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10年是我国体育在新阶段和新时代蓬勃发展的重要时期。其中,体育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体育法学研究也获得有力的推动。通过对研究文献与相关信息的收集梳理,将10年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概括为推进体育法学理论建设、坚持依法治体、修改《体育法》、维护体育权利、促进体育改革、保障体育产业发展、保护体育知识产权、惩治体育不正之风、处理体育伤害、解决体育纠纷等10个方面,从发展背景、研究成果、主要观点和发展期待等方面对其进行概述和评析。
关键词: 体育法学; 体育法; 体育法治建设; 研究综述; 学科发展
中图分类号: G80-0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98(2020)02-0001-10
DOI: 10.16099/j.sus.2020.02.001
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我国开始迈入建设体育强国的新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近10年正是我国体育在新阶段和新时代蓬勃发展、加快前行的重要时期。伴随着党和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统筹推进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我国体育改革发展和体育法治建设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反映和适应体育法治进程的体育法学研究也展现出许多新面貌,取得了诸多新成果。体育法学研究在视野日益开阔、视角更加多样的同时,面对经济社会和体育改革发展的新需求,对其学科发展和体育法治实践中各种现实问题的深切关注日益明显并更加聚焦,呈现出相对集中的热点问题。笔者约10年前曾对我国体育法学发展进行了整体梳理[1],现以近70个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进行单独或组合篇名检索,获得从2009年至目前的10年间已收录的体育法学相关论文近4 200篇。以此为基础,参照体育法学研究的其他成果和信息,并根据笔者对我国体育法学发展进程的综合体验与思考,从以下10个方面,对近10年我国体育法学研究集中呈现的主要热点问题进行概述和评析。
1 推进体育法学发展与基础理论建设
随着体育法治建设的加强和体育改革发展中各种法律问题的涌现,人们对体育法学作为一个专门领域的独立学科已渐成共识。学者们在借鉴国外体育法学研究、吸收国内外法学理论滋养的过程中,对体育法学学科发展和基本理论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使其学科的学术成熟度不断提高。
数十篇期刊论文对体育法学研究发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和综述,指出我国体育法学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和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从逐步构建到不断壮大,获得了较快发展,日益显现出在推动体育法治发展和建设体育强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一些研究通过文献整理,对体育法学研究状况和特点进行了多角度概括,有些研究还进行了定量的可视化分析,或通过论文引证对体育法学研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2]。还有学者[3]考察了法学和体育学不同背景学者研究方法的区别,强调二者应在体育法学同一“屋檐”下良好互动。
在对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总体进路的思考中,有的学者[4]描述了由法解释学向法社会学转变的发展脉络,以及由官方到民间、由“体育与法”到“体育法”的转向,提出了加强基本理论建设等现实任务;有的学者[5]指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国际化程度较低,影响基础理论的建构,在发展初期須向国外借鉴,并运用知识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对体育法学研究思想史和学科史进行评析;还有的学者[6]指出当下研究缺乏对体育法治的现实关注与本土理论构建,强调应走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法学建构之路。在改革开放40年之际,又有多篇对我国体育法学发展走向做系统梳理的论文[7]相继发表。
关于体育法学的学科理论问题,在多个版本体育法学教材进行阐述的同时,有的研究[8]对基本的体育法学概念的内涵、外延做了进一步探讨,也有研究[9]对我国体育法学理论的生成方式、理论类型、研究方法等进行了一系列阐释,一些学者还在专题研讨会中对体育法学学科理论问题进行了观点碰撞,使其成为“第三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的主题。在学者们对“体育法学须着力挖掘体育特殊性问题”形成基本共识的过程中,有的学者[10]认为解决体育法存在的正当性和自立性问题要以体育特殊性为标准确立体育法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11]则多方面考察了体育法的特殊性并认为以此为研究范式将为体育法学带来全新图景。“第四届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专门对此进行了研讨,多位学者强调应将处理好体育法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作为未来体育法学的重要着力点。还有些研究对国际体育法学或欧美、日本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体育法学发展进行探讨,以获得启示与借鉴。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体育法学学科建设与教育教学、课程、教材等方面的研究论文发表。
学者们从多方面对体育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有关古罗马体育法的研究,丰富了学界对体育法起源的认识[12]。多位学者进一步研究了体育法的概念,对除国家法之外的体育组织规则的认识趋同[13],且与体育软法的有关研究相契合。一些研究在体育法地位属性上形成了多种认识,或对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做了新的论证,或指出其社会法属性,有的学者[14]则提出体育法属于行业法范畴的观点。自2011年以来一些学者[15-16]发表Lex Sportiva和全球体育法的研究成果之后,出现了一批相关研究成果,并有学者[17]在进一步界定国际体育法内涵和特点趋势的同时,分析了国际体育法与全球体育法的关系。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就体育法的价值、原则、体系以及与体育道德的关系等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尽管这些理论性较强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体现了体育法在学科化道路上不断成长,但其系统化的理论建构尚未完成,对体育法特殊性的深入挖掘还较为不足。正如有学者[18]总结的那样,体育法学的发展才刚刚在路上。
2 坚持依法治体和建设法治体育
在我国体育法治建设随国家法治发展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特别是法治成为新时代的重大主题以来,加强体育法治、坚持依法治体、建设法治体育越来越多地成为体育法学研究的热点。这方面研究议题不但经常被列为各种体育法学研讨会的主题,而且较为集中地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我国确立建设体育强国的新目标后,一些学者立即在体育法学研究上做出回应,针对体育强国对现代法治形成更加紧密的制度依赖,从多方面阐述了迈向体育强国的法治需求、挑战和进路。有的学者[19]提出北京法治奥运的理念和实践应在建设体育强国中传承,进一步推进体育法治;有的学者[20]针对体育强国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强调体育法治要实现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超越。启动体育强国建设的2009年,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学者们对60 年来我国体育法治探索前行的进程、成就、经验及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全面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各个阶段的特点、主要问题、原因与对策,或从推动体育政策法治化、健全体育法制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加强体育法治建设的基本要点。还有的学者[21]专门从建构体育法治信念对解决中国体育法治深度推进所处困境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学者们进一步对全面依法治体进行了多方面探讨。有关研究[22-23]分别分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化、法治化要求,提出法治体育应在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中居于主导地位;或阐释了依法治国背景下体育法治的新图景,提出加强体育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并以国家治理能力为视角,探讨我国社会转型中推进依法治体的诸多问题;或以社会权力理论为基础,从法理层面阐释法治型体育治理模式的理论逻辑。一些学者论证了法治化是体育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和路径,特别强调了体育治理法治化既要遵守法治的一般规律,又要体现体育的特殊性;还有的研究[24]提出应关注体育法治生长的社会文化渊源,选择以理性主义为主、自然演进为辅的混合型体育法治道路;还有的学者[25]从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體育改革的背景出发,对我国体育法治的发展路向进行了系统的探讨。
在庆祝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多项成果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体育法治发展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国家体育总局的法规部门先后载文[26-27],对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进程、成就、经验和进一步发展方向等进行全面阐发。学者们也撰发多篇论文:有的研究[28]综合论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体育法治建设的历史发展特点和现实难点问题,进行了迈向新时代的前瞻思考;有些研究分别对改革各阶段的体育法治建设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今后建设的着力点;对体育法治各方面成就进行总结,剖析现阶段体育法治的主要难点;指出体育法治在紧随国家法治发展和承载国家法治使命的同时,呈现出由体育内在需要所形成的鲜明个性,应以特色化视角对我国体育法治发展进行考量。还有的研究[29]对40年来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实践和经验进行学理提炼,阐释了体育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以及中国特色体育法治的基本经验与未来发展方向。
此外,还有大量论文分别对依法治体中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以及某些体育领域和一些地方的体育法治建设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同时,有的学者[30]还阐述了提升中国国际体育法治话语权的问题,对国际体育法治话语权之功能定位、科学构造、现实挑战及其应对、话语构建等进行了法理探析。
这些对我国体育法治宏观发展的理论思考体现了体育法学者强烈的使命意识,对探索、把握和宣传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规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获得一席之地的中国体育法治理论的全面建设而言,还须做出更大的努力。
3 《体育法》的修改
近10年间,学界和社会对修改《体育法》的关注日益增多,国家体育总局自2010年启动修改工作研究,并将其列入体育法治重点工作。各种研讨活动相继开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体育总局持续支持课题立项,使得这方面成果集中呈现,专题性期刊论文有100多篇。
修改《体育法》的必要性是许多研究阐述的重要内容。一些研究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指出了《体育法》的历史局限性及存在的问题,从多方面论证了修法的现实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认为要着力解决修法的突出矛盾,把握好修法的重要时机,并提出修法是落实国家对新时期体育事业发展部署的重要条件和任务。有的研究[31]从社会呼声、自身缺陷、与时俱进等方面指出《体育法》的修改是大势所趋,提出要进行具有体育特色的“法律规范创新”。
把握好《体育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方向是许多研究共同关注的基本问题。有的研究[32]强调要用科学立法的法律思维指导修法,进而对修法的若干基本理论进行了论述;有的研究[33]在《体育法》修改的根本价值取向上阐发观点,认为《体育法》修改的核心是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一些研究根据立法修法的科学理性要求,提出要恰当选择《体育法》修改的可行方策,并从宏观思路上进一步对修改《体育法》的目的、原则与取向,体育关系格局与性质方式定位,内容结构调整与技术质量提高等总体性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还有很多研究从多个视角阐发修改《体育法》的问题,如:有的研究[34]基于《立法法》的视角,提出《体育法》修改的目标和策略;有的研究基于立法经济学,强化法律的明确性对《体育法》修改的重要意义;有的研究提出《体育法》修改要服从于体育伦理的价值取向,遵从人本、人道、人文等伦理法则;有的研究以法律位阶视角,提出《体育法》修改应明确其在体育法规和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关系;有的研究[35]紧密结合健康中国建设国家战略的实施,探讨《体育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还有研究对修改《体育法》中完善立法语言、设置定义条款和授权条款等进行了探讨。
很多学者对《体育法》各章内容设置和条款安排等方面的修改进行了具体而深入的探讨,分别发表了对《体育法》总则和分则中有关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法律责任等各部分进行修改的看法。有的学者对《体育法》增设体育产业章节和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等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也有些研究对《体育法》修改中的营利性组织、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犯罪条款的处理等进行了探讨。
学者们对《体育法》修改进行了多视角、多方面的研究,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建议,不但使体育立法的价值得以广泛传播,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充分体现了体育法学研究与体育立法实践的紧密联系,有力推动了《体育法》修改工作,也使自身在参与修法工作研究的过程中得到锻炼和提升。
4 依法确立和维护公民体育权利
在我国人权事业的迅速发展和权利本位理念的不断提升中,体育权利一直作为体育法学的重要命题持续受到关注。特别是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明确将体育权利载入法条,同年开始实施人权行动计划,并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关于体育权利的各种探讨。这方面有数百篇文献,在体育法学研究中占有较大比重。
将体育作为一项公民权利是体育法学研究逐渐形成的基本共识,这方面不断有新的研究进展和成果出现,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争议。有些学者在对此充分肯定的同时,冷静分析了体育权利概念研究中的一些逻辑困境,提出理顺体育权利概念要处理好的逻辑关系。有的学者认为现有体育权利论证并不充分且面临认知与实施障碍,提出应坚持以法律现实主义态度进行研究转型。还有的学者[36]指出现有体育权利研究因不当地套用要素分析和过分倚重概括分析,在方法论上存在一些缺陷。也有的学者[37]提出,在当前实践中,“体育权”不过是权利泛化语境下的一个虚构概念。
为扩大并深化体育权利的研究,学者们继续从多方面做出各种努力:阐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对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进一步推动作用;通过对现代法治与人权发展中体育权利的历史考察,指出保障和发展体育人权已成为全球化时代体育法治的价值依归。有的学者[38]提出应从国际人权法视域审视体育权利及其研究,认为体育权正在发展成为一种新型人权。有的学者[39]論述了公民体育权利由应有权利走向法定权利的必然趋势,分析了体育权利发展的内在要求。一些研究[40]从多个方面探讨了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包括:对权利竞合情形下体育权利本质和非本质属性划分的阐释;为避免法条主义的僵化性与封闭性,提出要以引入人性尊严的现代法律核心价值为导向重构体育权利的主体内涵;应对体育权利从基本、普通和补救性方面进行分类,根据其内涵可形成应有、固有和法定的体育权利形态;从体育权利需要国家积极义务方面提出要保障精神空间、制度空间和物理空间的供给;等等。很多研究还分别从多个角度对体育权利的均等化问题进行考察,对体育权利与公共体育服务的关系进行分析,对因条件制约而形成的体育权利冲突进行探讨,指出在国家现有能力和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权利实现格局存在差序化的问题。
很多研究根据《宪法》对体育权利的属性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有的研究[41]结合《宪法》条款提出,虽不能直接得出体育基本权的结论,但有必要赋予其应有的地位。有的研究[42]对体育权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和在基本权利谱系中的独立性进行了法理论证。还有些研究阐释了公民体育权作为《宪法》规定基本权利的权利属性,阐发了体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必然兼具“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要求国家主动履行保护义务。此外,还有大量研究分别对各类体育权利主体和不同体育权利内容等进行了多视角分析。近年来,有关运动员权利保护的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关注[43],各类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护的研究逐渐增多。
这些成果的发表,展现出体育权利探讨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中持续升温的景象,而且无论从研究的国内外背景衔接、基本法理定位,还是结合体育实际对各方面权利的具体应用,都显现出此方面研究的视野在进一步开阔,理论分析与现实考量的层次在不断提升。当然,对体育权利的立法转化和更充分的理论阐释还需要更加深化的研究支撑。
5 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法律调整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时代特色,并与依法治国形成日益紧密的互动关系。在加快体育强国建设在新时代的推进步伐方面,体育改革与体育法治作为双轮两翼,对体育实践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体育改革的法治关注,同样也成为这一时期体育法学研究中较为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专题研究与相关研究方面都取得了大量成果。
学者们就体育改革中加强法治的需求和意义进行了阐述,根据党中央关于治理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分析了深化体育改革与体育现代治理的关系,提出要在深化体育改革中不断提升现代治理的法治水平,努力创建深化体育改革与建设法治体育内在契合、互为推进的新常态[23]。还有的研究对一些国家近年来在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和体育发展中不断加强体育法治建设的有关做法进行介绍,从中获得对我国推进依法治体的启示。一些研究着重对“改革政府的体育作为”进行分析,指出推动政府体育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核心,是通过加强体育宏观调控和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服务型体育政府[44];针对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中存在法律法规缺失、传统行政管理存在弊端等障碍和困境,提出加强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法律规制的对策[45]。还有些研究从法律视角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问题进行探讨,阐释其属于人权范畴的国际法渊源与国内法依据,或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的法律缺失和程序不完善等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深化体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简政放权、激发社会活力、推进体育行业的社会自治。学者们从法治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46]运用反思性理论,针对法治与体育自治关系存在的一些对立倾向,提出应建立以间接性为主导的合作关系。还有些研究对体育行业自治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自治权进行论证分析,提出体育行业自治的建构路径,或对体育自治是符合现代体育行业内部管理本质要求的一种组织原则进行论证,指出我国应在改革体育管理体制时采用单项运动协会制管理模式,国家有关立法应为其提供必要条件。还有的研究[47]通过对全球体育治理的分析,探讨了体育自治规则合理建构的法治意义。
依法加强体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并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深化体育社会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一些研究就此进行了多种阐释。有的研究[48]指出法律制度环境是体育社团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从有利于体育社团建设和规范引导其法治化发展方面提出了我国体育社团改革的法律制度设计。有的研究从内部制度建设和外部法律关系等方面,对改革完善我国群众性体育社团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或从解决法律制度安排缺位的制约等方面,强调了加强我国民间体育组织制度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还有的研究[49]专门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进行研究,系统分析了在公共事务社会化管理和“放管服”改革大背景下应选择的法治化改革路径。“环渤海体育法学论坛”等有关会议也专门就体育社团改革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
面对依法推进体育现代治理和深化体育改革的新需求与新课题,以上成果展现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者从多个方面做出的积极回应和努力跟进,有关体育改革的法治研究较以前有了更多的积累。但总体而言,为体育改革提供法理支撑,特别是对依法解决体育改革现实困境的深层探索和前瞻研究还不够,成效有限。体育法学研究者要勇于迎接来自深化体育改革的更多挑战。
6 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法治保障
建设体育强国对体育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体育产业不断加速发展的进程中,对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认识逐渐深化。2014年国务院做出部署并颁行相关文件,推动了体育产业的新发展。学者们对体育产业法治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迅速增多,产业界和法律实务界结合实践开展的研讨活动也更加密集。
在关于体育产业法治调控与保障的研究中,有的研究[50]分析了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存在的各种制约因素,探讨了加强体育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建设问题;有的研究[51]探讨了当下体育产业立法的状况与缺陷,提出应建构包括产权保护制度、产业组织制度和财税金融制度等在内的体育产业法律体系;也有的研究对国外体育法和相关公共立法所形成的体育产业发展调控机制进行综合分析,为我国体育产业法制化发展提供启示。一些研究专门探讨了体育产业中关于反垄断的法律问题,通过生产结构模型的分析,指出体育产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反垄断问题具有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殊性,应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或通过考察多个国家体育产业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指出兼顾体育特性与平衡性是体育产业中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实践的重要内容。还有的研究[52]通过对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的分析,指出体育行业协会的多重身份决定其可能参与的垄断行为不同,需要反垄断法给予不同关注。
如何对职业体育进行法律规制是体育产业法治研究的一个重点内容。有关体育产业主体关系、体育营销、体育赞助、体育无形资产、中超联赛等相关法治问题既是实践难点也是探讨热点[53]。有的研究[54]结合有关案例,对职业体育联盟与球员工会、职业俱乐部与球员双结盟模式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强调其不同于一般民事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有的研究[55]论证了建立职业体育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反垄断法》与建立此制度具有一定契合度并留有空间;有的研究[56]分析了職业体育俱乐部的基本构成要素,指出营利性并不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律特征,其具有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多种类型;有的研究[57]阐述了对职业体育俱乐部进行法律治理的重要意义,强调在法律治理中要坚持权利本位的理念;还有一些研究对职业体育中劳动关系和劳动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有关归化运动员、外援准入方面的法律问题研究也伴随着我国的职业体育实践发展开始增多。
学者们对各类业态体育产业活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多视角探讨。在体育竞赛表演业方面,研究分析了体育赛事产业的分类,提出要强化立法、执法,打击侵权等法律保护措施,指出体育赛事产业实践中存在着法律规制供给失灵现象,应有针对性地促进体育赛事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的研究[58]为充分保障体育赛事产业发展,提出应在赛事的现场比赛阶段与传播阶段分别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与体育赛事传播者为基础配置权利。在体育健身休闲业方面,一些研究对健身俱乐部中的消费法律关系以及侵权构成要件等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消费者寻找法律救助途径提供参考策略,对私人健身教练行业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专门研究。有些研究探讨了我国体育彩票业的法律规制问题,以及投资证券化在体育产业融资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还有的探讨发展体育旅游、冰雪运动产业的法律保障问题。
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对进行依法推进和规范调整的理论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虽然这促使相关体育法学论文与活动数量的快速增加,但能够与之紧密结合并应用于体育产业和体育经济方面的高水平研究成果还相对欠缺,亟待在体育产业发展新动能的推动下进行拓展。
7 促进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在体育产业的发展及其成就中,主要以智力形态出现的体育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随着体育产业发展、媒体信息平台扩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人们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日益增强,相关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促使相关研究更加密集,体育法学、知识产权团体以及相关组织开展的专题研讨接连不断,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
学者们首先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问题在总体上进行研究。有的研究[59]对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主体、客体、法律特征、利用方式、未来走向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构建完善的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等系统建设意见。还有的研究对我国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进行梳理,提出尤其应重视其产权的可保护性、多重保护性和反不当竞争等问题;就体育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发表见解,指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在知识产权重视程度和保护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完善保护规则、维护产业发展秩序、助推体育产业要素结构升级等具体建议。
大量相关研究继续对各种类型的体育知识产权和其他体育无形财产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有的研究对体育标志权进行进一步研究,通过分析与其他相关权利的联系与区别揭示其主要特征;从国家立法和侵权规制的成功经验以及国际比较方面,对体育标志中更具特殊性的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问题进行论述;从主体、客体、内容、法律性质、侵权特点以及立法现状等方面对体育冠名权进行分析;从内涵、属性、权能形式、保护模式等方面对运动员形象权进行阐释;从以加强商标和专利核心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制度驱动方面,提出提升体育用品品牌竞争力的对策。有的研究[60]根据体育知识产权的一些特殊性和显著的不确定性与高风险性,提出其经营拓展的模式与措施。有的研究[61]对体育特许经营权许可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剖析,指出其客体是具有“知识产权组合”性质的经营资格与能力。有的研究[62]通过对机器记者的考察,分析人工智能时代体育新闻在版权上的有关困惑和解决对策。在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的各种探讨中,有的研究[63]结合北京奥运会和冬奥会,就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和探索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与思考。为适应举办北京冬奥会的需要,在修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过程中,既有相关学术会议的研讨,又有一些学者[64]积极进言,促进法规修改。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体育专利、商标和体育非专利技术保护等方面的研究。
随着体育赛事传播途径的日趋多样和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关于体育赛事传播权保护方面的呼声日益强烈,多位人大代表连年就此提案,有关研究呈井喷式发展,且形成多种视角和观点。除有关会议和网络平台的各种信息外,10年来仅中国知网收录的相关研究文献就有220多篇,且近3年的发文量占到10年来总量的65%。仅2018年以来发表的60多篇相关期刊文献就展示出非常丰富的研究内容。如:有的研究[65]对体育组织、赛事主办单位和广播媒体,在赛事现场报道及其形成视听作品以各种形式传播所具有的体育赛事传播权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其属于广义的著作权范畴;有的研究[66]认为应区分赛事转播权和赛事节目,它们分属不同主体,转播权可根据类型纳入商品化权或著作权保护,赛事节目应降低独创性要求纳入著作权保护;有的研究[67]分析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法适用困境,提出通过扩张解释和完善广播组织者权加以保护,不失为著作权法体系下的合理选择;有的研究[68]根据有关判例明确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难达电影作品要求而应属于录像制品,建议增设录像制作者转播权以保障制作主体获得相应权利;有的研究[69]指出法院判例使体育赛事直播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建議通过扩大广播组织权和设立体育视听权等方式将赛事直播权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有的研究[70]论证了“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的正当性,以及以《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的实现路径;有的研究[71]提出赛事转播权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不应在知识产权框架内寻求保护,应由《体育法》将其明确为赛事组织者的专属权利,并规定收益分配规则和许可转让形式;有的研究[72]指出体育赛事节目版权问题存在的争议是由现行版权法律制度不周延、不科学引起的,进而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提出解决对策;还有些研究探讨了电子竞技赛事画面法律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当前,以体育赛事及其节目传播为重点的对体育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探讨与相关争论仍在继续。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2019年4月26日的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以“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为主题,更将我国在这方面的探讨推向高潮,研讨论坛频频举行,新老媒体不断发声,一批新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中国版权》《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中国发明与专利》等多个期刊设立专栏,发表的系列论文对此专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多视角探讨,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体育法学界与知识产权界不断加强的合作与互动将促进这方面研究取得更加丰硕的理论成果,并期待能够对我国《著作权法》和《体育法》的修改产生应有的作用。
8 加强体育不正之风的依法惩治
自2009年我国体坛开展新一轮“反赌打假”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体育领域惩治丑恶腐败现象、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持续开展,相关的体育法学研究也在持续跟进,成为社会关注度较高和研究成果较多的热点之一。
学者们对依法惩治体育腐败和不正之风现象进行了多视角的理论阐释,从权利法哲学视角对体育腐败的定义、本质及其治理原则进行法理解读,指出体育腐败的本质源于体育权利与体育权力博弈中权力之嚣长,揭示了体育领域腐败的深层机理并提出治理之策[73],或是对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作用的法治型体育反腐败模式的理论基础和实现路径进行探讨[74]。有的研究[75]分析我国竞技体育中“假赌黑”、服用兴奋剂、修改年龄等各种不正之风蔓延的情况,强调亟待用法律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还有的研究具体分析了我国职业体育腐败的主要表现、社会与自身发展原因以及法律规制的对策。在对各种体育腐败与不正之风依法惩治的具体研究中,有的研究[76]在总体上指出了假球、黑哨和赌球等控制比赛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法律定性,分析其产生原因等,并提出依法监管的对策。有的研究分别对黑哨、假球、体育赌博、操纵比赛以及体育暴力等现象进行专门研究,对其进行定性分析和相关界限区分,指出其对公共财产安全法益的危害和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侵犯,以及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该当性,提出法律规制的途径与方法。有些研究还结合有关案例或与国际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反兴奋剂是体育不正之风治理的重要问题,与其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也是近年来在体育赛风赛纪研究方面较为集中的重点命题。基于反兴奋剂斗争的国际性,一些学者继续对国际反兴奋剂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有的研究[77]对以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为主体逐渐建立的全球化反兴奋剂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分别阐述了各类制度的内容和作用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有的研究[78]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进行研究,在指出其法治意义的同时,对内容中的相关概念、原则、程序以及操作等进行阐释,对其规范性和国际法性质做出分析;有的研究[79]对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有关规则和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一些学者还跟踪《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反兴奋剂机构的组织规则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分析国际反兴奋剂发展的动态和趋势。一些学者就我国的反兴奋剂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兴奋剂制度的发展进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实施等做出分析和评价;一些研究先后提出了兴奋剂入刑的问题,认为对组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使用兴奋剂和向运动员提供、对他人投放兴奋剂等行为应当进行刑法规制,并对立法路径等进行了探讨。有的研究[80]还专门分析了目前我国兴奋剂检测与处罚规则尚存在的瑕疵,指出其对运动员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应加强规则完善,更好地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利。
各种关于依法惩治体育不正之风的研究成果很好地配合了多年来我国体育行业不断加强的廉政建设和赛风赛纪治理,有些还转化为有关的工作决策和应用规则,促进了最高法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反腐败斗争和惩治不正之风具有长期性,特别是在打击操纵比赛、反兴奋剂斗争等过程中因具有体育特殊性而变得更为复杂,这决定了体育法学在这方面的研究还须持续展开并进一步深入和加强。
9 体育伤害的责任认定与防范救济
体育及其竞赛活动的特点使其相关的人身伤害事故在所难免,并使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成为法律制度和相关研究持续关注的重要议题。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和维权理念的不断提升,特别是体育伤害成为制约学校体育开展的重要因素,这方面研究受到普遍关注,10年来有关体育伤害的千余篇研究文献中,法律视角的研究占有可观的比重。
关于体育伤害法律问题的总体研究中,有的研究[81]对体育伤害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等进行分析,认为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并进行了定性分析。有的研究[82]从体育伤害的特殊性出发,指出有关案件判例存在适用法律的误区和困境,对此提出了补正方法,并分析了法院在相关判决中出现的新动向。有的研究[83]分析了自甘风险原则的价值,认为在体育伤害侵权领域引入自甘风险原则有助于弥补我国民法理论中的有关不足,因而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学者们对体育伤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门别类的具体探讨。有的学者针对公共体育场所中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从侵权与违约责任方面分析了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有的研究对公益性体育器材造成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有的学者结合侵权责任法,对体育健身活动中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探讨。有的研究针对户外运动意外伤害事故,从适用法律原则等方面切入,研究有关法律问题。有的研究论述了营利性体育健身活动场所伤害事件的法律归责与赔偿问题,认为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相比非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应承担更为严格的安全注意義务。对于竞技体育中的伤害事故问题,有的研究论述了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性的根据与边界,以厘清体育行业内部自治解决和适用法律的关系。有的研究对竞技体育中恶意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分问题进行探讨,从竞技体育中的过失伤害行为方面做出行为类型和罪与非罪的阐释。
在体育伤害的法律问题研究中,数量最多的是学校体育伤害方面的内容。有的研究[84]在总体上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制度进行系统化分析,认为应考虑学校体育的教育规定性及本身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性等特质,过于苛责会影响学校体育的开展,并提出政府应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之一。还有的研究[85-86]通过对大量法院裁判文书的梳理,探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特征和防控措施,对有些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司法判决进行法理评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其中较多的研究对中小学的体育伤害事故进行了各种法律方面的探讨,还有一部分根据大学生的实际对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同时,还有不少研究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预防与救济进行阐述,分别对學校体育教学活动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提出建议;针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时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探讨有关法律依据的问题;对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制度发表见解,提出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技术评定委员会等建议。
体育活动出现伤害事故的必然性使得体育法学研究中对这类问题的探讨还会持续进行。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并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草案 ) 》拟确立自甘风险原则,这将对体育伤害归责问题产生新的法律引领,体育法学研究随之会更加聚焦,促生更深入的探讨。
10 开辟多元化的体育纠纷解决途径
公平有效地解决好体育纠纷是体育法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一直是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热门话题。近10年来,学者们和实务界继续对这方面的问题给予较多关注,特别是针对一些新的体育纠纷类型和国际体育仲裁的新变化、新挑战,产生了大量新的研究成果。
在体育纠纷法治解决的总体性研究方面,有的研究[87]指出我国现行体育纠纷救济机制存在行业内救济独大的“跛足”状态,应重建自力救济、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三位一体的均衡化、法治化体育治理体系。有的研究[88]提出要精细界分体育法律纠纷与体育非法律纠纷,根据不同性质体育纠纷确定体育自治权与司法权的范围,分别适用体育自治原则与司法终局原则,以确定司法权的边界。有的研究[89]以社会转型为视角,认为目前我国单一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难以应对,当务之急是引入ADR机制,以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89]。
在对不同类型体育纠纷解决的具体研究中,有的研究对竞技体育纠纷解决进行探讨,提出在纠纷解决中既要确立体育行会组织行使管理与处罚的自治原则,又要对其进行限制,使其成为有限的自治原则,并通过体育仲裁和司法予以补充。有的研究结合社会广为关注的广场舞纠纷,对社区体育中的权利冲突进行法律调整方面的分析,提出应从实践社区自治、优化社区公共资源配置、畅通制度救济渠道等方面实现利益的动态平衡。有的研究对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指出现存机制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重构设想。还有的研究对建立体育纠纷调解制度阐述看法和建议。
体育仲裁继续成为这方面研究关注的重点内容,10年来中国知网收录的相关研究文献达400多篇。在占有很大比重的国际体育仲裁研究中,有的研究[90]对国际体育仲裁适用法律原则的问题进行阐述,认为应坚持体育自治并结合体育争端的特点,将一般法律原则与体育自治规则有效结合,推进体育自治规则法律化的进程,以实现体育公正与法律公正的双重目标。有的研究[91]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原则与规则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就其适用偏私规则的问题进行了反思。有的研究[92]对国际体育仲裁的新发展及时介绍和评析。有的研究[93]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的兴奋剂案件仲裁机构与程序,对其规则变化和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有的研究[94]分析国际体育仲裁的司法干预体系,认为在权衡司法干预的必要性与适当性时应慎用某一国家的反垄断法而主要依赖仲裁法的权利保障机制。在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探讨中,有关研究指出,国际体育仲裁正在得到我国的密切关注和主动借鉴,形成了多方面联系,对我国体育法治产生重要影响。学者们根据体育仲裁在国际体育领域建构的经验,对其中国化展开论述,深入考量我国体育仲裁生成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对我国体育仲裁的制度构建进行了各种探析和具体设计。此外,还有大量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各方面关系和各程序环节的研究,有关典型案例和各届奥运会仲裁案例的评述,以及国际体育仲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理论探讨和结合首案的实证考察。
上述包括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在内的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不断推进体育法治建设、扩大体育法治社会宣传和促进《体育法》修改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国情和体育基础工作面前,如何将其落实为体育法治的制度安排并有效运行,还需要体育法学研究者的更多参与和务实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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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06-07; 修回日期: 2019-09-30
作者简介: 中文作者简介:于善旭(ORCID:0000-0001-6527-4262),男,山东牟平人,天津体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Tel.:13802152021,E-mail:yushanxu@tjus.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