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行政法回应

2020-03-13 23:16张子涵
人物画报 2020年30期
关键词:行政法民法典

摘  要:2020年5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一部将各民法部门法进行总结发展的重要法典,从此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出台使得我国公私法律更加完善,公私法律共同支撑国家和社会治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朝纵深发展。私法的完善是我国社会的巨大进步,而公法在私法的进步中如何发展则是我们在民法典时代亟需找寻的答案,而行政法则作为公法的主要载体承担着控制私法的功能。

关键词:民法典;行政法;公私法

民法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规定民事主体的各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现代社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私法领域最为基础、重要的法律。本文通过分析民法典中的行政法体现,进而总结民法典时代下,行政法作为公法的代表如何回应民法典,以及为如何将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和管理的标准尺度提出法理建议。

一、行政法和民法典之间的关系

从古罗马时代开始,社会逐渐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由此法律也随之发展出公法和私法。公法规定社会公共规范,规制国家有序发展,私法则规定公民规范,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关系来调整社会利益。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诉讼法和行政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私法的主要体现就是民法和商法。我国是民法法系国家,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私法主要指民法,而公法主要指行政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

需要我们认识到的是,虽然私法高度发展,但是公法对于私法的干预仍然是国家的主要政策,也是世界发展的主流。我国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阶段决定了公法对于私法的干预是必然存在的,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仍需要我们进行不断的研究探索。

二、行政法和民法典的特点

行政活动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实时性、多变性的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非平等的行政行为关系的法律。因此,同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的特点。行政法和民法典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典调整范围与行政法不同。同行政法相比,民法典调整的范围较小,仅涉及到平等民事主体时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不仅仅是行政主体之间内部的各类法律关系,也同时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各类法律关系,范围涵盖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2.民法典调整的内容与行政法不同。同行政法相比,民法典调整的内容是平等主体民事主体的权利,而行政法主要是规定人的行为。因此,从此种意义来说,民法典的可变动性要低于行政法,这也是为什么行政法修改变动要快于民法典的颁布施行的症结所在。

三、民法典时代的行政法体现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在,公法干预私法是必然存在的,而在民法典时代下,行政法如何适应民法的进一步完善需要我们进行不断的论证思考,首先我们需要认清民法典中存在的行政法规范法条。

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不管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会涉及到私法上的利益,因此将行政法规范纳入到民法典中也是为了将权力纳入到制度的笼子。我们要正确的看待民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不能认为其是公权力介入控制私法的体现,而应将其看作是私法发展的必须经历的过程和体现。

四、民法典时代的行政法回应

1.在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完善、细化民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

将行政法规范纳入到民法典中只是粗略的规定,并不是系统性的规定,因此实施好民法典,仍需要在行政法和民法典的衔接点做足文章。民法典留下的立法接口仍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完善来同民法典协调。已经颁布的条款为行政法提供了立法空间,需要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但是如果行政法没有及时协调,那么对于民法典的实施会有很大的影响。

2.对于原则性规定,行政法应当主动调整

民法典中除了具体的行政法规范,其也存在很多原则性规定。例如,政府应当为物权登记等提供便利;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等等,这类原则性的规定与具体的行政法规范不同,规定的更为抽象,其调整的范围也更大,行政法不能被动地作为私法法典的应对回应,也应当在适时的时候主动细化原则规定,对于行政法中违背民法典规定的法规,应当修正废止;而对于原则性的行政法规范,应当在行政法中得以细化体现。

3.行政法与民法典应当互相协调

在民法典时代下,行政法和民法典应当协同发力,共同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仅是民法典的任务,应该是民法典、行政法等其他公私法想交合的互相作用下得到的,仅依靠单一的法律法规简直是天方夜谭,因此必须多方协同发力,共同促使同一目标的实现。

4.行政主体应抓住契机,加速法治政府建設

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和公民利益的维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法治政法建设过程中,行政主体充当两方面的角色:一方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为民事主体,应当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其职责和义务,因此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行政权力。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民法典作为行政活动的标准尺度,维护民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增强政府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快速建设。

五、对行政法和民法典相冲突问题的建议措施

行政法作为公法,其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关于行政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法典作为私法,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是限制,民法是自由、自治,不管是从立法目的,还是从立法效果来说,公法和私法(行政法和民法典)之间都可以说是“水火不容”,因此出现冲突和对立是必然的,那么如何去协调平衡这种冲突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点入手:

1.民法上的权利和行为的效力必须在行政法允许的范畴内实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当法律没有规定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其它法律对于民事关系有特殊规定则依照其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这些法律条文中的“法律”不单指民法典,而是指包含公私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所有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都应该在行政法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如果有与行政法相冲突的民事权利或者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不具备有效性。

2.推动公法标准的确立,与私法相衔接。民法典时代下,公法的基本标准的确立应被认定为具有积极意义,将一个完整的、可遵循的公法标准与私法规范相互衔接,在推动行政行为发生的前提下注意维护个人利益的维护,这才是面对行政法和民法冲突时最优选择。

结语

自由、自治从古至今都是民法的原则,但在任何一个法律健全的国家,民法典的施行必须建立在宪法和其它基本法律的框架内,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公法系统都是控制民事行为、评价民事行为的重要标尺。从这一角度来讲,民法典的施行必须有行政法的介入,民法典需要行政法来进行调节、制约,才能保证其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运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到民事法律行为中变得越来越普遍,行政行为涉及到个人利益也成为了常态,因此行政法也需要与民法典相协调,才能更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法和民法典的关系,更多的是和谐一致的关系。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在二者相交叉领域由互相协调和合作。可以预见到,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如何在司法和实践中协调行政法和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和冲突将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以上。

参考文献:

[1]程琥.民法典时代的行政法:挑战与回应[J].中国法律评论,2020(04):170-177.

[2]章志遠.行政法治视野中的民法典[J].行政法学研究,2021(01):42-52.

[3]章志远.民法典编纂对行政法法典化的三重启示[J].特区实践与理论,2020(05):24-29.

作者简介:张子涵(1995.6—),男,河北省承德市人,贵阳市花溪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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