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梦颖
摘要:何为正义,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定义,每个时代也有不同的定义,但没有一个准确的共识性定义。本文主要是对《理想国》中色拉叙马霍斯与苏格拉底的辩论以及《回忆苏格拉底》第四章中苏格拉底的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个人的想法。
关键词:正义;法治;良法
一、色拉叙马霍斯的观点
在《理想国》第一卷中色拉叙马霍斯提出:
每一种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他们制定了法律就明告大家: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谁不遵守,他就有违法之罪,又有不正义之名。因此,我的意思是,在任何国家里,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政府当然有权,所以唯一合理的结论应该说:不论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338E) ①
苏格拉底对此提出了反驳,强者如果无意之中制定了错误的法律呢?那么弱者遵守法律就是对强者不利。这一反驳被色拉叙马霍斯以一个严格意义的强者定义予以驳回,色拉叙马霍斯认为,“统治者真是统治者的时候,是没有错误的”。
色拉叙马霍斯的言论其实可以分出两个观点:一、正义是强者的利益;二、百姓的正义是守强者之立法,简言之,守法即正义。苏格拉底的反驳显然是针对第一个观点的,而对第二个观点并没有展开辩论。那么试问,统治者如果制定了错误的法律,百姓还要遵守吗?
二、苏格拉底的观点
在《回忆苏格拉底》第四章,苏格拉底与希皮阿斯的对话中提到“守法就是正义”。对此,苏格拉底的论述分两方面展开:一、城邦的律法是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按照这些律法行事为人的就是守法的,守法的人就是行正义,行正义的人就是正义;二、不成文法是神明为人类制定的,违反神制定的律法的人是无法逃避刑罚的。对此,希皮阿斯提出了第一个反问,也是本文讨论的对象:“既然制定这些法律的人们自身就常常废弃或修改法律,人们又怎能把这些法律或把遵守这些法律看得具有真正的重要性呢?” 苏格拉底的回答是“因法律可能被废弃而轻看那些遵守法律的人和因和平可能恢复而责怪那些英勇作战的人,你以为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吗?” 乍一看,苏格拉底的反问很有力,我们当然不可能谴责为支援祖国而投身战争的战士们。但是,如同战争有保卫战、侵略战之分,法也有良法、恶法之分。如果明知是恶法,还要去遵守吗?如果明知是不正义的侵略战争,还要去战斗吗?
三、两者观点之对比评析
色拉叙马霍斯与苏格拉底对于正义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关于正义与法律的关系,两者却不谋而合,都认为法律就是正义,守法就是正义。但是对于法的定义,两者略有不同。色拉叙马霍斯所言之法是指统治者制定的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从他认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立论出发,他认为的法也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存在的法律;而苏格拉底则认为城邦的律法是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是公民为建立起城邦而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而制定的协议,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民主的,正义的。
在我看来,两者观点都存在瑕疵。
色拉叙马霍斯认为的法是强者的利益,对此,苏格拉底的反驳是一针见血的,强者也会犯错。色拉叙马霍斯对于强者不会犯错的澄清显然不切实际,不仅是将统治者理想化,甚至神化,认为其不会犯错。这种严格意义的统治者大概也只能在理想国中出现,现实中,统治者也是避不了犯错的,各国法律体制中也不乏对统治者犯错的纠正机制,例如总统弹劾制度就是对统治者犯错的惩罚。我国虽然还没有对统治者犯错的追究机制,但文化大革命的历史经验表明,统治者的决策也有可能错误,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国家倒退。
对于苏格拉底的观点,其认为的法是公民一致制定的协议,主张以民意来保障法的良善,但事实真是如此吗?这样的法就是良法吗?首先,在苏格拉底的城邦中,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前提,排除了妇女、儿童、奴隶及外邦人,其法律的制定就可能就具有片面性,理论上就有可能侵犯某些阶层的权益,并不必然是良法。其次,即使立法保障了所有公民包括妇女儿童、外邦人甚至奴隶的利益,民意就一定是善的吗?我想并不必然。如古雅典著名的十将军审判案中,民意大潮全然置法治于不顾,失去了理性的思考,与善和正义背道而驰。再如现代社会,民意极易受舆论影响,错误的舆论可能导致民意失去其原本的中立性和理性,进而再以民主之名侵犯法治。试问,这种失去正确方向的民意制定出来的法会是正义的吗?最后,现代社会大多实行代议制,间接选舉制度导致民意并不能完整的传达,参与立法的代表或者议员都带有自己主观的想法,并不能完全代表人民,制定的法律也并不是苏格拉底蓝图中的城邦的律法。此外,苏格拉底与希皮阿斯的对话中还提到了不成文法,并且将其归为神明制定之法,从而将神引入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利用人类对神的虔敬来佐证其守法就是正义的观点,且不说不成文法的缘由到底如何,但此番论证有借神灵之名强化自己主张之嫌。
四、总结
不可否认,时代局限了苏格拉底的一些言论,但私以为,现在我们再来讨论这些经典文本、来讨论正义到底是什么,应当从当前实际出发,不能局限在苏格拉底营造的理想国中。但对于正义究竟是什么,我并不能给出自己独到的定义,只能在前人基础上尝试进行修正。个人认为守法非为正义,守良法才是正义。良法应当是对公民的利益而非为强者的利益,且不能全然被民意所主导,应当有理性把关,从理想角度出发,法律应当是理性人之合意,是理性之公民的一致协议。存在一个良法的前提下,苏格拉底坚守的空谈不如躬行才有意义。
注释:
①中译出自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以下仅列举斯特方(Stephanus)页码,例如本段页码为338E
参考文献:
[1] 柏拉图. 理想国[M]. 郭斌和、张竹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 色诺芬. 回忆苏格拉底[M]. 吴永泉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