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他人换来半年拘役

2020-03-02 07:45万敏彭庆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彭某财物公共场所

万敏 彭庆

2018年5月17日晚,张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为报复、殴打被害人彭某,邀集被告人熊某、张某及张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量后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学校门口守候被害人彭某。当晚9时许,被害人彭某(未成年人)、彭某某从学校下晚自习后行至校门口时,被告人熊某、张某及张某某等人在经张某指认出被害人彭某后,一起上前对被害人彭某进行拳打脚踢,被害人彭某某见状上前劝阻,两被告人等人又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殴打。其间,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进行威胁。事后,两被告人等人逃离现场。

经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头颈部及肢体部损伤,头部外伤致头皮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彭某某头部及躯干部损伤,头部外伤致头皮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同年5月21日,民警先后将被告人张某、熊某及张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张某某持有的弹簧跳刀一把。被告人熊某、张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同年6月2日,被告人熊某、张某的家属分别与被害人彭某及其家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5000元;同年6月16日,被告人熊某、张某的家属分别与被害人彭某及其家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1000元。两被害人均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张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张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致二人轻微伤,犯罪作用均相当,在本案中不宜区分主从犯,但二被告人均不属纠集者,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三、犯罪工具弹簧跳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点评】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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