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瓶颈与应对

2020-03-12 06:01陈庆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侦查人员诈骗

陈庆玲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业务与大数据技术相结合的必要性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现智能化、跨平台化、产业化特征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对社会稳定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造成严重冲击。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也不断呈现出智能化、跨平台化、产业化的趋势。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信息大数据庞大、复杂的特征,更新换代作案工具,实施更为隐蔽的作案活动,使这类案件逐渐呈现出智能化的特征[1]。例如,犯罪分子利用大数据信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破解了验证码、通信系统,获取号码资源实施诈骗。除此之外,电信网络诈骗正日趋产业化。在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熟络的人进行团队作案,但在信息化的大数据时代里,犯罪分子在案件诈骗产业链里的分工更加明确和专业,很多诈骗案件形成了“线上+线下”链条,彼此之间不熟识但却有着明确的分工配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在产业链各个环节“各司其职”,给案件侦查带来巨大挑战。此外,跨平台化作案正成为此类案件的发展趋势,如利用“世纪佳缘”“百合网”等婚恋网站或是“陌陌”“探探”等交友软件寻找犯罪对象,骗取信任后又诱惑其到第三方平台充值,通过网银等第三方支付方式转移赃款。跨平台作案容易造成侦查此类案件时信息沟通受阻、协作困难,不仅给侦查案件带来障碍,对受害者来说也很难及时止损,导致涉案财物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多次流转取现。

(二)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面临的机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强调大数据发展要厚植发展优势,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要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国家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不断开启我国大数据时代新局面。

大数据时代集合着海量数据,可通过数据分析处理技术与方法,解读数据背后的形势、规律和价值。目前,从战略到技术层面,大数据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侦查业务,显示出广阔的前景。大数据凭借其数据空间为场景、数据为载体的优势,在案件与犯罪分子之间建立了联结关系,架起虚拟与现实的桥梁,并以算法为工具,不断挖掘数据背后的案件线索、情报,推动侦查工作登上新台阶。在实践中,全国各地正逐渐提高对大数据技术应用的重视,全面铺开智能化、数据化的公安工作,从智慧浙江公安到大数据警务云计算,从视频监控到智能数据分析,无一不在体现大数据对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意义。例如,N 市B县警方利用技术后台打造一系列贴近实战的反制工具和联动机制,轻而易举地追踪到诈骗分子的踪迹。又如,丘某利用QQ 号、电话卡、银行卡和手机等作案工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警方通过技术大数据在查获的若干张“某航空公司银行账号信息截图”中确认丘某利用这些所谓的“截图”实施犯罪,顺利将其抓获归案。大数据侦查作为新时代侦查工作的革新之举,正在努力实现着全方位的转型升级,为破解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了新思维与新技术。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运用大数据侦查的瓶颈分析

物联网、5G 技术、人工智能等新科技逐渐成为我国生产力的推动力量。面对电信网络诈骗这种具有科技含量的新型犯罪活动,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机关从侦查思维、侦查队伍、侦查协作、侦查取证等方面推进侦查工作十分必要。例如,N 市B 县作为电信网络诈骗泛滥的地区,较早成立了B 县反诈中心、合成作战中心、县公安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大队,全面建设该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专业化和技术化公安队伍。与2018 年同期相比,B县2019 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抓获数上升17.4%,破案数上升76.8%,发案数下降33%,运用大数据技术侦查打击此类犯罪的成效可谓显著。但是,在实践中,侦查机关还未能将大数据与侦查工作充分融合,电信诈骗案件运用大数据侦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许多瓶颈。

(一)侦查人员受传统思维束缚,大数据在实践中难以应用

传统的侦查模式是在现场勘查后摸索线索,摸清侦查方向,面对非接触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若仍采取固有的侦查思维,将导致案件侦查难、办案成本高、人员难抓获。再加上利用大数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作案手法多样化,加大了侦查工作的复杂性,而以人力为主、技术含量低的单一、传统侦查模式难以突破物理空间和数据空间的篱笆[2]。事实上,现代技术在侦查机关逐渐得到重视,方便快捷、多样化的技术手段,比如文检技术、话单分析技术等不断涌现,一系列高科技手段为案件侦破提供了便利。但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并未能依托大数据建立起长效性、整体性的侦查机制[3]。例如,县级侦查机关采用大数据侦破案件少之又少,往往是涉案金额巨大,或是上级命令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大数据手段侦查,但也仅仅是运用在查询、核对犯罪嫌疑人信息等有限的几个方面,并未能为侦查工作带来实效性。大多数基层侦查人员对大数据侦查的认识仍停留在初步认识阶段,认为使用大数据侦查案件小题大做,缺乏主动研判案件、收集证据和线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贻误了许多案件的侦查时机。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专业性不足,办案效能较低

在当前信息化社会中,数据量越大,获取数据资源就更加容易,利用大数据技术侦破案件的概率也更高。电信网络诈骗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化技术实施犯罪行为,与现实不存在实质接触,大量犯罪信息在虚拟世界存在。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海量且极易消逝的数据,侦查机关侦查难度极大,在证据失效前难以做到甄别确认,容易造成证据流失或是被其他证据遮盖。因此,如何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如何选择分析方式等成为当前侦查案件的重要工作。现实中,我国从事反诈骗工作的侦查人员一般是由常规案件侦查人员组成,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缺乏,面对专业性强、多含义的数据信息时仅限于自行收集、分析、研判线索信息,在运用数据分析和计算机软件深加工信息情报等方面的能力不足,导致办案速度和效率下降。这种情况在基层公安机关表现得尤为明显,基层案件多且杂,侦查人员专业性和熟悉程度未能对案件信息和数据进行有效梳理、分析,很可能遗漏案件关键证据而影响案件侦办质量,进而影响侦查机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三)侦查协作机制囿于传统侦查模式,案件信息无缝对接受阻

侦查协作机制是指侦查机关、各部门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共同协作和配合运行机制。目前,在技术手段、数据侦查还未全面铺开的地方,仍采取以人为主体的协作方式。以B 县为例,该县在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主要采用以抽调为主的侦查协作方式,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抽调若干行政工作人员作为参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跟随警员、村委上门入户了解、调查相关情况。侦查电信网络诈骗合成作战的意识虽已形成,但并未形成一套完备、联动、高效、稳定的协作机制,而仅是临时、应急式的协作,未能发挥协同合作的最大作用,甚至阻碍侦查工作有效开展[4]。大数据时代,电信网络诈骗在数据空间里实行的犯罪总是会留下各种痕迹,成为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和信息来源,这些线索和信息一般会保存在各相关部门,这就需要各部门之间共享信息、研判信息。但在一些平台和部门,存在着以保护当事人身份信息、保护隐私等说辞所形成的数据堡垒,致使侦查机关无法获取或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导致侦查工作处于被动地位[5]。与此同时,在大数据迅猛发展、犯罪形势复杂严峻的当下,部分侦查机关还没有形成开放共享的意识,固守信息资源,大量信息数据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导致犯罪痕迹无法获取或呈现出获取信息的片面性、零散性、分散性等弊端,不能适应大数据侦查形式的需要[6]。

(四)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多元化,侦查取证陷入困境

在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要面临现实犯罪现场和虚拟犯罪现场,或是两者并存的二元犯罪现场。许多犯罪活动由现实空间转入虚拟空间,犯罪的表现形式变化多样,大量证据存在于虚拟空间,虚拟犯罪现场侦查取证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让侦破案件陷入困境。近年兴起的大数据侦查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如取证程序不合法、不透明、不规范,未能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抗辩权等,无形中影响了办案程序的公平公正,甚至出现了执法者违法泄露或出卖个人信息的现象。在很多情况下,互联网及电信运营企业存在着审核把关不严、虚假身份泛滥注册等问题,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但侦查机关对这些企事业单位能够采取的管制措施有限,获取信息的手段也有限,导致许多案件侦办效率不高。同时,虚拟世界数据信息存在易被篡改、勘查难、时效短等特点,但侦查人员习惯将现实现场侦查手段用于虚拟现场中,习惯性地使用因果关系思考问题、研判案件,短时间内得不到关键性证据,浪费了警力和技术资源,拖慢侦查进度,案件侦查极易陷入被动局面[7]。尤其是,跨地区、跨边境的电信网络诈骗成为近年来侦查机关迫切需要侦破的案件,异地证据及时传输、分析、整合等方面遇到的障碍无形中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

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大数据侦查机制的完善

借助海量数据资源和各种数据平台,电信网络诈骗作案手法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较以往更强,利用大数据实施的网络诈骗犯罪对社会秩序稳定形成了巨大威胁。侦查工作必须适应复杂严峻的犯罪态势,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手段,从内部机制加以改革,加强联动、沟通交流和协作,以节约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确保侦查活动有效推进[8]。侦查机关要占据科技制高点,紧扣时代特点,反客为主,将大数据分析、信息技术等新兴技术主动运用于犯罪线索、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力求掌握案件侦查的主导权。这要求侦查机关要结合侦查工作规律要求,不断创新侦查思维,增强侦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侦查队伍专业化程度,完善运用大数据侦查协作机制,整合各项资源,精准保障侦查取证。

(一)运用大数据创新侦查工作思维,实现侦查理念革新

传统侦查模式下,侦查行为通常是随着犯罪行为的出现而启动,侦查机关根据犯罪行为迅速做出反应,比较被动滞后。但是,面对网络诈骗犯罪这种犯罪形态,必须更新传统侦查思维,扭转被动局面,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案件侦查活动,及时有效地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例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虚拟空间犯罪,不存在直接的犯罪目击者,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树立趋前、主动、立体的思维模式,对海量信息深度挖掘,发掘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又如,要对诈骗重灾区的异常行为时刻关注,提前预测犯罪行为,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及早制止犯罪行为发生。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的开拓和创新,强调事物之间的相关性和整体性,通过海量的数据找到事物之间的联系,通过关联数据追本溯源,获取侦查数据[9]。例如,通过利用GSM 网络技术,规范单向鉴权的漏洞,强行使周边手机终端脱离合法基站而接入伪基站网络,从而破解电信网络诈骗技术,进而发现其操控者[10]。侦查人员要开拓视野,以开放的心态接纳所有对侦查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不能将目光局限于特定类型案件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同时,要善于利用大数据为侦查工作带来的科技红利,将海量数据资源、新兴科技、大数据思维应用到侦查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上来,让大数据技术真正发挥挖掘侦查资源、拓展侦查思路的作用,成为侦查工作的有力抓手。

(二)加强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培育新型侦查人员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对侦查人员的要求较高,因而扩充侦查机关人才队伍的数量和专业程度势在必行。目前,数据信息分析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线索来源之一。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需要技术型、专业型的技术人员方能胜任。因此,侦查机关内部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信息分析研判队伍,提升理论和实践能力,提高专业技能与综合分析数据能力。注重侦查人员网络技术、电子证据取证要领等技能培养,提高侦查队伍素质,解决取证困难、侦查困难、认定犯罪困难等问题。特别是,为适应虚拟犯罪现场对勘查技术的需要,应该培养一支技术水平高超、取证程序规范的现场勘查队伍。犯罪现场勘查人员要具备专业性极高的现场勘查技术,保证虚拟犯罪现场犯罪数据不被毁坏或篡改,及时运用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提取、保存,防止数据毁损丢失。

(三)推进大数据侦查协作突破,实现信息开放共享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信息搜索、分析和交换提供了便捷,将人们的生活、工作以及学习连成一个整体。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互通的形式与内容,是对原有数据鸿沟、堡垒的冲击。电信网络犯罪嫌疑人从实施犯罪,到资金流转,证据和线索通常散落于不同平台。为广泛获取有价值的线索,掌握破解案件侦查主动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从下手的难题,侦查机关需要集中整合、管理各种信息,形成紧密、高效的信息系统,方能实现信息共享[11]。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范围正不断往跨地区、跨境趋势发展,侦查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侦查协作应突破过去局限,加强异地信息沟通协作,不能仅停留在异地查询犯罪信息、异地冻结银行卡等层面上。应把可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和线索迅速、安全、精准地分类整理,并进行结构化的处理分析,保证数据清晰明了和可快速检索、定量分析,从而提升侦查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四)利用大数据破解犯罪现场取证难题,规范创新取证方式

大数据时代为侦查机关带来了虚拟犯罪现场、现实犯罪现场或两者结合的二元犯罪现场取证难题,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作为在虚拟犯罪环境发生的非接触性犯罪,对于证据的提取、分析等要求更为严格。首先,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虚拟犯罪现场证据提取、审查等程序性问题,保障侦查人员依法侦查,增强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其次,在异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言辞证据收集上,可采取非面对面方式,解决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等问题。再次,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海量冗杂的证据,侦查人员可以运用大数据平台对各类犯罪证据有效鉴别,避免出现证据遗漏、证据链条不完整、证明力下降等情况。例如,在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时,对其是否存在编造谎言现象进行算法和数据分析,增加证据可信度,提升询问(讯问)的效率和质量。同时,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轨迹进行挖掘,在较短时间内大致了解犯罪嫌疑人交际、出行等范围,实现“破一起,带一串”的打击犯罪效果。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电信网络诈骗侦查改革之路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变革的动态过程,需要侦查机关长时间探索和努力。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形势严峻,侦查机关要掌握主动权,在转变侦查思维、加强侦查队伍建设、健全侦查协作机制以及改变侦查取证方式上下功夫,逐步构建大数据侦查的法治化体系。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要转变思维模式,主动用整体、全面的思维模式侦查案件。打铁还需自身硬,公安机关需要建设一支专业水平高的专业侦查队伍,提升专业技能,为开展线索信息调查工作及合理、高效应用数据信息资源奠定基础。健全的侦查协作机制是侦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保证,应从内外部多方面对其进行整合,构建起高效顺畅的电信网络诈骗侦查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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