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鹤 阳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社会行为。现阶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比率明显增高,已占到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重要比例[1]。其犯罪的特点、形式以及手段等方面也出现了新变化。有效解决新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成为影响我国甚至世界各国未来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任务。
国家统计局2019年12月公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为3.4万人,占同期犯罪总人数比例的2.41%,16岁以下作案人员占同期全部作案人员的比例为17.2%[2]。由此看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无论是从案件数量还是从在犯罪总人数中所占比例来看,形势依旧严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2020年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查工作的相关调研显示:2018~2019年4月,共批准逮捕罪过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9万余人,起诉3.17万余人,涉及未成年人7 277人,包含涉黑案件941人、涉恶案件6 336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 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 814个,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就占到近20%,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7%左右[3]。由上述数据分析可知,未成年人犯罪规模逐步呈现团体化发展趋势,且涉黑涉恶案件居多。综合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其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由“两高两部”①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答记者问中所公布的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相关数据可知: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核准批捕涉及4.6万件14万余人,其中涉未成年人3 841人[4]。其间公布了18名未成年少年“涉黑”案例,这18名未成年“涉法少年”竟有16名都还没满15周岁,绝大多数是在校生,年龄分布在13到15岁之间。此类犯罪低龄化案件绝不是个例。大家熟知的还有2018年湖南益阳一名12岁的小学生持刀杀母;2019年湖南娄底13岁男生捅死12岁同班同学;同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邻居女孩后抛尸等案件。据此看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
未成年人在从事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时,团伙犯案率在69%以上。部分未成年犯罪分子不断拉拢扩充犯罪团伙人数,组织成员试图发展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体,模仿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手段。究其原因:一是未成年人所处阶段法律意识薄弱,心智不成熟,人格发育不完善,受到同侪压力的影响,容易产生从众心理;二是受到同龄人传播的不良网站小说或影视作品错误价值观的诱导,模仿小说电影里的犯罪组织及犯罪情节;三是单个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会产生恐惧,纠结团伙作案相互依仗和壮胆,以便提高作案成功率。
青少年作为与新事物较早接触的人群,他们的犯罪手段也在不断更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活动不仅在线下,也包括线上,犯罪手段更加先进成熟,趋向新型高科技化,与互联网相关的犯罪案件显著增加。一些未成年犯罪分子通过浏览网站和影视作品学习犯罪方法并实施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事先规划,周密安排,分工明确,甚至能做到不留痕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初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使用DDOS手段攻击网站的案件。未成年人汤某通过DDOS平台帮助几十人实施上百次网络攻击,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以营利为目的在平台上招募“黑客”同伙,整个犯罪过程都呈现出犯罪熟练化及手段多样化的特点。
大多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是图财,其犯罪类型集中表现为盗窃、打劫、抢夺等。大多数未成年人早早辍学步入社会后,没有正常的工作,经济来源具有不稳定性,同时受到不良消费观念的影响花钱大手大脚,导致入不敷出,再有就是虚荣心作祟激发了对金钱的渴望,从而实施犯罪行为掠夺钱财。从相关调查数据来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集中以盗窃、打劫、抢夺此类侵占财产型犯罪为主,侵犯财产类犯罪占其犯罪类型总数的69%[5]。
找准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
1.法律规制不足
我国法律规定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完全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14~16岁未成年人仅对8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6岁以上未成年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成年的标准是18周岁,但这些年龄标准并不能准确反映一个人身心真正的成熟度。未成年人走向成人的这个阶段容易出现早熟现象,也是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期。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知法犯法,知道自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矫正机构也缺乏对“触法”未成年人必要的收容惩戒措施就为所欲为。而这一时期正是他们吸收各种信息的高峰期,对一切新生事物都充满强烈的求知欲和好奇心,绝大多数已经涉法的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所带来的刑罚结果的严重性,以及和自己未来的发展前途之间的利害关系是毫无意识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负面心理无法消解时,很容易实施违法行为。只有法律提前作出规制,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意识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形成正确的法律认识,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2.互联网成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传播媒介
当前我国甘薯加工产业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甘薯加工企业规模过小.据2017年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甘薯淀粉专业委员会年报的相关数据显示[4],约85%薯类加工企业为年产量在10 000 t以下的中小型企业,年产量5 000 t以下的小型加工企业的家庭作坊占比约为45%.另一方面,加工品种过于集中.2017年,我国甘薯干、甘薯淀粉、粉丝粉皮和甘薯全粉等传统产品加工的总产量占比分别为37.5%,32.5%,28.3%和1.3%,而其他加工品总产量占比不足0.5%.
快速变化的经济社会无疑对未成年人的选择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拜金、攀比、暴力、色情等种种不良因素都在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渠道在未成年群体中进行传播,甚至很多未成年人在中学阶段就开始产生强烈的暴力倾向。互联网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未成年群体的精神世界,但西方国家的一些腐朽思想文化也通过互联网传播传入中国。如俄罗斯“蓝鲸游戏”通过黑网传入中国,这是一款引诱未成年人自杀的变态游戏,大多数游戏参与者年龄分布在9~15岁,这些孩子在强烈好奇心理的驱动下参与其中,被社会上的“有心人”利用组建游戏群,在网上宣传“自杀浪漫”“自杀不可怕”等歪理邪说,煽动未成年人自杀,使之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6]。未成年人对所接触到的不良信息,很难自觉抵制、主动拒绝。大部分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中沉迷于软件交流,和形形色色的人群交流沟通,就有可能受到网络社会中潜在坏风气的影响,导致其价值观发生偏差[7]。网络上一些暴力、血腥、犯罪等不良内容会在与同龄人社交过程中进行传播,有些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受到同侪压力影响,这些不良内容都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摹仿的对象。
家庭是社会组成最基本的单元,父母是孩子的首位老师,父母良好的教育方式也是孩子形成正确价值观的基础。
1.放养式家庭教育
放养式教育的家庭通常存在两种现象:一是留守未成年人常年和父母分居两地,在成长过程中家庭成员基本结构不完整,缺乏稳定性的生长环境会导致孩子亲情的缺失;二是部分家长认为学校才是孩子接受教育的场所,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的任何行为都不理不问,缺乏教育。如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邻居一案,施害人父母面对被害人家长提起的诉讼,拒不出庭也不委托律师或其他监护人出庭,采取回避态度消极对待。事发后没有在公开场合向被害女孩家属赔礼道歉,更不用说赔偿了,期待此案中的“涉法少年”勇于承担责任就更是痴人说梦。孩子缺少关怀或家风不正也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影响。赫希认为,未成年人如果与家庭之间的感情联系受到削弱,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若与家庭之间的联系紧密,其犯罪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80%的案件发生或多或少都有监护人履职不到位的缘由[8]17。父母是孩子最重要的老师,如果父母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引导,就可能使其形成自我、任性、为所欲为的性格特点,面对困难受到打击或波折,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走向极端。
2.家长教育手段暴力
据对我国未成年犯是否曾遭受家庭暴力问卷结果显示,有24.1%的未成年犯罪分子曾在公众场合受到过父母的毒打。说明当前仍有部分家长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教育理念,对未成年子女轻则呵斥,重则棍棒教育,信奉家长制统治,不尊重子女的独立人格地位,使得未成年子女叛逆加重。家庭暴力还具备行动感染性,有关学者在对遭到过家庭暴力的未成年犯发放的问卷中问及“如果碰到极其不满的事会如何做出反应”时,23%的受调查者选择了“以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13%的人选择了“忍气吞声”,有58%的青少年选择了“先行忍耐,忍不住时爆发”[9]。
父母是孩子最重要的老师,如果父母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引导,则可能使其形成自我、任性、为所欲为的性格特点,面对困难受到打击或波折,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走向极端。违法少年所生活的家庭大部分都存在着缺陷,要么父母关系不和睦;或者父母自身就放纵不羁,不能够很好地以身作则,使孩子也养成了不良的生活作风;还有父母忙于生计,把孩子留守家中,一味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却忽视了亲子关系培养和爱的教育。
学校作为青少年接受综合素质教育的关键场所和成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不仅要教授基本文化知识,更要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修养。当前许多学校的教育方式存在不足之处。
1.唯成绩论教育理念盛行
一些老师对学习成绩处于中下游的学生基本上不管不问,容易使学生形成心理落差,也会导致学生产生心理问题。现实中,有些学校过于强调成绩的重要性,欠缺德育教育和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哈尔滨市曾针对这一问题对本地少年管教所里的少年犯发放问卷调查,有13%的少年犯曾因学习成绩差而被学校除名或开除后在社会游荡走上犯罪道路。另有某省少年管教所的调查数据也显示,72%的少年犯在校时就是备受冷落的“差生”。一些被体罚过的“差生”心存怨恨,甚至会产生复仇心理,如几年前湖南两名高中生弑师案。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成长阶段和老师接触较多,教育工作者如果没有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和理念武装自己,在青少年言行上发生过失时,没有耐心指导和培养教育,代之以体罚甚至侮辱,必然使其自尊心受挫,抗压能力弱的青少年就会产生冲动偏执,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法制教育的缺失
某市2015年对青少年在校是否接受法制教育展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8%的学生表示经常开展法制教育活动,42%的学生选择偶尔参加,在其他选项中有39%的学生认为法制教育是“副科”[10],根本没用,学校也缺少专职普法教育教师。普法教育的缺失导致对学生法律思维塑造的缺乏,不注重加强未成年人的品德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等都是造成其实行犯罪行为的主要诱因。仍有很多学生在学校没有受到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在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存在法律认识错误,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法律的权威。此外,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存在漏洞,缺少安全保障监管部门。如果校园内和学校周边区域经常有安保人员进行日常巡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随着我国快速进入发展新阶段,刑法中关于承担刑罚的年龄标准应当适时作出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作出调整——从十周岁调至八周岁,这正是考虑了社会现实的需要。不管是从道德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来说,像故意杀人这种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无论处于哪个年龄段的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万万不可只讲保护不讲惩戒,及时而又必要的惩戒才是真正的保护。只有在法律上提前作出规制,使未成年人对危害行为有正确的认识,才能更加有效地制止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刑罚虽然无法改造人性,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邪恶的发生。一方面,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一般预防;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可以设置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部门,实施有针对性的惩戒手段,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预防。
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观还需要社会力量和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彻底整治改变不良社会风气是一项重大且复杂的基础性工程,需要各级教育部门、政府宣传部门与法制部门之间的配合。首先,文化、工商等部门积极完善和繁荣文化市场,从严格管理和整治文化娱乐场所及社交娱乐软件开始,从严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其次,政府部门可以联合社区设立针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机构,及时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失足少年的教育工作中去;普及法律知识,引导青少年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公安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对新兴社交软件,例如“抖音”“快手”等进行严格筛查,实施个人注册信息实名制,让每个社会主体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以此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更好的环境和氛围。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和家庭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家长应当注重规范家庭教育的影响力。首先,家长要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在言行举止上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多使用感化教育方式,避免惩罚性教育方式;其次,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及时关注学习法律知识以能够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从小培养孩子的法制思维、责任承担意识,提高孩子的法律思维能力;再次,家长要意识到教育和培养不仅仅需要物质资料的供给,更需要精神和情感的付出,家庭成员之间应养成主动交流的习惯,给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帮助其形成更为健全的人格;最后,家长应尽量和学校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家校沟通桥梁,及时关注孩子成长动向,在孩子价值观出现严重偏差时,一定要配合老师进行及时纠正和正确引导,并进行犯罪预防。
数据统计显示,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系统接受过学校教育的犯罪人数占比为15%[11]。这说明了学校教育的重要性。是否接受过系统教育与未成年人是否会轻易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存在联系。
首先,老师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的监护人,要格外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发现违法苗头及时制止。强化素质教育,重视思想品德方面的正确引导,及时和家长保持联系汇报学生动向。其次,老师应该提升自我修养,实时更新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在法制教育方面加大普法力度,宽容对待成绩差、性格有缺陷的学生,禁止歧视学生,实行科学指导教育。最后,定期举行法制教育活动,这样有助于学生尽早养成法制意识。可以聘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法律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普法讲座,或者以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实践。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如能奠定基础的法律素养,形成一定的规则意识,就不会轻易实施过激行为。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项严峻考验。未成年人犯罪有家庭的原因,也有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全体成员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认识到其成因的复杂性,进行综合施策,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注 释:
① “两高两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