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界定困难原因的探讨

2020-03-12 15:44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界定借款

(青岛大学法学院 山东 青岛 266071)

一、我国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界定困难的原因

(一)关于借贷时,是以何种名义来进行的

夫妻双方共同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很明确的是双方两人已经事先达成合意,夫妻双方共同去进行借贷行为,债权人可以明确得知该借款是借予夫妻双方的,在这一种情形下,《婚姻法》有着明确的规定,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即便是双方存在内部协议,但是也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当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夫妻任何一方没有拒绝偿还债务的权利,但是往往实践中,存在着一方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借贷,尤其是与自己的亲人或者朋友借钱时,以双方名义借钱时,债权人可能基于错误的认识,当主张权益时,会受到不知情的夫妻一方的阻隔,对追回自己的债权造成困难,同时对于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借款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存在着严重的困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夫妻一方以虚构双方债务的形式来转移财产

在夫妻离婚诉讼时,会突然多出不知名的债务,或者是数额较大的共同债务,在实践中,有的一方与他人协商借款,签订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偿还借款,或是虚构债务,骗取另一方的信任,导致承担了不该有的债务,而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这一类的债务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虽然债权人与一方非法串通,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但是在证据面前,就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一部分债务就会出现举证困难的问题,不好界定这是属于一方债务,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也会对司法审判工作带来负担,影响裁判的进行,如果支持了非法虚构债务的一方,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如果不支持,在证据面前又有碍公正裁判,所以这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归属另一复杂的问题。

(三)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后,对于借款的使用处分的判断

有的时候夫妻一方向他人借取财务时,可能只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但是在使用该借款时,有一部分是用于家庭生活的,但是,可能夫妻另一方并不知道该借款协议的存在,虽然我国《婚姻法》对于该类型的借款协议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债务可以通过有关法律进行解决。但此时却存在着夫妻内部债务归属问题的焦点,因为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结时,一方此时可能提出该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往往会对此加以反驳,就导致了该债务又会陷入到矛盾和纠纷之中,可能夫妻一方有着证据证明了该借款用于了家庭生活的共同必要开支,可是要让不知情的一方在此时承担债务,未免有些不公平,所以这种情况下又对于夫妻债务归属界定增加了困难性。

二、关于解决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债务分担的建议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之间,无论是与第三人的债务问题,还是夫妻内部的债务分担问题,总是存在着诸多的矛盾点,所以在实践中,想要更好的解决债务纠纷,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在夫妻双方期间把债务的分担解决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入手:一是在借款之时,加强证人的作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借款协议的签订往往就得到了证明,在解决纠纷之时,能够对于纠纷的解决提供证明的作用,这样就相对减轻了各方的证明负担;二是增强对于借款协议的公正力度,当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之后,可以到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借款协议进行公正,明确借款协议上各个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能够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有效的公正作用,在有效的公正之下,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可以得到有效的提高,对于后续关于债务的归属界定有更好的帮助作用;三是可以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归属问题在法律上进一步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永远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如果能在法律上对于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手段,这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有着充分的保障,而且对于司法的审判提供了有利的支撑,对于夫妻的财产债务的解决提供了帮助。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相信每一对夫妻都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结合的,无论是夫妻之时,还是离婚之后,都能够朝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但是情理有情理的考量,法律有法律的规定,所以当问题矛盾,还有纠纷发生时,都需要面对,去解决,往往生活中还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情形,就像是本文关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界定困难原因的探讨一样,原因是复杂的,但问题解决的方法是多样的,所以当面对夫妻关于债务承担纠纷时,对于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有更好的认识,在解决纠纷时能够提供更有效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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