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蓉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在肆虐全国,对我国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不禁再次让人们回想到2003 年的“非典”时期。与SARS 病毒相比,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虽然致死率不高,但传染性极强,且具有较长潜伏期,增加了政府和社会各界控制疫情的难度。党和国家果断采取的人口流动管制措施和延长假期、推迟复工的政策都对管控疫情起到了巨大作用。此次疫情及其应对措施对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冲击影响大并且面广,我们不能低估其影响,从供需来看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需求侧主要表现在国内消费、投资需求和外贸出口的下降。人口流动下降使得原本处在黄金时期的消费服务行业营业活动骤然大幅缩减,人们恐慌的情绪也会抑制国内外投资需求,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已经引发其他国家对我国采取一定的人员和贸易进入限制,客观将会降低我国贸易出口需求。
供给侧方面则主要受人口流动管控以及延长假期、推迟复工、订单取消或预期减少,资金税费压力的影响。由于此次疫情的较强传染性和较长潜伏期,政府不得不提出交通管制和人员出行限制。在产业间高度关联的时代,管制、限流带来的运输成本上升和原材料短缺很快就会传导到下游,推迟复工也会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生产和营运成本,从而进一步推动物价上涨,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0 年1 月CPI 涨5.4%。
此次疫情及其应对措施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的负面冲击不亚于2003 年的“非典”,特别是对数量众多包括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旅游、交通运通、文化娱乐、制造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影响巨大。
第一,推高中小微企业营运成本,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成为经济增长保6% 的制约因素。疫情爆发以后,党和国家果断采取人口流动管制措施和延长假期、推迟复工的政策,据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2020 年1 月31 日全国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共发送旅客1375.5 万人次,比去年春运同日下降85.4%。但是,众多中小微企业面临春节之后不能正常复工和交通管制,进入2月以后部分企业虽然逐步复工,但很多采取在家办公等形式,生产经营很难进入正轨,这导致一方面是营业收入的锐减,另一方面是生产成本的增加。生产成本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劳动力工资成本升高。由于春节期间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因防止疫情扩散,延长了春节假期,企业必须根据带薪休假的要求发放企业员工工资。此外,中小微企业的员工均属于合同聘用制,受疫情延迟复工影响,很多企业招不到工人,导致复工率不足从而被迫提高工资招揽员工。二是原材料成本提高。由于人员封闭式管理和道路管制,员工、物资流动受限,企业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也许会舍近求远,面临更高的运输成本和商品提价风险。三是经济损失成本,疫情之后,人们减少餐饮、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和其他活动,直接导致企业亏损或倒闭。
第二,短期失业率大幅上升,影响社会经济稳定。我国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多,而且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具有劳动密集型和轻资产的特征,是吸纳就业的主要力量。由于交通限制和人员流动管制的原因,外地从业人员难以返工应聘,中小微企业也难以正常经营,短时间会带来失业率上升。
第三,贫困人数上升,政府扶贫攻坚压力陡增。2020 年中央发布一号文件:锁定脱贫和补短板两大任务。疫情的冲击之下,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员由于失业或暂时不能到岗,导致无法正常归还房贷、消费贷等,家庭容易陷入经济困难的困境,导致一方面政府扶贫攻坚的压力增大,另一方面间接影响金融等正常运转。
为了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特别是给中小微企业带来的冲击,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均出台了涉及交通运输、金融、财税以及社会保险用工等优惠政策,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各种优惠和便利措施,例如2 月6 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 号),规定了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收入,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交通运输部也规定2 月17 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如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纷纷出台了优惠政策,梳理归纳各地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给予补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基本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予补助;承担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地方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地方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房租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3.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一定比例给予电费补贴,地方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
1. 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3. 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地方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4.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 至6 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
5. 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
6.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 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1. 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2.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 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 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 个月。
3. 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1.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 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 的补贴;截至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 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2. 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 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3. 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保障物资供给。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给予稳岗返还。
5.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 元/ 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6. 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12345 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从以上优惠政策来看,各级政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及时高效的制定了涉及交通运输、金融、财税以及社会保险用工等,这些政策出台及时,针对性非常强,能够有效支持处于疫情舆情困境中的中小微企业。但从现有已经出台的政策分析,大多数政策都属于临时性应急性的短期优惠政策,疫情之后中小微企业仍然面临制度性障碍的限制。消除制度性障碍有利于激发中小微企业的的内在活力,发挥他们在吸纳就业、提供生活服务便利以及自己谋生纳税的重要作用。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关键是把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落实到位。但在经济下行阶段,希望通过减税来带动就业较为有限,因为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面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红包更倾向于守住资本,而不是投入要素和扩大生产经营。减税降费更多的作用在于实现保民生、稳增长。而消除对中小微企业的制度约束可以在现阶段激励小微企业如个体工商户扩大就业规模,获取更多的资金维持中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谓制约中小微企业的制度性障碍是指法律、融资、财税、中介社会服务等不能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甚至形成约束的状况。如何有选择地使用减税降费与消除制度约束两种政策组合,解决此次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负面经济冲击,恢复疫后经济发展,是提振我国中长期经济活力的关键。从“保就业”“保增长”的视角来看,财税改革可以保住人民基本生活,起到托底的作用,而消除制度壁垒则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内在经营动力,两种改革逻辑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因此我们按时间维度提出短期政策目标(一年以内)和中长期政策目标两类。
1. 针对受疫情冲击特定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定向非税减免。可以借鉴非典时期的政策举措(如财综明电〔2003〕1 号文),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考虑到我国上下游产业间互联程度较高,社会经济主体对政策也较为敏感,因此建议短期政策试行一年,若经济恢复程度有限则可适当延长。
2. 针对受疫情冲击从事生活必需品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定向税收减免。在对国家以前出台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的基础上,定向减免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 为了促进就业,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聘用的工人,财政给予一年的定向聘用员工补助,例如聘用一个职工给予工资补贴每人1000 元。
1.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的力度。例如增值税减税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从而提高中小微企业如个体户的营业收入,特别是小规模个体户。另外通过减税降费可以激发中高收入的企业活力。
2. 减轻五险一金的缴纳负担。政府加强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指导服务和支持力度,适当减免五险一金的缴纳水平,尤其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水平。为应对此次疫情的不利影响,建议减免中小微企业6-12 个月的社保缴费,发挥养老保险中央调剂金和储备基金的作用。
3.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允许银行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对中小微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产生的坏账允许一定比例或全部核销坏账。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覆盖面,鼓励更多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
正如凯恩斯和罗伯特·希勒指出的,经济复苏的过程也是人们重拾信心与预期的过程。我国经济探底日趋平稳,在“保民生”“稳增长”“稳就业”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如何激发经济主体的内在动力。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财政、税收、社保以及银行进一步解除制度约束,减税降费,降低中小微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激发社会各方的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