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要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其法理依据就在于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制度本身的中立性,这就决定了用制度来制约权力。如何更好的规范监督权力呢?这就需要制约权力的制度本身具有科学性,严格依据程序来制约权力,准确把握“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党员干部自身提升党性修养,自觉把权力圈进制度的笼子里。
关键词:权力;制度;笼子;制约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强调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就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实质就是依法用权、依法治权。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经过全党共同努力,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逐渐形成,大多数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常态,然而也有少数领导干部在决策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治思维,不能够合法的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近日的一则新闻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这个话题的关注:为了打好“吃喝歼灭战”,河北省无极县纪委监委有关人员起草了《关于集中整治违规吃喝问题的通知》,《通知》表明此次行动“对个人用私款聚餐的也要进行倒查”,具体查清谁组织的、与谁吃饭、在哪吃的、为什么吃等等,深挖背后是否存在小团伙、小圈子、拉帮结派现象。”并规定党员干部有“10种饭店不能去”等,受到了广泛关注。对此,石家庄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上述做法和要求均没有上级政策依据,人民日报对此也进行了转发。“私款聚餐”到底违不违规?党员干部应该怎样聚餐?纪委监委又该秉持何种标准?这也拷问着如何正当合法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不侵犯公民的私权。
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法理依据
1.从权力的来源来看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权力机关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可见在我国,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所以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为了让权力更好的服务于人民,防止恣意滥用权力,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
2.从权力自身的特性来看
权力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在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以及管理学等学科中都会涉及到权力,就是国家权力。当然在法理学语境中,不同的学者对权力的定义也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认为权力就是一种能力或资格,即权力与做某件事的能力、资格联系在一起,具有对一定事物或一定行为的支配性。通俗的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此处的“权力”,指的是作为执政党及其政府以及各级官员手中拥有的公共权力,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是公权,而非私权。
权力具有法定性,即国家宪法、法律所明确规定权力的范围,除此之外再无别的权力;权力具有强制性,即对于权力的适用对象必须服从,不允许讨价还价,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权力具有稀缺性,权力不是人人都具有的,只有国家公职人员和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才享有,也以此能为权力的所有者带来交换利益。从以上权力的特點可以看出权力天然具有腐败的潜质。不受限制的权力具有无限扩张的特点,无论是掌握权力的个人,还是国家机关、政党,甚至于国家,如果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就必然造成权力的滥用,[1]孟德斯鸠也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故不变的一条经验”[2] 。可见,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是由权力自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3.从制度的中立性来看
习近平总书记把制度比喻成“笼子”,意在强调制度之“笼”对权力,尤其是对一切滥用的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制度具体指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制度是依据法定的程序,广泛的讨论、民主的征求意见,经过利益各方反复磋商最终形成的。制度的中立性是指制定的良好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程序,对所有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每一个人面前是平等的,同等情况会同等对待。正是因为制度的这个特性,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不让权力去恣意侵害他人。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路径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是一种束缚,也是一种保护。束缚之说很好理解,因为之所以要关住权力,并不是要让权力在笼子里僵死或“睡大觉”,而是要让权力在规定框架内恰如其分地、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为了让掌权之人更好地抵御外界不良风气诱惑,在用权时不专权、不越权、不谋私,不沦为“苍蝇”“老虎”,这岂非另一种形式的保护吗?[3]不让你滥用权力,因为你滥用权力的同时你是有风险的。所以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一方面限制了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我们广大的干部。
1.制定科学的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制度存在“科学”和“不科学”之分,不同的制度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也会导致不同的风气。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了几种“分粥原理”,最终得出由“负责分粥”和“监督分粥”的人最后端粥是最公平公正的制度安排。邓小平同志也曾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充分说明制度至关重要。当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主要是指科学的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切实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方面作了大量的努力,从顶层设计上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修订中央党内法规90余部,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党内的政治生态日益好转。反观河北省无极县纪委监委有关人员起草的《关于集中整治违规吃喝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关于倒查个人用私款聚餐的有关规定,既没有上级政策的依据,也不符合中国社会实际,这样的规章制度就缺乏科学性,同时也损害了权力所有人的工作积极性。
2.严格依据程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全面依法治国既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必经之路,没有程序合法就没有实体合法。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不敢“任性”、不能“任性”,当然也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制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党章、党纪的程序来制约权力。比如,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专门设置“监察程序”一章,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对权力进行监督也做到依程序进行,保护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部分基层执法执纪人员程序意识不强,在监督制约权力时违反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切实强化程序观念,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严格依据程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3.准确把握“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公权”与“私权”是法治社会中并存的一种现象,二者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彼此的边界和范围也不相同,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成为我党的奋斗目标,公民对权利的需求进一步凸显。公务员即是国家工作人员,享有公权力,同时也是普通公民,也享有私权利,在对其公权力进行制约时也不应侵犯其私权利。就以上述案例中官方干预私款聚餐、限制工作人员出入某些场所,难免会引发公权力插手私人领域的质疑。诚然,公职人员因掌管公权力不同于普通公民,其八小时以外的私人活动也可能会影响到公权力的正常使用,当公职人员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前者须作适当让渡,也是通行的政治原则,所以说监督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但如何做到“公私分明”——既做到监督的合理,又充分保障公职人员的私人权利,避免过度干预,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厘清私人聚餐中“私”与“公”的概念,比如,“查”主要应是“查看”,而不能是“查禁”,这就做到了对私人权利的尊重。这个案例也启示我们,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时也要准确把握“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4.补足党员干部的精神之钙
天下没有完美无缺的万能的制度,任何再好的制度都是有空子可钻的。制度最终能不能贯彻,能不能贯彻好,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贯彻制度的人本身有没有这种自觉性。如果每一个人都没有这种自觉性,都在想方设法钻制度的空子,在想方设法去腐蚀破坏这个制度,恐怕再好的制度都是很难防范的。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最理想的境界,就是让权力自己走进笼子里,而要实现这一目的,还得靠理想信念这个思想行动的“总开关”和“总闸门”。这就要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加强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做到慎独慎微慎初,自觉做到不想腐,自觉把自己的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意。但是“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4]而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所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也要依法依规。
参考文献:
[1]张铤.权力法治的内涵、价值逻辑与推进路径.宁夏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
[2]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154页
[3]李振南.“笼子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內蒙古日报,2015年9月7日
[4]习近平.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8年12月13日
作者简介:
司春霞(1979--)女,河南鄢陵人,法学硕士,中共重庆大渡口区委党校教师,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