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19 年底我国60 岁及以上人口达2.54 亿人, 占总人口的18.1%。其中,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172 万人,占总人口的18.4%,预计到2030 年将达到1870 万人。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制定《条例》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老年人终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动老年教育发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积极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管理体制,确保党和国家的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条例》明确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则,推动多元、特色发展老年教育。《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老年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将老年教育机构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强调整合利用资源,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已有的公益性资源,兴办老年教育机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专兼职人员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老年人学习发展指南和学习资源建设标准,建立课程信息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兴办老年大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老年教育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等进行检查和督导。
安徽老年大学学员在上摄影课程。(陈惠真 摄)
明确老年教育发展相关保障措施,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教育的氛围。《条例》明确相关方面的责任,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教育;老年教育机构主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所属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工作。《条例》还明确对老年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支持各类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老年教育,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条例》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鼓励在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老年课堂等学习场所;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规定支持运用市场机制调节供需关系,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独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
老年教育机构作为老年教育的重要主体,在老年教育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推进其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其服务能力。《条例》明确老年教育机构设立条件,老年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同时还明确建立教学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各类兴趣学习团队;建立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并对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志愿者作出相关要求;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并保障老年人在教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对老年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作出规定;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协作,参加长三角地区合作。此外,《条例》还规定发挥现有老年大学在教学活动、课程资源、师资培训等方面优势与引领作用,推进老年教育向基层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