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纠纷及解决对策
——以河南省三门峡市为例

2020-03-11 17:09河南省三门峡市总工会法律和社会工作部赵海涛朱静源
工会信息 2020年9期
关键词:群体性争议纠纷

□河南省三门峡市总工会法律和社会工作部 赵海涛 朱静源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为有效防控疫情,国务院、人社部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延长假期、延后复工时间等疫情防控强制措施,受此不可抗力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极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业、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增加,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凸显。如何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作用,现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纠纷特点及群体不稳定突出动向等问题进行整理分析。

疫情防控下劳动纠纷主要特点

1.劳动纠纷案件总量多。受国家管控、交通管制、感染防疫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面临困难,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表现尤为明显。随之出现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均比以往多,表现出来的劳动关系冲突愈益复杂。

2.劳动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主体呈多元化趋势,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纠纷数量占比大。主要是私营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的劳动纠纷。劳动用工混乱,是劳动纠纷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劳动力结构不合理,对于高层次企业劳动力供不应求,对于低层次企业劳动力则供大于求。资本的冲击和地方经济增长压力等相关问题造成“资强劳弱”现象。在这样的过程中,劳资双方在契约关系的规则制定、乃至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等关涉利益博弈的各个方面的不对等,使双方的纠纷变得更加频繁。

3.劳动纠纷的组织性不断加强且利益矛盾越来越明显,农民工数量庞大且增长迅速、复杂化、多样化。从经济学分析矛盾产生的社会动因并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制度改进和应对的综合研究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在当代法治社会语境下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是包含着利益动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机制。企业拥有着更多的自主权和优势地位,这使得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和用人单位通常难以处在同等的地位。三门峡市作为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劳动纠纷的解决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其劳动纠纷的解决多依赖于以“劳动者”为导向的法律援助和保护,存在着协调机制虚化、劳动监察执法效果不佳、仲裁作用难以落到实处、法律保障措施和集体协商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

4.劳动纠纷处理难度大,调解结案的比例较高。目前我国劳动纠纷法律解决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协商、调解的缺位,劳动仲裁制度存在较明显的缺陷,劳动纠纷法院审判存在弊端和集体谈判没有落到实处,阻碍了劳动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5.劳动纠纷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纠纷,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博弈,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群体性劳动纠纷的主要表现及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群体性劳动纠纷的主要表现:1.诉求以追讨欠薪为主,同时呈多样化趋势;2.分布以中小微企业、建筑企业居多,同时“关停并转”“僵尸企业”也不可忽视;3.表达总体理性温和,但群体化、过激化倾向也有所显现;4.处置大多可控易调解,但少数事件处理难度加大;5.态势趋于平稳,但一些隐患苗头值得注意。

劳动纠纷从个体的权益争议转化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1.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企业应对外部环境变化乏力失当是引发劳动纠纷的内在原因;2.部分企业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3.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和利益的差异性,是群体性劳动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4.员工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相对薄弱是导致劳动纠纷的间接原因;5.各级预防化解劳动纠纷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是引发劳动争议的客观原因。

最根本的原因,是当前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未能从源头上杜绝企业或多或少存在的违法行为,从而尚未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策建言

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劳动纠纷的主要类型仍是利益型纠纷,而不是权利型纠纷:劳动纠纷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众多,但最主要原因是当前制度化处置机制无法遏制企业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鉴于此,本文立足于矛盾理论,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应抓住劳动纠纷的关键因素完善制度设计。

1.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纠纷调解绿色通道。

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强化企业依法用工、依法管理,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做好舆论公关,充分做好劳动纠纷的预防工作。畅通线上线下法律服务渠道,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发挥工会干部和律师志愿团优势和工作优势,提供多渠道法律服务,用专业服务撑起防疫后方战线。开辟网上疫情防控法律咨询专线,整合现有工会志愿律师资源,借助豫工惠 APP、工会微信公众号、微博、官网等线上平台,开展 24 小时“网络无接触式”值班法律服务。结合开展的“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增设“依法防控”服务主题,为农民工提供“法律问诊”。推广疫情防控“法治微课堂”,创新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形式,引导广大职工和企业,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2.完善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完善劳动纠纷联动处置机制,强化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的作用。构建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部门为龙头,工会干部为骨干,企业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多位一体、1+X”的多元化解平台,对违法侵权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因案制宜、监裁并举”机制。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指导帮扶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提高企业自主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将工作窗口前移,从源头上筑起劳动争议预防处理的“第一道防线”,把矛盾就近就地化解在基层。完善以调解为主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同时,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

3.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合同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4.从宏观上促进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注意纠纷解决的公平化和渐进性。在微观上不断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多元化的农民工劳动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劳动监察效果、大力培育促进工会发展和完善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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