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定作人与承揽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答:定作人和承揽人,是指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这两组称谓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问: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怎么办?
答: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如果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
因承揽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标的物风险由谁承担?
答: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 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问: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如何定义违约责任?
答:关于定作物的领取,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则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计算方法,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违约金数额,即:应支付违约金= 酬金总额×1‰ × 迟交天数。
如果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6 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仍有余款的,可以以定作人名义存入银行,所有权属定作人;如果变卖的价款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所受损失,承揽人有权向定作人追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由定作人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问: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如何定义违约责任?
答: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定作人对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由于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