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货物类采购固定单价合同风险管控刍议
——以A区教体局健身器材采购项目为例

2020-03-03 07:51文|
经济视野 2020年15期
关键词:教体局健身器材供货

文| 刁 亮

引言

以合同履约金计算方式为标准,采购合同可分为两种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虽然固定总价合同是更为常见的形式,但固定单价合同在一些采购品目单一、工程量难以固定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中依然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实践中,亦有个别货物、服务类采购出于实际需要而沿用了固定单价合同这一形式。A区教体局为落实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目标,每年会为辖区内各社区更新配备健身器材,采购模式为由A区教体局统筹规划当年度健身器材扩充、更新数量及标准,以招标方式进行统一采购,评审后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签订固定单价合同,最后以实际安装量为依据进行结算。A区教体局通过近些年对辖区内各社区健身器材的持续扩充、更新,为提高居民身体素质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合同,故依然存在着一些货物类采购固定单价合同的共性问题。

货物类采购固定单价合同存在的原因及共性问题

固定单价合同常见于大、中型工程类采购项目,这与此类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物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工程量在较长工期内难以固定、项目施工受诸多外界因素影响等相关。货物类采购虽然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较小,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以固定单价形式签订合同的情形,现结合A区教体局健身器材采购项目,分析此类情形存在的原因及共性问题。

货物类采购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原因分析

相对工程类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由于物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施工工期较短,常采用固定总价形式来签订合同。社区健身器材采购项目虽然归属于货物类采购范畴,但实施过程中,由于社区健身器材具有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器材使用及受益人为片区公众,且器材的安装需深入社区进行,安装过程中需得到当地居民的配合,如居民意见在采购前期征集过程中存在疏漏或供货安装过程中出现反复,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产生较大影响,故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签订合同,可在项目实施安装过程中,结合待安装片区居民意见做进一步的灵活调整,避免了因工程量变动影响项目目标的最终达成。

货物类采购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存在的共性问题

如前分析,社区健身器材采购虽具有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签订合同的现实需要,但此类合同同时存在着与其他货物类采购固定单价合同一样的共性问题。

1.采购工作重心易产生偏离,使得采购需求的拟定缺乏严肃性。对于社区健身器材的采购,不同器材适用的主要年龄段人群不同,采购人需在采购前期深入社区进行充分的民意调研,掌握各社区不同年龄段人口组成状况以及各片区居民的真实需求,为拟定合理的健身器材配置方案提供保障。调研过程中,有关健身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是调研的主要内容,如对一些以老年人为主要构成的社区,适当调增以锻炼平衡力、柔韧性为主的健身器材以方便老年人使用,对一些以年轻人为主要构成的新建社区,适当调增以锻炼力量、耐力为主的健身器材以满足年轻人锻炼的需要。由于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对于采购人来说中标或成交后可在现场安装时进行数量、种类的调整,故会使其在采购前期忽略对各片区居民真实需求的调研,而将工作重心转向健身器材性能参数的拟定以及采购程序的具体执行上,这会使得实际安装过程中民众反应意见较为强烈,进而导致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阻力频现,也会使得项目实施安装后因健身器材不适用片区主要居民使用而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2.增加了通过设置不合理单价获取不当利益的舞弊风险。若站在财务视角来考量货物类采购固定单价合同,还存在着通过不合理报价获取不当利益的舞弊风险。以A区教体局2019年进行的一次健身器材招标采购项目为例,假设采购明细中只有室外乒乓球台、自重式划船器两类器材,A区居民对该两类健身器材的实际需求量分别为200个和30个,对应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3000元/个和4000元/个,综上此两类器材较为合理的均衡市场售价总额应为:200×3000+30×4000=72万元。假设A区教体局并未在采购前进行与器材种类、数量需求有关的深入调研,仅凭估计暂定需求量为室外乒乓球台30个、自重式划船器100个。B投标商在投标前自行踏勘片区现场,根据经验推断室外乒乓球台实际需求将明显超预计数,而自重式划船器受居民意愿及安装场地限制,实际需求量明显较小,为在评审时获取价格分优势,故意提升室外乒乓球台报价至6000元/个,压低自重式划船器报价至2000元/个。假设报价皆已包含运输、安装等服务费,则B投标商投标综合报价为:30×6000+100×2000=38万元,按照合理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其他投标商的报价应在以下金额上下浮动:30×3000+100×4000=49万元。据此可以看出,B投标商在评审时会占有较大的价格分优势,又因中标后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合同,B投标商实际供货的销售金额相对其市场平均销售金额增长量为:200×(6000-3000)+30×(2000-4000)=54万元。也即B投标商在享受了投标价最低的评审优势基础上,实际供货中还能在采购专项预算范围内、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基础上额外获得54万的利润。如若采购人存在与该投标商串通舞弊、私下配合调整供货需求与投标报价情况的话,则可使得舞弊双方以更低的成本达到谋取私利、侵占财政资金的目的。

对货物类采购固定单价合同存在风险的对策建议

既然货物类采购固定单价合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就不适合简单采取禁止的一刀切方式来回避相关风险,结合笔者在教体系统多年的采购工作经验,提出如下两种对策建议,希望能对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过程中杜绝此类舞弊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益提供一定的助力。

加强调研力度,明确采购需求,避免后期采购量随意变动

由于货物类采购大多不涉及较长的供货工期,采购过程中涉及的标的物性能参数及供货数量较为明确,供货期内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且受甲方需求反复、安装环境变更等各种不利合同顺利履行的因素影响较小,故针对货物类采购应尽量避免仅出于后期可以供货调整因此可以减轻前期调研工作量这一目的而选用固定单价形式来签订合同。采购前,加强对项目实施中各方潜在诉求的调研力度,将了解到的真实需求体现在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中,对拟定出来的采购文件可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再行调整。同时,掌握后期可能对项目实施过程产生不利影响的潜在因素,提前列出应对方案,方案确定后,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所列需求履行采购程序并进行供货安装,如后期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应重新履行调研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采用多供应商分项中标策略,压缩不当利润存在的空间

对于确需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签订合同的货物类采购,评审方法可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根据能够满足采购方实质性需求前提下,不同明细项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多个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由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分别负责各自报价最优采购明细项的供货安装。举例如下:假设某货物类采购项目需求清单里包含A、B、C三项货物明细,开标时有甲、乙、丙、丁四家供应商通过了投标商资质审查,且这四家皆满足采购文件中所列实质性需求,其中甲投标商针对A项货物单价报价最低,丙投标商针对B、C两项货物单价报价最低,则评审后选择甲、丙两家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分别负责对应单价报价最低货物的供货及安装。通过该方法,可以有效避免采购人与投标商串通舞弊的风险。当然,采购前需要和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接,在确认无异议的前提下,方可采用该方法来压缩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获取不当利润的空间。

结语

采购风险的管控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单独站在货物类采购这一点上来看,对固定单价合同涉及的风险进行管控是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一个必要切入点,通过加强采购前期需求调研的工作力度以及采用多供应商分项中标策略,可以有效降低货物类采购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签订合同所带来的风险,进而达到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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