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问题研究

2020-03-02 04:58文|
经济视野 2020年18期
关键词:债转股不良贷款市场化

文| 邓 刚

债转股主要是商业银行转换企业的不良贷款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企业的控股权,在此期间国家金融管理有权参与公司决策,但是对其内部生产经营活动不做干预。待企业经济得到好转,国家金融管理公司在收回这笔资金时可以利用多种形式,如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等。

两次债转股的实施差别比较

1.不同的实施背景。首次债转股的实施背景为宏观经济具有比较明显的通缩趋势,国企亏损数量超过50%,不存在较大的贷款规模,在财务费用中有95%的利息支出;由于国企经营不善、财务压力过大,不良贷款率一度高度32.34%。鉴于此,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了对于资产的重组和不良贷款的剥离。再次债转股的实施背景在于化解不良贷款、降低企业杠杆率。

2.不同的市场化程度。首次债转股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买断了债转股企业的职权,然后获得一定股权与控制权,政府承担风险。尽管资产管理工作拥有一定股权,但是控制力薄弱,也不能渗透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当中。而再次债转股进行严格根据市场化与法制化原则,联合商业联合、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市场规则对资产本身的价值进行定价,拥有多样化的债转股模式,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可积极的调动社会资金的参与。

3.不同的实施主体。首次债转股的实施主体在于国务院所成立的金融资产公司来收购不良贷款,债转股企业初步名单的拟定由原国家经贸委员会提出,然后进行审查确定。再次债转股的实施主体在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彼此筹建附属子公司,专门负责相关业务。除此之外,在实时模式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异。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面临的困难

1.关键信息难以掌握,道德风险不容小觑。一方面,银行资金收益在债转股后,从固定利益收入项盈利分红(数额不确定)转换,特别是在企业破产结算的情况下,相比较于债权,股权受偿顺序与优先等级会显著降低,也会增加资金回收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国家专门提出了四类不能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标准,即划定了四条红线。然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备禁止性名单,如“僵尸企业”等,对于企业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一无所知,信息极其不对称,进而很难准确、合理的评估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

2.出于对经营绩效的担心而降低了债转股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一些银行担心如果转让了现有债权,则短时间内很难找到恰当的替代资产,由此不利于顺利开展信贷投放工作。另一方面,一些拟债转股企业在内外部环境的双重干扰下,不能明确自身发展前景,针对潜在的金融风险损失很难用预期收益填补,严重情况下极易增加各种不良风险。另外,一些企业担心债转股实施后不利于银行作出正确的评估判断,还会降低信用评级,严重情况下还会导致断贷、抽贷等情况的出现,最终导致自身财务压力不断加大。

商业银行债转股国际经验以及教训

(1)拉美国家。拉美债务危机爆发在1982年,在此以后各国推出债转股计划,截止到1990年,这些国家的外币债权增加5=4340亿美元,“资金外逃”的情况得到有效规避。主要做法:限制标资产、明确专业部门、提供便利。(2)日本。日本政府支持商业银行债转股旨在为了化解不良贷款,且干预企业经营决策,从而形成了主半行制度。说明债转股只能作为权宜之计来减轻企业债务负担。(3)美国。债转股在美国企业破产重整的主要做法,在面对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企业依法申请破产,这时有债权人来确定是债转股还是进入清算程序破产,从而进行企业重组。

政策建议

1.严格甄别企业。转股企业的选择作为实施债转股的起点与关键环节,必须真正做到精选与慎选。第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只是暂时的,但是自身产品有竞争力,而不能作为债转股的对象为一些“僵尸企业”。第二,企业所具有的优质资产具有明晰的产权,这有助于股权市值、流动性的增强,方便原债权方后期更加灵活的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对投资的回收。

2.坚持市场主导。债转股过程中需要充分体现市场化与专业性。第一,给各利益相关方以自主谈判、选择的空间,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各个环节,如价格议定、流程设计等。第二,专业资产管理团队等才是专门负责的实体,要求他们必须掌握关键技术与投资管理水平。

结语

综上所述,为有效化解银行不良贷款,各国纷纷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其能够高效的利用银行资金,也能够提高企业的业务运营、财务情况与盈利情况,对于稳定国家经济十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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