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 辉
对伦理变迁进行整体性考察,在方法论上必须坚持两大原则,第一,发生学的原则。所谓发生学的原则指的是,是怎样的哲学追问促发人们反思作为客体性的政策、制度、体制,反思作为主体性的观念、知识(认知)、情感和行动,而反思后的观念、认知和行动又决定着人们对政策、制度和体制的选择。第二,整体性原则。在伦理学的视阈内,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交织在一起;一般哲学批判与道德哲学批判交互出场,所有这些,都是用单一的学科视界所不能涵括的。整体性原则要求我们的是,从基础性、根本性和全局性三个层次,从总体性上把握42年来伦理变迁的内在逻辑,它集中体现为道德思考与实践智慧的双重逻辑变奏,呈现道德观念与实践史的相互交织。
当代道德观念史变迁及其呈现方式沿着两条进路展开,而这两条进路并非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区别只在于自觉性的程度,第一,以自我生成同时也自我反思、自我评价着的方式,即从事学术和理论研究的人群亲历着社会变革、转变着自己的道德观念,同时将这种观念的变迁及其形成的内心体验诉诸文字,以一种表面自明的形式公诸于世,将“我思”的自我与“我思”的他者自发地结合起来。第二,参与着、生成着道德观念的变迁,但既无意愿也无能力对这种变迁进行反思,由于没有反思和批判,便不能对自己的变迁中的道德观念作出明确的判断,其主体是普通民众。第三,无论是通过天赋地位还是通过自致地位而拥有和运用“资本”而在社会场域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人群。在这三个人群中,随着社会转型而发生的道德观念的变迁,其间虽有共同的方面,但也有明显的差异。对道德观念史变迁的研究决不能写成描述史,而要创制成发生史和批评史。
(一)关于德性类型的讨论。有学者将德性分成两种类型:协调性道德和进取性道德。前者用于调节现有的利益关系,意指在资源和机会给定的境遇下,如何公平地分配之;后者用于激励改革、创新、进取,意指如何通过诸种激励机制激发人们创造出更多的物质和精神价值,如何提升人的道德人格,日进无疆,以求至善。协调性道德与进取性道德既是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轫、发展的道德基础,同时又是这种发展所产生的后果。其实,关于德性的这种划分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中找到思想元素,他把德性区分为理智的德性和道德的德性,前者是拥有和分有逻各斯的能力和品质,后者虽没有但却可以分有逻各斯的能力和品质。依照我的理解,理智的德性是用以解决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问题所需要的德性,表现为理论理性和创制理性,道德的德性是用以解决分配现有资源和处理人际伦理关系时所需要的德性,表现为实践理性,在品质上表现为亚里士多德给出的“德性表”:正义、勇敢、慷慨、友爱……。对进取性道德的推崇与张扬恰是对此前的只强调服从、坚守、固守现有的社会性状而抑制个性、创新、进取品质之现状的超越。进取性道德的诉求和逐步形成进一步地表现在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首先是在经济领域。建国后的30年里,经济几乎到了停滞乃至崩溃的地步,如何在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找到更能体现效率原则的经济组织方式,便成为了实现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第一要务,于是,制度创新、理论创新、观念创新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起始于70年末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把这种创新推进到了相当高的程度。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异军突起”引发了经济活动中的诸多伦理问题,于是经济伦理学便应运而生。
(二)经济伦理学与经济哲学。必须预先指出的是,对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问题的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研究,起初就不是单方面的辩护,而是辩护与批判的统一。它沿着两条路径展开,首先是经济学中的观念变革。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先后积极参与到经济活动中道德观念的历史变迁的讨论中来,时至今日,经济伦理学和经济哲学依旧是应用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领域。集中起来,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观念的历史变迁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第一,回归经济生活本身。只有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决策层面的经济观念的转变,也促发了伦理学和经济学开始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伦理辩护和理论支持。第二,对经济活动缺少正当性基础之行为的伦理批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和空间扩展,各种经济伦理问题逐渐滋生和暴露出来,于是,经济伦理学和经济哲学便由先前的着眼于为市场经济进行辩护而转向对缺少正当性基础之经济行为进行批判。首先,对经济政策和制度的伦理分析。如若一个人因天赋地位而不能在初始性制度安排中收益而导致在后来的制度矫正或修正中持续不能获益,甚至越来越边缘化,如何体现正义公平原则?所谓由天赋地位而处于不利地位所描述的现象是,因身份、出生、职业等“先天”因素而不能分享和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事实证明,国家将会通过改变原有的分配制度而使更多的人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获益。其次,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问题。其中可分为进取性道德和协调性道德两个方面。经济活动中的进取性道德指的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所应具备的美德,如科学理性精神、拼搏进取品质、分工协作意识、诚实守信美德,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笔下的理智的德性;协调性道德指的是,作为一个财富的创造者,除了具备一般公民具备的德性之外,还要有同情心、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后者通常称之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三)政治伦理学与政治哲学。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先发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发生逻辑似有不同,起初我们就是以政治的方式推进市场经济的,从整个市场经济的原始发生看,它有不可否认的优势,它可以预先防止市场失灵现象;用政治的方式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由纯粹的资本运行逻辑所导致的严重的社会分化。但政治的方式也存有极大的风险,即有可能出现权力与资本的联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发生的初始阶段,权力的作用是极为明显的。权力有可能越出它的合理边界而延展到其他领域。在此种场域下,权力分割和运用的正当性基础和合理边界就成为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政治学、政治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在中国的快速产生和迅猛发展,便是人们对政治伦理问题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追求的思想成果。这种沉思沿着三条道路深入下去,其一,观念论的方式。在政治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视阈内,政治观和权力观的变革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如果人们依旧坚持政治的技术主义定义方式,即政治是人们获得权力的技术和艺术,那么关于政治的本质主义定义方式即对政治“是其所是的东西”的追问就会被遮蔽,表现在实践活动中便是,人们只问如何获得权力,而不问权力何所向与何所为。如果缺失了对政治之目的之善的追问和追寻,即便拥有政治上的手段之善,也不能实现政治的“真理”。其二,制度论的方式。在极为细致的层面上,制度的正义或公正问题可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种致思范式,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在研究政治制度的伦理问题时,有两种思想资源可资利用,一个是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效率佳度”,一个是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平衡问题。在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中,从未出现过“帕累托最优”现象,即人们穷尽了各种可能,再也找不到在不使其他人变差的情境下,让任何人变好。相反,人们需要正确处理的则是“帕累托相对为优”,即在一个反复交往的人群中,在不使其他成员变坏的情境下,可以让某个或某些成员变好,且是合理的。这个“经济原理”常常被经济学研究者奉为“真理”。而在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看来,则是一个充满疑问和难题的“帕累托效率为优”。其核心问题是,依照什么原则或有何充足理由让某个或某些成员优先变好呢?问题还不止于此,若优先变好的一个人或某些人,会在以后的资源配置中,获得比没有优先变好的成员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从而将这些资源和机会变成垄断性的资源,继而将未能在初始性安排优先变好的成员排除在进一步的资源配置之外。这是典型的微观正义问题。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涉及到宏观正义问题,即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的终极目的问题,是为着少数人还是让绝大多数人变好,构成了政策与制度之根本的价值取向。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制度的终极目的是让每一个成员能够也意愿过上整体性的好生活。其三,行动的方式。政治行为或政治行动指的是,拥有且行使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人如何运用权力创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行动。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具备两个严格的先决条件,即权力拥有者和使用者有足够的意愿且能够创造公共物品,即为人民服务。在道德哲学伦理学上称之为理智的德性和道德的德性,前者解决了能够的问题,后者决定了意愿的问题。然而这是一个信念问题而不是知识问题,即仅是主观上认其为真而客观上不为真的情形。长期以来,人们都寄希望于权力拥有者和使用者都是拥有理智的德性和道德的德性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然而事实证明,这却是一个靠不住的承诺。政治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就是要致力于研究权力分割和运行的伦理基础的预设与建构问题,它沿着美德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两条进路,前者致力于解决道德自律问题,拥有权力的人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者,既有利己的动机,将权力私有化,又有基本的道德理性知识,能够在理知界和经验界之间做出合理安排。后者致力于道德舆论问题,借助于制度化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社会舆论,尤其是现代传媒媒介,对政治行动进行规定和监督。
(四)公共生活与公民伦理。市场经济的一个鲜明的社会功效就是造成了社会活动领域的分化,在传统的家国二元结构的中间开显出了广阔的社会空间,即介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狭义的社会,黑格尔称之为“市民社会”。狭义的社会可有日常和非日常的社会空间,后者指的是因利益交换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利益网络,其目的是通过基于平等和互利原则是每一个交换者得其所得。它不是依照政治领域里的权利义务原则,也不是根据私人生活空间的同情和友爱原则,而是根据平等交换原则而进行的利益交割。无论是有人称的还是无人称的利益交割,都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否者交换行为将会终止,惟其如此,任何一方的交换行为都是受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约束的。相反,日常生活意义上的社会交往,乃是出于行动者的个人动机(购物、休闲、履行)而在公共生活空间所进行的行动,通常情况下,与其行动有关的他者都是具有与它相似或相同目的人,各自的利己动机决定了每个交往者的行为都是向我和为我的。于是,如何遵守公共道德规范就成为了维持公共交往的伦理基础。然而,当人们从他们所熟知的熟人社会进入这个陌生的社会公共空间时,极有可能出现两种行为倾向:在属人社会里“迷失”了自己,难以形成自己的意志和判断;在陌生的社会公共空间“消灭”了他人,似如无人之境,任意妄为、我行我素,毫无公共意识,更无公共规则意识;缺少或根本就没有公共理性知识,更加没有无人称契约意识:我遵守公共规则,我断定,别人也同我一样遵守公共规则;相反,他者必须遵守公共规则,而我却可以例外。致力于公共规则意识和公民伦理问题研究,构成了当代中国伦理学的一个重要领域。公民伦理理念,公民道德观念构成了当代中国道德观念史中的主要方面,它同样面临着旁观者和当事者的道德观念的重构是实践。
对当代中国道德实践史的研究,至少可有两种研究范式,描述史的方式,生成史的方式。毫无疑问,前者属于描述伦理学的范式,后者属于建构伦理学的方式,在此,我们将着力于后者。
这里的“原始发生”不是指时间概念,不是要描述始自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实践如何引发了道德观念和道德实践的转型,也不是指按照断代史的标准描述40多年来在这种转型中突出出来的“节点”;而是要用发生学的方法分析和论证人们在转转型中是如何实现道德观念和道德实践之转变的。我们试图借助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分析和论证当代中国道德实践的原始发生。“从分析的角度来看,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①场域是被构成的,是不同群体在各自所处的位置上依据自己掌握的权力(资本)相互嵌入、相互影响而形成的有形和无形的语境、境遇。人们可以无人称式地分析和论证场域的内部构成及其生成逻辑,这可能是社会学的学术旨趣,而我们要做的工作是一个有人称的当代中国人在40多年的时间里所构造成的场域。布尔迪厄在谈到“一个场域运作和转变的原动力”时说道:“一个场域的动力学原则,就在于它的结构形式,同时还特别根源于场域中相互面对的各种特殊力量之间的距离、鸿沟和不对称关系。正是在场域中积极活动的各种力量——分析者之所以将这些力量筛选出来,把它们看作对场域的运作关系重大的因素,正是因为这些力量造成了场域中至关重要的差异——确定了特定资本。只有在与一个场域关系中,一种资本才得以存在并且发挥作用。这种资本赋予了某种支配场域的权力,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体现在物质或身体上的生产或再生产工具(这些工具的分配就构成了场域结构本身)的权力,并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确定场域日常运作的常规和规则,以及从中产生的利润的权力。”②处于特定场域之中的个人或组织皆拥有一定的位置,这个位置相应地匹配着一定权力,拥有各种位置和权力的个人或组织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他们既在各自具有相对清晰边界的域限内活动着,如艺术场域、宗教场域、经济场域、政治场域,遵循着各自特有的运行逻辑,他们之间又相互嵌入、相互影响,既像是游戏又像是争斗。
在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场域构建中,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组织之间的伦理关系质沿着三条道路展开,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己的关系。依照布尔迪厄的“场域动力学原则”,在初始的意义上,决定这个场域的核心要素或核心资本是国家组织及其各个职能部门,它以政策和制度的形式开启了以城市为中心进行体制改革的大幕。以城市为中心进行体制改革,其实质是借助国家及其各个职能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资源配置,这种配置是在先富与共富的理念支配下进行的。这种配置涉及到两个质料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对未来财富及各种机会的预先分配,一个是对现有资源的当下分配。而对现有资源的分配就决定了对未来资源的分配。政府通过确立优先发展的特区,给予政策和税收方面的政策和制度支持,这是符合帕累托相对为优原则的,也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为历史合理性,因为只有通过优先发展特定的区域和人群,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总量的提升才有可能。但与此同时,人们也对这种历史合理性提出了道德思考,其一,历史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它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没有黑格尔意义上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历史合理性,便不可能有现实的合理性,于是,“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就获得了合法性。其二,如何证明先富与共富的逻辑关系,其间不是充分条件关系,而是必要条件关系,即康德所说的,只是主观上认其为真,而客观上不为真。而真正复杂的伦理和道德关系则是如下一种情形。
40多年的改革运动,基本上是以这两种资本为轴心而进行运转的,虽然人们在名义上获得了罗尔斯正义论意义上的两个正义原则,即每个人都有运用、使用和享用同一种政策和制度的权利,即改革开放向每个人开放,但很多人由于在天赋地位(出身、身份、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初始性的制度安排中就处在弱势和边缘状态。如若以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为核心的政治始终贯彻正义和平等原则,经济活动坚持效率公平原则,两种资本之间必须保持相对清晰的边界,避免二者之间相互嵌入,那么历史合理性就会逐渐变成现实合理性。但事实并不像人们所预期的那样,两种资本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相互嵌入,致使两种资本的运作超出了各自的合理边界,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社会机会、社会地位朝向少数人群积累,贫富差距具有被拉大的趋向。当拥有两种资本的人群在持续进行的改革运动中不断强化其优势地位,而阻止其他人群进入场域的核心位置,出现了布尔迪厄所说的“作为各种力量位置之间客观关系的结构,场域是这些位置的占据者(用集体或个人的方式)所寻求的各种策略的根本基础和引导力量。场域中位置的占据者用这些策略来保证或改善他们在场域中的位置,并强加一种对他们自身的产物最为有利的等级化原则”③这一情形。于是政治伦理和经济伦理问题在整个场域的解构与建构中日益突出出来,不同人群在场域中的不同位置促发了他们产生了对政治和经济之伦理性质的立场、态度和判断,然而他们的态度和判断并不相同,甚至相反,这取决于他们在场域中的不同位置:“他们的策略还取决于他们所具有的对场域的认知,而后者又依赖于他们对场域所采取的观点,即从场域中某个位置点出发所采纳的视角。”④反复进行的合作与竞争、博弈与争夺促使人们开始用科学的态度、理性的精神反思场域的解构与重构、政治和经济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形成了初步的道德理性知识,并运用这些知识对各种社会行为进行道德判断和推理。从道德理性知识及其运用的原始发生看,可有三种主体形态,理论家或思想家的,它以理论的方式,用范畴、话语和逻辑对在场域解构和重构过程中产生的诸种伦理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政治家的,它以领袖话语和政策、制度形式即意识形态的方式表达它的道德立场和理性分析;一般民众的,他们以意见、情绪和常识的形式表达他们的道德态度。将三种主体形态之道德判断和推理呈现出来的有权威媒体和社会舆论,后者以日常意识和日常生活的方式进行。但必须指出的是,对实际进行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而言,政治家、思想家和一般民众对政治和经济伦理的认知、判断和推理都是旁观者和言说者,而不是行动者,因此,政治和经济伦理的核心问题是,拥有权力和货币资本的行动者,如何形成对自身行为之伦理性和伦理基础的理性认知和判断,从而以自律的方式界定和规约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从知止到行止,践行“明明德、新民、止于至善”。只有行动主体自身养成了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善良意志、法则意识和实践理性;经历了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的心路历程,方能正其心、诚其意,而前提是格物、致知。
在当代场域的解构与重构中,道德思考与实践智慧的双重逻辑变奏,不仅仅表现在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之伦理性质的反思和伦理基础的重建之上,它以社会伦理(人与人的关系)为轴心向两个向度拓展:向下的方式便是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形成了关于生态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这便是生态伦理或环境伦理;向上的方式便是重新思考人与自身的关系,开始深度沉思心灵之序问题,因为只有绝大部分有理性存在者养成了并能够正确运用道德理性知识的时候,一种真正的道德思考与实践智慧的双重逻辑变奏才能真正出现,而这必须奠基于每个人对当下场域中伦理状况的整体性把握。
当下场域既是人们解构原有场域而依照重新建构的或改变原有的价值原则重建起来的社会空间,又是人们走向未来所必须依归的客观基础。当下生活世界中的伦理状况,就是人们于当下场域中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之复杂关系时所生成的具有伦理性质的观念结构和行动结构。它以累积的方式将40多年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实践发生史所取得的“业绩”以“此在”的形式呈现给我们,对此一种“业绩”而言,我们既是旁观者又是当事人。整体性、复杂性、生成性是我们把握这个伦理状况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把握当下场域中伦理状况的理论模型
为着准确把握这个正在生成和变动中的伦理状况,必须预先给出一个具有整体性特征的理论模型,可由两个核心知性范畴来构架这个模型:德性(道德)与伦理。德性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在与他者相互交往过程中逐渐培养起来的道德人格,德性作为源初性的主体性力量直接决定着个体的道德感知、判断、推理和行动。而由道德人格所决定和推动的行动以及由行动所造成诸种活动结构和关系结构便是伦理,伦理概念所描述的是具有伦理性质的作为社会事实存在的关系结构和观念结构,即布尔迪厄所说的“场域”。德性具有逻辑上在先的属性,而对未成年人而言,伦理有具有时间上在先的特征,在实际的社会运行中,德性与伦理则是相互嵌入的过程。德性或道德人格乃是人们所拥有的一种能够令自己幸福并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所需要的能力和品质,包括前面曾多次指出的理智的德性(进取性道德)和道德的德性(协调性道德),道德中国与伦理世界的建构全部仰赖于这个道德人格。伦理概念所规定的对象可有两种,即可描述的对象和可规范的对象,前者可称之为伦理环境,后者可称为伦理世界;前者是作为事实性的存在,即人们现实地生存和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现实界,后者是人类欲求的理想的善的世界。关于后者,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第二章以“目的王国”的形式描述了它的内部结构及其道德性质:平等、尊严、责任。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则把伦理规定为:“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⑤作为理想的善的原型,它是主观之善和客观之善的统一,缺少了主观之善,客观之善就是自在的、没有生命力的善,只有被主观意识到,变成善良意志,成为良心,才会被把握在意识中,呈现在表象里,只有主观化才会“消灭”善的自在性。相反,作为主观意志的法,善良意志只有把意识到的善、把握到的善变成实际的善,只有实现了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的善才是现实的善,因为主观性和主观性的有机统一就是现实性:“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⑥然而,理想的伦理世界和当下的伦理世界总是不同的,前者是完满的、自足的,是人类始终向往的“理想类型”,它是终极目的,也是评判当下伦理世界的根据和标准;后者是当下,具有此在的性质,但却是有缺陷的、不完满的,是人们时时处处与之打交道的“场域”。两种伦理世界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我们试图依照理想的伦理世界辩护与批判这个当下的伦理世界。
(二)作为主体性形态的伦理状况
用道德人格来规定和呈现德性,乃是一种用以把握主体形态之伦理状况的知性原则。道德人格是一个由信知、情、意四个要素组成的有机体,我们将根据这四个要素描述作为主体形态的伦理状况。
(1)意见、情绪、常识、知识、理论。在道德人格中,“知”是最充满理性色彩的部分或元素。知在道德人格中的作用集中体现在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中。在道德哲学的视阈中,知的对象可有道德规范和道德事实两种,对道德规范的认知在于对规范之含义的理解和领会,而对道德事实的认知在于对社会事实和精神事实之道德性质的感悟和领悟,前者需要的是智力,后者需要的智慧。就知的表现形态而言可有活动和成果两种形式,前者为认知行为,后者为知识。人的道德认知活动并不具有先天的实践类型,即是说,这种认知是在不断进行的道德教化和自我反思过程中养成的。之所以说道德认知是充满理性的,乃是由于,任何一种认知都必然伴随着愉快或不愉快的体验,但它本质上不受情绪和情感的决定,而是依照基于事实逻辑呈现价值逻辑,这种价值逻辑是可以得到正当性基础论证的。道德认知由感性、知性和理性三个元素构成。感性作为感知、感觉、感受,为认知主体提供了具有道德性质的事实;知性表现为认知主体运用已经理解和领会了的道德规范、道德语言,对具有道德性质的事实进行或善或恶的判断;理性表现为在道德事实基础上,对一个事实何以是善的或恶的进行道德推理,即为善或恶的结论提供正当性基础的证明。可见,在感性、知性和理性之间,充满了由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运行逻辑。在德性论的意义上,充分且公开运用道德认知乃是明智、自治、理智的行为,它们是自足的能力和良好的品质。
道德认知虽然如此重要,但人们并不一定真正具有道德理性知识并时时处处运用这种知识,道德认知的形成和运用取决于人所创设的场域以及场域对人的道德要求。设若人们处于这样的场域中,在这里人们接受的教育和教化是对过往的、既成的道德规范、箴言、故事的认知、背诵和记忆,其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是他者预先规定好的,他们可以对这些箴言、警句整段背诵、全篇诵读,显得满腹经纶、颇具道德形象,然而却根本没有道德感知、知性和理性元素并运用这些元素进行道德判断和推理的能力,更没有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的能力。“假设某一代人——我将把他们称之为第一代人——从他们的父辈那里承袭了非常固定的原则。又假定这些原则已经像是他们的第二本性那样固定下来了,以致于一般说来,这些人都是在不假思索的情况下依这些原则而行事的,他们作出深思熟虑的原则决定的能力已经退化。他们总是按书本行事,并且平安无事,因为在他们那个时代里,世界的状态与那些原则确立之时几乎没什么两样。但是,他们的儿子即第二代长大以后却发现,条件发生了变化,先辈们教给他们的那些原则已经不适用了。因为在他们所受的教育中,更多的是强调客观原则,而极少作出这些原则最终所依赖的决定,所以他们的道德失去了根基,成了完全不稳定的道德。人们再也不写,也不再读‘人的整体义务’这样的书了。事情常常是,当他们按照这些书本所说的去做时,紧接着又会为他们的决定后悔不已。由于这样的事例太多,人们对那些古老原则的信心从总体来说就维持不下去了。无疑,在这些古老的原则中间,肯定有某些非常普遍的原则,除非人的本性和世界的状态发生根本性变化,否则这些原则仍将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第二代人由于没有受到过作原则决定的教育,而是被养成按书本行事的一代,因而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将不能作出这样一些关键性的决定,即:决定该保留哪些原则,修改哪些原则,摒弃哪些原则。从总体上看,这些人可能比其他人更幸运一些,因为这些原则毕竟要比道德上的漂浮不定更好一些,即使这些原则会导致一些使我们后悔的决定。大部分第二代人,也许更多的是第三代人,将不知道哪些原则该保留,哪些原则该摒弃,所以,他们将日益接近生活——这并不是件坏事,因为这些可以训练他们作出决定的能力。但这样过时总是不愉快的、危险的。他们中的少数人,即少数叛逆者,将会公开宣布,一些或全部旧道德原则毫无价值;有些叛逆者会鼓吹他们自己的新原则,而另一些叛逆者则提不出任何新的东西。尽管他们增加了不少混乱,但这些叛逆者却发挥着一种有益的作用,这就迫使他们在他们所面临的两种对立的原则之间作出抉择。而且,倘若他们不仅仅是鼓吹新的原则,而且真心真意地按照这些原则而生活,那么,他们就是进行一种道德实验。对于人们来说,这种道德实验可能具有极大的价值,或者可能相反,给他们和他们的信徒带来灭顶之灾。这种灾难可能要延续好几代人才能结束。当普通人重新学会为他们自己决定所赖以生活的原则,特别是学会决定用什么原则来教育他们的孩子时,道德便会重新获得其生命力。”⑦
在人们尚未形成基本的道德理性知识,具备充分这些知识进行道德判断、推理和选择的能力时,人们只能依据情绪、意见和常识进行意志表达。道德理性知识的形成奠基于公共理性之上,而人们实际具有和运用的通常是实用理性和技术理性,而不是以公共善为对象、以追求公共价值为目的的知识体系和判断力。根本出路在于道德教育和教化的理念与路径,从以知识教育为主向以能力培养为主转向,独立思维能力(批判性的、反思性)的训练和独立选择能力的培养乃是根本的出路。
(2)从自然情感到社会情感。道德情感乃是道德体验和道德态度的有机统一,前者是由外到内的向度,是由于作为的对象的道德现象对某个人产生的内心感受,即体验,这种体验的形式有理智感、同情心和正义感;后者是由内向外的向度,是一个人基于这种理智感、同情心和正义感而对特定观念和行为表现出来的态度和立场。在以家庭、家族和村社为基本单元的熟人社会,其道德情感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之上的,移情和同情是道德情感的主要形式,而理智感和正义感则是隐而未发的潜能。在现代场域下,除了血缘和地缘关系之外,基于业缘和友缘甚至政治共识之上的社会关系被广泛地建构起来,这就需要将原有的道德情感中的隐而未发的理智感和正义感开显出来,然而这却是一个十分艰难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长期的公共生活的磨砺不可。
(3)从意志到行动。我们可以在两个意义上使用意志,一个是动机而言,一个是意志力即实践理性而言。为着个人利益,起于心意以内的由己性而采取行动,这种意志就是一般意志;为着实现先天实践法则,为着公共善而选择行动,这种意志就是特殊意志。最大化地实现行动者的利益和快乐,所需要的是实用理性和技术理性;实现公共善所需要的实践理性。当一个行动者的选择阈限已被他者规定好的情形下,其行动的道德价值是被规定的;当在出于、合于、反乎责任反复出现的情形下,他者的规定已经弱化甚至不存在的条件下,行动者要完全依靠自己的法则意识、善良意志和实践理性作出决定时,其行动的道德价值就是自主的。此种境遇下的责任才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因为行动者对自己的行动的道德价值是自明的,是可以自己作出决定的,这样的选择也才是自律的。现代场域的责任类型就是自律的实践类型。
当我们把信、知、情、意四个要素整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道德人格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也有充足的理由说,在现代场域的建构中,最需要转型的恰是传统道德人格的转型,其根据就在于外部世界之价值逻辑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心灵之序与世界之序之间构建起来的对称关系,一种好的社会和整体性的好生活才会到来。
(三)作为客体形态的伦理状况
所谓客体形态的伦理状况指的是社会各领域的伦理状况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的整体性状况。我们试图从目的之善和具体领域之善的角度分析和论证各自的伦理状况。
(1)从手段之善到目的之善。目的之善的预设具有逻辑上在先的意义,任何人类社会都是为着这个目的之善而构造起来的政治、经济组织方式,这个共同的目的之善有三个内容,它们共同构成了好社会的价值基础,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是不是一个好社会的依据:财富的快速积累与合理分配;社会自治力得到整体性的提升,每个人都以公共理性为基础追问和追寻公共善;每个人都意愿也有条件过一种整体性的好生活。在现代性场域下,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是实现目的之善的两种基本方式,不可否认,在建构现代社会的道路上,资本主义为人类贡献了许多正确的价值观和好的国家治理、社会管理模式,然而就像任何一种制度和体制,当它的内部可能性空间被耗尽之后,就会暴露出它的缺陷那样,资本主义在世界化和全球化进程中日益显示出它的自身缺陷;相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却彰显出生机勃勃的势头。在实现目的之善的道路,日益贡献着中国道路、中国经验。中国的改革开放愈来愈具有了世界意义和人类价值。
(2)平等的逻辑、正义的领域。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运动,无疑是把财富的增长和分配作为第一要务确立下来,于是平等的第一个领域便是经济平等。比平等前端的是社会平等,这是一个出于个人目的而由若干熟悉的、陌生的人群组成的公共交往空间。在这个充满流动性的空间里,下端的财富资本和上端的权力资本都会聚集于此,同时也会把身份、地位、名声会聚于此,甚至会发生错误的身份迁移,造成人格货币化和资本化的后果。如何让社会向每一个人开放,形成人人平等的语境,对于营造好的社会环境极为重要。而决定人人平等的最为根本的基础是政治平等,它蕴含着两种价值诉求,一个是每个人在充分且公开运用道德理性知识的基础上,正确和正当地进行政治表达和表达政治;另一个是国家通过政策和制度形式依照最小差别或最大多数原则分配财富、机会。而为人们所追求的经济平等、社会平等和政治平等提供最可信的论证的是人格平等。人格平等论证同时也是道德平等论证,其论证方式已由康德给出。⑧在一个反复交往的人群中,每一个有理性存在者都自在的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而每个人只有做其应为之事才能获得尊严,从而拥有人格。一个好的政治和好的社会就是最大消除因天赋地位和自致地位所造成的社会差别,使每一个有理性存在者都拥有自尊、获得尊严。使每一个成员获得最大限度的财富、机会和社会地位,使每一个人都有条件获得有尊严的好生活,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价值。
一如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⑨
用辩护与批判的态度和精神从总体性上把握当代中国道德观念与道德实践的发生史,指明一种好的、可能的发展路向,是当代中国道德哲学和伦理学责无旁贷的理论任务。我们从反思、批判与建构三个致思维度,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己三个层面的伦理关系梳理了当代中国的伦理状况,借以见出当代中国道德观念与道德实践的演进逻辑。更为深层的、复杂的伦理道德问题,尚需做更加细致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对此,我们将在后续的专题研究中一一给出。
①②③④[法]布尔迪厄、[英]华康德:《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李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22~123、127、128、128页。
⑤⑥[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64、162页。
⑦[英]理查德·麦尔文·黑尔:《道德语言》,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1~72页。
⑧晏辉:《建构与践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可能性及其限度》,武汉:《湖北大学学报》,2016第1期。
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