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宝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已成为显学,正义可以说是其中最无法绕过的核心议题,与正义相关的其他概念例如平等也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马克思历史观和平等观下的平等的实质是什么,或是说马克思历史观和平等观下的平等究竟是什么意义上的平等?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无论从历时态上看还是从共时态上看,都不存在为所有人一致同意或共同接受的平等观念。从历时态上看,不同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的内容是存在差异的;从共时态上看,除了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外,还存在相互竞争的多元平等观念。那么,我们如今言说平等是在人类社会中永恒存在的吗,抑或是说它只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同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的内容为什么会存在差异?在一定历史阶段,我们应该需要何种意义上的平等?要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必须首先对平等观念的历史有着完整科学的把握。因此,对平等观念的历史进行梳理有助于化解围绕在平等观念上的最基本的议题,明晰马克思历史观和平等观下平等问题的基本图景,进而推进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平等观念有着大量的零散的论述,但是并没有对平等观念进行过系统的梳理、阐述与论证。联系《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反杜林论》以及《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平等观念的大量论述中有着较为明确的内在逻辑。本文的研究目标就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平等观念零星的论述中,找出平等观念历史发展的逻辑线索,对平等观念的历史进行系统梳理。
平等观念非常古老,我们可以根据平等观念的发展历史对其作具体考察。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480从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中我们得知,平等观念的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经历了自身的变化。非常古老的平等观念的内容是要求在人的一些共同点范围内是平等的,然而现代的平等观念与此不同,其内容是一切人作为国家或社会成员的一员,要求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那么,恩格斯所说的“非常古老”究竟是何种程度的古老,抑或是说这一“非常古老”具体指的是哪一历史时期?这一古老的平等观念又是如何产生的?它为何不能永远保持自身的面貌?
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平等问题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段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们的生产活动范围极其狭小,物质生产活动是以共同活动的方式进行的,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是一种群居式的生活方式。生产力水平的极端低下决定了私有观念缺乏产生的土壤。那时人们维持自身的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是完全融入集体之中的,没有集体力量存在也就无法维持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个人即是集体,集体即是个人,两者并没有分化开来,这决定了在当时人们意识中没有个人与集体的区分。在物质生产中,个人是在没有任何外在力量强迫下自觉主动地投入集体的共同生产,这时没有进行“义务”劳动这一问题的产生;在产品的分配上,由氏族或部落成员共同占有劳动产品,究竟谁应该分配多点,谁应该分配少点的问题不会产生。因为那时维持基本生存需求以外的剩余产品还未出现,产品的分配以集体的力量为坐标,尽量平等平均地分配劳动产品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维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这时也没有基于“权利”意识而应得某一份劳动产品的问题产生。而类似的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等事务,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也是不会产生的[2]175。集体或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或等同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性。这种平等的社会虽然听起来美好,但是以生产力水平的极端低下为存在土壤的。其产生的机制在于个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得不到满足,个人的生存需求是完全融入集体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一种低水平的平等社会,也可以说是一种生活在平等社会中,而不知平等为何物的“高度”平等的社会。
平等观念的产生是以不平等现象的存在为前提的,这一不平等现象产生的基础是分工的产生与发展以及产品分配在质和量上的扩大化,具体表现为私有制的产生与发展。而这一不平等现象最初指的就是在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满足上出现了不平等,有的人因为缺乏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而活活饿死,有的人不仅能够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还拥有剩余产品,人的共同点所及范围内的不平等现象由此产生。这时人们诉求的平等是局限在恩格斯所说的人的共同点范围之内的平等,这个共同点通常是指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但是这一古老的平等观念内容是极其狭隘的,因为其仅仅局限在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的满足上,这为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和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土壤。具体而言,在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人们是以手工工具从事生产活动,生产是小规模的和分散的,交往的范围极其狭小,这时的人们生产活动的目的主要局限在生存需求上,没有更多的产品进行交换的可能,人们进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产品的使用价值而非交换价值。在这样粗陋的生产方式下,生产力的进步和人们生活和生产条件的改善需要以人力的野蛮使用为主要推动力,伴随着分工以及产品分配的不平等,等级制是最适宜产生的。而在当时也只有在等级制的人身依附关系下,借助于等级制这一使人们粘合起来的纽带带来的生产力的推动,人们的生存需求才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能够一定程度地满足人们在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上的平等诉求,能够比较好地做到人的共同点的范围内的平等,也即是说“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1]481这时人们从实际生活出发,“自然而然”[1]480地比较能够接受与主张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因此,等级制“平等”观念成了当时占据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
人与人之间政治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使不同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得到一定程度保障,但是这一需求的满足在质和量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这一等级制“平等”观念是为奴隶主和封建主享有的特权合法性做永恒辩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不平等的程度任意扩大是被视为“自然而然”的。当特权阶级加剧社会的等级制,危及被统治的平民阶级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时,这一等级制“平等”观念的统治地位就会开始发生动摇。只要当时仍以手工工具进行生产,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仍处于自身的上升阶段,那么任何统治阶级的更替都无法改变等级制“平等”观念在当时社会中的统治地位。具体而言,不是统治阶级自由地发明了等级制,而是当时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催生了与之相适应的等级制,也即是说等级制“平等”观念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如果某一夺取政权的阶级推行类似“等贵贱,均贫富”的具有“平等”性质的政策,其或许能够取得暂时成功。但是长远来看,其必将因违背当时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和无法稳定地维持人们的生存需求而遭受失败的命运,其自身的统治地位也将陷入危机。所以说,只要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是自然经济性质的,那么,这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就是等级制“平等”观念。然而,当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自身的革命性因素不断发展以致其逐渐处于没落阶段时,这一等级制“平等”观念就会由当初的合理逐渐地走向不合理。
如上所述,最初的平等观念非常古老也极其狭隘,其诉求仅仅局限在人的共同点范围内的平等,这就为等级制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现代平等观念与此不同,其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这样的要求:一切人作为国家或社会成员的一员,要求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即是说,之前仅仅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能够享有的权利平等现在已经扩大了范围,包括被统治阶级在内的一切人都可以享有这一平等权,此时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已经不再是等级制的不平等,而是平等。这一转变最明显地表现在之前人们把不平等视为正义的表现,而如今却把平等视作正义的表现[3]352-353。为何当初具有特权性质的平等权现在竟然“沦落”为一种平民性质的平等权?倘如此,统治阶级岂不是降低了身份,它的阶级统治是如何维持的?
平等观念内容的深刻转变同样也只能到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在封建的中世纪的内部孕育了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在它进一步的发展中,注定成为现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这就是资产阶级。”[1]481-482资产阶级的作用就在于它使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性因素迅速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它使产品交换发展到比较高的水平。15世纪末,海上航路的开辟,使原先的产品交换扩大了范围,欧洲以外交换的重要性日益超过欧洲国与国之间和国家内部的交换。商品交换的扩大化日益瓦解了之前的封建等级制度和“自然而然”的等级制“平等”观念。
首先,“一切人类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2]482。商品占有者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获取商品的价值,商品仅仅是其进行交换的手段。因为商品交换或者说是使用价值的让渡必须要以价值为基础,所以商品交换之前必须要具有价值。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劳动,劳动的量是按照劳动时间计算的,这里的劳动时间并不是指个人劳动时间,而是指一般社会劳动时间。商品价值衡量尺度的这种无差别性排斥了任何等级差别。不管是任何人,只要他在商品中投入了劳动,就可以与其他商品占有者进行等价交换。这一商品交换并不考虑交换主体的阶级或等级差别,考虑的仅仅是商品价值的等价性。而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货币的出现使原先的商品价值衡量尺度的无差别性表现得更为明显,谁拥有了等价的货币量谁就是交换的对象,不管交换的对象属于任何阶级或阶层。所以说,在货币交易所及的范围,任何等级制观念都会遭到无情的摧毁,随着商品交换的日益扩大化,它也带来了平等观念的日益扩大化。
其次,商品交换的存在与扩大需要普遍的自由平等权。如上所述,商品交换消解了交换对象间的等级差别。然而这一情形只是商品交换的理想环境,当商品交换无法进行,就不会消解交换对象之间的等级差别;如果商品交换的范围没有扩大,平等观念也不会流行。商品交换要想有序进行必须要有普遍的自由平等权予以保障。因为任何特权的存在都是与商品交换的存在与发展相悖的,都是阻挠商品占有者等价获取交换价值的。资产阶级是在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孕育了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的成长壮大离不开商品经济的有序推进。资本家要想进行正常的商品交换,生产要素必须能自由地流动,也就是说他们作为商品占有者拥有平等的权利,能够至少按照当地的平等权利进行商品交换,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实现手中商品的价值。而现实中,等级制的政治制度是与资产阶级的平等诉求格格不入的。因而,资产阶级必将为其自身提出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平等权。此外,资产阶级也为手工业者和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之前受行会束缚的手工业者和遭受着各种奴役的农民无法满足资本家以雇佣劳动的方式来进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只有拥有平等权的自由工人和农民能够满足资本家进一步开拓市场的需要。由于当时“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483
由现代资产阶级首先提出的平等权,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日益获得一种普遍的意义,以至于成为一种似乎永恒真理存在。随着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成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等级制“平等”观念也就被权利平等观念取而代之。在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中,虽然一直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都是权利平等,但是权利平等的内容却发生了变化。这里我们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权利平等,即是虚假权利平等和真实权利平等。虚假权利平等指的是资产阶级为他们本阶级的利润扩大化而提出的平等权,商品交换市场的平等关系掩盖了生产场所的不平等关系,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权利平等指的是权利平等不再是劳动力买卖的平等,而实际地落到社会和政治地位上,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平等权利管理国家和生产资料,生活中的机会真正平等地向每个人开放。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是历史地产生的,因而也会经历其自身上升和没落阶段,而适应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进一步发展客观需要的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自身的上升阶段,虚假权利平等能够与其进一步发展相适应,其现实作用主要表现在能够推动社会的整体性进步。这时,即使是在这一虚假权利平等下吃了亏的人也会欢迎这一虚假权利平等,“大工业兴起时期的英国工人就是如此”[1]527。此时,对于虚假权利平等的满意程度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这也说明或决定在当时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是虚假权利平等。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没落时期,之前虚假的权利平等已经不能够推动社会整体进步,相反会起阻碍作用。这时,虚假权利平等就会被逐渐视为不合理的存在,人们就会诉求真实权利平等,真实权利平等观念就会在社会中逐渐流行开来。
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道:“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1]484例如,杜林把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扩大化了,他要求两个意识的平等,这实际是不切实际的空谈。无产阶级不能仅仅要求虚假权利平等,因为伴随着机器化大生产的推广,仍然作为一无所有的“自由、平等”地出卖劳动力的无产阶级受到日益残酷的剥削和奴役,仅仅是商品交易场所的平等权已经不能再促进“个人本身力量发展”[4]204和“自主活动的条件”[4]204的进步。无产阶级也不能要求事实平等,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95。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狭隘的容纳能力从根本上限制了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因而也就限制了事实平等实现的可能性。无产阶级要求的平等只能是真实权利平等,其内容就是消灭阶级。因为真实权利平等的实现是指每个人在生产资料占有方式上都是平等的,这意味着统治阶级已不复存在,阶级已经被消灭,而且真实权利平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没落时期都有实现的可能[1]669-670。因此,恩格斯所说的无产阶级平等要求含义十分明确,其内容仅仅限定在消灭阶级的要求上。那么无产阶级难道就应该把平等要求的内容始终局限在消灭阶级上吗?更进一步地说,是不是消灭阶级的任务完成后,无产阶级就没有进一步的平等要求可以提出了?答案似乎如此。但是我们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无产阶级消灭阶级后是进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时曾经的消灭阶级的平等要求已经实现了。但这时不可避免的按劳分配方式决定了人与人之间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体现为人与人之间在收入上仍然存在着差距,穷人和富人的区分仍然存在。所以说,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又不仅仅是局限在消灭阶级这个范畴,而是超出了这个范畴,其要求的是消灭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客观发展历程是与恩格斯所说的“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这一论断相悖的。那么,该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矛盾”?事实上,恩格斯始终从历史与现实出发,对现实的平等要求作历史和辩证的分析与判断,而不是脱离现有前提仅围绕平等的概念进行空谈。恩格斯所说的平等要求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处于没落阶段这个历史背景提出的。因此,他提出现实的平等要求必须要适应现阶段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而不是适应未来历史发展阶段的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没落阶段,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局限在真实权利平等上,其内容是消灭阶级。进入社会主义阶段,这时已经没有任何阶级需要消灭了,无产阶级的要求也就随之发生变化,不能再局限在消灭阶级上,而是需要限定于消灭事实上的不平等。
由资产阶级提出的现代权利平等观念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从权利平等的视角看,生活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成员,不仅在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上享受平等,而且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趋势下,其物质生活水平还得到了普遍提升。与此同时,平等权还超出了人具有的共同点的范围,人们能够摆脱“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4]403,享有之前无法享有的自由平等权。但是,这一适用于社会一切成员的平等权并不具有“普适”性,而具有阶级性。首先,资产阶级提出平等权的目的具有狭隘的阶级性。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是为其自身提出平等权,商品价值的实现是他们唯一的着眼点。其次,平等权享有具有虚假的阶级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2]189,这直接宣告了平等权对于自由的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具有虚假性,也就是说在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无产阶级仍然受着不平等的对待。对无产阶级而言,实际的平等权往往是在商品交换领域实现的。原来在劳动力市场的买卖上,无论是资本家还是自由工人,他们都是作为具有平等权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6]。而一旦离开商品交换领域进入生产场所,原来的商品占有者就变成了资本家,他凭借从工人手中买来的劳动力的日价值,无偿占有了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出来的比劳动力自身一天价值大的价值。这一切都没有违背平等权,但是资本家的戏法却变成了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因此,平等权的享有具有虚假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7]。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上升阶段,这一具有阶级性的虚假权利平等能够起到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的作用,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走向没落,其也由对社会的整体进步起着进步作用转变为阻碍作用,其存在的合理性将逐渐丧失,真实权利平等就会逐渐取而代之。
无产阶级的真实权利平等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够最终实现。因为雇佣劳动力的使用是资本家阶级获取财富的唯一来源,而一切人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平等权只有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这也就意味着真实权利平等的实现是与他们唯一的目的——追逐剩余价值相悖的。因此,只要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真实权利平等就不会真正实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真实权利平等能够得以实现。首先,每个人同生产资料的关系实现了平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每个人都是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他不能提供任何其他东西,资本主义凭借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不劳而获的现象不复存在。其次,等价物交换的真正实现体现了平等。在消费资料分配上,每个人向社会提供一定份额的必要劳动,然后凭借从社会中领取的一张凭证领取与其具有同等劳动量相应的产品。其中,扣除必要的劳动量后,“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363。这里扣除的一部分为集体所有,其“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1]362。因此,“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5]90的权利平等原则上已经实现了。真实权利平等的实现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其标志着人类历史上人剥削人的现象首次得以消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劳动者身份,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国家管理[5]96。需要指出的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虽然还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但是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平等观念是真实权利平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确保了我们真实权利平等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享有。但是这一平等权利“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5]88-89,因为“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即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的权利’就是破坏平等,就是不公平”[5]89。“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权利平等原则默认了不同人的个人天赋为天然特权,它撇开了个人的社会关系,例如不同人子女的多寡不同等。因此,在真实权利平等享有的背景下,人们之间仍然会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贫富差距的存在。此时,人们的平等诉求会继续存在。因此,真实权利平等的要求又再前进一步,“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95。只要人们在事实上还存在分配不平等,人们必然还会诉求平等,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最彻底的平等。在这点上,我们需要避免的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即私有制的存在是不彻底性平等的充分条件。例如,有人指出:“只要私有制依旧存在,平等就是不彻底。”[8]通过之前的分析,我们知道,即使实现了公有制,平等也是不彻底的。彻底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换言之,只要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尚未充分涌流,平等就是不彻底的。
事实平等实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从“必须”向“习惯”的转变。首先,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具有“必须性”。人们从事劳动是一种必须从事的劳动。此时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劳动是唯一的必须从事的谋生手段,而且人们还必须完成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也就是为公共基金进行的劳动。虽然这一劳动会直接或间接地为劳动者谋利益,但是劳动者必须完成这一必须要完成的一定量的社会劳动。其次,消费资料的分配体现着“必须性”。既然消费资料是按照资产阶级权利原则进行分配,那么劳动者本人就必须斤斤计较。因为是否等价交换关乎为社会公共基金和为消费资料从事的劳动量;资产阶级权利原则也决定了必须实行监督,“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5]95。但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平等要求会打破社会主义阶段的平等所具有的“必须性”,而转变为“习惯性”。因为那时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资源日益增多,这为“必须性”向“习惯性”转变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首先,劳动已经成为习惯性的生活第一需要。那时人们不需要再为社会共同基金、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以及维持自身的社会关系而必须从事劳动,劳动失去了由于生存需求而具有的被迫性即必须性,劳动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们的劳动成了习惯于从事的一种自愿性的活动。其次,消费资料的分配失去必须性。那时资源日益增多,劳动者已经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不会再斤斤计较自己是否得到了一份与自己的劳动量相等的产品,因为倘如此,“别人就会给他两份以示嘲笑”[3]354。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也不需要再进行监督,因为那时人们习惯性地遵守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来进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之前的社会监督失去了其存在的理由。这时,平等就从社会主义阶段的真实权利平等过渡到事实平等,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是事实平等。之前必须遵守的平等观念成了习惯遵守的平等观念,也就是说人们已经没有进一步更为彻底的平等要求可以提出了,平等话语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其从生活中自动消亡。可以说,此时,人们习惯地生活在“平等”环境中而不知“平等”为何物,人类彻底摆脱了自私有制以来的关于平等诉求的束缚。但是,“至于人类会经过哪些阶段,通过哪些实际措施达到这个最高目的,那我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5]95。然而,社会主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实际上,只是从社会主义实现时起,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才会开始出现迅速的、真正的、确实是群众性的即有大多数居民参加然后有全体居民参加的前进运动”[5]95-96。也就是说,我们以劳动生产率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确定事实平等实现的必然性,同时,也“着重指出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指出它的长短将取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发展速度”[5]92。至于从社会主义阶段的真实权利平等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事实平等过渡的阶段性问题我们不能也无从谈论,因为我们还缺乏材料来谈论事实平等实现的具体措施或具体形式。
最后,需要强调一点,自从人类历史出现私有制以来,只要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尚未充分涌流,事实平等都无法完全实现。就是说不平等现象无法彻底消除,平等诉求也就会一直存在,平等的话语也就不会从社会中消失。一个社会什么样的平等观念更为合理不能依据个人的主观判断,必须深入考察当时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性质。只有一种平等观念适应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它才是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存在。一个社会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性质决定了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的具体内容。一种平等观念之所以能够占统治地位,是因为其具有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但是,这并不是说一定历史阶段内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就是当时唯一存在的平等观念。一个社会存在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但同时也还会存在其他平等观念作为补充,即事实平等观念。为了把不平等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人们往往也会对事实不平等进行纠正,即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按需分配”。其具体举措往往是在起点上设置机会“不平等”和在结果上进行再分配以补偿那些因偶然性因素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群体。但是,在实施事实平等时,其始终是作为一种补充,其重要性始终无法超越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平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