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强
(河北中交远洲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005000)
2012 年,国务院颁布《质量发展纲要》指出:质量发展是兴国之道、强国之策[1]。2017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确保重大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2]。 建筑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到 2020 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预计将达到 60 %,随着国内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新建筑不断涌现。在大规模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尤为重要,正所谓“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是建筑业的永恒主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参与方,代表着业主、监管部门,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势必会对工程质量产生严重影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参与主体,一段时期以来其数量迅猛发展,检测市场的无序竞争也发展到白热化程度,从而导致部分检测机构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在 2018 年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中,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 67 家检测机构进行双随机检查,其中 37 家责令改正,17 家责令整改;黑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 628 家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调查,其中 86 家责令改正,3 家责令整改,1 家缩减参数,3 家暂停资质,2 家注销资质,1 家撤销资质;陕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 162 家检测机构随机检查,其中 48 家暂停资质,2 家缩减参数,10 家撤销资质。河北省自 2019 年 6 月份开始对 1991 家检测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截至 8 月 8 号共检查 457 家,撤销资质 4 家,注销 15 家,暂停整改 126 家,缩减参数 61 家。而这些仅是冰山一角,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和诚信问题已经愈发突出,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受到严重挑战,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诚信,能否在检测过程中出具客观、严谨、公正、科学的检测报告,将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优劣评价,事关工程检测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检测机构诚信不仅表现在实施检测业务过程中,还与获取检测业务的活动密切相关,检测活动各环节紧密联系,共同决定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诚信现状。检测机构在日常经营及检测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
某些检测单位为了获取资质证书,弄虚作假,借用挂靠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资质或采用其他违法形式骗取资质证书;也有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或超出其资质能力范围开展检测业务的现象存在。还有些企业为了谋取利益,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变相挂靠、转包检测业务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检测业务,同时又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无法保证资质方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甚至试验做没做都不进行查证,完全失去了检测的意义。
在检测市场竞争中,部分招标条件只注重价格而忽略检测机构的实际综合技术能力,只要有资质能出报告就行。不诚信企业为了生存,恶意竞标,采用行贿、回扣、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检测业务。也有企业随意压低收费价格,签订合同后降低服务标准和检测质量以获取利益;更有甚者签订“阴阳”合同,在约定的检测费外收取不当利益,以此为交换出具虚假报告。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检测设备未经检定合格,这都严重影响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检测工作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了解试验目的及其基本原理,熟知各种标准规范和操作章程,掌握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等,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根本无法成为一名合格的检测师。企业在检测人员能力确认上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这导致人员数量满足要求但是质量却大打折扣,无法做到规范检测,影响试验检测的工作质量。
运行良好的试验检测机构必然有着完整的管理体系,检测工作围绕管理体系开展。但有些机构疏于管理,检测工作未按照程序文件及规范要求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样品管理混乱、使用被淘汰或未经检校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不符合标准要求、试验方法试验步骤不规范、检测数据反馈不及时、原始记录随意修改、存档资料不全或无效、事后补登设备运行和维护等资料的问题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伪造有资质人员签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结论。
由于各省检测机构众多,而监管部门人员数量不足,仅靠一年一次的大检查,无法及时发现问题。不诚信企业从中“浑水摸鱼”扰乱检测市场,掩盖工程质量问题,降低检测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但即便查到了问题企业,由于惩处力度不大,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007 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 号),指出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包括资质、承揽业务和合同履行三方面。2009 年 6 月25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318 号),2018 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 号)。各省市也相应出台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过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从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设环境。
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工程质量检测能够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材料质量,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反映建筑实体施工质量,为工程最终质量评定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作为检测主体,其诚信状况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评定。因此,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1)有助于检测机构自我约束,规范检测程序、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检测质量,恪守行业标准、杜绝弄虚作假;
2)有利于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使之健康发展;
3)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诚信环境,推进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市场运作,从而提高并保证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进行检测,不受外界干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出具客观有效的试验报告,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具有以下特点。
1)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具有社会性。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群众无法做到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政府机构也限于人员配置无法做到全面监管。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可以视作为代表着社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而社会则需要一个信用高的检测机构来代表他们。
2)检测机构信用侧重于质量信用。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旨在促进其提高工作质量,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严谨。检测工作质量不单指业务水平的高低,还包括检测方法和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规范和程序要求,仪器设备是否检校有效,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测范围是否超限,档案管理是否完善等一系列与质量相关的试验检测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 号)中明确规定了信用评价的对象、评价周期以及评价办法,但并未具体规定相关奖惩机制。根据经济学分析,如果一个人对守信的预期收益大于违信的预期收益,他会选择守信,反之则选择失信。由于法律对失信行为的监管还存在一定漏洞,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严厉,造成守信收益较小,失信成本较低,致使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建立激励惩戒机制显得很重要[3]。具体表现在:鼓励和奖励守信机构,让其因诚信受益,调动机构诚信经营的积极性,提高诚信意识,在行业内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对失信机构必须做出相应的惩罚,让机构为自身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提高行业的失信成本,也对潜在失信机构起到震慑作用。
政府主管部门在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管理、招投标、表彰评优等工作中,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实行差别化监管。
具体如下:①在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延期、增项、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4];②动态监督检查中,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减少省级飞行检查次数或不进行飞行检查;③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来选取检测机构时,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和评标因素;④对工程实施强制质量检测时,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检测机构;⑤评选优秀先进机构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等级高的检测机构。与此同时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也可为守信机构提供各种政策鼓励和支持,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免检或降低检查频率、银行对诚信等级高的机构放宽贷款政策提供较高额度和较大优惠的贷款。
对守信机构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还要加大对失信机构的惩处力度,健全惩戒机制。例如:①机构在申请资质延期、参数增项、提高资质等级等管理中应予以重点审查,资质证书延期时须经专家现场考核及评审,检测项目增项不予受理;评审机构管理和技术水平,经核查达不到资质要求的,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承揽一切检测业务;逾期不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②列入重点监管检测机构名单,动态监督检查中实施较高频率的抽检或日常检查,增加省级抽检及暗访抽查次数;③引导不得参与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检测活动;④连续 2 年诚信等级为 C 或 D 级的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连续 3 年为 C 级的直接将其纳入黑名单,撤销检测资质[5];⑤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⑥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检测机构时,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应将评价结果作为评审和评标因素。
检测机构信用体系的建立,奖惩机制的完善是为了形成一种“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环境,让检测工作保持公正、科学、客观、严谨,维护检测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市场规范管理(如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同信用评价、信用建设结合起来,让诚信管理逐步取代市场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