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权视角下配偶权法律保护探析

2020-03-02 02:20应尔凯
法制与社会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

应尔凯

摘要 近年来,我国公民离婚率长期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数值,面对这种状况重新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审视是非常有意义的。保护配偶权作为婚姻家庭、婚姻自由的本质以及男女平等思想的重要内容,本文以第三者侵权为研究视角,对如何在民法和《婚姻法》中完善对配偶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婚姻忠诚的基本道德准则,降低婚内出轨概率,推动公民婚姻和谐发展。

关键词 第三者侵权 配偶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20

配偶权是合法夫妻基于彼此的法律身份而形成的一种基本权利,由于配偶权涉及到夫妻双方,其中所延伸的内容及派生的权力较为复杂,目前学术界对其概念并未达成统一的观点。一般情况下,配偶权受到侵犯问题可大致总结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内部侵权行为,其主要是指夫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侵害;二是外部侵权行为,主要指第三者破坏夫妻间的配偶权。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外部侵权行为通常都是由夫妻中的一方与第三者对另一方共同造成侵权行为。本文朱要针对于外部侵权的行为进行研究,通过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以期望对保护配偶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配偶权的内涵和法律属性

(一)配偶权的内涵

配偶权基于配偶关系而产生。所谓配偶,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间的身份。配偶相互之间的权力与义务能够有效的反映出男女婚姻关系中法律内容,虽然现行的法律针对于婚姻关系中所衍生出来的问题非常重视,例如,亲子、继承等等,但是这些都不能够直接体现出婚姻关系的本质。在财产方面配偶权应该是相互扶持、事务代理等等;而在非财产方面的配偶权则是共同住所、相互忠诚、繁衍生育等。

(二)配偶权的法律属性

首先,配偶权属于是一种象征身份的权利。身份权是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按照社会关系的性质来进行划分,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一是财产权利;二是人身权利。此外,按照人身权利的主题类型,可以将人身权利划分为身份权与人格权。而配偶权则是属于身份权的一种。站在狭义的角度看,身份权其实就是指亲属身份权。我国的配偶权应该是体现出以下几点特点:一是具有显著的特定性。配偶权是以已经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为前提条件而存在的一种权利,只有获得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享有这种权利,一旦夫妻间的婚姻关系终止,那么双发当事人则不会再享有配偶权;二是配偶权的客体应该是配偶的身份利益,简单的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应该履行相互帮扶的义务,这一点不应该被直接表现为财产利益;三是双重性,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是紧密相连的,双方需要共同履行义务,夫妻双方不但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其次,配偶权是局限于夫妻双方之间的一种权利,导致其显著的相对权与绝对权属性,其不但可以对内产生法律效应,对外同样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应。其中对内所产生的法律效应是指配偶权只能够局限于男女之间,此的权利义务属于相对权的范畴。为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夫妻双方都应该积极的完成自身的义务,并合法的享受相应的权利。而对外所产生的法律效应则是指配偶权具有对配偶以外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婚姻关系受到来自外部第三者的侵犯,那么第三方则应因为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定义及危害分析

(一)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定义

所谓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指的是婚姻外的第三者,在明知對方已有配偶的情形下,仍选择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行为往往会给对方配偶的物质和精神造成侵害。此时的第三者指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去婚姻外的所有关系,不论性别。第三者往往枉顾道德伦理,插足他人家庭,给对方家庭原配偶及子女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破坏了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有几个要件:第一,被侵犯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则不受保护之内。第二,第三者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在明知对方有婚姻有家庭还依旧和对方保持性行为关系。第三,已经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行为,对于暧昧等具有性暗示却并未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情形之内。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方式

就司法实践中可见,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重婚;二是姘居;三是通奸。不管这三种侵犯的形式有何差异,其在本质上的意义都是一样的,都会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造成权利侵犯,显然这是我国社会价值观所无法容忍的事件。

重婚通常情况下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与第三者产生事实或法律婚姻关系;二是第三者在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与其发生事实或法律婚姻关系。上述第二种情形中的第三者,不仅构成重婚罪,同时也侵犯了配偶权。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中明文规定:“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重婚人的刑事责任。”

姘居,其是指双方或是其中一方均有配偶,却仍以通过生活为目的与第三者公开同居。

通奸,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与姘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姘居是处于公开状态,而通奸则是带有隐秘性的。生活中通奸是侵犯配偶权最常见的侵权形式。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危害

毫无疑问,第三者介入他人正常的婚姻关系必然会导致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遭到侵犯,这是对我国婚姻法的挑战,更是对我国公序良俗、道德伦理的践踏,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然挑衅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均只能有对方一个配偶。我国《婚姻法>中明确的规定到:夫妻之间应该当相互忠诚。而首先,夫妻相互忠诚的重点是性忠诚,简单的来讲就是不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行行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首先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

2.对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肆意践踏

插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家庭和睦,给原生家庭子女身心健康带来伤害。同时,婚外情往往导致出轨一方减少对家庭的付出和对子女的关爱,违背社会道理,枉顾社会伦理。同时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也造成很大的伤害,不利于青少年成长和往后的婚姻生活。

3.对社会和谐产生的危害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给原配偶带来不可想象的精神伤害。在第三者侵权下,受害方自杀自残行为多见,甚至有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生活中常见的原配当街打小三的戏码往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第三者侵权视角下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将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制层面,对完善我国《婚姻法>和《侵权责任法》,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上述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危害性以及目前我国配偶权法律保护的不足,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完善:

(一)增设配偶权的相关规定

之所以现阶段我国的第三者侵犯他人的婚姻关系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此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受害者的权益遭到侵犯以后,他们缺乏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严重者甚至会产生过激行为。所以,相关立法部门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配偶权。相关应该对三者侵犯他人配偶权问题予以重视,将之纳入到《侵权责任法》,并明确第三者侵权配偶权的具体标准:违法性行为,且属于是个人主观意愿促成。

(二)明确第三者与过错方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者与过错方之间的侵权行为,其实就是其二者共同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伤害行为。假若没有第三者的存在,那么过错方配偶是不可能独立完成侵权行为的,因为其不具备侵犯配偶权的基本条件。因此,第三者与过错方配偶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应该由其二人共同承担,这才能够有效的体现出我国民法的公正性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将第三者增列到侵犯配偶权的赔偿责任的主体中,婚姻中受害一方可以自由选择,是选择由造成侵害的第三者和婚姻过错方一同作为赔偿主体,还是选择婚外第三者或是婚姻内过错方作为赔偿主体。这种赔偿主体形式体现法律公正与公平,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受害方的权益。

(三)建立第三者赔偿责任追究制度

《婚姻法>应明确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直接故意,客观实施了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给原配偶的合法婚姻关系造成侵害。尽管民法和《婚姻法》对于配偶权的侵犯有了部分追究责任和处罚的相关规定。但面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多样化案例和第三者侵权的隐蔽性特点,现有法律很难做到面面俱到,有法可依。据此,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应规定婚姻当中或是婚姻之外都可以进行诉讼请求,立法应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可以保留向第三者追究责任的权利,这既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也有利于打击第三者的非法行为。

(四)明确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救济制度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往往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想象的精神伤害。相关立法部门应通过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确保无过错方不但能够向三者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同时还能够向第三者提出物质赔偿的要求。诚然,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是我们所无法进行衡量的,也无法用数字来进行计算。对于一味坚持精神赔偿的案例时,司法机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確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合理的估算出受害者的精神损失,受害者所受到的社会舆论影响、以及受害者精神创伤的程度、当地的生活水平来核算出具体应该索赔的标准。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进行修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止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可能性。将第三者侵犯配偶权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完善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措施,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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