3〕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总体上呈大幅持续上升趋势,于2015 年攀升至717 万件;但2016、2017、2018 年立案数大幅持续下降,分别为642 万件、548 万件、505 万件。尽管犯罪拐点的形成原因非常复杂,但信息技术拉动犯罪治理创新是无法否认的重要原因。

“社会的发展塑造了技术,但也被技术所塑造。”〔4〕Merritt R. Smith and Marx Leo,Does Technology Drive History? The Dilemma of Technological Determinism (Massachusetts:MIT Press,1994),p. 102.信息技术拉动犯罪治理创新与转型,催生出全景式数据监控的技术治理模式。相对数据监控在实践中受到的热烈欢迎,理论界对数据监控秉持整体性反思态度,争鸣之声颇为热烈。从社会分层看,“数字信息技术开始异化,自身可能演化成一种‘数字利维坦’,这是信息社会面临的新型危机,对社会分裂起到助推作用。”〔5〕郧彦辉:《数字利维坦:信息社会的新型危机》,《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 年第3 期。数字鸿沟催生出新的社会鸿沟,“透明的个人与幽暗的数据掌控者”〔6〕郑戈:《在鼓励创新与保护人权之间——法律如何回应大数据技术革新的挑战》,《探索与争鸣》2016 年第7 期。的社会分层在所难免。从权利保障看,大数据使个人更易被识别,“零隐私社会”的脚步愈发临近,“数据挖掘和强制保存数据的透明度限缩了个人的自由范围”,〔7〕Neil M. Richards,“Intellectual Privacy,” Texas Law Review,no. 2(2008):387-445.如何控制数据监控对个人隐私和自由的威胁迫在眉睫。从算法伦理看,犯罪治理的“让渡决策”愈发普遍,防控措施的制定往往基于智能机器的运算和评估,“算法中心主义”存在瓦解人类主体性的巨大风险。从算法监督看,受“算法黑箱”及训练数据的影响,算法决策有时缺乏可解释性,不能完全保证数据使用的公平公正,对高危个体的威胁评分时常遭受“算法歧视”的干扰。

学界对全景式数据监控的反思聚焦于如何防范技术治理的异化。但对理论反思的对象——全景式数据监控背后的技术治理本身却缺乏系统探究。

从形式逻辑上看,理论研讨的惯常逻辑在于“先谈是什么,再思考为什么”。关于全景式监控的反思须遵循这一逻辑进路,首先探究什么是犯罪的技术治理,把握技术治理的理论特质、运行机制和发展趋势,而后反思技术治理存在的隐患。

从实质逻辑上看,信息技术对技术治理的功能性扩张与结构性重塑在相当程度上改写了其理论涵义,信息社会的技术治理与工业社会的技术治理在语义、语境上发生嬗变在所难免。技术治理已不同于20 世纪流行的“人防物防技防”中的“技术防控”!数据监控方案无外乎是技术治理的外化,数据监控存在的隐忧与技术治理的特性、本质、结构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数据监控存在的问题往往是技术治理异化的表现。因此,技术治理的涵义成为亟待重新审视的犯罪学基本问题。以往研究对此问题的探究甚为薄弱,这易导致对技术治理引发的危机产生误判,使理论反思陷入脱离技术发展和社会实际的乌托邦想象。

从政策取向上看,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提“国家大数据战略”,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及“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已成为感知社会风险的关键技术、提升风险预防预测预警能力的关键环节、实现“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基础条件。但遗憾的是当前犯罪学对技术治理的有效知识供给不足,无法对之形成总体性理论回应。

从治理模式上看,信息社会的技术治理有别于传统的运动式治理或专项治理,全新的治理架构既蕴含全新的治理思想和策略,也潜藏着与以往不同的发展隐忧、治理危机。技术治理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之脸,既在数据主义驱动下通往犯罪的集中式控制,也在数据正义引导下走向分布式治理。技术治理的未来走向事关重大,其发展策略不仅关涉犯罪控制与国民安全,还预示着社会治理的未来模式,甚至影响着未来数据控制型社会的民众自由和权利保障。因此,系统阐述技术治理的理论内涵甚为必要。

二、技术治理的涵义

(一)技术治理的兴起

《说文解字》记载,“技”者“巧也”。“技”篆文为手握杆子,意为手借助工具巧妙用力;英语中技术“technic”之希腊词源也有“手”的“巧妙”运用之意。〔8〕宗白华:《宗白华全集》(第2 卷),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 年版,第162 页。“人类最重要的进化是学会使用工具,有了‘技术’。技术伴随人类成长,从野蛮走向文明。人类历史就是一部技术史。”〔9〕麻省理工科技评论:《科技之巅2》,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 年版,第16 页。“信息革命将世界从物质和能量的二元世界变成物质、能量、信息的三元世界,无机世界和有机世界通过信息得到沟通和融贯。”〔10〕黄欣荣、刘柯:《〈未来简史〉的技术决定论批判》,《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2 期。信息技术形塑出智能社会,成为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统摄性力量。面对汹涌澎湃的信息技术浪潮,我们需要足够的知识储备和恰当的概念框架应对这些影响。“斯宾格勒指出,理解技术不能从工具的制造来理解,关键在于工具的运用,不在武器而在战略”。〔11〕同前注[8],第162 页。由此,技术治理成为研讨信息技术在犯罪治理中应用的核心范畴。

技术治理源自二十世纪之交兴起的技术治理主义。技术治理主义强调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改良后的技术治理主义不再建构宏大的理想社会,而是实施某种工具层面渐进式的社会工程,关注利用科学技术提升公共治理和行政活动的效率,能够与不同制度和政体结合,因而成为全球性现象。〔12〕刘永谋:《技术治理主义:批评与辩护》,《光明日报》2017 年2 月20 日。马尔库塞指出,科技嬗变为一种操控性的力量,消解了人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反抗意识。技术的合理性扩展成统治本身的合理性,科技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挥维护资本主义统治的作用。〔13〕郭先红:《技术理性、科技与主体:对单向度社会趋势的再思考》,《学习与实践》2017 年第10 期。“技术治理是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全球政治的基本趋势,即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从根本上改造公共治理活动,由接受过系统科学教育的专家掌握政治尤其是行政权力。”〔14〕刘永谋:《新技术治理的隐忧:以智能治理和生化治理为例》,《当代美国评论》2019 年第1 期。学者将技术治理总结为“科学管理+专家政治”。〔15〕刘永谋:《技术治理的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 年第6 期。技术治理可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现代国家通过引入新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二是指国家在实现管理目标时,其管理技术、治理手段变得越来越“技术化”。〔16〕黄晓春:《技术治理的运作机制研究——以上海市L 街道一门式电子政务中心为案例》,《社会》2010 年第4 期。由此,犯罪的技术治理至少包括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犯罪防控和在使用信息技术过程中优化治理结构、体制、机制的双重涵义。

现代技术治理的崛起得益于信息科学革命的驱动。基于大数据的技术治理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治理,“大数据是人类历史一个新时代到来的标志,需要基于大数据去重新规划社会生活,需要在社会建构中引入大数据。”〔17〕张康之:《数据治理:认识与建构的向度》,《电子政务》2018 年第1 期。新的治理技术支撑新的社会结构,“技术重塑社会”成为信息社会的内在本质。由信息技术搭建的治理架构早已超越了20 世纪的“技防”策略,从基于物理设施的被动防御升级为基于信息技术的主动预测预警预防。随着现实世界披上数字皮肤,社会生活日益被数据化,信息技术更好地回应了现代社会的高复杂度和不确定性,成为驱动犯罪治理进步与人类文明发展的原动力。技术治理“是一种追求治理效率的治理程式,是一组可以有效计算、复制推广并考核验证的治理流程”。〔18〕王雨磊:《数字下乡:农村精准扶贫中的技术治理》,《社会学研究》2016 年第6 期。信息技术如同助燃剂,助推这一治理程式和流程的跨越式发展,在治理思维、机制、效率等环节拉动了治理术的历史性进步,深刻形塑了犯罪治理的发展方向。信息技术不单纯是社会治理的工具,还成为整个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给犯罪治理注入了计算机逻辑、互联网思维、大数据基因,通过数据监控设计出更为隐秘的权力运行机制,算法权力夯实了技术理性对高危个体及犯罪行为的社会控制,固化了哈贝马斯所强调的“隐形的意识形态”〔19〕[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 年版,第63 页。。

技术治理既是犯罪治理在信息社会的新发展,也是综合治理总体政策在数字文明时代的具体展开。“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治理理论经历了从‘计划管理’到‘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的三次重大理论飞跃。”〔20〕张来明、李建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理的理论、制度与实践创新》,《改革》2017 年第7 期。随着“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21〕渠敬东等:《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 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 年第6 期。的转型,“技术治理成为社会治理领域改革和政策实践的主导逻辑”〔22〕黄晓春、嵇欣:《技术治理的极限及其超越》,《社会科学》2016 年第11 期。。综合治理总体政策离不开具体治理模式的推进和落实,信息技术创新实践也需一定理论框架予以回应,而原有犯罪治理框架又无法对之进行合理阐释。因此,技术治理不仅成为对犯罪治理创新实践进行研讨的理论框架与实现综合治理的基本路径,还构成探索新时代犯罪治理“中国经验”“中国模式”的理论 依据。

(二)技术治理的发展

技术治理最初表现为信息技术拉动下的犯罪治理分散式创新,即单项数据技术或人工智能系统被引入治理实践。历经多年的技术积淀和实践积累,在数据、算法、算力的合力下,运用大数据感知、解释、预测、控制社会成为常态,基于全样本分析的整体思维和以概率统计寻找重复出现犯罪规律的相关思维大行其道。各项信息技术之间的壁垒逐渐消融,各种技术的组合应用成为趋势,智能互联、人机共处的数字生态浮出水面。如今,各种分散式创新纷纷汇聚于特定智能平台走向了系统性优化之道。

随着分散式创新升级为系统性优化,整体性的技术治理架构日渐成型。这种架构以“政务云”或“社会治理云”为一体化支撑,遵循“数据集成-风险预警-决策支持-指挥调度-共治服务”的平台治理流程,在平台集成运用上百种具体的智慧治理系统。技术治理的整个架构及具体应用的软硬件系统以采集和分析海量多维数据为主要工作,如果把技术治理架构比作智能机器,那么数据就是喂养、运维机器的原料或资源。技术治理通过智能机器监控、分析、利用数据,从“数据气息”中感知高危行为、预知高危人员、捕捉威胁行为、快速锁定危险目标、预测人身危险、精准评估风险等级、把握犯罪规律、助力智慧决策、优化治理布局,以清晰化治理、预测性治理、智能化治理实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的理想愿景。

(三)技术治理的本质

随着技术治理进入系统性优化的发展快车道,技术治理的技术化方法与综合治理的组织化体系呈现出双向“互嵌”、高度融合的治理态。技术方法通过综合治理的组织化体系实现,全景式数据监控的开展根植于政府和科技公司耦合成的治理体系。全景式监控社会是“通过政府和大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对我们生活细节的信息不间断地收集、追踪、储备和不停地运转分析的社会”〔23〕David L.,Electronic Eye:The Rise of Surveillance Society(Minnesota: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4),p.48.。“监控体系在逻辑构造上由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构成。两种逻辑进路形成了国家、商业组织与社会个体三方参与的权力关系。”〔24〕师索:《构造与博弈:互联网监控的权力关系解构》,《行政法学研究》2017 年第3 期。治理体系组织化的核心在于治理权力的分配,权力分配须遵循特定的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

基于政治逻辑,犯罪治理体系具有高度组织化特征,“这些组织体系包括党的四级政法委、五级综治委、五级维稳办和政府两院三部制的刑事司法系统构筑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25〕杨志云:《社会治安的政治定位与调控中的社会秩序——当代中国警务运行机理的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19 年第2 期。数据监控极大延伸了组织体系感知风险的触角,提升了科层制组织结构的治理能力。实施技术治理的组织体系如同一台巨大的智能机器。在数据输入端,借助互联网和物联网,实现对个人和社会数据的采集、清洗、更新;在数据处理环节,通过云计算和各类信息平台实现数据的存储、挖掘、流转、整合、分析;在数据输出端,按照治理需求输出数据分析结论,以此指引犯罪治理实践。

基于经济逻辑,科技资本在信息社会异军突起,在悄然间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话语权,科技资本利用民众的“数据劳动”成长为“数字监控”的掌控者,某些科技公司由此取得“数据寡头”地位。作为网络、信息、应用服务的提供商,科技资本通过“持续动员科学和技术进步及潜能,以创造未来的需求和消费作为研究和发展的导向”〔26〕[法]米歇尔 ·波德:《资本主义的历史(从1500 年到2010 年)》,郑方磊、任轶译,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8 页。,以智能机器崛起的方式推动了数据控制型社会的生成。鉴于科技资本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政府和企业由此缔结前所未有的深度协同合作关系。

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在技术治理中合二为一,政府和企业基于“代码-算法-模型-软件”进行数据监控,共同构成了技术系统、智能机器及服务器集群的掌控者,搭建起信息社会的综合治理组织体系。治理体系组织化与治理方法技术化的双向“互嵌”共同形塑着技术治理的发展方向,构成技术治理的本质属性。

三、技术治理的双重结构及两个面相

(一)技术治理的双重结构

在组织化与技术化的双向“互嵌”下,国家主义治理思想被植入数据主义的世界观,助推了预测式治理的勃兴;社群主义治理思想与数据正义的价值观相遇,促成了开放式治理的发展。技术治理呈现出二元并立的理论结构。

1.“国家主义-数据主义-预测式治理”的理论结构

国家主义治理思想源自霍布斯的国家主义法律观。“在国家主义影响下,新公共行政学派为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改革治理机构,支持国家对社会的干预,主张通过加强国家对行政系统的领导实现社会公平和民主行政,这是国家主义治理思想的体现。”〔27〕刘鹏、刘嘉:《非均衡治理模式:治理理论的西方流变及中国语境的本土化》,《中国行政管理》2019 年第1 期。我国国家治理就呈现出浓郁的“非均衡性治理模式”,即执政党和政府在治理结构中起核心作用,各类治理主体除分工不同和各有优势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是非对等的,功能也是非均衡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性来源于党和政府,对党和政府存在高度的制度依赖。〔28〕同前注。国家主义治理思想与综合治理的组织化体系高度契合,国家主义构成犯罪治理的理论渊源,技术治理充满了浓重的国家主义色彩,基于组织化调控的国家主义治理模式系技术治理的基本 底色。

随着现实世界被深刻数字化,数据主义的世界观随之兴起,这种世界观被自然地植入到国家主义治理思想,构成国家主义治理思想的底层思维。“数据主义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兴起而出现的一种哲学新主张。”〔29〕[美]史蒂夫·洛尔:《大数据主义》,胡小锐、朱胜超译,中信出版集团2015 年版,第13 页。“数据主义认为,宇宙由数据流组成,任何现象或实体的价值就在于对数据处理的贡献。”〔30〕[以色列]尤瓦尔 ·赫拉利:《未来简史——从智人到智神》,林俊宏译,中信出版集团2017 年版,第333 页。“数据主义是计算机技术与生物学两者结合的产物,它打破了有机、无机之间的鸿沟,将世界统一还原为数据世界。数据主义认为,人类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不同,无非是数据处理方式的不同,也就是不同的算法而已。”〔31〕同前注[10]。“生物即算法。每种动物都是各种算法的集合,是数百万年进化自然选择的结果。”〔32〕同前注[30],第287 页。在“代码—算法—架构—网络—终端”系统的“宰制”下,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式和治理体系被重塑,数据监控获得公共安全治理机构的高度认同,信息技术如甘霖般极速融入“平安建设”的 大地。

国家主义与数据主义的深度融合推动技术治理在追求效率的道路上不断精进,基于“让渡决策”的人工智能机器在犯罪治理中发挥着愈发显著的作用,基于公共安全威胁评分的高危人群识别、针对犯罪风险的精准防控等预测性治理手段备受重视。预测式治理遵循效率的逻辑,以全景式数据监控致力于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对治理能力的提升,以全能型政府建设追求更严密的社会控制和秩序的唯美主义。由此,基于大数据技术的预测式治理构成了技术治理的基本策略。

2.“社群主义-数据正义-开放式治理”的理论结构

在批判自由主义基础上形成的社群主义对治理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社群主义治理观核心在于追求社群基础上公共利益的充分提供,从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出发,鼓励公民对公共事务及政治生活的参与和投入。”〔33〕同前注[27]。国家主义和社群主义“都强调国家作为治理主体的积极核心作用,但二者在治理路径上有着本质差别。国家主义主张全体国民与国家治理主体之间通过共同约束实现治理,强调通过完善的官僚制度增强治理主体能力。而社群主义提倡的是社群精神,通过维护公民利益来实现国家与个人的互动相一致,强调集体权力有限的原则,要求政府服务于公民,追求公民权与公共利益,是一种以公民为中心的公共治理理念。”〔34〕同前注[27]。随着数据开放政府建设的加强,国家治理的信息交互机制愈发完善,治理权力从政府逐渐外溢至社会、民众。相对处于主流地位的国家主义,社群主义治理思想也有着坚实的理论生命力。

社群主义治理思想受信息技术的深刻影响,信息技术在社会治理中对个体具有显著的技术赋权功能,民众不仅享受到前所未有的大数据福祉,还借助互联网技术便利地参与到社会治理活动中。针对数据使用产生的不公平对待问题,社群主义与一种新型正义观念——数据正义——形成了深度融合。基于对数据使用如何趋向公平正义的思考,现实主义正义观在信息社会的发展促成了“数据”和“正义”两个主题的交汇,催生出“立足社会和政治正义准则高度的,探讨个人数据如何被公平使用的”〔35〕Richard Heeks and Jaco Renken,“Data Justice for Development:What Would it Mean?” Information Development,no. 1(2008):90-102.数据正义价值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1 页。数据使用的正义观对于技术治理至关重要,人们因自身产生的数据而被监控、被分析和分类对待,为防范数据使用中的不公平对待,需以数据正义架构技术治理的价值体系。作为数据主义世界观的外化,技术治理自然也须遵循数据正义价值观的规诫。“在大数据浪潮下,‘促进发展的数据正义’成为亟待研讨的理论焦点,没有数据不能做出决策、采取行动,没有数据正义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发展公正。”〔37〕同前注[35]。数据正义是对数据主义世界观的反思与修正,要求以维护个人数据权利的方式保障数据监控的合法性,以社会参与防范技术治理陷入“数字利维坦”陷阱。在价值观层面上,社群主义与数据正义存在高度相通之处;在实现机制上,社会参与系社群主义和数据正义的共同 诉求。

社群主义和数据正义均重视将个体参与纳入信息化治理平台和治理机制中,通过犯罪地图公开、高危罪犯信息曝光等机制开展被害预防,缩短控制中心到防控终端的距离,以服务型政府建设倡导大数据的社会共享。如犯罪地图线上公开在英美等国有近二十年的丰富实践,居民登录Crime Reports(美国)、Police.uk(英国)等网站可查询各区域、各时段的犯罪数量、类型、地点等信息;〔38〕单勇:《犯罪地图的公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 年第3 期。在移动互联网时代,SpotCrime 手机APP 成为广受欢迎的公共安全数据查询软件。社群主义思想重视个人理性选择和集体协商共治在犯罪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数据正义理念要求技术治理在开展数据监控时不仅应取得法律授权、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形式的合法性;更注重保障公众对技术治理的知情、参与、监督,拥有实质的合法性。在社群主义和数据正义的共同指引下,技术治理因循参与的逻辑,倡导基于社会参与的开放式治理策略。

可见,技术治理兼具“国家主义-数据主义-预测式治理”与“社群主义-数据正义-开放式治理”的双重理论结构。虽然两种理论结构在治理思想上存在一定抵牾之处,在实践中存在显或隐、强或弱之别;但二者共存于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并分别展露出技术治理的两个不同面相。

(二)技术治理的两个面相

1.治理权力随数据监控走向集中

“国家主义-数据主义-预测式治理”理论结构呈现出治理权力随数据监控走向集中的治理态。早在互联网萌芽阶段,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 ·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一书中指出:“未来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是网络,谁控制了网络,控制了网上资源,谁就是未来世界的主人。”〔39〕[美]阿尔文·托夫勒:《权力的转移》,刘红等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年版,第269 页。随着大数据的加速发展,所有数字化的东西都将汇合,个人和社会数据汇聚于数据监控背后的中央处理器。“用向心力来形容现在网络的发展再适合不过了,这股向心力将我们重新引向大型的中央信息源。”〔40〕[美]尼古拉斯·卡尔:《数字乌托邦》,姜忠伟译,中信出版社2018 年版,第78-80 页。大数据和机器智能的发展使“机器”能准确了解社会的每一个细节,具有最强大智能的机器不是哪一个具体的机器人,而是超级数据中心后面几十万、上百万的服务器集群。掌控这个集群的人实际上掌控社会发生的一切。〔41〕吴军:《大数据、机器智能和未来社会的图景》,《文化纵横》2015 年第2 期。技术平台在形成后会产生权力的固化效应,“信息权力从无权者流向有权者”〔42〕[英]维克托 ·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袁杰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年版,第128-134 页。。政府和科技公司通过组织最优秀的程序员编写程序、采集和处理各类数据、设计复杂精妙的算法,以技术之网将社会生活不断编程,持续増进智能机器覆盖的广度、深度、精度。“大数据的发展将使政府变得越来越不透明,甚至连它不透明这个事实都变得不透明。”〔43〕同前注[6]。

在过度互联的信息时代,相对数据掌控者,个体的原子化趋势愈发明显,“当我们越来越了解世界,而世界也越来越了解我们时,这个社会将如何运转?”〔44〕[美]迈克尔·林奇:《失控的真相》,赵亚男译,中信出版集团2017 年版,第6 页。随着“说服计算”〔45〕Debashis Saha and Amitava Mukherjee,“Pervasive Computing:A Paradigm for the 21st Century,” Computer,no. 3 (2003):25-31.流行,个体被看透地越多,个人的选择就越不可能是自由的。大数据技术的全面渗透使个体生活留下不可隐藏的“数字印记”,个人信息无时无刻地处于智能机器洞察下,“零隐私社会”的未来图景令人忧心忡忡,隐私弱化及数据被滥用的法律风险居高不下。“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表面上看扩大了平等与自由,事实上是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分层。个人与大数据掌控者之间的力量悬殊越来越明显,个人越来越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46〕《郑戈谈个人隐私与大数据:整个现代法律体系都在受大数据冲击》,澎湃新闻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 forward_1737936?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最后访问日期:2017 年7 月23 日。数字鸿沟催生出新的社会鸿沟,“透明的个人与幽暗的数据掌控者”〔47〕同前注[6]。的社会分层在所难免。全景式监控带来了社会安全的极大改善,但“数字利维坦”的威胁逐渐凸显,成为技术治理面临的最大“灰犀牛”。如果说治理权力走向集中是国家主义治理思想和预测式治理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那么制约治理权力则成为防范“灰犀牛”风险的必然选择。

2.技术赋权助力公众参与

“社群主义-数据正义-开放式治理”的理论结构通过技术赋权为权力制衡提供了解决思路。面对“数字利维坦”的威胁,人类如何不被技术异化议题成为理论热点。哲学家安德鲁 ·芬伯格认为,“技术发展有社会建构的成分,技术之路是‘待确定的’,社会的总体设计决定了技术设计的方向。”〔48〕[美]安德鲁·芬伯格:《可选择的现代性》,陆俊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4 页。在法治社会,法律之道即为信息时代的人类生存之道。“从根本上说,科学技术并非极权的帮凶,而是解放性的力量。”〔49〕同前注[14]。信息技术具有显著的赋权功能。“技术赋权是技术给用户、开发者和投资者带来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发展机遇,如能降低服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便利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推动政府的民主化、增进社会福祉等。”〔50〕张丙宣:《政府的技术治理逻辑》,《自然辩证法通讯》2018 年第5 期。面对数据监控,技术赋权的典型表现莫过于数据正义思潮与数据权利法律保护的兴起。数据权利是个人因数据被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个体采集、使用时所享有的利益。囿于法律相对滞后,具体数据权利的法律意义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从法律意义上看,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要求监控的数据使用规则符合数据正义的基本理念,遵循数据使用可见性和技术事先约定原则,反对数据使用的不公平对待。

数据权利保护既是社群主义治理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表现,也是公众参与技术治理的保障机制。这种方式既要求数据监控以民众的支持、参与、监督为基础,以开放式治理落实公众参与;也鼓励通过行使数据权利制约技术治理权力的不当扩张,限制某些监控技术的使用。2019 年5 月,美国旧金山市出于保护隐私、制衡监控的考虑,禁止人脸识别技术在政府部门使用,成为全球首个对人脸识别技术说不的城市。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形态从侧重于‘以政府为中心’的1.0,经历侧重于‘以国民为中心’的2.0,正步入侧重于‘以每个人为中心’的3.0。”〔51〕陈潭等:《大数据时代的国家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57 页。政府3.0 时代的核心思想系主动公开和共享信息,保障国民的主动参与,注重沟通与合作。〔52〕同前注,第62 页。因此,技术治理不同技术统治,技术应回归至“以每个人为中心”的治理本质。

实际上,技术治理的两个面相存在明显的非均衡性,权力集中的面相更为昭彰,公众参与的面相尤甚薄弱。全景式数据监控的扩张是技术治理非均衡发展的典型表现,技术治理存在的种种异化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可归因于这种非均衡发展。从技术治理的双重结构和两个面相看,对技术治理异化问题域的反思,可转换思路从应对技术治理的非均衡发展入手。

四、技术治理非均衡发展的应对思考

两种理论结构的“一显一隐”和两个面相的“一强一弱”形塑出技术治理的非均衡发展状态,因而追求均衡发展有待于彰显隐性的理论结构与强化孱弱的治理面相。具体而言,这种理论回应离不开对技术治理的前提性、系统性、结构性及合法性思考。

(一)前提性思考:有限的数据监控与无穷的集体智慧

数据主义是数据监控扩张的理论基础,对大数据技术过度崇拜易陷入“唯数据主义”误区,技术治理的非均衡发展在观念上就源于对“唯数据主义”的过度迷信。唯数据主义认为,只要有足够多的数据,世界的一切秘密都会显现在人类面前,数据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唯一钥匙,从而对数据产生崇拜。〔53〕刘永谋、兰立山:《大数据技术与技治主义》,《晋阳学刊》2018 年第2 期。甚至有观点主张,大数据及智能机器崛起将导致“理论的终结”。实际上,大数据分析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微观业务的执行层面,即在特定环境和限制条件下基于精细数据解决犯罪治理的具体问题。大数据的分析结果是解释性和预测性的,并非是控制性、绝对性的。此前关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是否可以重振计划经济”的争论,长江商学院许成钢教授对此给出否定回答。他指出,数据可分为硬数据和软数据,硬数据是可以度量、可以传递的数据;软数据是不能度量、无法传递、无法处理的数据。识别可分为冷识别和热识别,冷识别是智能机器能够识别的,热识别是人带着感情的识别。软数据和热识别从技术上无法为AI 所涵盖,人类智能中的直觉和心理感知是AI 无法替 代的。〔54〕许成钢:《大数据从市场上来,如果把市场消灭了,数据没有了》,澎湃新闻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804344,最后访问日期:2017 年11 月11 日。

数据监控并非无所不能,简单粗暴的相关性计算、超级复杂的精妙算法不能替代对数据背后意义的理论思考。大数据分析不适用于综合性判断、战略性决断和全局性决策。“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应该避免陷入计算机模拟的风险与陷阱之中”,〔55〕Fogu C.,“Digitalizing Historical Consciousness,” History and Theory,no. 2(2009):103-121.“运用技术预测重大社会和政治影响时必须慎重。”〔56〕Ekbia H.,Mattioli M. and Kouper I et al.,“Big Data, Bigger Dilemmas:A Critical Review,” 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for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no. 8(2015):1523-1545.大数据分析更不能取代理论、经验及价值观念,在没有理论假设的支持下,仅凭大数据分析恐怕无法看透数据的本质。“托马斯 ·库恩认为,数据总是‘充满理论’,理论在数据中无处不在。”〔57〕同前注[44],第190 页。由此,必须承认数据监控的有限性,数据监控及分析须臾离不开犯罪学理论的支持。

在算法时代,不仅理论没有被终结,而且人类的主体性在治理实践中也必须被坚持。相对有限的数据监控,人类集体智慧的潜力可谓无穷尽。为了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犯罪治理,这不仅是意识形态上的要求,更是犯罪治理实现社会效果的基本保障。“枫桥经验”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就是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自治。不能把犯罪治理过度简化为一个线性函数,即只要将信息技术引入治理科层结构中,就能通过数据监控的方式实现长治久安。集体智慧的无穷性源自人类思维能力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集体智慧源自万千个体思维的涓涓细流,信息技术恐怕永远都不能替代人的思维。“人类的思维能力、大框架的模式识别和最复杂程度的沟通是认知领域中人类的优势,且未来一些时间还将继续保持这种优势。”〔58〕[美]埃里克 ·布莱恩约弗森、安德鲁 ·麦卡菲:《第二次机器革命》,蒋永军译,中信出版社2014 年版,第221 页。面对数据监控的有限性,如何将具有无限可能的集体智慧融入技术应用成为实现技术治理均衡发展的基本前提。

(二)系统性思考:从集中式控制到分布式治理

集体智慧的发挥与分布式治理策略存在高度契合,但与集中式控制则存在一定距离。从系统论看,传统自上而下的集中式犯罪控制主要适用于低复杂度、高同质度、一元化、单向度的社会系统,针对现实社会的街面犯罪开展治理。在数字文明时代,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度呈爆增态势,犯罪在物理空间逐步下降,而在网络空间花样翻新、大肆蔓延,源自网络灰黑产业的涉网络犯罪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犯罪类型;盗窃等案件持续下降,而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案件愈演愈烈。集中式控制对涉网络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疲态尽显。尽管由大数据技术搭建的人工智能系统强化了集中式控制,但囿于数据监控的有限性,寄希望于人工智能及时回应和解决地方性的具体犯罪问题恐怕未必能实现理想的治理效果。

技术治理不能丧失对复杂社会的敬畏,不能以大数据技术简单化约复杂社会,更不能用事后的回应性执法替代以保护潜在被害人为形式的犯罪预防。“执法者一直混淆且将执法等同于减少犯罪,这可能是对税款的最大浪费,并错过保护潜在被害人使其免受伤害的机会,执法和减少犯罪不一样。人们通常相信更多的执法能够带来更大的安全。”〔59〕[加拿大]欧文 ·沃勒:《智慧的犯罪控制:共建安全未来的指南》,吕岩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年版,第24 页。“治理的本质在于主体的博弈和互动过程,达成主体之间的共识和有序,而不是博弈的形式与技术。”〔60〕张现洪:《技术治理与治理技术的悖论与迷思》,《浙江学刊》2019 年第1 期。技术治理必须回归治理的本质,将治理权力从政府外溢至公众,以丰富多样的信息技术为公众参与技术治理提供有效实现机制,以法治方式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制约数据监控的扩张,为公众参与技术治理提供法治依据,以集体智慧的发挥促进治理主体的互动,以自治和德治方式凝结社会各界的治理共识,从而向分布式治理策略回归。

技术治理的合法性不只取决于治理绩效,不能仅构筑于技术和资本之上,而应根植于公众的有效参与和真心支持。作为公众参与技术治理的有效形式,分布式治理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社会属性,主要依靠地方性知识和集体智慧,针对地方性特有犯罪问题,以信息技术引导、鼓励公众参与犯罪治理的策略。作为智慧的犯罪控制,分布式治理注重社会的多样性,重视以数据开放、信息共享、众包、在线讨论、公众自治等形式发挥公众在被害预防中的集体智慧。在扁平化和多中心的信息社会,技术治理系统不仅表现为自上而下的集中式控制,还具有分布式治理的特质。囿于集中式控制有时力有未逮,分布式治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从集中式控制向分布式治理转型构成了技术治理的发展战略。

(三)结构性思考:以数据开放助力技术治理的公众参与

“开放,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一股不折不扣的浩荡风潮。”〔61〕涂子沛:《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193 页。如果说集中式控制在实践中更多呈现出封闭式的治理结构,那么分布式治理在政府3.0 时代则要求以开放式结构促进公众参与技术治理。当前,信息技术的精妙复杂程度早已超出了公众的一般理解,公众参与技术治理实际存在很大的技术门槛。对此,数据开放成为了实现分布式治理的基本前提,从封闭到开放、从专属到合作的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打通社会参与的信息入口。数据开放与以往的信息公开不同。“信息公开旨在信息的公示,对应公众的知情权。对数据开放而言,知情只是第一步。数据开放的终极目标在于利用,更多对应的是公众的参与权及开放、利用数据之后实际获得的表达权和监督权。”〔62〕张毅菁:《从信息公开到数据开放的全球实践》,《情报杂志》2014 年第10 期。只有在数据开放与公众参与的前提下,数据监控等技术才能真正促进社会进步、趋向社会正义。基于全景监控的绝对确定性实际是无法实现的,技术治理不能陷入技术万能论和“数字利维坦”误区,应摒弃政府治理的全能主义和包办主义。个体不能被信息技术物化和异化,民众的主体性更不能被集中式控制边缘化。

在数据开放浪潮下,信息技术为社会公众参与技术治理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多元渠道及便捷化的交互方式,分布式治理表现为一种开放式的治理策略。近年来兴起的“网络枫桥经验”成为依靠群众、发挥民智参与社会治理的典范。阿里集团在网购平台设置网民评议机制,发动和依靠群众化解线上消费纠纷,成为全民共治网络社会纠纷的有益探索;各地政府纷纷探索基于微信公众号、手机APP 的政务云平台,以形式多样的交互机制反映民意、汇聚民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此,完全有理由从社会治理向犯罪治理更进一步,打通数据监控的信息入口,为公众开展被害预防提供数据支持。在国外实践多年的公共安全地图公开制度值得借鉴。所谓一图胜千言,一目了然。“在地理信息系统支持下,公共安全地图的公开以数据共享、数据制衡形式打通了社会参与的‘信息入口’,以可视化、交互式、精准性方式指引公民安全生活。”〔63〕单勇:《城市公共安全的开放式治理——从公共安全地图公开出发》,《中国行政管理》2018 年第5 期。犯罪地点及时间信息并非国家秘密,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中均有记录,只不过未被转化为结构化数据并录入地图。可以说,公共安全地图的公开是公众参与技术治理从形式参与走向实质参与、从间接参与走向直接参与、从被动参与走向主动参与的关键环节。

(四)合法性思考:数据监控扩张与数据权利保护的法律平衡

基于数据正义理念,数据监控对个人数据的采集、利用实质是个人让渡部分数据权利和国家交换自由、安全和秩序,个人数据的让渡范围、授权程序、使用规则及救济机制应遵循法治之道。“个人数据保护,是为人类进入信息社会所做的制度准备中最重要的一环,是信息社会的必要法治基础之一,是信息社会的文明基石,构建人权的新起点。”〔64〕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83 页。数据权利保护成为制约数据监控扩张的法治屏障。

从内容上看,数据权利是个人对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保存权、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被遗忘权等的权利集合。鉴于技术发展与社会规则、伦理道德之间存在一定的制度滞差、文化滞差,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法律意义往往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探究这种法律意义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谓至关重要。作为一种积极权利,数据权利既要求数据监控等活动的开展必须被法律法规事先规定,数据监控的各种探索实践必须于法有据且遵循法定程序;还要求数据监控对个人数据的利用及其监管流程对于社会公众必须是可以预见的,“代码-算法-软件”所搭建的智能机器运行机制对于社会公众不能处于黑箱状态,哪类群体更易被数据监控的理由亦不能秘而不宣。作为一种消极权利,数据权利反对数据使用中的不公平对待、数据被不当利用、计算机官僚主义等数据异化现象,并为数据保管者设置特定的保管义务及违反保管义务的法律责任。如相关数据保管机构对未成年人数据、社交数据、人体生物学数据、医疗数据、财务数据等的保管一旦出现泄露、滥用情况,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前述集体智慧的发挥、分布式治理的实现、公众的有效参与均离不开以数据正义为理念、以数据权利为内核的数据法律体系保障,数据法对数据监控扩张与数据权利保护的总体性平衡构成了技术治理均衡发展的法律框架。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出台,个人数据权利的法律保障将日臻完善,数据监控的使用规则逐渐清晰可见,技术治理从安全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移亦将逐步实现。

猜你喜欢
犯罪监控
公园里的犯罪
The Great Barrier Reef shows coral comeback
你被监控了吗?
Televisions
Zabbix在ATS系统集中监控中的应用
立体化监控在广东省路网监控中的应用
环境犯罪的崛起
PDCA循环法在多重耐药菌感染监控中的应用
科学训练监控新趋势——适时监控
“犯罪”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