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华松,吴稼稷,吴洪亮*
(1.丽水学院党委宣传部,浙江丽水323000;2.丽水学院民族学院,浙江丽水32300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必须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真正信仰法律。一般认为,所谓法治信仰,是指公民基于对法律和法治的认识而发自内心的对法治的一种认同感、皈依感和神圣体验的精神状态或情感。树立法治信仰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有力地提高了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了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但法治信仰的培育“永远在路上”。青年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治信仰的养成将直接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及效能,关系到法治国家的“中国梦”的实现。因此,加强高校法治信仰教育,培育适应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人才,是为必然。
法治信仰体现了社会主体的法治情感、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它的形成有其自身独特的内在逻辑与生成机制,即以社会交往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经验为基础,并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历史活动中逐渐地转化成一种法治文化传统。
1.法治信仰的内在逻辑
法治信仰的内在逻辑主要是指其存在的内在运行规律。法治信仰的运作需要以法治信任为基础,法治信任是法治信仰的关键支点。“法治信仰根源于社会主体对法治的信任,并逐步经由信任形成信仰。而法治信任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基于文化主义的信任和基于工具主义的信任”[1]48。文化主义的信任是基于文化的影响产生信任,文化是信任及其信仰产生的社会基础。文化作为一个知识场、社会心理场,能够强化人们的认知,会对人们产生无形的影响。也就是说,人们会受一些外部文化的影响,潜移默化地使个体增长知识,建构起行动观念。如人们遵守法律,并不一定是因为直接去学习了法律知识,而是因为他们会效仿那些据其所知更加了解法律的人的行为模式[2]。工具主义的信任观点认为,信任来源于法律对社会主体工具性、实用性需求的满足,这是法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所在。能够满足主体需求,就可以得到社会主体的法治信任。可见,“有用性”是工具信任的主要衡量标准,相较于文化信任,法律是否有用、是否判明善恶并非社会主体的主要考量,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社会场域中其他社会主体的信任是一种从众的行为。在这里,法律不仅会符号化为社会主体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模式,而且会成为价值评价和情感交流的载体,由此升华的法治信仰也成为人们的一种情感与精神寄托。
2.法治信仰的生成机制
冯契认为信仰是“对某种理论、思想、学说的心悦诚服,并从内心以此作为自己的行动的指南”[3],法治信仰是对法治理念的“心悦诚服”,是一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因此,法治信仰的生成机制主要从心理机制的视角讨论,大致经历了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识、法治信念等几个阶段,最终生成法治信仰[4]。法治信仰生成的物质基础是法治认知,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有助于认同法治理念。如大学生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对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公民权利与义务等的认识,从而对国家法治理念产生认同。在法治认同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法治主体的法治情感不断加深,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不断得到充分信任和主动遵从。基于认知—认同—情感的递进,在法治情感的深化过程中,法治意识将固化而成,这意味着法治主体对法治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如何做到法治自觉?在法治过程中不要求强制力制裁就能对法律产生信任,这就需要更高层次的法治信念。坚定的法治信念才能有助于超脱强制力制裁的束缚,走向法治自觉。由于“信仰是人们关于最高价值的信念”[5],自觉状态的法治信念才会形成人们的法治信仰。
与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相适应,近年来,各高校全面加强和深化了大学生的法治信仰教育,通过举办法治讲座、开设法治通识课程、组织相关社会实践活动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育和提升。然而,我们的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多年来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的教学体验表明,当前高校法治信仰教育还存在诸多的认识与实践误区。本文拟聚焦几个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现象,以求导引。
例证一:法治信仰教育实践简单化。学界一般认为,“法治”概念是相对于“人治”概念而言的,它强调的是一切权力置于规则(法律)之下,而不是屈从于个人权威。法治的构成是一个立体多层概念体系,“完整意义的法治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制度、法治体制、法治文化”[6]。因此,“法治”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上较之“法制”概念更为丰富、多元。但是,当前许多教师仍然把法治教育界定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和传授,而没有深入到大学生的思想意识和信仰的层面上,法治教育一定程度上仅仅是限于法律条文的“输入”,严重忽视了法治体制与法治文化层面的意蕴,从而导致大学生觉得法律是一种与自己情感分离、异化的外在物,从心理上有一种疏远、隔阂感——外在的,自然也就无从谈起是内心萌发的信仰。调查也显示大多数学生对“法治”概念理解侧重于从“遵守法律”的角度将其解读为“依法治国”,而很少从“法治”与“人治”的关系角度去深入地理解其内涵。
例证二:法治教育实践中“孤立”现象明显。回顾我国法治教育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法制教育阶段、法治教育阶段、法治思维教育阶段。三个阶段逐步深化、丰富。法治教育发展到法治思维教育阶段已成一个体系,包括知、情、意、信、行五个方面的内容,五个部分相互依存,不可分割[7]52-57。由此,法治信仰教育需要认识到这种“系统性”,不能孤立于其他四个方面的内容而谈法治信仰教育,否则会导致教育实践的碎片化。然而,一些老师在讲授法律时往往脱离社会和生活实际,也游离于大学生的思想实际之外,以至于作为教育对象的大学生无法从法治角度去感知社会、感受生活,法治外在规则与大学生内心自觉的剥离,使法治信仰的养成也就无从谈起。调查中问及“你对学校的法治信仰教育有什么看法”,普遍的看法是学校法治信仰教育比较单一,系统化严重不足,没有真正做到知、情、意、信、行五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例证三:高校法治信仰教育实践渠道单一。在当前高校的课程体系中,开展全覆盖法治教育的公共必修课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2018 年修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之前以传授法律条文为主的教学内容相比,有了大幅度的调整与优化,其内容也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际。但是作为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主干课程,目前8 个专题中也只有2 个专题是专门的“法律基础”部分,介绍法学原理与法的体系、法治道路与法治意识,教学内容明显薄弱,也不可能引导大学生建立起牢固的法治信仰。另外,法治信仰教育的渠道较为单一。有调查显示,83%的学生认为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是“学校”,10%的学生是通过“自学”获得,4%的学生是通过“社会”获取,只有3%的学生从“家庭”教育中学到法律知识[7]81。媒体的宣传报道、自身经历乃至道听途说,成为了大学生接触法治教育的重要渠道,但这种松散和浅显的法治知识的积累以及由此形成的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和不成系统,直接导致了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缺乏基本的“土壤”。实际上,“法治信仰本质上属于文化意识方面,与法治相适应的社会文化环境是培育法治信仰的根本土壤”[8],法治信仰教育需要考虑学校课堂教学外的育人环境,特别是学校外的整个社会文化环境所给予的法治信仰教育的实践空间。
高校法治信仰教育的诸多有限性,严重制约了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育效度,主要体现在:部分学生的法治情感不足,法治行为的落实欠缺,法律价值的认知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法律的工具性意义上。当然,高校法治信仰教育的效度有限性,其成因除了上述的几个方面之外,如果将视角进一步延伸和拓展,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思考。
一个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工具主义”影响。现代学校教育是工业文明的产物,有着工业文明追求效率、批量生产的特点。高校同样沿袭了现代学校教育的基本特质,追求效率的特性使高校将主要注意力放在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上,进而将就业率作为衡量高校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主要尺度。例如,法学专业的学生十分关注专业资格的获得。由此,当前高校法治信仰的教育机理基本遵循“工具主义的信任”模式,关注法律的实用性、工具性,凡是有用的即为学生所信任,特别是在“知识最有价值”学校教育价值导向的规训下,法治信仰的养成与培育这种深层次和更久远的问题往往被边缘化或者忽略。
另一个是法治信仰本身的特性。从哲学意义而言,“信仰是指特定社会文化群体和生活于该社会文化条件下的个体,基于一种共同价值目标期待之基础上,所共同分享或选择的价值理想或价值承诺”[9],作为个体的法治信仰同样对于“法治”这种共同价值目标的期待与特定社会的历史文化背景密不可分。“无讼”“德主刑辅”“为政在人”的传统观念影响深远,“人治”的文化传统根深蒂固,有学者甚至认为“不相信法律一直是中国的传统”[1]47。高校的法治信仰教育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和历史文化环境的影响,而且,很大程度上这种影响无时无刻不在 “潜移默化地在完成其教育功能……也是最持久、最隐蔽、最有力、最具有支配作用的,无法从根本上替代的”[10]。因此,打破这种不相信法律的文化传统影响,使法治获得人们普遍的服从和尊重,使公民对法治产生信仰,成为高校法治信仰教育必须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如何解决当前高校法治信仰教育的效度有限性问题,很多学者结合高校的教学改革、文化建设等,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颇有见地的看法。在这里,我们试着借鉴我国传统文化中“位育”思想的方法论意义,进行一个路径探索。“位育”概念出自《中庸》,原文为“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位者安其所也,育者遂其生也”,即所谓的“安所遂生”[11]。高校法治信仰教育的超越之路就在于高校的“安所遂生”之道,即重新审视和构建高校法治信仰教育中的手段和理念,并从法治文化生态的角度来定位其路径选择。
1.“位者安其所”,高校应以法治信仰的内在逻辑和生成机制为基本遵循,探寻有效的教育教学策略
根据法治信仰的内在逻辑,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建构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根据工具主义信任规律引领大学生获取法治需求;二是在法治需求的基础上塑造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的文化信任;三是大学生法治信任转向法治信念;四是深化法治信念升华为大学生的法治信仰。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应该以“工具主义信任”为切入点,注重法治信仰教育中校园“文化信任”的塑造,以推动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形成,这是探寻法治信仰有效教育教学策略的“外在依据”。根据法治信仰的生成机制,应以大学生法治信仰形成的个体心理阶段性特征为指导,注重“知、情、意、信、行”的系统性教育,这是大学生法治信仰教育在自身层面上的内在依据。
因此,首要的是必须将知识教育与观念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知识教育是一切教育的起点。诸如法治的概念与内涵、法治思想的演变以及法律制度的健全等知识性的内容,均为学生法治认识的基础。但课程性质及课堂教学的时间、空间等因素的限制,往往难以实现知识的完整性和广泛性,此时则需将有限时空内的知识传授与法治精髓即观念的养成结合起来,实现从单纯的知识体系教学到深层的信仰体系培育的转化。具体来说,讲清楚一定的法律知识仅仅是一种必要的手段,法治教育的终极目的,是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具有超验性的法的价值、法的精神等——这远比教给大学生一些碎片化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所以,我们认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的教学中,应该积极大胆地实施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问题链式教学等。在基于部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铺垫上,在对精选案例的讨论、辩论以及层层递进的剖析中,揭示并让学生切身体会和领悟到法的尊严和权威、法的公平和正义,从而唤起学生的法的意识,实现对法律由认同到尊重再到信服最后至于信仰的演进,达于法律至上的守法精神、尊重权利的生活态度和独立自主的法律人格等养成的法治信仰的应然境界。
其次,要丰富教学形式,延伸实践性教学,实现课堂内外和学校内外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根据我们的教学经验,一是通过“模拟”场景开展课堂实践教学。比如“模拟法庭”教学,通过围绕真实的案例组织学生现场模拟,充分展示诉讼各个环节、各个角色的现实感,使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法治的重要性,从而信任法治、崇敬法治,进而将课堂中的“模拟实践”有效迁移到现实生活中去。二是依托社团等载体开展课外实践教学。在开展法治信仰教育过程中,可以依托学生法律协会等社团,在国家安全日、国防教育日、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法治案例分析比赛、法治专业知识竞赛、法治问题辩论赛、“法律进校园” 宣讲等活动。三是基于真实性开展社会实践教学。如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开展实地考察、参加文明交通协助执法等社会公益活动,使大学生对法治的认知与具体实践更好地有机融合。通过实践教学,促进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法治观念,领悟和感受法治的道德理性和实践理性。
2.“育者遂其生”,构建和谐的社会法治文化生态以提升高校法治信仰教育的系统性合力
从法治信仰的内在逻辑和生成机制可以看出,“文化信任”是塑造个体法治信仰“知、情、意、信、行”的关键,高校法治信仰教育并非处于真空中,而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中。因此,高校法治信仰应整体考虑所处的文化环境,充分挖掘文化环境中可资借鉴的教育资源,优化高校内部的校园文化环境和外部的社会文化环境,以及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化环境,打造良性的系统性的共育文化生态。
首先,在依法治校中提升高校内部校园文化环境的“教育力”。2012 年教育部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应“有法可依”,而“有法”的关键在于大学章程的建设。大学章程的基本使命是推动大学从行政化管理走向法治化治理。各高校应推动大学章程法治化治理功能的回归,深化高等教育简政放权,构建大学章程建设依托的契约型和法治型政校关系;提升大学章程法律位阶并正式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理顺大学内部权力关系,重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总体格局,统一大学章程的法治治理价值共识,促进大学章程从文本到实施的一体化建设;同时还需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形成全方位、多主体、立体化的章程实施监管机制[12]。应“有法必依”,严格按照大学章程进行管理,在日常校务管理中树立良好的依法办事的形象,把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营造法治氛围。
其次,在批判继承中提升校外社会文化环境的“协同力”。尽管我国“人治”文化的传统影响深远,但我国的法治文化也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如夏商时期出现了成文法典《禹刑》,先秦法家代表人物管子最早提出了“依法治国”等主张。“人治”与“法治”文化已透过历史折射到我们当代生活的角角落落。而法治中国的建设也已经迈进了历史的新时代。我国当代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就是在这样的历史、社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因此,高校需充分发挥师资、科研、课程等优势条件,对传统文化进行合理的批判继承,吸取其精华,对当下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典型性案例、历史性成就等进行深入的解读,以此提升校外社会法治文化环境对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协同力”。
再次,在媒介素养的培养中提升网络法治文化的“渗透力”。互联网颠覆了法治教育的传统时空观念,丰富了教育内容和资源,创新了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但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短缺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凸显[13]。高校应通过积极完善校园网、社区等平台,扶持大学生记者团、传媒工作室等社团,举行新闻文化节和大型直播等活动,多措并举提升学生媒介素养。在提升学生媒介素养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动漫、微电影等,把法治内容与之有机结合,使学生媒介素养的提升与法治教育的创新实现融合式共同生长,以此提升网络法治文化环境的“渗透力”,提升法治中国建设所必需的青年大学生的法治信仰教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