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从才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徐州 221116)
2019年末,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防控疫情传播,武汉实行封城,各地政府纷纷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台非紧要工种2020年春节后延迟复工的政策。这将势必造成建设项目停工、延误工期,并由此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带来的材料费、人工费的增加以及防疫措施的投入,建设成本的增加已经不可避免。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不可抗力”有一个概括的解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更多地要看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方法。概括式一般只对“不可抗力”范围做笼统规定;列举式一般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是将以上两种方式相结合,对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暴风雨、雪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的文句。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按综合式约定。文本通用条款17.1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可以参考2003年“非典”疫情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规定:“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复工或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
2020年1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已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事件属于社会性突发状况,具有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等特点,符合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性质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武汉实行封城,各地政府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台非紧要工种2020年春节后延迟复工的政策。工期延误是必然的,但延误工期是否造成建设项目损失和成本增加,这些延误损失和具体成本增加一般要看合同约定及延误工期对建设项目的实际影响。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约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竣工时间”,承包商应为此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赔偿费。英联邦合同审定联合会(Joint Contracts Tribunal)约定:如承包人未能在指定的日期竣工,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规定拖期违约赔偿金。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工期赔偿金额的约定,国内常用的方法一般是以标的金额为基数乘以约定的百分比,作为每一天延误的违约金。
同时增加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监理公司等单位的管理费用;各项保险费的增加及银行履约保证期的延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发生后,因工程延期导致投入资金的占用时间延长等财务成本增加。
在建筑市场没有了土地红利,没有了高额净利率的房地产商,更多地考虑资金时间成本,从资金快速周转要效益,因此建设项目各环节关联性较强,某一环节滞后,就有可能影响全局。由于现在社会是合约社会,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牵涉多方合同索赔问题。从某种意义来说,建设项目任一方增加投资,都会压缩房产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为了减少合同索赔,争取最大利益,工期拖后复工,各方都会努力为减少损失而赶工期,从而增加人、材、机的投入,改变施工工艺方法,增加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增加监管人员等,相应的措施费用、管理费用等成本也会增加。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发生后,各地政府结合本地疫情实际,提出各建设项目复工时间,并对各建设项目的疫情控制提出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后应额外增加成本如下:
(1) 人工费增加,分次分批复工、返工人员隔离等措施导致的增工降效;因疫区人员的隔离、交通、食宿等原因,工人来源短缺,人工费上调等。
(2) 材料机械费增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发生后材料设备等供货困难,成本增加。
(3) 措施费增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为复工、赶工单次投入设备、设施及材料费用等如口罩、测温仪器、消毒、隔离等疫情防控设备及设施。
(4) 管理费增加,现场管理措施升级,人员投入增加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点,属于不可抗力。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建设工程增加的成本,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导致承包人被免除责任,应根据合同的签订时间、进度、工人的放假及复工情况、当地疫情对履行项目合同的影响及地方政府的复工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基础,应因时、因地、因事而定。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基本都是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签订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也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后,成本分摊原则及责任人的划分,但并不是说有了规范及文件的规定,责任就可明确划分,这还需要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方根据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按一定程序进行索赔处理,否则,如过了索赔时效,有可能该对方承担的成本要由己方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工期的顺延应由承包单位按合同及有关规范文件约定程序进行举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d内 ,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同时约定索赔应按一定程序处理,如“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d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d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所属地方政策防控要求、项目《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步骤及时会同监理人收集证明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所造成损失的关键证据,说明疫情引起阻碍的详细情况,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并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步骤程序要求、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索赔有效性。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意向书及索赔报告并非要使用“索赔”二字,可以是“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损失情况汇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损失情况商榷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损失情况说明函”等,这样既能起到索赔的效果,又比冷冰冰的“索赔”,多了一些人情味,使索赔更容易被支持,但内容一定要将事由、费用金额、人员数量、设备数量、材料清单等描述清晰。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发承包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免除其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
(2)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
(4) 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原合同中未约定调整办法或原调整办法明显有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公平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已经运到项目现场的材料设备受到一些不可避免的损害消耗,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自己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工地上的周转材料、脚手架、机械的租赁等费用及停置台班费用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6)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导致发承包双方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疫情期间如有人感染,医治费用应各自承担。
(7) 工程复工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8) 复工后建设单位需赶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建设单位无赶工要求,承包单位自行赶工的成本增加,由承包单位承担。
(9) 复工后的发承包单位人员的防疫措施费,由发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某高校教学楼30 000 m2,由某甲公司承建,合同工期400 d,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某甲公司2020年春节假期为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0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某甲公司根据当地政策精神决定某高校教学楼工程视疫情进展情况不早于2020年3月6日开工。为此,甲方向某高校提出索赔清单为:①顺延工期49 d;②停工期间管理、安保人员费用800元/(d·人)×4人×49 d=156 800元;③复工后所需人工费上调10%、材料费上调5%;④脚手架、机械设备等租赁费用5 000元/d×49天=245 000元;⑤工程复工所需清理、修复费用5 000元;⑥复工后的人员的防疫措施费30元×200人×165 d=99万元。
某高校教学楼基建管理人员收到索赔清单后,和监理人员一块研读《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认为:施工方索赔事项中的“①顺延工期49 d”应扣除其春节放假时间24 d,同意工期顺延25 d;“②停工期间管理、安保人员费用”也应扣除春节放假时间,同意索赔金额为800元/(d·人)×4人×25 d=80 000元;“③复工后所需人工费上调10%,材料费上调5%”无根据,因为工程主体已完工,只剩装修阶段,根据合同可调价材料如钢材、水泥等后期已无需求,故不同意其材料上调申请,后期人工费可按政府指导价上调;“④脚手架、机械设备等租赁费用”为措施费用,风险应由承包方承担,不同意索赔;同意“⑤工程复工所需清理、修复费用5 000元”; “⑥复工后的人员的防疫措施费”中应扣除监理及甲方管理人员10人,每人防疫措施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但不高于每人30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项目各参建方在响应政府号召,防范疫情传播的同时,应做好工程损失的详细记录,积极做好证据收集保存工作,注意不可抗力相关权益主张的举证,同时采取合理措施应对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因此引起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以期争取从公平角度来减少公司不必要的损失,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