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税收政策论述

2020-03-04 09:15鄂仪娴
经济视野 2020年23期

□ 文| 鄂仪娴

所谓创业投资,主要是指向未上市、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等到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可以采取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从中看出,它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佳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内容分析

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包括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项目退出三个主要环节。资金运营分两条线来进行:第一,主要来源于合格投资者的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放和支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及基金日常的运营费用。第二,是来源于投放项目的退出回笼资金,将退出交易的相关税费减去后,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给出资人收回本金、支付出资人优先回报以及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

利润分配的会计核算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机制灵活,出于对项目风险收益分配的特定需要,合伙协议往往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会做出各种不同的具体规定,但总的分配思路是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退出收回投资时先回本再分配,分配时先超额再比率分配。

合伙协议约定的先回本指先收回合伙人的出资金额,这样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返还给出资人的现金大于年末可分配利润,针对于该种现象,可以分配协议中明确多少是收回本金,多少是利润分配,收回本金部分按减资处理,利润分配部分按分红处理。对于合伙协议约定有保底收益约定,普通合伙人已取得超额分配和管理费,如果最后企业在存续期内保底收益达不到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就需回拨一部分的超额收益或多收取的管理费,这样就会对有限合伙人带来保底收益收回风险。为了避免该情况的发生,建议在分配时对未退出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在合伙企业回流现金超过全体合伙人出资额和保底收益后再考虑超额分配。

措施

1.鉴于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特殊性和利润分配的灵活性,对该类事项实务中的会计核算不是很统一,相关政府部门以准则解释或其他方式对该类特殊事项进行明确。

2.对于合伙企业投资分红部分的重复征税问题,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有限合伙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占伙比例,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创业投资企业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如果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益定性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有限合伙制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将大打折扣,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完善税收政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益征税。

4.政府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初创科技型企业,建议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响应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充分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国际社会关于合伙企业税制的角度上进行分析,目前,很多国家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没有对实质引起重视,很多工作都是属于一种形式的状态。如果是站在传统合伙企业角度上进行分析,合伙企业作为工商实体,并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是以一种依赖于合伙人的契约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自然人也就无法对这种关系进行征税,所以征税工作只能通过合伙人来进行。针对这种现象,首先,应该将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非实体模式,一般这种模式应用于合伙企业中,主要是针对没有形成独立实体的国家。其次,将合伙企业看做是一个独立纳税的主体,属于一项实体模式,将企业应用于合伙企业中,主要是针对已经形成独立实体的国家。最后,针对实体模式与非实体模式之间存在的准实体模式,将这种模式应用于合伙企业当中,可以采用统一的方式来完成收入与成本核算操作,对于合伙企业净收益而言,主要是在合伙人阶段中完成纳税操作。针对于实施公平税负的国家而言,因为企业在内在机制方面要高于合伙企业,所以创投基本一般主要是以公司型为主要形式。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指导思想进行分析,将合伙型基金作为非纳税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这项操作存在一定的难度。与合伙型基金相比,公司型基金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将公司型基金作为纳税主体时,可以防止偷税逃税问题的产生,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对投资者权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保护作用,对市场金融秩序进行合理维护,同时还能有效降低市场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在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公司型进行设立时,采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鼓励,在我国目前形势下可以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