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赵同法
新政府会计制度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采取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别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预算会计核算的模式,取消了基建大账,重构了8个会计要素和其会计科目。财务会计科目中,设置了坏账准备、资产折旧、摊销费用、预计负债等谨慎原则的科目,这有利于真实反映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在预算账中,设置了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3个预算会计要素,反映预算收支结余的情况。新制度通过这些科目的设置,有利于避免资产虚增、隐性负债等财务风险,有利于加强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内部控制建设是适应国家公共财政体系对事业单位资金监管的要求。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加快建立健全了公共财政体系,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2.财务内部控制建设是可以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机制。有效的财务内控机制,能充分分析和评估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风险,有利于发现和预警风险,及时做出反应,避免财务活动中产生的风险。比如,对于资金投资项目,分析项目可行性,能够识别资金效益和资金风险比,从而为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3.财务内部控制建设可以有效制约和监督其他业务部门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财务部门是单位各部门资金活动的核算和监督中心,在财务核算的同时,必须对业务部门的资金活动进行监督。对于业务部门提议的预算项目,财务负有审核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责任,并为预算部门决策提供建议,监督其决策行为;对于单位采购、基建和合同管理等部门,财务内部控制通过设计报销流程控制,保证其活动合规性、合法性;财务内部控制通过监督资产管理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监控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领导层多数重视单位制度建设、业务发展,认识不到风险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首要问题。领导层对于内部控制专业性知识知之甚少,把内部控制工作安排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兼任,并不注重实施与否。工作中财务人员受传统思维影响,偏重于财务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内部控制意识相对比较差。
很多事业单位规模较小,财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会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首先小规模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水平不齐,有的会计人员甚至由非专业人员兼任,甚至不相容岗位设置一人数职,风险系数极大。在实践中,由此带来的贪污舞弊现象屡有发生。其次,财务人员缺乏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知识,在预算编制、凭证审核、账务处理、报表编制、决算编制等环节缺乏风险防控措施和科学的操作规程,留下风险隐患。最后,随着财务领域IT技术运用,财务人员缺少应对新技术下的风险防控管理的经验。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专业人员是其实施和效率的人力保障。现实工作中,部分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由财务人员兼任,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设计水平存在一定的缺陷,其部门地位决定了其权威性较低,内控工作的推动力有限。这需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加强专业培训,为财务内部控制建设培养优秀人才。
内控管理评价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外部监督,其中之一是单位每年主要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进行的,评分表主要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设计的。另一监督形式就是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的常规审计。但是在现行审计监督下,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忽视财务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流于形式。内部监督,因事业单位千差万别,规模大小不一,加之对于内控的认识薄弱,单位内部财务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很难落实,多数小规模事业单位直接不存在事实上的内部控制审计评价工作。
财务内部控制不仅仅是领导层的责任,而且是所有职工共同参与的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应从单位层面理顺制度和流程,从业务层面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事业单位在印制内部控制手册和制度后,切实组织职工学习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尤其是财务人员更要掌握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内部控制制度下的新要求,营造人人参与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
1.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风险评估。具体包括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的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财政收支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设计的风险评估,重点关注内部控制方法的应用和落实。
2.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风险评估工作。会计基础性工作是财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的实施载体。财务部门应掌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方法,并落实到每一个控制环节,具体分析每个风险点,改进流程,采取控制措施,完善制度。首先,单位部门设置上,评估在财务部门应当与物资采购部门、资产管理等其他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岗位的不相容职务风险。再次,评估会计核算业务中,从取得原始凭证第一关起,进行预算审核、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再到记账凭证填制和审核、报表编制和审核等过程中的流程风险,并对于电子账务处理系统下,软件操作和数据安全的特有风险应充分予以认识。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但是,规范中没有明确其失职应承担的责任,导致单位领导人责任意识不强,内控建设建设推进不力,甚至因内控盲点、漏洞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推进内控建设,建议完善内部控制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内控建设失职造成的后果,设置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条款。
1.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前置审计监督工作制度。以往的审计工作,一般先对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然后才对财务内部控制进行一般检查,处于审计监督工作边缘地带。但随着内部控制的全面实施,内部控制体系为审计监督提供了各种审计依据。所以,在内外各种审计监督中,应当首先监督和评价财务内部控制为主的内部控制建设落实情况,重点侧重于三重一大制度、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预算控制、会计控制等关键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从中发现其问题,作为下一步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重点对象和检查方向。
今后的审计,应发挥财务内部控制审计的前置作用,提高审计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2.保证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当前,每年一次的内部控制评价,一般由单位自行组织搜集佐证资料,进行自我评价,难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此,应采取外部方式即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委托社会中介进行评价,通过全面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督促事业单位利用评价结果,改进和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使内部控制成为财务活动健康运行的机制保障。
新政府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建设都是服务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大改革,是对财务管理的革新性发展。新会计制度指引财务内部控制建设的方向,财务内部控制保证会计制度的实施,二者相辅相成。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性质、自身规模和业务特点,适应新政府会计制度对于资产负债核算要求和预算管理的要求,把财务工作重心转向财务内部控制为主的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