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丽
为加快全面推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步伐, 进一步从源头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加强会计监督, 促进农村经济持续、 快速、 协调、 健康发展,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等会计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 《村级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制度》, 在会计核算上实行按村单独建帐, 单独核算, 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不变[1], 从有利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 实事求是的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为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出会计的基础作用。
成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领导小组, 由乡 (镇) 长、 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 分管财政的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大主席任副组长,财政所工作人员及各村经联社主任为成员。
推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 要稳步快捷地在全乡镇、 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具体工作步骤分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完善阶段。
宣传发动, 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 村务公开栏、 宣传单、 标语和组织工作队进村入户等形式,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广泛开展推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 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开展调查研究, 财政部门要结合本乡镇、 街道办事处实际, 各村成立村民理财小组, 做好清理账目财务、 债权债务、 固定资产等工作。
补充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 完善移交手续。乡镇、 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服务中心在各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代理事项的基础上, 接受所辖各村的委托开展会计代理服务, 并与各村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有: 村经济联社负责将村级会计业务委托财政结算服务中心代理, 只设置一名报账员; 确保村级资金的所有权、 使用权、 审批权、 收益权不变;确保及时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 提供优质服务; 确保代管资金、 会计资料的安全、 完整。 财政结算服务中心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为各村设置账套, 办理会计核算和相关业务事项[2]。
1. 进一步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主体责任
(1) 强化财务会计主体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落实 《会计法》 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8〕 8 号) 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报账员及报账工作的监督管理, 做好收支审批、财务公开等财务会计工作, 对本集体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做到支出有预算、 开支有标准、 审批按程序。
(2) 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按照 “量入为出、 增收节支” 的原则, 合理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 农业基本建设、购建固定资产、 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 收益分配等计划, 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报乡镇、 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服务中心备案, 作为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3) 完善财务会计工作台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资金台账及资产台账, 指定专人对村集体资金的收、 支、 余和农业资产、 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的购建、 出售、 出租、 出借、 维修等各事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备查登记, 做到数字准确、 摘要清楚、 登记及时、 字迹工整, 并定期 (每年至少一次) 与乡镇、 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服务中心的会计账簿数字进行相互核对, 保证账账相符[3]。
(4) 规范使用会计凭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经济业务活动应当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 (发票、 车票、 银行收付款通知单等), 对于向个人小额开支客观上未能取得发票、 车票等及内部发生的经济事项(向农户购买、 租用物品、 劳务等), 应当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现金银存支出凭单、 报销补助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 不得使用白条向乡镇、 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服务中心报账。
(5) 落实财务公开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 《村务公开条例》 《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社区) 党务村(居) 务公开栏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规定, 落实 “设施建设标准化、 公开内容规范化、 公开时间经常化、 公开形式多样化、 公开地点公众化” 的要求, 强化和规范财务公开。具体以村为单位, 每月将编制的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公示表交村党组织、 经联社、 村委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公示, 并进行拍照上传至报账员微信群, 做到公开内容完整、 清晰, 接受群众监督。
2. 进一步落实乡镇、 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服务中心的代理责任
(1) 明确委托代理责任。 乡镇、 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服务中心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原则上每届村委任期内签订一次,明确乡镇、 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服务中心受托代理会计核算、 代管财务会计档案及实行会计监督等责任。 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关责任不清晰的, 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签订。
(2) 规范会计基础和会计核算。 乡镇、 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服务中心要按照 《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 等规定, 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会计报表, 做到数字准确、 摘要清晰、 记账及时、 错账更正规范、 财务会计资料归档保管符合要求。
(3) 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乡镇、 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服务中心要依法依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移交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把关, 逐一核实。 对不经民主程序审议而由村干部自定报酬及滥发津贴补贴等开支, 要严肃指出并责令整改; 对不符合村级财务预算内容, 手续、 印信不齐全, 凭证不合规的开支, 不得审核通过; 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开支有权不予接受; 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开支, 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更正、 补充。
(4) 健全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乡镇、 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服务中心要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承包合同、 经济合同或协议、 财务预算、 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进行装订整理并送达, 连同各种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 会计人员交接清单、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一并作为村集体财务会计档案进行归档代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开展村级财务会计工作。 代理服务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会计法》 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遵循村民自治、 村务公开、 民主管理、 加强监督的原则。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负责组建, 岗位设主管会计1 人, 代理会计、 资金会计 (出纳)、 档案管理若干人。 担任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专业能力。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我国经济学家樊纲、 刘劲哲、茅于轼、 郎咸平、 胡鞍钢指出: 有条件的县(市、 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 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会计委托代理队伍。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财政部门要将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专项用于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运行经费。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 明确双方的权利、 责任和义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负责核定备用金, 审核报销单据, 进行账务处理, 汇总记账凭证, 登记明细账、 总账,编制月报、 季报、 年报, 协助编制预决算方案,严格按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账务的审核把关和账务处理归档[4]。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定期实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不相容岗位工作进行独立监督。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 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派人监交。 交接工作完成后,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新上任的人员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工作监管, 并加强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