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衔接的合理路径

2020-03-02 14:10袁庆立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资格考试法学硕士

袁庆立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石。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2002 年开始,至今已经走过了18 个年头。2018 年,司法考试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在考试时间和考试形式上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与变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其“高难度、低通过率”的特点而闻名①,其不仅让很多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头疼不已”,也让不少法学院校倍感压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直接牵涉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将来的个人就业和发展。从法学(律)硕士研究生个人的角度来讲,硕士研究生不同于本科生,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毕业之后大多选择就读硕士研究生,就业的压力和危机感尚还不重,但对于硕士研究生而言,毕业后继续深造的人数则寥寥无几,大多都是选择就业,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就业渠道(如法检机关公务员、律师等)均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法学院校的角度来讲,近二十年来,我国法学院校的数量迅速增加,目前,全国开设法学学科的院校就有655 所②,在众多的法学院校中,学生的就业率是衡量其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尺度。在此背景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院校来说都非常重要。但现实情况却是,法学院校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不能较好衔接,而且多数法学院校在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全力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仍然安排不少课程,出现了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的矛盾冲突,这一点在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表现得尤为突出③。实际上,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辅助的关系[1]。因此,应当如何协调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在差异,使二者相互衔接,共同助力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法律知识的增长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已成为法学院校和法学教师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差异和脱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固然存在着交合之处,但此处主要分析二者的差异和脱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侧重于“法条”(含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下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侧重点则依各法学院校的不同以及具体硕士研究生类型而有所区别。总体而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是一把“双刃剑”,二者虽有交合,但在学习内容、检验内容、目标和结果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脱节,应当对差异和脱节予以明确,积极寻求使二者协调衔接的路径。

(一)学习内容上的差异和脱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习内容,除司法部官方组织编写的指导教材(如司法考试时的“司考三大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外,目前主要是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机构的用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的特点在于其非常“纯粹”,基本上都是现行法条的内容,除民法、刑法等科目的理论性和学术性较强外,其他科目理论上的内容相对不多且大多是通说,也就是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习的核心内容在于“法条”。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学习内容,无论是法学硕士,抑或是法律(非法学)硕士,还是法律(法学)硕士,大多是授课教师根据情况所进行的专题授课内容。考虑到“研究生”的角色定位,在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往往会注重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启发学生进行研究,并不过分着眼于“法条”。由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任务和目标不同,因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内容风格迥异。如何协调二者风格上的差异,使之服从并服务于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学习和考试,值得深思。

(二)检验内容上的差异和脱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检验内容主要是客观题(选择题,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客观题通过方能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成绩两年内有效。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检验内容,则依不同法学院校检验方法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有些法学院校采取考试(一般是期末考试)的方法,也有些法学院校采取论文写作的方法,还有些法学院校交叉使用前两种方法。二者在检验内容及其侧重点上都大有不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了论述题外,其他题目都大量考查“案例”,试题主要内容是案例分析。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检验的内容,多为论文写作,不少法学院校还存在着主观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较多的倾向,因此二者存在着不小的差异和脱节。

(三)目标和结果上的差异和脱节

第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目标是一元的,即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拿到打开法律职业之门(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的“金钥匙”④,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多元的。但不可忽视的是,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毕竟不同于法学本科生教育,其重要目标在于,不仅要培养合格的“法律人”,还要培养卓越优秀的“法律人”,自然也就内在蕴含着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前置性要件。从这一点上来说,二者的的目标是有交合的,而这一点的交合恰恰是构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相衔接的合理路径的关键点和突破口。

第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结果无非是“通过”或者“不通过”,“通过”之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即拿到了打开法律职业之门的“钥匙”;“不通过”则无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除此之外不存在第三种样态。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结果则是多种多样的,少数学生可能会继续选择深造,多数学生则会选择就业,而就业又会衍生出各种不同的细微情况,如公务员(法检机关和非法检机关)、律师、公司法务等。

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协调衔接的路径

在阐述和分析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差异和脱节后,研究拟从法学院校、法学教师、法学(律)硕士研究生等三个主体向度出发,提出协调衔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具体路径。之所以没有在国家和政府层面提出相关路径,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对于我国的法学院校和法学教师而言,其在办学和授课方面应当享有相应的自主权;二是从国外的经验考察来看,以日本为例,日本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在法学教育方面设立“法科大学院”,试图密切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但最终的实践结果却有违初衷,不得不认真反思[2]。总而言之,希望下述路径的构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之间的差异和脱节。

(一)法学院校:根据法学硕士、法律(非法学)硕士和法律(法学)硕士的不同情况,适当修改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

应当看到,法学硕士、法律(非法学)硕士和法律(法学)硕士这三类不同的硕士研究生类型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学硕士和法律(法学)硕士在本科期间大多都系统修习过法学专业的相关知识,而法律(非法学)硕士在本科期间大多没有系统修习过法学专业的相关知识。纵然“研究”是作为研究生在某种程度上应当具备的能力和素养,但也应当考虑现实情况。在此背景下,可以考虑适当修改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尤其是法律(非法学)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将学期的课程相应拆解,改革和优化法学(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例如,假设每学期有18 周的课程,可以尽量在秋季学期的前9周少排课,在秋季学期的后9周多排课,春季学期则相反。理由在于,法考客观题一般在每年9 月份举行,法考主观题一般在每年10月份举行,秋季学期的前9周少排课,能够让未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硕士研究生全力准备即将到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能提高法学(律)硕士研究生的“听课率”,从而提升授课教师的课堂体验。总体而言,前述课程设置可能对于很多法学(律)硕士研究生都利大于弊。

(二)法学教师:寻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交集”,采用“法条+理论+案例”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模式

实际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交集”在于“法条”。“法条”是法学教育教学的根和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就是现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也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只有在法律条文具体规定的基础上,才能深入了解不同的理论学说,提高理论深度,培养法律思维和法治意识。由此可见,二者在“法条”这一点上是共通的。“法条”是法学硕士、法律(非法学)硕士和法律(法学)硕士等法学各类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研究法律的基础和前提。协调衔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要从法条内容入手,在法学(律)硕士研究生的课堂上以“法条”为基础引入,其后再拔高理论程度和思维深度。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有不少法学院校的教师在承担硕士研究生的教育教学工作时,认为研究生的重要任务是从事学术研究,多读相关专著和论文,因而其对法条内容漠不关心,上课时空讲理论或者照读教材。因此,应采用“法条+理论+案例”的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模式,并视法学硕士、法律(非法学)硕士和法律(法学)硕士等不同类别研究生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

此外,不少法学授课教师在授课时,尤其为法律(非法学)硕士授课时,会穿插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的练习,或者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直接作为期末考试试卷中的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予以呈现。应当说,这种做法能够让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尤其是法律(非法学)硕士更加深入地认识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的风格,但采取此种做法应当注意平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的练习与课堂法条内容、理论知识的占比,寻求三者之间的完美结合。当然,这也给很多法学授课教师带来了不同以往的挑战,如何迎接这种挑战,就要求法学授课教师认真对待课堂教学,协调个人科研和课堂教学任务之间的比例关系,不断提高个人的综合能力。应当注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官方答案的时效性⑤,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修改或废止带来的答案变化,以及在期末考试中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等诸多因素,例如,应考虑避免学生机械性记忆试题答案。

(三)法学(律)硕士研究生:从“法条”出发,采用“理解+记忆+实践”的学习模式,合理安排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接受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占用的时间和精力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法学(律)硕士研究生,都应当从“法条”这一基本功出发,采用“理解+记忆+实践”的学习模式,在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接受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这两个方面寻求平衡,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人生未来的规划,在二者之间有所侧重,做到有的放矢。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应当避免陷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心主义”的泥淖中,防止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硕士研究生两年或者三年学习的唯一目标[3],忽视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理论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应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根据硕士研究生的具体类型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加强实践,深入了解司法实务,使自己具备“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助力个人的职业发展和素质提升[4]。

四、结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差异和脱节是可调和的,应当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单纯地将二者割裂开来,既不利于法学(律)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发展,也不利于法学院校自身实力的提升;二者相互衔接不仅能够增加法学(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而且还能够消解当前在很多法学院校出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心主义”的怪象,更能够增加法学院校的就业率、知名度和美誉度,可谓一举多得,实现“1+1>2”的良好效果。法学院校、法学教师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应当共同努力,致力于推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协调衔接,使二者长期处于“蜜月期”,从而培养出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和“法律精英”,推进我国当下及未来的法治建设和发展。

注释:

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素来有“天下第一考”之称,每年的总体通过率在10%左右。参见人民网日本频道网站:《司法考堪称“世界第一考”日韩通过率常年3%》,http://japan.people.com.cn/n/2014/0930/c35463-2576803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月10日。

②2019 年9 月15 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在法学院2019级新生开学典礼的致辞中提到“……这段时间,遇到兄弟法学院校一些朋友,他们总爱问让我觉得不易回答的几个问题,‘中国开设法学学科的院校有655所,人大法学院凭什么就是人大法学院'……”。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网站:《拥有激情燃烧的岁月——王轶院长在人大法学院2019年开学典礼上的致辞》,http://www.law.ruc.edu.cn/lab/ShowArticle.asp?5526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月10日。

③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分为法学硕士、法律(非法学)硕士、法律(法学)硕士等三类。法学硕士即学术型硕士,侧重于理论,大多数法学硕士的本科专业都是法学专业,少数法学硕士的本科专业不是法学专业;法律(非法学)硕士和法律(法学)硕士合称法律硕士,也即专业型硕士,侧重于实务,其中法律(非法学)硕士的本科专业不是法学专业,法律(法学)硕士的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参见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法学(学术型)硕士与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的区别》,https://yz.chsi.com.cn/kyzx/other/201511/20151120/151009417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月10日。

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规定:“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⑤此处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包含2018 年以前的“司法考试试题”,自2018 年首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始,司法部官方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参见司法部网站:《2019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18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http://www.moj.gov.cn/organization/content/2019- 05/24/kszxdt_235648.html,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8-06/08/tzwj_2056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月10日。

猜你喜欢
资格考试法学硕士
昆明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简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如何写好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城市郊狼资格考试
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法学
改进硕士研究生解剖教学的探索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