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科 胡华伟
无论什么时代,个体和组织掌握的有效信息越多,越容易占据生存与发展的主动权,越容易趋利避害。当前,媒介作为信息制作、发布与传播的重要平台和渠道,在人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当前,媒介技术发展十分迅速,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随时随地随意获取各类信息,人们追求信息共享的愿望空前高涨。可以说,“共享伦理应成为信息时代精神的重要内容”。〔1〕但是现代媒介社会运行的复杂性超出了人们的预期,由信息共享引发的伦理问题日益显现,解决这些问题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加强对媒介信息共享伦理的探索与实践,不断营造有利于信息共享的社会环境,保证人们公平公正地享有高品质的信息,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追求均衡发展的愿望日益成为共识,人们获取和共享信息的诉求更加强烈。
树立共享发展理念是着力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关键。共享发展理念应该体现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包括实现信息共享。可以说,有效的信息是无形的资源和生产力。信息传播的差异会引起人们对信息占有的多寡不一,进而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以及个体发展机会不均衡。信息共享能满足人们情感的需要,占有信息让人们有更多的存在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因此,实现信息共享伦理不但是一个技术和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和社会问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必须直面这一问题,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恩格斯指出,只有“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2〕因此,加快实现信息共享伦理对维护群众发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共享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府部门在保证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要通过各类媒介对公民进行充分的信息公开。在当今高度信息化的时代,试图通过媒介信息屏蔽的做法也越来越难以施行。近些年来,我国在实现媒介信息共享伦理方面已经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仍有很大改进的空间。我们要立足现实国情,正视并积极解决信息共享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伦理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落实共享发展是一门大学问,要做好从顶层设计到‘最后一公里’落地的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取得新成效。”〔3〕因此,在推动和落实该问题过程中,既需要观念上的解放、制度上的安排和方法上的创新,更需要在实践层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好地营造出全民信息共享的社会环境。
由于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当前世界已经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地球村”,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更加深远,相互联系更加密切,世界因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而变得更加扁平化。人们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领域创造社会价值,就有权利共享社会资源,特别是信息资源。事实上,每个人都是潜在的信息生产者、传播者,每个人也都是信息的接收者和消费者。可以说,世界已经迈向共享时代,共享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在今天大数据时代,信息在共享状态下将会发挥其倍增的社会效用。人们已经习惯于通过现代媒介获取政务信息、经济信息、教育信息、生活信息和娱乐信息等,这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特别是诸如天气预报、空气质量、交通导航、网络购物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共享,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了超乎想象的便利,也极大地影响和改变着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此外,媒介信息共享会减少社会的运行成本,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社会资源的损耗。比如在科学研究领域,信息共享可以减少或避免“重复性劳动”,将大大提高科研效率,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创新发展。总之,实现信息共享伦理的社会价值重大,有助于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它是时代发展的选择,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
信息的交换与共享要通过信息共享的技术系统来实现。当前,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卫星发射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相关技术类别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已经可以构建一个立体的信息共享系统。时至今日,媒介样态和运营已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媒介越来越呈现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态势。媒介已经从传统媒体时代进入新媒体、自媒体时代,并逐步迈向“智能媒体”时代。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和应用,使信息的制作、传递与接收更为便捷,让越来越多的人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参与到信息的收集、存储、整理、加工、发布和扩散等各个环节,这为实现信息共享伦理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和设备保障。目前网站、数据平台、微信、微博等现代媒介正在行使着信息扩散和共享的绝大部分功能。信息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交互形式传达出来,具有即时性、直观性、生动性、形象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等特点,更容易激发人们理解和获取信息的愿望。总之,现代媒介信息共享的范围大、人群广、速度快、形式更加多样化,远远超越了时空的局限,极大地拓宽了信息获取的渠道,有助于消除人们之间的信息鸿沟。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媒介信息共享打开了通道。但是“一旦媒介技术向前发展,媒体的权利必然膨胀,加上技术应用之初缺乏规制,新的传播伦理问题随之产生”。〔4〕目前在实现媒介信息共享的过程中仍会存在许多问题。
现代媒介的迅速发展给国家治理和社会服务带来了诸多便利,也增添了新的挑战。例如,如何正确处理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信息共享和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政府主管部门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关于网络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面对复杂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各方面齐抓共管,切实维护网络安全。”〔5〕为此,我国各级政府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和监管体系,进而营造出清朗的网络空间。既不能随意地封锁和阻断信息,也不能对涉及公民隐私、商业机密、国家安全、政治敏感性等方面的信息泄漏放任不管,更不能让有些人打着“共享”的旗号大肆渲染和扩散虚假信息、色情信息、暴恐信息、历史虚无主义信息等。
当前,政府部门、通信运营商、网络商业平台等都掌握了非常庞大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常出现因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的社会问题,给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让社会公众缺乏安全感,甚至遭受身心伤害、财产损失等。在加强立法的基础上,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信息监管体系,对媒介的信息制作和扩散等环节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程序,对信息发布必须明确其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让“数据使用者必须受到约束,也必须对所使用的数据负责”。〔6〕特别是一些政府公职人员作为公民信息的采集者、保管者,也容易出现泄露信息的情况。美国学者斯皮内洛认为,“尊重他人隐私的义务是一个自明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隐私必须受到尊重,因为它是保护我们自由和自决的一张重要的盾牌”。〔7〕尊重他人隐私是每位公民应该坚守的基本义务,不是什么信息都是可以拿来共享的。
媒介信息共享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让更多的人在共享中受益。在当今网络时代,要解决好媒介信息共享伦理问题,离不开网民这一社会群体。国外有学者认为:“在这个拥有大量媒介的时代,大众媒体传统的过滤器与看门人的作用已经被我们所取代。”〔8〕当前,大多数人除了自己的公民身份外,还具有网民的身份,大家都成为信息共享的参与人、把关人,就应该受到信息伦理的规约。当前,“我国网民规模达8.54 亿,普及率为61.2%;手机网民规模达8.47 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达99.1%”。〔9〕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网民大国。
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网民的法律素养、文化素养、道德素养参差不齐。仍有少数网民缺乏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感和道德底线,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信息共享前景的实现。此外,网民中间存在的从众心理、猎奇心理、炫耀心理、游戏心理、报复心理甚至是犯罪心理等容易造成不良信息、虚假信息的大面积扩散。此种“信息共享”对社会发展是有害无益的,在舆情中容易混淆视听,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冲击主流价值观,甚至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此外,不少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对媒介信息的辨识能力较低,容易对信息主观臆断或持有强烈的刻板印象,特别是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高度敏感,容易形成“群体极化”现象,不能客观理性地对待所接受的信息,往往形成多种形式的网络暴力现象。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网民数量虽然庞大但还不能实现完全覆盖。因此,媒介信息共享伦理的瓶颈还表现在网民群体分布的不均衡上。在一些区域,如果不能接收网络信号,如果人们不能拥有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缺少信息共享的途径和手段,就谈不上信息共享。因此,对于没有接收现代媒介信息条件和能力的人群来说,信息共享可能只是一种奢望,这种对信息占有的差距本身就是值得关注的伦理性问题。目前在我国仍然存在不少的“信息盲区”,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事实上,信息共享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文化教育发展不均衡这一社会顽疾。
目前我国要想实现媒介信息共享伦理的预期目标,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首先要使我国网络覆盖实现完全化,逐步使人民群众获取信息资源的条件和能力趋于平衡。在我国,努力减少乃至于消除信息盲区必将有助于推动信息共享目标的实现,让更多的人共享互联网带来的发展机遇,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我国正在大力实施“宽带中国”战略,2020年宽带网络将基本覆盖所有行政村,让更多的人能够用得上互联网,不断建设网络强国。
现代媒介的形成和快速发展对传统媒体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特别是自媒体被人们广泛接纳,改变了媒介原有的格局。现代媒介信息共享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现代媒介在极度膨胀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无序发展的现象,屡次挑战社会公德,进而给信息共享带来了持久的负面影响,引发了诸多伦理问题。不少媒介平台在经济利益的片面驱动下,“唯流量论”“唯播放量论”“唯数据论”的浮躁风气日盛,丧失了自身的行业规则和社会责任担当。在上述错误发展理念的引导下,虽然共享了很多的“信息”,内容却鱼龙混杂,甚至出现不少违法违规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造成了严重的“信息污染”。正如新浪网执行总编辑孟波所指:“每当一个热点事件发生后会产生一批又一批的10 万+,虽然有这么多的10 万+,但是我们唯独找不到核心的真相和事实。”〔10〕这就充分反映了媒介存在着信息质量不高、情绪化多于理性化的情况。
现代媒介特别是自媒体的使用门槛过低,人人都是“媒体人”,人人都是“新闻源”。从积极的意义上讲,整合了社交功能、沟通功能的自媒体平台,更加方便了人们的信息共享需求。但是这种信息传播的便利也容易让一些人走向极端,往往把一件看似很平常的事件炒作为网络热点和焦点,出现媒介信息失控、信息泛滥的现象。此外,现代媒介共享的信息也容易缺乏客观审视和深度调查的支撑,缺失官方主流媒介的站位和发声,也缺乏对信息的科学审视和理性过滤。因此,媒介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就大打折扣,从而影响了信息共享的效果。
对现代媒介信息共享伦理本质的理解,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简而言之,信息共享就是信息的共同享有,体现了信息分配的正义性,具有坚实的道德合理性、群众基础性。在信息共享中“不患寡而患不均”,首先要实现人们在信息获取和使用上的机会均等,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信息的迫切需求。关于信息共享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讲道:“网络的本质在于互联,信息的价值在于互通。只有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铺就信息畅通之路,不断缩小不同国家、地区、人群间的信息鸿沟,才能让信息资源充分涌流。”〔11〕
人民群众对信息的渴求愈发强烈,也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掌握信息在当今时代的重要性。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主动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在全球范围,信息资源已经具有相当大的规模。但是在现实社会条件的约束下,信息存在与信息共享还不能实现同步发展。当前媒介信息已经基本解决了“蛋糕能否做大”的问题,人们普遍关心的是能否在同等状态下平等享有信息。需要指出的是,平等享有信息不是搞绝对的平均主义。在实践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程度会有差别,对信息的需要也有一定的选择性,人们获取信息、理解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也有一定的差别。在信息共享过程中并不是要把信息“一刀切”地平分给所有人,而是要充分考虑人们获取信息机会的均等性。
人们如何共享信息?共享什么信息?遵循什么原则?处理好上述问题对于解决好信息共享伦理问题十分关键。在此,我们提出信息共享要以不伤害原则为底线,这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具体说来,不管是制作信息、加工信息,还是发布信息等行为,都不能伤害他人、伤害自己、伤害社会。这项原则应该是在最大范围能被最大多数的人认可并有能力接受和执行的。可以说,当前社会已经出现的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色情、隐私泄漏、数字鸿沟、虚假信息、暴恐信息等现象,都已经构成对社会秩序及其成员的严重危害。基于不伤害原则,媒介信息肯定是有边界可言的。人们要正确区分信息可传播和不可传播、可共享和不可共享的界限,区分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的界限。此外,凡是危及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等的信息也不在共享的范围内。
以个人隐私为例。当前,个人信息也逐渐网络化,单个人被“人肉搜索”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涉及个人隐私的网络信息越来越难以受到保护。主要原因在于,“大数据的信息分析与处理技术实现了对个人数据的整合与信息加总,个人信息的应用越普遍、挖掘深度越深,个人的隐私越无所遁形”。〔12〕因此,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时常考量着社会的基本伦理精神。近年来,因信息泄露致使网络产生诈骗致死的事件屡有发生,无论如何,信息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应该用人的宝贵生命为代价来换取。信息共享和尊重个人隐私并行不悖,如果厚此薄彼将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社会越向前发展就越需要媒介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但是无论媒介如何发展,都必须要首先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现代媒介信息发布者的素养参差不齐,不仅导致媒介信息真假难辨,而且容易使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盲目跟风,进一步扩散了虚假信息。因此,现代媒介共享的信息中包含了大量的“谣言”和“误传”,甚至伪科学的信息甚嚣尘上。这使得政府相关部门在辟谣、澄清事实方面付出了许多代价。
现代媒介需要延续传统媒介的优良传统,在信息共享中要以客观性为本色,确保向社会发布和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要经得起实践检验和社会监督。2016 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做好正面宣传,要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要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既准确报道个别事实,又从宏观上把握和反映事件或事物的全貌。”〔13〕上述讲话强调了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对信息共享同样适用。越是主流媒介,就越需要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保持信息发布主路径的稳定性,不断强化风清气正网络环境的引领作用和示范作用。
要实践媒介信息共享伦理,使信息共享工作持续向好向前发展,就需要政府、媒介、社会公众等承担起相应的主体责任,遵循信息共享伦理的原则。要坚持做好协同配合,打好一套“组合拳”,产生“1+1+13”的整合效果,实现从应对现代媒介这个“变量”到善用现代媒介这个“增量”的转变,使之释放出更多的正能量。
政府在现代媒介信息共享的推进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必须担负起网络治理的社会职责。我国对网络平台和网络信息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要从根本上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具体说来,政府要加强媒介的制度体系建设,明晰相关主体的责任,明确信息传播的界限和底线,强化对媒介不良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众在信息获取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健全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现代媒介信息共享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达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例如为了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国务院于2016年9 月5 日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依法治网,使信息共享工作有序推进。法规制度重在执行,如果落实不到位或选择性执法,就达不到推进媒介信息共享的目标。
政府行为具有强烈的导向性,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公众对媒介信息的看法。因此,政府应该通过自身作为来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营造出良好的现代媒介信息共享环境。政府应积极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现代媒介信息共享,倡导公众在遵守道德底线和法律准则的情况下进行信息共享。通过推进广泛且持续的正面宣传和负面警示,将媒介素养教育贯穿到社会运行的全过程、全领域,构建全覆盖、常态化、人人可参与的现代媒介信息共享环境。
现代媒介的飞速发展超乎人们的想象,“一种新媒体的长处,将导致一种新文明的产生”。〔14〕但是媒介发展所带来的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首先,现代媒介的操作难度大大降低,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媒介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媒体人”的范围几乎无限制地扩大,这就致使媒体行业乱象丛生。现代媒介要坚守行业自律原则,担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打造合格的媒体从业队伍,形成规范有序的信息共享机制。
其次,现代媒介已经进入流量时代。媒介无论发展到何种状态,都要坚持“内容为王”,不断提升信息质量。所以现代媒介需要坚持对信息的客观真实反映,实现信息的社会价值,将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有学者指出:“新媒体传播手段的个体化及管理的困难性带来一定程度的信息失控,由此出现新媒体的责任缺失,产生了各种社会问题。如何构建一个富有责任勇于担当的文化环境,成为新媒体发展的重要课题。”〔15〕主流媒介要注意发挥主导作用,其发布的信息往往可信度更高,但其发声也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影响有效信息的共享。所以主流媒介要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对自身的信息发布模式和速度作出调整,实现对媒介信息共享的有力支持。
在大数据时代,社会公众要养成主动学习和思考的习惯,不断提高自身对信息辨识的能力和水平,客观公正地对待社会问题和媒介信息。对扑面而来的大量信息,要进行冷静而理性的分析,加强对信息的选择和过滤。在今天互联互通的社会中,“我们不仅仅是我们的个人特征和才能,不仅仅是一个与共同体割裂的孤立原子,正是在共同体中,我们的存在、我们的特征以及我们的才能才获得了意义”。〔16〕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对他者的道德责任,反之亦然。这种理念是我们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要求。现代媒介给社会公众提供了大量参与信息制作、加工、发布和接收的机会,也就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机会。但是上述行为要在法律许可、伦理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加强公众的媒介素养教育,提高社会整体的信息伦理意识,使其正确理解现代媒介的功能和责任,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信息共享。
总之,我国媒介信息共享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面临许多挑战,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遵循“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的前提下,不断优化我国的媒介环境,促使媒介信息共享更加和谐有序,使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惠及每一个人,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的有机统一,通过信息共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而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为数字经济社会的健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