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军事科技强国军民融合的演变特征与启示

2020-03-02 16:26高自旺常帅男
经济论坛 2020年12期
关键词:国防工业军工军民

高自旺 陈 璐 常帅男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是习总书记立足我国国情、军情而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赢得国家战略竞争力、社会生产力、军队战斗力新优势的重大举措[1]。世界军事科技强国早已开展军民融合并取得相当成效,借鉴其有益经验,对推动我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世界军事科技强国军民融合的演变特征

(一)美国军民融合的演变特征

1.军民融合历经“民参军、军民隔离、军民并举、军民一体化”四个阶段。美国军民市场的“两张皮”,整体呈现出“融合、分化、再融合、一体化”的趋势。二战时期的“民参军”,是美国军民市场的早期融合,特别是二战时盟国对武器装备大量需求,倒逼美国强制性实施战时紧急调动,即使非军工企业也快速具备了军工生产能力。而二战结束后,与二战时作为盟国“军火库”相比,民企军工企业所面临的武器装备需求有实质性减少。此时美苏冷战开始,美国的国防工业发展,以研发国防科技为核心,与之前的武器装备“再生产”有实质性区别。同时军民采购条例上的分割[2][3],更加剧了此时美国军民“两张皮”的分化。20 世纪70 年代美国发生经济危机,科技发展缓慢、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美国加快军用技术向民用技术转化。而冷战后期,美国防工业建设在成本压力、竞争性思维的引导下,其也更加重视“民参军”。此时开启了军民“两张皮”的“再融合”。而冷战结束后,美国政府和企业一起全方位地推动“再融合”的军民一体化发展。

2.军民融合领域由工业生产逐渐向技术研发、人才流动、标准规范、保障社会化等全领域拓展。美国军民融合的领域范畴呈现逐渐扩大的形势,并且最终瞄准国家安全发展所需求的核心领域。二战期间,是美国“民参军”的繁荣发展期,也是军民早期融合的关键时期。此时,工业企业加速生产武器装备,军民融合生产制造能力得到逐步加强。美国国防工业生产的后期发展主要在于国防产业链的全球整合,即武器装备生产的军民融合不仅发生在美国内部,也是美军需求与其他国家民营军工企业的跨国界合作。而冷战初期的“军民分离”时期,美国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实质上是科技领域“军事优先”的“隐蔽式”军民融合,美国动员了1/3的科学家及工程师研发国防科技就是最好的证明[3][4],其涵盖了大量非军部门科学家。而后期美国技术转移办公室、中小企业创新计划设立更是加强科技领域军民融合[4]。“国家安全法”对“民力动员”的规定[5],以及后期美军利用地方大学培养军事人员,均加强了人才领域的军民融合发展。军用标准的规划[6],加快了军民标准认定、融合,从标准规范领域大幅度加强了军民融合。美军相关后勤保障改革性计划的制定,加强了军事部门清洁、餐饮等基础服务及财会等高端服务的社会化发展,促进了军事保障领域军民融合[7]。目前美国在一体化军民融合国家战略体系构建完成的背景下,其逐渐加强军民融合国家战略能力建设的重点抓手是瞄准军民融合核心领域,如信息技术、兵力调动投放、医疗、指挥控制、空间等[6]。

3.民营军工企业作为国防工业主体历经“建立、繁荣到合并、减少”走向巨头化。美国民营军工企业的国防业务发展,深受美国国防战略、美国外部环境的影响。20 世纪初期,美国工业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家有意识地参与国防生产,美国现有龙头军工企业多是在当时建立。二战爆发,在美国领导层有意推动下,民营企业加快转型为军工生产线,大量民营军工企业也开始建立。在国家机器调动下,以订单牵引民营军工企业发展,美国军工产业链也初步建立。美苏冷战期,美国国防科技仍旧在政府推动下发展,而二战的结束,美军武器装备订单减少、取消,加快了美国民营军工企业转向发展民用市场。美苏冷战后,美国逐渐深刻意识到军民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有意推动民营军工企业间并购,如波音并购麦道、普雷斯等[7],洛克希德马丁也合并了17家公司[2]。民营军工企业虽然减少,但是合并后的多家大型民营军工企业,壮大成为了美国的军工巨无霸,涵盖军用、民用众多生产内容。而军工产业链的整合不仅发生在不同企业之间,也着重发生在企业内部[8][9]。国家一体化工业基础的建立,也深刻依赖企业并购产生的大型军工企业将军民生产分离的内部化。并且与美国国防采购合作的民营军工承包商的范围也从美国国内发展到国外。作为全球最大武器装备出口贸易国,美国的民营军工承包商也在满足着其他国家的国防需求。

(二)俄罗斯军民融合的演变特征

1.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成效深刻制约俄罗斯“军转民”顺利进行。俄罗斯军民融合过程的实质是不断推进科研及生产的“军转民”,俄罗斯经济是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国私关系的不断调整。前苏联的国防工业是一种举国体制下的综合体,国家以军事、国防发展为根本目的。冷战时期该体制为前苏联带来了显著成效,如苏联先于美国发射人造卫星。但此时计划经济下民用、商业经济发展深受掣肘,其体制的漏洞也愈加明显。如美国很早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设立ARPA,引领突破颠覆性技术。而前苏联在计划经济下体制机制改革缓慢,对后期“军转民”造成了较大压力。而叶利钦时期经历的“‘休克式’‘渐进式’、稳步重组式”的“军转民”[2],本质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型经济。此时俄罗斯处于经济体制的艰难探索时期,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改革不够成功,国防、经济发展都遭受冲击。私有化浪潮中,民营经济未能繁荣发展起来,以及民资企业对“军转民”的承接力与“民参军”的能力都较弱[10][11],造成了俄罗斯早期“军转民”发展成效较低。

普京时代,确立了国有经济及私有经济同样重要的地位,保持核心国有企业,同时推动所有制改革持续进行。这使俄罗斯在2006 年得以重返世界十大经济体[12]。当然,国有化比重对俄罗斯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此时俄罗斯经济体制改革并不彻底,甚至国家政治制度也亟需继续完善,相应法规、政策需进一步调整。如俄罗斯法律条例与经济实体协调性较差、及腐败等问题仍较为严重。2009 年俄罗斯一家防务公司为应对“动员法”,需支出6 亿卢布[13],而政府仅支持700 万—800 万卢布经费。许多防务公司便通过贿赂等途径获得补贴、税收减免。仅2011 年俄罗斯防务公司非法获得税收减免总额就达数千亿卢布。另一方面,此时俄罗斯军民融合总体性规划、法规等未建立。军民融合仍主要集中于科研、生产领域的“军转民”,尚未形成军队社会保障、人才交流培养等全领域发展的趋势。总体来看,俄罗斯经济体制、国家工业基础等仍然需要进一步改革或建设。

2.前苏联-俄罗斯国防工业企业历经“国有化、私有化、国私并存”走向国家集团化。从前苏联建立开始,政府就加强国防工业企业国有化。前苏联是计划经济的经济体制,国家经济受政府一体化调控。前苏联的本质也是军事工业体,此时前苏联的军民整合是一种特殊的“民参军”过程,即全国工业科研及生产能力、生产性服务业都为前苏联军事工业服务[11][14]。但是较少存在典型的军事技术向民用转化的“军转民”,而“民参军”科研、生产本就是为军事服务,其研发出发点并不是民用目的。上世纪70 年代后,前苏联开始大力推动“军转民”,生产民用品。上世纪90年代,俄罗斯大跨步向市场经济转轨[14],大批国有军工企业私有化,引起了俄罗斯经济的大幅波动,军用市场和民用市场都受到影响[15]。普京上台后,吸取了完全国有化不利于民用经济、完全私有化均不符合俄罗斯国防及经济发展实际的教训,开始将核心企业改革成国有控股或完全国有化,而对其他众多国防工业放开私营资本准入[11]。并且在进行所有制改革的同时,逐渐建设起国有化的超大型集团,对众多军工企业及关键民用产业进行控股。此项改革措施为俄罗斯国防工业大幅度引进了竞争力,国防工业企业也形成国有化与私有化并存、国家集团作为龙头企业引领发展、军民生产集团内部化的军民融合态势。

3.通过“顶层设计、股份制改造、建设金融工业集团”使金融支持“军转民”力度不断壮大,弥补财政力度不足。前苏联时期,“军转民”在计划经济下进行,资金支持力度完全受苏联财政影响,如20 世纪80 年代前苏联国防开支平均占GDP的8.5%,而到2009年,俄罗斯国防开支占GDP 仅2.8%[16]。因此,俄罗斯对金融支持“军转民”的探索,主要发生在俄罗斯实行市场经济后。叶利钦时期,虽然建立国防工业转产国家基金,但其仍主要受俄罗斯财政影响。而直到国防工业组织金融改革委员会的建立,俄罗斯金融支持“军转民”的顶层设计的完成,才标志着俄罗斯开始探索金融支持军民融合的有效路径。随后,国防工业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被区分为国家所有制企业、部分私有化的国有与股份制结合企业、完全私有化的股份制企业,后两者的股权被允许向国内外企业、公民出售。此项举措拓宽了俄罗斯“军转民”的资金来源。2001 年俄罗斯国家欠款额达35 亿卢布[17],因此在普京时期,俄罗斯继续推动国防工业股份制改造。并推动建设了国家集团、金融工业集团,如军事工业出口银行等。组建的36 家超大型国防工业综合体企业[15],除国家必须持股51%以上,而其余份额可对私出售。此项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俄罗斯军工转产改造中科研转化、生产等的资金难题[12]。

(三)日本军民融合的演变特征

1.国家整体发展特征是“军事、政治受控遭禁—经济、科技起飞繁荣—‘追求正常国家’利益意识崛起”。军民融合战略体系建设与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建设协调共振。日本作为二战战败国,战后军事、政治、经济都丧失了自主性、独立性,军工发展也遭禁。如“和平宪法”明确限制日本发展武力[17]。战后初期,日本军工业发展完全受美国掌控,如最开始只能帮助美国检修武器,并作为牵制前苏联、中国、朝鲜半岛的“桥头堡”。直到美国撤销对日本军工的禁令,其军工才拥有一定的自主性。此时日本建立的“自卫队”,不仅为了保存军事力量,也是贯彻军民融合思想的产物,如自卫队参与社会援助、救灾等。“共同安全条约”扩大了美国对日本军事的控制力,使日本军事发展受限。而“禁止武器出口三原则”更标志着在美国影响下,日本参与国际政治自主性、独立性的丧失[17]。这也使得日本国家发展重心转向经济、科技。20 世纪60 年代,是日本经济的起飞时期。1968 年日本经济跃居全球第二[18],为日本后期发展科技奠定了经济基础。1966年日本将核电投入应用,标志着日本在核应用等高端科技方面拥有了自主能力。20 世纪70 年代,日本政府牵头研发半导体技术并实现突破,更标志着日本现代科技的起飞。这为日本经济现代化发展、军工电子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至80 年代末期,日本已拥有全球最大的汽车产业。经济与科技起飞、军工贸易出口遭禁,在这种复杂矛盾下,日本政府开始寻求“正常国家”利益。20 世纪90 年代开始,日本更注重政治、军事发展,其实质是寻求政治、军事的自主性及全球地位。2003 年日本恢复“交战权”,更体现日本寻求经济、科技、政治、军事全面发展的国家格局[19]。而政治、军事受控下,“以民掩军”思想也逐渐形成;经济、科技繁荣,倒逼国家发展政治、军事;而政治、军事现代发展,也加快日本军民一体化格局的形成。

2.军火贸易历经“武器出口受限—武器出口遭禁—武器出口开放”推动“以民掩军”深化发展。本岛内军火市场狭小,军工企业的主要赢利点在海外,因此军火贸易深刻影响日本军工企业发展。在日本军民融合的不同阶段中,其军贸管制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变[18][20]。1967年日本“武器出口三原则”,明确规定了军事工业发展用于防卫,且不得向共产主义阵营国家出售武器、不向争端国出售武器、不向联合国禁止的国家出售武器。实践证明,争端国购买武器装备的力度高于其他国家,如当前印度与其周边各国的纠纷,加快了俄罗斯向印度出售武器装备。三项原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日本军工业发展,即军贸受阻、军工销售盈利能力减弱,进而延缓了军工研发、军工生产力发展。军贸的第一个转折,1976 年日本修订“武器出口三原则”,对前期三原则以外的国家地区,同样禁止军火贸易,即“军售全面禁止”。此项修订推动了日本军工企业转向民用经济发展,也加快了日本工业界“以民掩军”式发展的步伐。此后日本将军事工业作为民用工业的“附属品”,这是制度约束下的市场化选择。然而,日本经济与科技的繁荣发展、国家寻求“正常国家”利益、工业界倒逼军火贸易开放,共同驱使日本军火贸易开放。日本军火贸易由此迎来第二次转折,2014 年日本内阁会议正式废除“武器出口三原则”,通过了“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21],日本仍然禁止向正在发生武力冲突的国家出口,但是并未否定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军火。21 世纪后,日本1976 年修订的“武器出口三原则”其实已名存实亡,如2006 年日本已向印尼出口武装巡逻舰。而2014年“新三原则”,实质是工业界倒逼政府改革的结果,也是政府更重视军事发展的结果。“新三原则”的颁布也将带动日本军民融合向更深层次发展。

3.国家科技发展的特征是“军技引进、民技先飞—军民联合研发、民技转军—研发军民两用技术”。战后初期日本科技发展特点是“军技引进、民技先飞”。战败后日本成为美国的“受控国”,美国对日本战后重建给予了大幅度支持。20 世纪50 年代,日美签订MSA 协定[17],美国军事技术加快流向日本。这对战后日本军工起步并成为美国“兵工厂”有强大支持作用。此时日本在军事丧失独立性、军工贸易受限背景下,也注重发展本国科技,如颁布“科学技术政策”,开展原子能等重大科技研发。并且日本已开始加强武器装备的国产化。1970 年以后,日本“以民掩军”思想形成,70 年代修订的“武器出口三原则”禁止武器出口,使日本工业界更加注重民用技术发展。同时政府推动“民技转军”,以达到“以民掩军”的目的[21]。此后,日本汽车、造船等产业空前发展,民用、商业经济繁荣[17],但是汽车、造船业本身就是具有军工属性。可以说,日本具有随时“民技转军”“民产转军备”的实力与能力。而日本工业中半导体产业技术,由其国防相关部门牵头军工企业成功研制,也体现了日本军民联合研发体系的逐渐完善。20 世纪90 年代后军火贸易仍然遭禁的背景下,日本更加注重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在保持一定盈利的同时,保持必要的国防科技能力。如2014 年的“日本国防工业战略”明确指出“强化防卫省等部门的作用,保持国防工业基础”。虽然日本更加注重产官学联合研发先进技术、发展军民两用科技,加强军民科技转化、科技要素流动,但是2014 年的“日本国防工业战略”中也提出“武器装备研制与普通民用品不同”,因此军民两用技术研发,是日本在军火贸易遭禁下发展军事技术的“折中”战略。而2014 年“新三原则”解禁军火贸易,必将令日本更注重前沿军事技术,乃至专用军事技术。

(四)法国军民融合的演变特征

1.“以国有巨头为核心、中小企业为补充”的国内军工科研生产体系与军民融合战略体系协调发展。法国不同于其他欧盟国家,其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国有经济比重[22],到2017 年法国GDP 中仍有约16%来自政府及国有企业。同时,法国国防工业体系也与法国企业私有化、军民融合发展密切相关。20 世纪60、70 年代,美苏军备竞赛激烈,而法国也时刻加强国防工业体系建设。此时法国军工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但是70 年代已开始有Matra 等军工企业参与民用市场[23]。本质原因是法国国防工业研发生产难以满足国家经济发展需要、武器装备出口难以补贴国防研发需求。法国军工企业逐渐向民用市场转化,以获取更多商业利益,进而有更大财力支持国防科技研发。“军转民”的产生以及国家财力的萎缩,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80 年代法国开启国企私有化;同时也加快了法国全领域军民融合的开展,如交通、科技等。20 世纪80 年代私有化浪潮,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法国独立自主的国家思想,法国政府继续持有核心领域的军工企业、保留核心国防研发能力。90 年代法国将国防重心转向科研,颁布多项科研政策,这为后期“民参军”做了充分准备。随后更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4][25],利用中小企业在技术上的突破来进一步加强国家国防科技实力。此时,法国由“推军转民”转向“促民参军”,而军民融合程度也不断加强,一体化的军民融合国家战略体系得以建立。

2.由完全独立自主地国防科研向保持核心研发能力、加强与盟国生产力合作与引进科技三线并行的战略性转变。法国探索构建了涉及国外国防科研生产的跨边界国防工业体系。冷战时期法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国家政策,国防工业高度国有化,其国防工业体系独立于其他欧美国家。20 世纪90 年代末,法国开始推动欧盟国防工业体系一体化发展,并且21 世纪法国重归北约军事综合体。对于法国国防工业来讲,这两大战略的实施,本质是服务于法国国防工业转型发展。90 年代初期,法国已提出“放弃独立自主国防工业”战略,转向保持国防科技研发能力,加强与国外合作及引进科技。而上述两大战略的实施,铺平了法国与盟国国防科研生产合作的道路,也为法国引进国防科技提供了更多机会。使法国有机会建立起全新的国防工业体系,即保留核心国有军工企业及保持国防科研生产能力,以国内私有化企业、中小企业科研生产能力弥补国有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的不足,再利用国外国防科研生能力及先进科技。这一战略转型与目前美国的国防工业方向也较为相似,两者都在保持核心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的同时,积极利用国外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如美国和以色列、日本有较深入的国防工业合作。另一方面,法国并未放弃独立自主性,如2008 年“国防与国家安全白皮书”中,法国虽然提出重返北约,但也声称保持国防独立性。然而,法国国防独立性和“新私有化浪潮”或许有较大冲突,对法国国防工业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德国军民融合的演变特征

1.“国际禁止、国内限制发展—国际开放、企业倒逼转型—政企合作、企业主导发展”的制度转换推动“寓军于民”式发展。二战结束初期,东德、西德都被大幅限制军事工业发展,如东德工厂被拆除,西德被禁止参与军工业生产等。东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艰难探索[26],而西德军工企业在美国影响下不断建设发展[27][28]。战后的西德已开始主动反思其二战的侵略行为,即使后期美国放宽西德军工发展空间,西德政府也主动限制着军工大幅建设。如“联邦共和国宪法”限制战争武器的生产、出口。到1961 年“战争武器管制法”颁布,军火出口才有所开放,但对出口规模仍有限制。由此西德民用工业早于军事工业发展[28],这也是德国“寓军于民”发展的重要缘由。后期私营企业对军贸限制的不满,也更大程度属于商业发展需求,这也是军民融合的重要表现。在工业界的倒逼下,政府开始逐渐放开军贸,促进了德国军工的繁荣发展。但其实,德国在很长时期内检讨二战时的得失,德国统一初期并未持续推动军工的扩张性发展[29]。而是更多地与企业合作,尽力协调国防需求和私有军工企业关系;产业界更注重国防产业整体发展,如军工业发展初期,推动政府制定保护性政策,而政府更加注重国家国防科技的进步;民企带动德国军工业发展、军火出口的同时,也满足德国国防需求。整体上,德国军工一直是“寓军于民”式发展,是政治上由约束到放开过程中的相对市场化发展;而在基础设施、装备维护等众多涉军领域,也是军民一体化发展,其原因是德国经济高度私有化,政府在相关领域能力不如私营企业。

2.以关键国防技术为核心,政府协调构建“总承包商—分承包商—底层承包商”多层次的军民融合科研生产格局。20 世纪60 年代,德国就已经初步形成“总承包商—分承包商—底层承包商”的军工生产格局[28]。这得益于德国商业供应链先于军工供应链发展,商业供应链更为发达。20 世纪80 年代,德国军工企业加强多元主体间合作,设立研发中心、发展前沿国防科技。德国统一后,以国防科技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得到加强,政府出台国防政策协调军工企业聚焦关键国防科技,并且这一战略方针沿用至今。关于军工科研生产体系,虽然早在德国分裂时期,军工供应链已得以初步建立,但是80 年代德国军工企业的合并[30],也给德国军事工业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思考,德国并未破坏已形成的国防科研供应体系。不同于美法等国推动军工企业巨头化、集团化,德国推动国防订单总承包商合并后更注重于垄断性问题。从国防订单分配法规入手,协调中小企业参与国防订货,加强对中低层承包商的政策性扶持,维护“总承包商—分承包商—底层承包商”多层次军民融合科研生产体系运行、发展。另一方面,上述多层次军民融合科研生产格局之外,德国既保持一定独立性,发展关键国防科技,又加强与盟国军工研发生产合作,如80、90 年代的军工联合研制项目[30]。这也是德国军民一体化科研生产体系得以发挥、发展的重要平台。

二、世界军事科技强国推动军民融合战略对我国的启示

(一)大力强化顶层设计及规划政策引导

随着中央及地方融办的先后设立以及相关整体性、引领性指导文件的颁布,我国军民融合的顶层设计逐渐开始完善。然而,对于政府管理机构的权力范围、主动作用等仍有改进的余地,其能效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政府应加快相关管理机构工作内容、权限完善。同时,我国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所需的法规、政策仍然缺乏。世界强国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强国大多制定了相关法规,如美国的“国防工业技术转轨、再投资和过渡法”,俄罗斯的“‘俄罗斯技术工艺’国家集团法”,英国“国防改革法案”等,都从不同层面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军民融合顺利进行。我国也应加快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相关法律条例制定,强化用法规、条例手段规范军民融合管理体制、项目管控、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最后,应加快出台引导性、扶持性、奖励性政策,使其有效推动更广范围及更多领域的企业、技术、资金、人才更深层次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二)合理推动多层次军工研制承担商体系构建

我国应加快改变军工研制主要由大型国有企业承担的垄断式研制体系,积极构建国私合作、大中小企业合作的多层次研制承担商体系。各军工科技强国均在试图打破大型军工企业垄断,建立多层次、市场化的国防军工体系。如美国“国防工业基础转型路线图”明确提出打破大型国防承包商垄断,俄罗斯建立国家集团领导若干子企业的多层次军工体系,德国构建“总承包商—分承包商—底层承包商”国防承包体系。一方面,政府应研究建立引导性、约束性制度。如对于国防订单、军队采购时,明确规定承担商必须应有若干家中型、小型承包商合作才有资格承担军工科研任务,并以合同协议等进行具体约束。另一方面,强化资金、项目倾向性支持中小型承担商发展。研究设立“中小型承担商专项研制项目”“中小型承担商专项扶持资金”等靶向性目标任务,打破大型承担商的垄断竞争。同时,充分发挥各领域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给予中小型承担商更多话语权、参与权,推动各规模承担商有序联合、成体系发展,促进军工供应链健康发展。

(三)高度关注核心军事科技能力建设

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仍然是建设关键核心军事科技能力。一方面,政府在进行国防工业体制改革时,应注意保持核心军工能力,军工关键领域的所有权、资源数据信息应归属于国家。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做好现有可控高科技的统筹工作、保密工作。设立分类别、分层次的自主可控技术数据库。对全国各行业领先、打破国外垄断等先进技术进行摸底排查、登记在案,并实时更新。并且政府应构建专项的财税金融扶持体系,支持军民自主可控技术发展,特别是加强对距离国外技术天花板较近企业、科研机构的扶持,通过人才、资金等资源支持,帮助其加快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封锁。同时,未来军事科技能力应聚焦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等数字信息科技领域,并且目前国内上述领域民间技术已逐渐与国外先进国家同步发展,政府应更关注此类民间技术的军事运用。此外,政府应加快前沿军工技术的民间转化,增强民间的军事技术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立技术转移年度目标,积极协调军工技术持有方与相关企业有效对接,加快国防专利转移。通过“军事技术转移—民力增强—民技供军”的路径建设军事科技能力。

(四)有序推进军贸及军工国际合作改革

政府应积极开展军贸改革进程表、时刻表研究制定。有序放开武器装备出口约束,是破解封闭式军工发展中研发资金需求大、“民参军不经济”等制约性难题的重要手段。且军火贸易的有序、有甄别的开放是世界军工科技强国的共同选择。如美国一直是较为开放的武器装备出口国;俄罗斯的国防军工业是其主要的创汇产业;日本军贸经历受限、禁止逐渐转为开放型军火出口;法国是全球第三大主战武器供应国。一方面,我国应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修订。研究由逐步放开、严加监管代替垄断式出口的可能性以及相关制度的合理性改革。如由政府评议安全资格高的军工企业,对其颁发出口资格证,军工项目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审查,再由国家相关出口公司代为出口。另一方面,可以研究由保利等军火出口商在自贸区等载体中成立出口园区。如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军火出口商联合设立军民融合进出口试验园区或基地,经审查、批准、监管,允许由出口意向军工企业入驻,设立“出口产品清单目录”,允许有关军民融合企业通过园区基地向海外出售产品。同时,研究推动“自贸区+军民融合进出口示范区”的叠加效应,开拓自贸区引领发展新功能,通过研制项目引导、合作资金支持等手段,在自贸区开展跨国军事科技研发合作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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