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00)
2017年6月12号,我国颁布了修订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影响。但仍有以下几方面需要讨论:第一,政府补助界定方面,对于同类型的政府补助,有的企业将其归为资产性政府补助而有的企业却将其归为收益性政府补助,所以应该对政府补助的分类明确到特定项目。第二,政府补助的初始确认方面,政府补助时点和入账金额的确认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一)政府补助界定存在的问题。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实务中区分困难。新修订准则虽然对资产性还是收益性的政府补助定义的很明确,但在实务中由于政府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准确划分补助类型,而政府补助又种类繁多,上市公司仍然很难对其正确归类。对于本质上相似的政府补助,每个上市公司都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归类,甚至为了使企业的业绩看起来更可观而刻意归到某个科目下,很大程度上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
(二)对暂时未收到政府批文的政府补助的时点确认问题。在实务中操作复杂使得关于政府补助的批文和资金最终下发的时间存在差异。政府严格审核满足条件的企业的申请通过后才批准发放政府补助,而财政清算中心直接将资金下发。这就造成了企业先拿到了钱而批文却迟迟没有下发。财务人员对入账时间是批文下放日还是收到补助日产生了分歧,对补助的收益期的确认也产生了困扰。
(三)对所附条件的政府补助的时点确认问题。有些政府补助会设置一些附加条件,像与技术开发相关的政府补助要经过验收,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才会发放,如果没有通过验收则企业返还补助款。但实际操作中,文件只是一个形式罢了,很少有企业真的会申请验收,而且政府部门一般不去验收或者即使验收也只是敷衍了事。对于企业来讲,虽然没有验收但是按惯例现在就可以确认,但是提前确认会使主观性太过强烈。但是如果每个环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那么政府补助真正下发到企业并起到一定作用的时间就会大大延长。
(四)政府补助入账金额如何确认的问题。如果企业获取的补助金属于货币性资产,则根据已收或应收的金额作为入账时候确认的金额;如果获取的补助金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则根据公允价值确认入账金额。特殊情况下,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不能对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时,反映它的价值就需要用名义金额且归入当期损益。用“一元”的名义将其体现在账面上可以有效防止企业遇到无法确认金额的政府补助时不记录而使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
(一)明确政府补助界定。企业可以依据本身项目的性质和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区分的关键点在于企业是形成了长期资产还是用其支付了费用。在政府相关文件中如果对具体的补助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则依照文件的规定进行分类;如果文件没有提及,但是拨付的政府补助构成企业长期资产的,则划分为资产性政府补助。实在难以区分的情况则依据准则将其划分为收益性政府补助。
(二)结合具体情况确认补助时点。在时点确认方面,企业应该在深入了解项目具体情况后做出综合判断,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及时研究实际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制定并下达相应的文件以解决此问题。
如果因为没有收到来自政府部门的批文而迟迟未作出会计确认的,理应在收到正式的批文后确认。若企业提前取得补助,有充分证据表明批文即将下发且满足确认条件的,收到补助款时就可以确认,但应该在附注中充分披露还未收到批文的补助项目(比如根据什么进行确认和预计何时取得批文),若尚未达到确认为政府补助的标准,则先通过“其他应付款”等项目进行归集,但是其内容和性质应该得到重视,等到相关文件发布后再把它转入政府补助进行核算。
至于如何把握附有条件的补助:若补助文件要求验收,在判断政府补助确认条件是否满足时,应观察历年来企业对于相似案例的处理标准并且参考与自己同行的别家企业的处理标准。为了取得确认补助的充分条件,企业应主动的向相关部门沟通。
(三)完善名义金额备查记录。第一种方法是,为保证和我国其他会计准则计量方式一致,政府补助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考虑选用公允价值估值技术,也就是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来估计价值。但是特定环境下政府补助利用估值技术来确认难度还是很大的,因为估值时,公司需要得到充分的数据和有效信息,可是政府补助的涵盖面广且经常是针对某一项目展开的,在同类市场上基本找不到有参考价值的信息,故成本法或者市场法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估值技术只在理论上行得通,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第二种方法是,仍然采用名义金额进行计量,但企业应该在备查账簿中记下企业将取得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
CAS16更清晰的划分了收入和政府补助的界限,完善了定义,实务中应依据本身项目的性质和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关于确认补助时点应结合具体情况,在入账金额方面,应完善名义金额备查记录。希望企业提高自觉性、政府部门细化法则、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等以期我国上市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法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