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察暗访寻真相

2020-03-04 05:52
审计月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收货农委种薯

2019年3月至5月,山西省太原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科参加了山西省审计厅组织安排的对贫困县X县2018年扶贫资金和2017—2018年“一卡通”惠农补贴资金审计。审计发现,该县原农委存在涉嫌虚假招投标、许多供货单位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等问题,导致采购的马铃薯——晋薯16号一级种薯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进而影响建档立卡贫困户收益。审计组发现问题后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该问题移送中共X县纪检委,该县纪委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88万元。

发现疑点

2018年,X县安排给原县农委的产业扶贫资金7386.32万元,其中用于特色马铃薯种植资金1717.03万元。审计组在调阅了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后发现,2018年5月4日,经公开招投标,X县XL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L公司)中标该县农委2018年特色产业扶贫马铃薯产业一级种薯采购项目。当日,X县原农委和XL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采购晋薯16号一级种薯1036.39万斤,后调整为1034.63万斤,单价1.46元/斤,共计价款1510.56万元。付款凭证后所附各乡镇的收货日期均在5月中旬。这些收货凭证日期,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俗语说:清明前后,种瓜点豆。5月中旬乡镇收到晋薯16号一级种薯,那么到村里,村里再分发到贫困户手里,这些种子种植的时间该是什么时候呢?审计人员判断,最快也到5月下旬了,再通过查阅有关合同及产品介绍得知,该品种马铃薯在X县的最佳种植时间是4月下旬和5月上旬。5月下旬才种植马铃薯,效益会好吗?由于此次扶贫审计内容之一是对产业扶贫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因此,审计人员将对该项目的绩效评价作为了审计的出发点。

审计人员步行到X县原农委工作的路途中,经过一个集贸市场,市场上有许多卖土豆的商贩。职业敏感促使审计人员与商贩进行了有意识的“闲聊”,聊天中,审计人员得知,晋薯16号一级种薯上一年在该县的种植与收成并不好,而且种子质量也存在问题,在相邻某县不能种植。但是由于两县气候条件不同,该县还能继续种植的种子,不像是晋薯16号一级种薯。审计人员立即警觉了起来,难道2018年该县农业产业扶贫马铃薯产业一级种薯采购项目存在问题?结合之前的疑惑,审计人员决定将效益性审计目标调整为合法性审计目标。

制定措施

明确审计目标后,审计组经过讨论,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1.对合同中标单位XL公司进行实地调查。一是调查其是否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二是调查其种子来源,是有自己的基地,还是外购;三是如果外购的话,提供种子的公司是否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四是如何组织运输,必要时对运输人员进行调查;五是各乡镇如何验收;六是一年来该公司如何履行合同中的培训、现场指导等义务。

2.到乡镇进行延伸审计。一是了解如何组织验收;二是验收后如何分发到种植户;三是验收数量与供货数量是否一致等等。

3.向种植户进行调查。一是收到数量的调查;二是调查是否种植;三是种子质量的调查;四是种植效果的调查。

取证突破

应对措施制定后,审计人员开展了取证工作。

首先,审计人员到供货商XL公司进行审计调查。通过调查,审计人员了解到,XL公司为了履行与X县原农委签订的合同,分别向本县和外地八个公司采购了晋薯16号一级种薯,其中6家公司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与其中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的日期是5月14日,另一家公司签订的日期是4月21日。

该情况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深思:一是5月14日才签订合同,对方组织货源,然后运输,乡镇验收,农户领取,农户种植,那种植的时间会不会超过5月下旬呢?误了节令的播种,秋天会有收成吗?作为从事农业种植的人来说,不可能不知道。那为什么会这样?合同会不会有假?二是6家公司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能保证吗?三是其中一家公司4月21日就签订了合同,该公司能保证其招投标时能中标吗?如果没有中标,那这些种子不是没法处理了吗?通过种种不符合常理的现象,审计人员判断,招投标过程肯定有猫腻。

其次,对WF镇进行了延伸审计。由于本组审计人员都是第一次参加扶贫审计,审计组决定对WF镇进行试点审计,这一试点也很好地“掩护”了审计人员对晋薯16号一级种薯的重点调查。延伸审计发现,2018年WF镇各村都收到了晋薯16号一级种薯,并打了“收条”,但WF镇“收条”有两套:一套是有收货日期的,收货日期均在5月4日之前,即均在中标日期之前,该套“收条”收到种薯数量是566934斤;另一套是无收货日期的,收到的数量是571120斤。在X县原农委取证的收条日期为5月15日,收货数量为571120斤,与WF镇无日期的收条数量一致。

为什么WF镇会有两套收条,且一套有日期,一套没有呢?为什么两者数量不一致呢?为什么乡镇没日期的收条,复印交给县农委后竟然有了收货日期5月15日,并且数量也一致呢?对这些问题,审计人员要求该镇负责马铃薯种植的副镇长进行说明。该副镇长表示,在他们提供了真实的收条后,县农委要求其提供一套没有日期的收条,他们镇收条复印件上的日期应该是县农委后填的。数量的差异是由于原先未考虑每袋土豆中有土的原因,后来每袋土豆都扣除1公斤土壤所导致的。

此时审计人员感觉到事情有些严重,从收条的真实日期来看,该项目并没有“错过节令”,因为4月下旬就开始供货了。那么,5月4日的招投标是怎么回事?看来先前虚假招投标的猜测是成立的。

然后进行入户调查。审计组不满足于已发现的事实,利用到某村延伸审计入户调查的机会,向村干部和农户了解晋薯16号的情况。该村也出现了两种“收条”,一种有日期有数量,一种有数量没日期。经向该村村委会主任了解,两个收条上的村长签名都是他签的,但内容里有些字不是他写的。两种收条也是收货数量不一致,原因和镇里干部的解释一样。另据该村村民反映,去年种的晋薯16号产量还可以,但感觉不是一级种薯,应该是在邻县不能继续种植但还可以继续在某县种植的种子,一是种薯较小,重量只有2两左右,去年的种薯个头较大,有7、8两重;二是种薯不好吃,与去年的种薯口感区别较大。

审计组还向该镇另一个村的村主任了解了该土豆的情况,得到了与该村基本相同的答案。

查明真相

至此,项目的整个轮廓大致清晰。审计人员的基本判断是:2018年4月,某县农委违规与XL公司合作,并由后者开始向各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供应晋薯16号一级种薯。根据当年国家规定,该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形式进行,于是在5月4日进行了公开招投标,XL公司顺利中标。为了使其收货日期与中标日期相符,在收到某镇真实的收条后,要求其提供一份没有日期的收条,然后由县农委根据需要填上了日期,使得在县农委的手续看起来一切正常,从源头上掩盖其虚假招投标的事实。

审计组及时向单位领导进行了汇报,领导在听取汇报后,又向X县纪检委移送审计发现问题。

处理结果

某县纪委在接到审计机关的移送案件后,组织成立核查组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2019年5月10日,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原县农委主任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原县农委植保站某工作人员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农委种子站站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追回供货公司少供货8万斤的价款11.68万元及罚款0.2万元,合计11.88万元。

审计结束后,X县政府积极进行整改,针对审计揭示的问题出台了《X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该县扶贫办制定了《农业脱贫攻坚项目申报入库管理制度(试行)》,该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工作规范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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