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武装走私集团初探

2020-03-04 09:33:40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走私

潘 洵

(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浙江杭州 310058)

倭寇是明代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史学界根据倭寇出现时间、活动场所、内部结构等因素之间的差异,将之分为前期倭寇和后期倭寇。前期倭寇并非本文的讨论对象,所以不再赘述。后期倭寇是指16世纪以后,以中国人为主,由商人、破产农民、失意知识分子等构成的武装走私集团。近年来在日本、中国台湾学者的影响下,部分学者又称之为“中国海商”。笔者认为这种称呼并不一定符合历史事实,所以本文继续沿用传统的武装走私集团名称。

史学界有关倭寇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汗牛充栋,数不胜数。随着中国海洋战略的提出,再加上海外学者的影响,学界的研究重点也似乎转向了“中国海商”方向,但他们研究基本都聚焦在走私集团的性质、海洋意识、商贸行为等方面,对其内部结构的研究则几成空白。笔者不揣浅陋,拟以朱纨《甓余杂集》中的相关资料为依据,对明代武装走私集团的内部结构做一点简单的探讨,以此求教于方家。

一、《甓余杂集》所载通番走私者

16世纪初期,葡萄牙人来到中国广州希望建立贸易关系,被拒后他们继续在中国南海以及东南亚一带活动,不久受中国海商李光头、许栋等人的邀请,沿中国海岸线北上,抵达宁波双屿岛。此后20余年间,双屿岛成为走私贸易的海上基地,日本学者藤田丰八称之为“十六世纪的上海”[1]384。

余姚谢氏被焚事件发生后,明政府决定整顿海防,嘉靖二十六年九月任命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纨巡抚浙江,兼管福建福兴、建宁、漳泉等处海道,提督军务。嘉靖二十七年四月朱纨帅军荡平双屿港,其后又在走马溪等地多次击败走私集团,擒获不少走私通番者。

朱纨是个严格的禁海派,他定刑的标准就是《大明律》,所以他详细记录了下海通番者的姓名、籍贯等信息。这些资料都保留在《甓余杂集》中,为我们研究走私商人的内部情况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兹整理如下:

1.副使魏一恭呈抄:(擒获)徽州府方三桥,日本国稽天、新四郎、芝涧等三人,福建福清林烂四等人。

2.上虞县知县陈大賔呈抄:(擒获)满咖啦人沙哩马喇、哈眉须人法哩须、咖呋哩人嘛哩丁牛等。以上三人均为葡萄牙人雇用黑人。

3.浙江都指挥梁凤呈称:(擒获)胡胜,61岁,直隶徽州府歙县十九都四图人;胡胜,36岁,直隶徽州府歙县十九都四图人;吴如庆,40岁,揭阳县图江都民;车再一,40岁,上虞县二十二都十里人;谭明才,29岁,龙溪县月港八都七图军余;谢洪盛,56岁,福建泉州晋江县一都一图人;徐二,63岁,浙江宁波府定海县三都一图人;浦进旺,18岁,直隶苏州府吴县迷籍人;干种,18岁,广东广州府新会县人;连寿和尚,19岁,日本国大隅州人。此外还有佛郎机人:共帅罗放司,32岁;佛德全比利司,33岁;鼻昔弔,20岁;安朵二,32岁;不礼舍识,24岁;毕哆啰,25岁;哆尼,21岁。暹罗国人:利引,50岁;利舍,32岁;利尔,52岁。

4.福建署都指挥卢镗、分守建宁道左参政汪大受会呈:(擒获)陈五伦,贼首,龙溪县人;五(伍)新三,大总,南安县人;徐子义,龙溪县人;张大,潮州人;马添,二总,同安县人;汪阿三,潮州人;孙乌寿,千户,玄锺所余丁;王爵,头碇,福清县人;陈春,莆田县人;徐仕春,直库,莆田县人;曾福,连江县人;叶四,总铺,乐清县人;陈二,三总,龙溪县人;阿真,海南人;阿贵,押班,宁波人;李伟仔,万安所余丁。

5.温州府通判黄必贤呈报:(擒获)龙溪县人黄良邪、应魁,福清县人王京四、魏尾郎,广东人温阿长等五人。

6.平阳县典吏何鏓擒获一名:乐清县人张阿惨。

7.指挥陈言、闵溶等:(擒获)陈四,瑞安所余丁;武庄,艣头千户,瑞安县人;另有连江罗源龙溪三县:陈仕济、林亨、杨秀春、陈三郎、陈华、陈绅、李用、陈仕礼、胡光阴、陈仕汉、陈进、陈孟仁、陈授、陈八、陈十、陈晚成、郑十、郑海等18人。

8.浙江署都指挥佥事梁凤呈;(擒获)黄老,贼首,漳州府诏安县人;黄连,才富、二总,漳州府诏安县人;方汉元,总管舵工,泉州府同安县人;王记,直库,松门卫右所军余。其余从贼有:吴恕、戴奴、冯良才、冯宗踁、冯仓、林得、赵改、洪苟等八名,临海县人;叶本,黄岩县人;叶茂二、许三、张六、宣三、卢滔、华堂、陈四、蒋十、杨八等,俱宁波府鄞县人;薛三娘係黄老妻,潮州府朝阳县人;蔡贞娘係黄二老妻,漳州府诏安县人;林院女係锺阿孙妻,漳州府诏安县人。

9.万安所正千户夏纲等率兵擒获:锺阿孙,通事,广东广州府人;陈良才,泉州府同安县人;周华,广东肇庆府阳江县人;曹参,宁村所军余;吴良玢、施蒲、林足,乐清县人;林喜,松门卫右所军余;杨小潮、胡成,松门卫后所军余;许傑,松门卫中所军余;叶凤,松门卫前所军余;邵大明、齐小勿,海门卫新河所军余;柳四、吴六、陈涣、王潮、朱望、张佳,台州府太平县人;任十七、苏福、周洪,宁波府鄞县人;龚一姐係贼稽察妻,福宁卫大金所人;黄淑女係黄老女,漳州府诏安县人;陈老、林新老,贼首,漳州府诏安县梅岭人;廉廷,福建福宁州水嶴人;谢春,磐石卫前所军余;陈八、娄毛,徽州府太平县人;陈新老,贼首,漳州府龙溪县人;蒲吡,暹罗国番寇;郑梅菊,係陈老妻,暹罗国番妇;杨六、马阿四、齐礼、马三,乐清县人;董得一,压纲,宁波府鄞县人;来守郑,温州府乐清县人;丁信,总铺,松门卫后所军;林六、徐三,永嘉县人;陈三老,黄老船头目,漳州府人;王二,二总,漳州府人;蒋明、贾应期,永嘉县人;金三,松门卫军余;杨光,头椗,台州府黄岩县人;撇铁,暹罗国番寇。

10.温州卫指挥夏光等擒获:刘必黄,苏老船直库,福宁州人;杜亚七,苏老船总铺,广东潮州府人;叶崇礼,黄老船舵工,温州府永嘉县人;黄魁,宁波府象山县人;舟山三,定海县人;吴七,鄞县人;陈十五,鄞县人;徐世钦、周于任、应俸、陈伯舜、吴良玉、潘邦、陈路,台州府临海县;任满、冯三,太平县人;陈长一,福建蒲禧所军余;许氏,係四师老船大总妻,潮州府朝阳县人;陈毛,台州府黄岩县人。

11.温州卫指挥夏光、磐石卫指挥同知王鹏、蒲岐所指挥百户何鹏等擒获:陈三,直库,温州府乐清县人;陈众,台州府临海县人;罗阿姐,係新老妻,漳州陆鼇所人;四师老船总管女,漳州府海沧人;僧质高,二师老船柁工,泉州府晋江县人;叶尚明,温州府永嘉县人;陈湲,陈新老船大总,漳州府海沧人。

二、走私集团人员构成

1.地域构成

朱纨的记载来自其所属各级官员的汇报,而各级官员的信息则来自走私者的供词,因此我们认为这些信息是可信的。笔者按照地域的不同,对上述资料重新整理,结果如下:直隶徽州府3人,广东省10人,浙江82人,福建74人,江苏、海南各1人,日本4人,葡萄牙8人,葡萄牙雇用黑人3人,暹罗6人,共计192人。

这些数字中所蕴含的信息与我们的历史认知基本一致:(1)闽浙两省人数高达80%左右,是通番走私的主体,这确切无疑。以林丽月女士[2]、林仁川先生[3]为代表的学者大都认为福建人之所以惯于下海通番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地狭小,但浙江人多于福建人的统计结果似乎不支持这种观点。(2)葡萄牙人先于日本人来到双屿岛,并且拥有大量白银,所以沿海居民均乐于与之交易,正如朱纨之所言;“三尺童子亦视海贼如衣食父母,视军门如世代仇雠”[4]66。而日本在发现银矿之前,只有一扇一刀,不能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所以他们在人数、贸易量等方面都远远不及葡萄牙。

2.身份构成

在东南沿海从事走私贸易的中国海商集团究竟是什么样的群体,上文的统计结果能够给我们提供一定的信息。

(1)农民。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城乡双轨制,尤其在古代城市人口仅占极小部分,绝大部分都是农村人口,“某某县人”即表明某人应该就是某县农民。上述中的“某某县人”共计127人,占总数的66%左右。由此我们基本可以断定走私集团中至少60%以上都是农民。戴商煊曾指出:“倭患与平定倭患的战争,主要是中国社会内部的阶级斗争。”[5]16统计数字显示有大量农民加入了走私集团,这正好说明戴氏的观点是正确的。

(2)军余。在统计走私者身份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的存在,即军余。参与走私贸易的军余共有16人,占比8%左右。明代军户制度规定,军户的长子充当卫所的“旗军”或者说“正军”,其余家庭成员如次子、三子等则称为“贴军”,或者“军余”“余丁”等。如果正军死亡,由军余依次顶补。明代的海防体系由卫所、巡检司、墩台寨堡等设施构成,除备倭、屯田外,严防居民下海通番也是其主要任务之一。大量军余、余丁参与到走私队伍中,表明沿海卫所已经形同虚设,完全失去了其缉私功能。明政府在执行海禁政策时,也必须为此付出卫所建设、战船修理、官兵薪俸等方面的政策成本。国力强盛,财政足以支付成本时,海禁政策便能得到较好执行,对外贸易权被闲置于公共领域(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种闲置并不是绝对的)。中期以后,大明国力衰退,财政不足以全额支付成本,此时闲置于公共领域的贸易权被多种势力染指。军余是海防体系的一个构成部分,尽管他们处于卫所体系的边缘,距离权力中心较为遥远,但作为海防体系的一分子,他们对这种变化应该最为敏感。觉察到变化发生后,他们可能会将信息传递出去,或者干脆加入走私集团,形成边际变化。这种变化最终导致了整个体系的颠覆,于是走私与反走私,抗倭与通倭成了生活的主题。

(3)反狱贼。据《日本一鉴·穷河话海》记载:“浙海私商始自福建,邓獠初以罪囚按察司狱,嘉靖丙戌越狱逃下海,诱引番夷,私市浙海双屿港。托投合澳之人卢黄四等,私通交易。”[6]另据《筹海图编·浙江倭变记》记载:“嘉靖十九年,贼首李光头、许栋引倭奴聚双屿港为巢:光头者福人李七。许栋,歙人许二也。皆以罪系福建狱,逸入海,勾引倭奴,结巢于郭衢之双屿港。”[7]129

越狱并非易事,邓獠、许栋等人究竟是如何做到的呢?朱纨记载:“据福建巡视海道呈,本月二十一日据玄钟澳守备指挥张文昊,千百户常江、周应晨、吴大器等擒解佛郎机、暹罗诸番贼一十六人,首级三颗,反狱贼雷显保、林尾仔首级二颗,贼徒陈文荣等四十九名,妇女四口,各到道。”[4]237其中“反狱贼”三个字给了我们一些提示,雷显保、林尾仔等可能是当时的狱吏,许栋等之所以越狱成功,其原因就在于内外勾结,策反监狱管理人员。

三、走私集团内部结构

明代海禁政策基本原则是“固海岸,御海洋”,亦即“以岸防海”,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墟地徙民”,即放弃沿海岛屿,将居民迁往内地。这样在禁止海外贸易的同时,也制造出了一个海上无人区。久而久之,当国家海防力量衰落时,各种力量都会跻身海洋,染指海外贸易,沿海岛屿当然也就成了走私者最好的栖身地。其中,双屿岛最为典型。

1.国际间关系

据葡萄牙商人平托记载:“当时那里还有三千多人,其中一千二百为葡萄牙人,余为其他各国人。……日本是两年前发现的,凡是运到那里的货物都可以获得三、四倍的钱。这村落中除了来来往往的船上人员外,有城防司令、王室大法官、法官、市政议员、死者及孤儿总管、度量衡及市场物价监察官、书记官、巡夜官、收税官及我们国中的各种各样的手艺人、四个公证官和六个法官。每个这样的职务需要花三千克鲁札多购买,有些价格更高。这里边三百人同葡萄牙妇女或混血女人结婚。有两所医院,一座仁慈堂。它们每年的费用高达三万克鲁札多。市政府的岁入为六千克鲁札多。一般通行的说法是,双屿比印度任何一个葡萄牙人的居留地都更加壮观富裕。在整个亚洲其规模也是最大的。当书记官们向满剌加提交申请书和公证官签署某些契约时都说:‘在此忠诚的伟城双屿,为我国王陛下服务。’”[8]4或许在他看来葡萄牙人占据了双屿岛的主导权,双屿岛已经成了葡萄牙的殖民地。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朱纨在荡平双屿岛以后,对各种情况都有详细的记载,但对岛上情况的记载却较为简单:“本职一面督委定海卫县千户王守元、典吏张贤带兵入港搜逻,将双屿贼建天妃宫十余间、寮屋二十余间、遗弃大小船二十七只具各焚烧尽绝。只留阁坞未完大船,一只长十丈,宽二丈七尺,高深二丈一尺;一只长七丈,宽一丈三尺,高深二丈一尺。”[4]40

一只船的尺寸尚且记得如此详细,如果真的有葡萄牙人的教堂、医院等建筑,朱纨岂有不记之理?由此可见,平托的记载很可能是想象大于事实。据金国平等推测,平托所说1200多人,可能是120多人之误。再据笔者的统计葡萄牙人加雇佣的黑人总共才11人,仅占总人数的6%左右,这么少的人很难占据主导地位。不过,葡萄牙人虽然没有占据岛上的主导地位,但他们拥有资金与武器装备的优势,所以应该有较大的话语权。

2.走私集团内部关系

根据朱纨《甓余杂集》的记载,双屿岛上有“贼建天妃宫十余间”,岛上仅有三千余人,何以要建那么多的天妃宫呢?

天妃信仰产生后,在传播的过程中,通过改写的方式,与地方文化融合,因而产生了诸多不同的流派。据刘福铸考证,安徽的天妃像中就有小孤山女神小姑的影子,浙江的天妃则是天妃与碧霞元君的合体[9]。所以张侃认为“天妃是个历史的层累,是一个各种文化的互动和交织的产物”[10]。

将这两点综合起来考虑,笔者认为岛上天妃宫数量众多的缘故就在于走私集团内部流派不同。换句话说,来自不同地方的走私者,信仰不同的天妃,同时也需要属于自己的活动空间,所以才出现了“天妃宫十余间”的现象。他们之间存在松散的横向联合关系,合则为“合”,分则为“分”。正因为他们不是严密的组织,彼此之间没有纵向的隶属关系,所以在朱纨荡平双屿岛之后,王直就联合官军消灭了陈思盼等人,重新整合了海商队伍。从历史的进程来看,经王直整合后的走私队伍才是一个号令统一、组织严密的武装集团,所以才有后来“嘉靖大倭寇”的发生。

3.船队内部的组织

上述的一部分人是因为船只搁浅或者触礁而被捕的,朱纨不仅记载了他们的姓名、籍贯等信息,还录下了他们在船上的任职情况,这就为我们探讨其内部结构提供了难得的一手材料。

(1)潘鼎、刘隆等兵船各获叭喇唬船一只,斩获贼封姚大总首级一颗。本职家丁卢□□、□□、卢豹、卢麟与潘鼎、刘隆等兵船并力生擒…喇噠许六、贼封直库一名陈四、千户一名杨文辉、香公一名李陆、押纲一名苏鹏,贼伙四名[4]40。

(2)孙敖放火箭,中烧贼蓬,引入火药桶内,一时火发烧,沉水死者约有三十余人。生擒在海积年为患先该海道悬赏五百两贼首一名,山狗老的命陈五伦係龙溪县人;贼封大总头目三名,五(伍)新三係南安县人,许子义龙溪县人,张大潮州人;二总二名,马添係同安县人,汪阿三潮州人;千户一名,孙乌寿玄锺所余丁;头矴二名,王爵福清县人,陈春莆田县人;直库二名,徐仕春莆田县人,曾福连江县人;总铺一名,乐清县人;三总二名,陈二龙溪县人,阿真海南人;押班二名,阿贵宁波人,李伟仔万安所余丁[4]80。

(3)草撇船一只,冲礁沉水,捞起一名,陈四係瑞安所余丁;贼封直库一名,武庄係乐清县人;贼封艣头千户一名,贾小三瑞安县人[4]81。

(4)敌获贼首黄老、才富、二总黄连等俱漳州府诏安县人;总管舵工方汉元泉州府同安县人,直库王记松门卫右所军余,从贼吴恕、戴奴、冯良才、冯宗踁、冯仓、林得、赵改、洪苟、俱临海县人[4]107。

综合来看,走私集团内部结构复杂,称呼不一,有喇哒、夥长、谋主、总管、千户、直库、缭公、押纲等各种名色。这即可能是地方特色的反映,也可能跟他们的主管业务有关。

据明代张燮记载:“每舶舶主为政,诸商人附之,如蚁封卫长,合并徙巢。亚此则财副一人,爰司掌记。又总管一人,统理舟中事,代舶主传呼。其司战具者为直库,上樯桅者为阿班,司椗者有头椗、二椗,司缭者有大缭、二缭,司舵者为舵工,亦二人更代。其司针者名火长,波澜壮阔,悉听指挥。”[11]193另据清代黄叔璥记载:“通贩外国,船主一名;财副一名,司货物钱财;总捍一名,分理事件;火长一正、一副,掌船中更漏及驶船针路;亚班、舵工各一正、一副;大缭、二缭各一,管船中缭索;一碇、二碇各一,司碇;一迁、二迁、三迁各一,司桅索;杉板船一正、一副,司杉板及头缭;押工一名,修理船中器物;择库一名,清理船舱;香公一名,朝夕焚香楮祀神;总铺一名,司火食;水手数十余名。”[12]15

我们将朱纨的记载与张燮、黄叔璥的记载相印证,基本可以肯定这些名称大多源于当事人所从事的工种。

此外,还有如“喇噠”等是张燮与黄叔璥没有提及的名称。据聂德宁考证,喇噠一词源于波斯语的Navkhoda,也译为哪哒、喇哈等,本意是指船主。阿拉伯语中的Na-khoda,马来语中的Nakhoda(Nacoda)也源于此[13]。中国海商因为要同阿拉伯商人、马来商人贸易,为方便交流,也采用了这一称呼。朱纨记载的黄老、四师老等人也是船主或者首领,所以笔者认为“老”应该与“哪哒”相当。“千户”或者“艣头千户”没有找到相关记载难以断言,估计应该跟卫所制中的千户有关,如孙乌寿即是玄锺所余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走私集团的基本单位是以船队为中心的小集团,每个小集团的船主称为“老”“喇噠”或者“舶主”,其下有大总(总管、管事总管)、二总(财副)、三总等等管理人员,其余则基本以职事命名,如直库、缭公、押纲等。因为所属地方不同、信仰不同,所以每个小集团的内部组织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是大同小异。

四、走私集团主要商业活动

现代学者之所以将“倭寇”改称为“中国海商”,就是因为他们有“商”的一面,但其实“商”仅仅是他们的一个侧影,在海上他们还从事绑架、抢劫等勾当。

1.海上贸易

就如巡海大王苏林二老所说的那样,走私贸易是“本多利少”[4]247,而许栋、李光头等人都是越狱逃犯,他们应该不拥有从事海外贸易所必需的资本,所以他们必须勾结葡萄牙商人或者日本商人,借助他们的资本才能进行海上贸易。

“(胡)胜…各造三桅大船,节年结夥收买丝绵、绸缎、瓷器等货,并带军器,往越佛郎机、满咖喇等国,叛投彼处番王别琭佛类伐司、别哩西牟不得罗、牟陀密囉等,加称许栋名号,领彼胡椒、苏木、象牙、香料等物,并大小火铳、枪刀等器械,及引带见获番夷共帅罗放司、佛德全比利司、鼻昔吊、安朵二、不礼舍识、毕哆啰、哆弥、来如、连寿和尚、利引、利舍、利玺、先获见监沙哩马喇、倭夷稽天等俱同下船。”[4]82

“领彼胡椒、苏木、象牙、香料等物”的“领”与“加称许栋名号”是这段话的关键点,由此我们可以推测许栋集团应该是从葡萄牙商人那里赊欠商品。一旦遭遇风险,贸易不能顺利进行时,必然引发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纠纷。

“丙午,许二、许四自许一、许三事故,所欠番人货物无偿,却以奸党于直隶、苏松等处地方,诱骗良民收买货财到港。许二许四阴唆番人抢夺,阳则宽慰被害之人,许偿货价。故被害者不知许二许四之谋,但怨番人抢夺。自本者则舍而去之,借本者思无抵偿不敢归。乃随许四往日本国,价以归。舟至京泊津,遭骗之人竟以番人抢骗财货之故告于岛主,岛主曰:‘番商市中国,敢抢中国人财,今市我国,莫不怀虏矣。即杀番人,乃以薪粒等物给许四,使送华人以归。许四自思,初欠番夷货物,又失番夷商贾。归,竟不敢向双屿。与沈门林剪、许獠等合踪,劫掠海隅民居。’”[6]

双屿岛上聚集了中国、葡萄牙、日本、暹罗等多个国家的商人,其中任何一方势力都不占绝对优势,法律秩序处于无政府状态。贸易过程中债务危机不断积累,而又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手段,最终只能靠暴力手段,让沿海的无辜百姓承担后果。从这个角度看,双屿岛的海上贸易一开始就内在地包含了犯罪、暴力与诈骗诸因素。

2.做地主收地租

有学者称双屿岛为“殖民区”,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正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虽然葡萄牙人在岛上有很大的话语权,但主导权还是在中国走私集团手中。朱纨的记载也证实了笔者的观点。

因嘉靖二十五年福建福清等县通番喇哒见获林烂四等纠集多人发船往至日本国,朝见国王,说:“我大明买卖甚好。”国王借与稽天等“银子五贯,计五百两,造船一只,给予番铳二架,番弓、番箭、倭刀、藤牌、长枪、标枪等项利械。自三月内在本国开洋,到浙江九山海岛,思得双屿港係日本等国通番巢穴,欲投未获徽州贼许二等做地主,被官兵来攻,伤落溺死,余,乱刀枪狼杀,擒获稽天等大船一只。”[4]43

“做地主”三个字,不仅表明双屿岛在中国走私集团的控制下,而且还意味着许栋等可能向葡萄牙商人征收地租。但其具体情况究竟如何,则因资料匮乏不得而知。

3.绑架

走私集团除了进行海上贸易与征收地租外,还从事绑架等犯罪活动。据笔者所知,朱纨就记载了四起绑架事件,具体如下:

(1)“据掌同安县事泉州知府同知胡文宗堪称,十月三十日前贼杀死吴来福、黄循德、杜伯杰、杜阳理、杜阳赞、李宜英六名,打死郭氏一口,掳去乡官、知县郭贵德并男妇八口,用银一千五百两赎回。又虏知县家男妇三口,用银二百七十量赎回。又虏民人郭养素家男妇七口,用银一千两赎回。”[4]31

(2)“本年十月初一日,定海卫巡捕千户梁惠不合饮酒带醉,率兵从地名翁蒲茶山边硖口径行,遇贼杀死军兵周惠等三名,杀伤刘祚等七名。梁惠亦被贼砍伤左臂,与虞念一倶被掳去,今已赎回。”[4]76

(3)“草撇船一只,冲礁沉水,捞起一名,陈四係瑞安所余丁;贼封直库一名,武庄係乐清县人;贼封艣头千户一名,贾小三瑞安县人。供,与未获贾弘庆、弘昭、弘爱、弘一,贾尚烈、尚筹、潘瑶、林伯鹏等将人口潘二、潘四、林伯广、林四等质当银两并修船钉油、苎麻,饭米、段疋、布绢等物。”[4]81

(4)“嘉靖二十二年间,蒙去任海道张副使督调官军船只出海攻剿,(胡)胜与许栋等不合用大小铅子火铳拒打本道官船,伤残官军,不记名数。嘉靖二十五年,间,又将已问结把总指挥白濬、千户周聚虏回港内,勒要银六百两,锣一面,鼓一副,并白濬关防私记一颗,称作印信,当银一百两。赎回,仍杀死家人白进助,并军舍吴琥、周正、施贵等二十七名。”[4]82

这些绑架都是以索取赎银为目的的犯罪活动,不仅绑架普通百姓,而且绑架乡官、知县乃至卫所官员,行为之嚣张,令人瞠目,据胡胜交代所得赎银大多被他们挥霍了。此外,走私集团在沿海各地的劫掠行为随处可见、不绝于书。

本文以朱纨《甓余杂集》为依据,粗略地统计了荡平双屿岛海战中被捕的走私者的地域构成、身份构成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对盘踞在双屿岛上以许栋为首的武装走私集团进行了较为简单的分析,认为他们的主体是来自闽浙地区的农民、军余等,在东南沿海从事走私贸易与绑架等活动。许栋集团在双屿岛上占有主导地位,是地主。武装走私集团的活动有反封建的一面,也有反海禁的一面,但归根结底他们仍然受小农意识支配,没有海洋意识,所以不应过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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