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权
企业法律实务中的类案即典型诉讼案例,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与待办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加强了对类案检索工作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要求要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创设类案、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了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利用,足以展现类案检索影响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对于供电企业而言,在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案件时,参照开展类案检索研究很有必要,特别针对安全生产、市场营销、规划建设等合规风险易发多发领域,可通过类案检索研究作为法律案件预警、诉讼策略选择与加强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决策参考。
就各级供电企业处理法律案件的实务来看,一个普遍共识是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人员触电损害赔偿类型案件的社会关注高、舆情影响大、涉案金额大或涉案当事人较多,与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经营的业务主线息息相关,对该类型案件的检索研究显得十分有意义。本文对梧州供电网区2013年以来社会人员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类案检索,并尝试研究总结一些规律或法律实务标准,以期进一步了解同一司法管辖区域内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标准与裁判尺度。
本类案检索研究的基础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大数据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除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法信则是由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等共建的案例大数据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平台,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文件中认定的案件检索平台。在相关检索平台上,汇总了检索“梧州网区近年以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需要的关键词,分别是主体关键词:梧州供电网区内的各级供电企业;案由关键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类型关键词:民事案件;诉讼关键词:判决,等等。通过对应关键词筛选即可检索到更准确的类案信息。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的类案检索结果显示,自2013年以来,梧州网区已作出有效司法判决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1宗,涉案金额约700万元;其中按案发或受理的行政区域划分,梧州市辖区发案2宗,苍梧县发案4宗,岑溪市发案2宗,藤县发案2宗,蒙山县发案1宗;按最终判决时间划分,在2015年及以前结案的有3宗,在2016—2017年结案的有6宗,在2017年以后结案的有2宗。
类案检索研究的关键是对类案的裁判文书进行解读,分析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本文拟从类案的诉讼程序事项以及实体判决事项进行解读。在诉讼程序事项方面,主要研究类案的审理经历哪些诉讼程序以及涉案原告、被告主体的构成等;在实体判决事项方面,主要分析判决文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归责原则、供电企业承担责任比例以及理由、其他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以及理由等信息。
不同法律案件经历的诉讼程序有所差异,我国民事诉讼为二审终审制,一般经历一审、二审后即可以结案,特殊、复杂案件还会经历再审程序,而事实简单、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或者各方当事人诉求分歧较小的案件,基本上在经历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即办结。通过对梧州网区的类案检索分析,在11宗案件中,有3宗案件为一审后办结,占比27.27%。有5宗案件为二审后结案,占比45.45%;还有3宗案件为重审后结案,占比27.27%。例如梧州供电局与黄晓峰、黄小琼、广西梧州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炯彤生命权纠纷一案,以及岑溪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李禄华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都属于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未予以查明而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据此,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类型的案件在基本事实、侵权行为、侵权原因等方面较为复杂,且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更难以调和,故案件的处理需要经历更繁杂的审理程序以及反复的举证、鉴定、辩论、调解等过程才能结案,案件处理周期较长,增加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供电企业而言,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首先应积极举证辅助法官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将专业涉电知识转化为法官以及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明确侵权行为与侵权原因,与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积极调解,并始终争取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化解纠纷。
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类型案件,供电企业一般处于被告的地位,而原告是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了解参与诉讼的原告主体情况,有利于评估该触电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一般来说,参与诉讼的原告数量与该案件的复杂程度正相关,参与诉讼的原告越多,就会提出更复杂、更多样的诉讼请求,同时涉案人数也是衡量诉讼案件的社会影响广泛性或可能引发上访、社会群体事件风险的因素之一。通过对梧州网区的类案检索分析,在11宗案件中,原告数量在5人及以上的案件有5宗,占比62.5%;原告数量在5人以下的案件有3宗,占比37.5%。原告除受害人(触电人)外,还包括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主体。
从案件检索的结果来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类型的案件以原告数量较多的案件为主,这也是由于触电类案件关乎受害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等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所以与受害人本人以及其近亲属、抚养人、被抚养人等密切相关,原告主体数量必然相对较多。针对原告人数众多的特征,作为被告的供电企业应当注意防范案件引发舆情与社会影响的风险,做好触电案件的应诉以及相关舆情风险管控,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与化解矛盾;对于原告人数众多的情况,应当合理制定诉讼策略,促进息诉止纷与维护企业利益的平衡,实现纠纷案件尽快解决。
一般而言,造成触电事件的原因是相对复杂的,因此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类型的案件中,被告主体除供电企业之外,还会有其他主体被列为被告的情况。参与诉讼的被告主体数量也会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主要是影响最终各被告主体承担责任的比例与大小等。通过对梧州网区的类案检索分析,在11宗案件中,除1宗案件外,其余案件的被告主体还包括触电发生时的现场人员(例如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严乃显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带电线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例如陆桂宁、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等与广西广播电视器材总公司、吴伟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涉案劳务的雇佣人、发包人、承揽人(例如李禄华等诉岑溪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以及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义务的其他主体(例如梧州供电局与黄晓峰、黄小琼、广西梧州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炯彤生命权纠纷一案)。
在实践中,由用电客户、第三方所有与管理的线路不正常带电导致触电发生的情况较为普遍,根据触电行为的不同性质与带电线路的产权关系,相关的所有人、管理人、责任人应当被列为案件的被告,这也充分体现触电事件“多因一果”的复杂性。正因为触电事件的发生是复杂而影响广泛的,供电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协助法院查找触电原因与责任主体,特别是查明直接责任主体,必要时提请法院依职权追加或主动申请追加责任主体列为被告,让真正有责任的行为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助于纠纷的公平公正解决。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类型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完毕后,法院会出具判决书以载明最终的判决结果(即认定各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大小与原因),判决书会援引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判决的依据,让当事人能够知晓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法院是因何作出的判决。根据类案检索结果,触电案件一般属于侵权行为,适用法律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等,对于过错责任情形下的触电案件,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分担责任。对于无过错责任情形下的触电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条款明确了供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与除外情形。另外,关于损失赔偿的计算,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各细分项目如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算方式。
法院对于触电案件的审理与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相对集中,对于供电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相关法律条款值得重点关注,认真研读,有利于尽快掌握办理触电案件的实务知识。上述相关法律条款也是供电企业在诉讼过程中表达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抗辩依据,更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具体合规指引。
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供电企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不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类型可一分为二,即低电压触电纠纷中的过错责任与高电压触电纠纷中的无过错责任,不同责任类型下责任承担比例亦有差异。通过对梧州网区的类案检索分析,在6宗低电压触电纠纷中,供电企业承担过错责任的最高比例为100%,最低比例为0%,责任承担平均比例为33.33%;在5宗高电压触电纠纷中,供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最高比例为70%,最低比例为20%,责任承担平均比例为41%。
可见承担责任的比例大小首先与责任类型相关,在过错责任类型下供电企业有可能完全不承担责任,而在无过错责任类型下供电企业完全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苛刻的,在实务中也难以实现。其次供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情形下的平均责任比例同比高于过错责任,说明在无过错责任情形下,供电企业承担责任比例的大小还会叠加过错责任因素。再者,供电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时的责任比例绝对值更高,数值波动更大,说明在过错责任情形下供电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大,供电企业是否充分举证、是否充分证明管理维护义务的履行,都直接影响了责任承担比例,供电企业更应关注低电压线路的日常管理维护与工作记录的收集整理,形成日常履职到位的有力证据。
基于触电事件的复杂性及“多因一果”特征,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普遍存在其他主体(主要为被告,也包括原告、受害人自身承担责任的情形)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情况,其承担责任的类型一般为过错责任,即根据自身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通过对梧州网区的类案检索分析,在11宗案件中,根据主体类型的不同,相关责任承担比例分布如下:作为“带电线路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承担责任比例平均值为47.5%,作为“涉案劳务的雇佣人、发包人、承揽人”承担责任比例平均值为17%,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义务的其他主体”承担责任比例平均值为20%,作为“受害人自身”承担责任比例平均值为35.56%。
结合上文所述参与诉讼的被告主体情况,我们对于梧州网区触电类案件其他主体参与诉讼以及可能承担责任比例的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一方面,这些数据能够为供电企业在应诉、举证以及申请追加其他被告时提供参考,避免出现在触电纠纷中遗漏必要责任主体以及必要责任主体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类案横向比较不同主体之间承担责任的理由及比例大小,可以具体评估特定个案中供电企业以及其他主体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否合理,用好类案检索指导实践工作,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梧州供电网区近年以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类案检索,对每一个案件的诉讼程序事项以及实体判决事项进行分析,能够从更宏观视角获取触电案件的裁判信息,这是分析单独案例时没有注意的。尽管每一个纠纷案件都会有自身的实际情况,但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也是不断形成与统一本院及辖区内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裁判尺度的过程,例如在触电案件中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高度一致,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下供电企业以及其他主体承担责任比例的合理区间等。在新的纠纷案件或相关法律风险出现时,这些规律或统一标准有利于供电企业精准制定诉讼策略,更有针对性收集案件证据、追加涉案责任主体以及提出答辩、辩护意见等,合法、合理、充分表达供电企业的诉讼主张。
现阶段建设数字电网与智慧电网如火如荼,企业深化应用基于云平台的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进一步实现企业管理全在线,运营数据全管控。法律诉讼案件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开展类案检索分析形成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可以更好接入企业运营数据管理平台并发挥作用。具体而言,深入挖掘案件裁判数据及背后的裁判标准,能够让企业在案件管理方面由经验性、模糊性逐渐向科学化、规范化转变。具体案例与其暴露的运营风险与管理问题进一步整合,形成“问题—风险—管控”闭环,并推动法律风险防控信息进制度、进流程、进合同、进岗位、进系统,不断强化对企业法律风险的主动梳理与主动管控。
“以案说法”是企业开展普法教育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重要形式,类案本身就是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集中体现的典型,案例的学习载体一般为法院裁判文书以及相关总结报告,而类案检索分析让典型案例涉及的重要岗位、关键风险、防控措施等通过数据化呈现,加强了“以案说法”学习教育活动的效果。同时类案分析总结更能反映出企业管理中的普遍性、重复性问题,让案例法治教育更有针对性与实效性,有效指导“一案一总结”以及负有责任法律案件的考核问责等后续工作,促进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深化依法合规意识的全员遵守,发挥“以案治本”的作用。
梧州供电网区含市本级以及苍梧县、藤县、蒙山县与岑溪市,在司法管辖权关系上,梧州区域范围内的最终审判法院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城区、县级法院受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监督并以此形成同一司法管辖区裁判的稳定性与统一性。这是开展梧州网区触电类型案件类案检索研究的基础,通过类案检索研究进一步指导供电企业处理触电类纠纷案件的实践,将更好地管控法律风险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