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剑锋
不合理尚可改,若荒唐只余恨
这不是段子。从2019年6月开始,济南市的杨先生,就为证明父母结过婚而四处奔波,“吃不香、睡不着”。杨先生去世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老人家去世后,杨氏子女们要继承房产,却无法出具老人婚姻状况证明。
“因为父母结婚太早了,婚姻登记处查询不到档案。”杨先生兄妹4人查遍了所有档案,依旧无法提供证明父母结过婚的相关材料。据说杨先生的父母是1955年前结婚的。这里只能用“据说”,因为我也无法证明杨先生父母是1955年前结婚的。“我们到了历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办理继承房产手续,对方要求我们进行继承公证。”杨先生准备了房产证、户口本以及死亡证明等材料,结果到了公证处发现,户口本中对于老人婚姻状况未有明确记录。因为没有父母结婚证,导致无法公证。尽管两位老人的儿女都在,还是无法证明他们自己是两位老人的孩子。“公证处要求开具我父母婚姻状况的证明。”杨先生只好到历城区民政部门,但查不到相关婚姻登记档案,“即使能够查询到,民政部门2015年后已不予开具婚姻状况声明。”
杨先生无奈另寻他法,但父亲档案等能证明父母夫妻关系的材料,因为时间太久也找不到,這条路也走不通。尽管兄妹4人都有档案,而且每个人档案里面的父母填写的都是两位老人的名字,原本以为这个可以作为父母关系的证明,结果这材料也不行。为此,公证处给出建议,如果无法证明父母结过婚,只能走子女互相起诉程序,以法院的判决来作为房产继承的依据。
我不禁要问,这样的证明,真的是办理继承房产手续所必需的,还是不可能完成的证明?这样的证明,真的是处于谨慎考虑,还是故意刁难?这样的证明,是真的对居民群众负责,还是衙门做派?这样的证明,是要证明什么,还是为“不办事就不出事”留有后路?要儿女证明自己父母结过婚,是对事实的最大不尊重,也是对两位逝去老人人格的一种怀疑。
就算是真有这样的硬性规定,需要让子女证明父母结过婚,也是一件极为荒唐可笑的事。看来,有些机构在为人民服务、为方便群众办事上,还残留着很多不适应新时代、新需要的思想残余。这些都是要改革的地方,改革是一件永远在路上的事情。只要群众需要,只要妨碍群众办事,只要给群众办事带来麻烦,就都应列在改革范畴。我们就不能停下改革的脚步,不然,遇到我们开具这样的证明,都会被愁坏。
我怎么也想不出杨氏兄妹要证明父母是自己父母、父母结过婚,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法;我怎么也想不出杨氏兄妹就是证明了父母是自己父母、父母结过婚,与子女们继承房产有多大因果关系。连房产证、户口本及死亡证明等材料都证明不了父母是我们的父母,我们就有充分理由对证明材料的公信力表示怀疑。
我不知道需要杨先生提供证明父母结过婚相关材料的机构和人,对杨先生的一筹莫展怎么看?我也不知道这样的证明就是出具了又有多大的必要?总说为群众服好务,一个奇葩证明就啪啪地打脸了!
(图/刘刚 编辑/张金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