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2020-03-12 10:47何桂仪
新丝路(下旬) 2020年2期
关键词:对策

何桂仪

摘 要: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民事法律规范得以有效优化,然而依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若这一问题未得以有效改善,久而久之则积压大量的社会问题,导致群众失去对政府机构的信任,未被责罚的责任人气焰更加嚣张。所以,本研究探寻民事执行难原因,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以此来强化民事执行机构专业素养。

关键词:民事执行;原因;对策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成为了阻碍司法改革的绊脚石,有的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却并未真正执行,越来越多的法律文书成为了“法律白条”,司法失去了权威,从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民事执行机构应积极探讨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有效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强大的震慑。

一、民事执行难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不健全

針对民事强制执行有关的法律,只有《民事诉讼法》[1]执行规定中三十五条有所提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执行工作有关的司法解释,由于其只是对法律进行弥补与说明,无法补充法律空白。审判制度与执行制度不管是性质方面还是价值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将两者融合在同一部民事诉讼法中,往往会造成人们出现民事执行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一部分的错误认识。

2.执行队伍质弱

目前,各级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设置有执行局或执行庭。从实践中看来,这种模式未能较好地应对数量庞大的执行工作,往往出现以下几点问题:其一执行机构职能往往比较单一,未建立先进且全面的执行体系;其二执行权利混淆,执行局内部的不同部门存在职能重复甚至一致现象,造成人力与物力的大量浪费;其三上下级法院关于执行方面监督不到位,也未进行有效的学习与经验交流。同时,执行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强。对于民事判决执行人员而言,应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优良的思想品质、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学科知识高度融合等素质。随着执行工作日益艰巨,对人员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实践中执行人员同标准要求之间差距较大。

3.社会诚信体系缺失

目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处于初期阶段,有的失信惩戒机制并未完善,对于不诚信的行为尚未形成强大的道德压力。在如此社会背景下,大量被执行人不重视自己的失信行为,成为老赖。这些老赖对于自己“拒执”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诚信意识匮乏。针对这一行为,社会往往持容忍态度,反而使得“拒执”行为更加嚣张,不利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分析

1.健全执行立法体系

首先,完善与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颁布的《民事诉讼法》[2]中没有具体地阐述与讲解执行的定义、理论与解决方法等,均停留于表面,实践性较低。因此,这一法律文献应进一步细化与补充,才能确保执行具有权威性与可操作性,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民事执行立法体系,对司法实践活动予以有效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便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以此来有效避免了因执行程序不健全而引起实践性的难题。其次,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不仅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而且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一方面,《民事强制执行法》[3]可进一步对执行机构的职能予以明确划分,强化各部门干警的专业素养,并配以相关激励方案,使得执行干警提高参与工作的积极性,重视执行工作。另一方面,《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广泛收集社会意见,加大打击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例如适当延长司法拘留期限,使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大于实际得益,受到震慑。

2.建立高效的执行机构

(1)加快执行机构改革。第一,合理配置更多人员,设置一定数量的分支网点。对执行机构进行划分的时候,应与基层派出法庭加强联系,且与地方政府进行合作,确保其数量在合理范围内。在执行机构等级上看,通常在人员配置上应该满足其等级,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有效落实。第二,分支执行网点人员配置需要简约灵活。具体落实到分工上,执行员与书记员的配置比例一般情况按照1:1来安排,对于案件数量比较大的地区,部分执行员配置1.5个到2个书记员协助,形成团队小组合作机制。对于部分执行难度大的案件,请求派出法庭驻点法警、辅警或者执行局调动人员支援,减少大量干警长期外驻。

(2)完善执行体制改革。目前普遍存在按照被执行人居住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等情况分派案件到各驻点执行员办理,执行局主要负责统一立案、办理中心辖区的执行案件、监督各派出机构与统筹数据等,相对而言执行局的办案人员比较集中,但处理案件的人均数量不高,导致派出机构工作压力过大,不利于高效执行。通过执行体制的改革,在执行局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并开设多个快速执行小组,在立案后统一制作相应文书,查询与分析被执行人财产,把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简单案件由快速执行小组处理并结案,繁杂案件再分派各驻点执行员办理,优化执行体制,提高办案效率。

(3)强化执行规范。第一,应转变以往消极怠工的现象,不断完善执行统计机制,从结构特征与实际状况出发,形成完善的执行考评体系。各级法院应立足于自身实际,确定统一的标准,并对有关执行制度予以及时调整和补充,从而可以全面了解实际工作开展状况,确保结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全国法院的权威性,实现公信力的增强。例如,建立24小时值班的“执行110”机制,设立统一的举报热线号码,向申请执行人宣传,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扣,承诺申请人一旦提供被执行人在管辖范围内的具体行踪及财产线索,不论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立即出警执行。第二,制定执行权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并真正落到实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执行流程予以相对应的调整。执行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应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对于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需要及时开展深入的调查工作。加强执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对核心环节给予高度重视,强化执行水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第三,要严格开展对执行环节的管控工作,让执行工作得到科学约束。对于查封、扣押、拘留等关键执行环节,应该从实际状况出发,运用合理措施进行处理,并在执行过程中安排人员进行监督。当然也要积极征询广大群众的意见与建议,不断对举报渠道进行拓展,并严厉处罚违法人员。

3.建设诚信社会

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体系,且全民具有较强的信用意识。对于此,我们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大力构建诚信社会。其一,建立严格财产登记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体系。在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登记时,社会大众应积极履行如实登记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同时严格监管企业与个人的银行账户。其二,设立不良信用档案。我国应对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银行等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形式大数据报告,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记录体系。其三,完善惩罚措施。对于失信行为,应当从源头上予以抑制,促使失信人员真正意识到失信的代价,警醒他人。例如,可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罚措施。其四,对于拒不执行的债务人,可对其进行舆论打击。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平台将其信息予以公开,对其造成强烈心理负担,并鼓励社会大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对其进行拘留。

三、结语

对于民事执行难问题解决而言,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并不是依赖法院便可真正解决的,需加快政治文明、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我们不仅要真正意识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紧迫性,而且还应清楚地意识到其复杂性与长期性,循序渐进、攻坚克难,争取尽早解决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彭瑾.民事执行和解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河北农机,2019(10):114-115

[2]潘亚楠.浅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J].法制博览,2019(22):98-99

[3]栗恒.民事执行的困境及完善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8(15):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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