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忠 王明露
(中南民族大学 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基地,湖北·武汉430074;中南民族大学 教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发轫于20世纪初期的“满蒙高等学堂”,而我国第一所专门培养民族干部的学院——延安民族学院,则是由中国共产党于1941 年在延安创办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针对民族高等教育在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充分结合我国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少数民族的发展特点,在探索实践中不断调整与完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体系,推动我国民族高等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心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明确指出“教育投入要向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办好民族地区高等教育”。国家兴盛和民族兴盛均系于教育,在2018年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了高等教育事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和极端重要性,“高等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1]。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民族高等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源泉和政策支持。时至今日,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已具备完善的办学体系,齐全的学科门类,合理的专业结构,教学、科研水平逐步提高,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并形成了具有鲜明特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高等教育办学样态。
一个世纪以来,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拔节式成长历程。回眸过往,虽然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有一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民族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民族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进程,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也已历经百余年的嬗演,在继承中不断完善,在创新中走向辉煌。回望新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伟大的成就鼓舞人心,发展的经验弥足珍贵,壮丽的前景催人奋进。本文在搜集和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基础之上,全面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制定与实践取得的重大成果,梳理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实践的发展历程,从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现代化高等教育强国的宏大愿景中,推动民族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加速民族高等教育的现代化进程,提升民族高等教育的感召力和话语权,并借此为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参照。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展的关键时刻,我国于1978年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个在共和国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的会议,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并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由此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使中国这艘巨轮及时纠正航向再次扬帆起航。伴随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事业也逐渐得以恢复,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之前被停撤的民族院校重新开始办学,同时,我国在民族地区兴建了一批高等院校,如右江民族师专和南宁师专等[2]。民族院校的复办和兴建,使民族高等教育从一度停滞的发展局面中得以尽快恢复。为了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民族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更好地为民族院校的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服务,部分民族地区的高校还设立了民族高等教育研究所等各类科研机构[3]。
1979 年,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召开。在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之际,会议对民族学院的办学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讨论了新时期民族学院的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为民族院校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随后,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在印发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中,肯定了民族学院办学以来各个方面的工作经验,同时明确了新时期各民族学院“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4]。根据需要,《报告》要求民族学院在最近三年的时间里,坚决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民族学院在调整中恢复过去的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应争取有所发展,从而为民族学院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报告》提出要办好民族学院,必须做好以下几项重要工作:切实把教学作为学校经常的中心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搞好学校的基本建设、拟订积极可行的发展规划[5]。
1981 年,我国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切实领会和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认清形势,分清路线是非。会议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30年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交流了工作经验,明确了民族教育在四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人们对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战略意义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同时,会议研究了在当前形势下调整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和任务[6]。在民族高等教育方面,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对高考招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录取比例,选派少数民族留学生出国深造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要求。
一些重点高校在招生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考生采取降低分数线录取的优惠措施,以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机会。但由于学生的文化基础较为薄弱,跟班上课存有一定的困难,导致人才培养的效果不够理想。针对这个问题,教育部在1980年出台的《关于1980年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中,决定自当年开始,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7]。民族班分预科、专科和本科三种类型,民族班的举办,体现了对民族学生文化基础差异的考量,有利于因材施教,提高教学的针对性,有力地提高了民族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为提高民族班的办学成效,教育部所属五所重点高等院校率先试办民族班,探索民族班的办学规律。首批试办的民族班每年共招生150人,随后其他部门所属的高校也相继开办了民族班,如水利院校、医学院校、体育院校等。为进一步规范民族班的办学管理,使民族班实现正规化办学和制度化办学,1984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颁发的《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中,对民族班的招生、毕业生分配、教学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
为保证各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招生中的录取比例,切实保障各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平等实现,1980年,《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高考招生,应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的比例应力争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8]在1981年的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针对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采取适当降分、优先录取等政策。考虑到不同民族的语言差异对高考招生的影响,《1981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专门对少数民族参加高考招生的考试用语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一政策的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印证了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视和发展。
为保证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顺利实施,1984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教育方面,该法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教育自主权。教育自主权是一种自治权利,赋予民族地区教育自主权利,实现了民族自治地方对民族教育的自主管理。同时,从法律层面对各民族教育自主权的确定,使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相应保障,不但彰显了实施民族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政策价值取向,而且体现了民族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国家意志。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1985年,我国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这在新中国的教育发展历程中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拉开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序幕。为了给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撑,该文件明确提出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教育事业。同时,有关高等教育的改革要求,加速推进了民族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进程。
为鼓励高等学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挖掘自身潜能,培养出更多的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充分满足社会对于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198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对于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招生、合同、费用等事项进行了明文规定。同时,为更好地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对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还明确提出“对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委托培养的考生”[9],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照顾。
为了改变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状态,加快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步伐,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充分发挥和利用内地有关省、市高等教育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协调组织高等教育对口支援工作。1989年,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召开了内地与新疆高等学校支援协作规划会议,研究和落实了对新疆的三年支援协作规划[10]。内地与新疆高等学校支援协作规划的实施,不仅为推动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重要贡献,同时也促进了边疆的社会稳定,增强了民族间的理解和团结,为维护祖国的统一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992 年,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推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为了及时回应时代的变革,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也及时进行了调整,以增强民族高等教育的适应性,提高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活力。时隔11年,我国民族教育史上的又一盛会——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于1992年在北京隆重召开。会后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提出重视和发挥民族地区高校在民族地区各项事业中的作用的同时,对少数民族招生、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等作出相应的要求。在民族院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方面,提出“民族学院现有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要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深化改革,提高质量”[11]。次年7月,国家民委发布了《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委属民族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及主要任务,要求委属民族院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思路。同时,为在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中,理顺民委与学校、地方之间的关系,对投资体制和管理办法、招生就业改革、增强办学活力和动力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要求。
1993 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出台,为20世纪90年代乃至21世纪初我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根本遵循。在民族教育方面,提出要“重视和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要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12]。该纲要的发布,描绘了民族高等教育未来发展的前景,打开了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局面,为推动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增添了新的动力。同年,国家教委发布了《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明确了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在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目标、方针、任务和政策,在民族高等教育方面,要求“把工作重点放在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改善条件、提高质量上”[13]。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制化进程,1998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从此迈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对于实现依法治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高等教育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高等教育活动,同时,该法还在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方面,专门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14]。
2002 年,我国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根据新时期民族教育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以及民族教育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决定在明确了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基本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化民族教育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该决定还提出了推动“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强调深化民族预科教育改革,并明确在民族院校学位授权点建设、研究生招生、重点支持办好中央民族大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15]。随后,我国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作为在新世纪举办的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在认真梳理与总结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我国民族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明确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任务、政策措施和努力方向[16]。同时,会议提出要加快民族教育法制建设,推进民族教育依法治教进程,力争“十五”期间颁布《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以完善民族教育事业的法律保障体系,确保民族教育事业有法可依。
为了加强对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的管理工作,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2005年,教育部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的定义、地位和作用,并对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地指导了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的办学实践。
2007 年,教育部相继发布了《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有关本科教学质量文件的密集发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要逐渐从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向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的转变。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高等教育,必须顺应这一改革发展进程中的重大趋势,将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内涵发展作为重要方向。
2010 年,我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作为在一个时期内统领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在民族教育方面,明确提出要“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17]。同时,该纲要针对高等教育所提出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优化结构办出特色等要求,对于指导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2 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是描绘高等教育发展美好愿景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了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要求。因此,在实现外延扩张后,加强内涵建设,是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当前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实现民族教育优先发展和跨越式发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了许多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重要举措,为新时期我国民族教育提供了行动指南,指明了发展方向。同年,我国召开了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为了将我国由高等教育大国建成高等教育强国,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在双一流建设的进程中,民族高等教育也必须积极参与其中。对于民族高等教育而言,积极参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是提高民族高等教育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争取民族高等教育的国际话语权,实现民族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思路。通过建设一流学科,来推动一流大学的建设,是民族高等教育当前和今后的重要工作内容。
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8]。2018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中,强调了本科教育的重要性,提出要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必须坚持“以本为本”,全面推进“四个回归”。2019年,我国发布了《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作为描绘我国教育发展现代化宏伟蓝图的纲领性文件,其明确提出了“提升民族教育发展水平”要求。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事业面临着“困难与希望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现实境况,民族高等教育要应时代的变迁,迎接时代的挑战,回应时代的诉求,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未来发展的趋势。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多民族既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又是我国的重要财富和优势。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实践中,互相学习,迁徙融合,共同开发了祖国广袤的疆域,共同创造了中华文化,形成了各民族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19]。党的十九大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新征程上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20]。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56个民族同呼吸、共患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命运共同体认同,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是民族工作的主题主线,也是其他各项工作都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21]。对于民族高等教育而言,由于其教育对象以少数民族为主,且主要服务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22],这就决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是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应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核心价值贯彻始终,在坚持“多元一体”格局下,从各民族人民利益出发,提升各民族学生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情感认同、核心价值认同。
所谓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了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与规定等的总和[23],具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的政策[24]。民族高等教育政策是教育政策与民族政策的交汇点和结合部,既属于教育政策的范畴,同时也属于民族政策的范畴。它不仅对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促进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各民族教育平等发展,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专门人才,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与民族政策相辅相成,一方面,民族政策是开展民族工作的重要行动指针,是科学制定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重要依据。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精神必然要与民族政策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也必然要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内容。另一方面,民族政策中关于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等目标的顺利实现,也必然有赖于科学合理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确保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科学合理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途经。这对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减少或化解民族矛盾、增进民族相互理解包容、实现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红利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回眸新中国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党的民族政策是达成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在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发展完善中,必须坚持将党的民族政策贯彻始终,以便确保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目标的真正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民族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少数民族高级专门人才、赢得各族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最直接的体现[25]。民族高等教育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沃土,具有鲜明的办学特征和办学特色,是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成功实践的生动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新矛盾论是关系全局的根本性判断,是指导我国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在民族高等教育领域也同样适用。当前,民族高等教育发展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体现为民族高等教育的供给与各民族适龄青年的教育需求不匹配,是民族高等教育现有的发展水平难以满足各民族对优质教育广泛性、多样性和全面性的需求。因而,对于民族高等教育而言,始终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聚焦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把握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发展的脉搏,实现民族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应是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展望未来,民族高等教育应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民族高等教育的使命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奉献意识,不断满足各民族对优质高等教育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全面性的需求,从而为广大民族地区培养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要做好民族工作,就要坚持“两个结合”,即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这是创新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重要源泉。一方面,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各民族凝聚成为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同时,每一个民族在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都面临着亟待破解的难题。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根据中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因此,在制定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过程中,应坚持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对因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特点而产生的个性问题,赋予民族教育相应的自主权,以实现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科学制定。另一方面,每一个民族,无论其大小,都有自己所独有的特点。民族特点是在长期的劳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世代相传,其形成是历史、社会和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一个民族在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呈现出来的,有别于其他民族的不同点。随着历史的发展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民族特点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同时,民族特点的形成和发展也受到民族地区区域特征的影响,如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气候环境特征,以及民族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内容等。因此,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创新,应在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基础之上,充分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身心特点,坚持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而不断推动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