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的应用

2020-03-01 23:11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办案人工智能信息

李 赪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46)

2019 年5 月7 日,习近平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科技助力警务工作,首次被提到大政方针的层面上来。近年来,经济犯罪愈发智能化、职业化、信息化,单纯依靠传统的侦查手段打击新型经济犯罪,时常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公安经侦部门需回应打击犯罪的需求,不断更新侦查手段。人工智能作为一门先进的科学技术,其效能已在多个领域中得到检验,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经济犯罪侦查领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应对新型经济、探索经侦变革的必然趋势。目前,理论界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多集中在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制方面,而对人工智能在侦查中的实际应用、模式、创新和制度构建关注较少,对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应用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本文将以侦查员的视角,从经济犯罪侦查学的角度,立足河南经侦实际,着重探讨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应用现状,探析人工智能在经侦领域应用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实现人工智能和经济犯罪侦查对接与融合的相关建议。

一、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应用的背景与意义

人工智能作为一类技术科学,自产生历经60 多年的发展历程,其理念不断调整和更新,研究内容不断丰富和内化,应用领域也在不断丰富和扩展,人工智能应用于经济犯罪侦查,是当前经济犯罪形势倒逼的必然结果,也是“数据经侦”的必然选择。

(一)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应用的背景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的概念最早是在1956 年美国的Dartmouth会议上提出的,是研究开发模拟人类智能的思维、技术、方法以及应用系统的技术科学,其以类人化的思维和技术为基础,以对人脑智能的替代和辅助作用为目标。国内外理论界以学术研讨、实战实践、部门合作等各种形式展开了对人工智能的讨论、提问和验证,其研究范围涵盖计算机学、统计学、数学、社会学、金融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主要包括识别技术、搜索定位技术、翻译与控制技术、模拟人工技术等,具体细化包括指纹识别、人脸识别、掌纹识别、视网膜识别、计算程序设计、智能控制、机器人学、语言和图像翻译。[1]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借助网络技术、云端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力量,人工智能的理论和实践均实现了质的飞跃,呈现出自主运算、自主研判、跨界合作、整体结合的趋势。

(二)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应用的意义

人工智能应用于经济犯罪侦查,是应对经济犯罪形势的必然选择。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与不断更新的现代经济社会,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传统的侦查手段在侦办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时,时常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需要借助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助力案件的侦破和犯罪的预防,人工智能无疑给当前的经侦工作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人工智能应用于经济犯罪侦查,是经侦工作自我革新和长足发展的需要。科技是理性的典范,侦查一旦受到科技的青睐,侦查效能将得到质的飞跃。原有的侦查技术被优化和改良,侦查技术因人工智能被不断丰富,侦查模式同样由于人工智能的助力,使得“由人到案”“由案到案”的多元化主动侦查模式成为可能。以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违法犯罪逐渐成为常态,严峻的经济犯罪形势带给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巨大的破案压力,侦查破案难度越来越高,侦查破案对侦查人员的素质依赖性越来越强,对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从而给当前我国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运用。

二、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应用的现状

对非法利益的追求一直都是经济犯罪分子永恒的目的。打击防范经济犯罪的经侦工作的核心,就是紧紧围绕“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这四个关键要素。当前,纵观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中的应用,也是高度契合新型经济犯罪的特征以及打击查处犯罪行为的经侦工作的重心。人工智能在经侦中的应用主要围绕经济犯罪案件的“四流”展开。

(一)以侦查“人流和物流”为核心的视频侦查轨迹分析和智能人脸识别

视频和图像识别是智能化视频分析技术的重要应用表现,以人脸识别为代表的视频侦查技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人脸识别技术不同于指纹识别和虹膜识别,此项技术采集过程不影响人的正常活动,具有非侵扰性和非接触性的特点。[2]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视频图像识别技术越来越契合经侦工作的实际需求,为有效揭露犯罪、准确识别犯罪嫌疑人、核查经济犯罪案件的“人流和物流”提供了有力的科学证据,对经侦工作发挥了显著作用。当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频发,跨省、跨区域作案较多,经侦部门和其他部门都在积极探索智能化信息技术。例如:山东警方研发的智能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将省内各数据库进行信息综合研判,将各个卡口车辆信息通过云端服务器汇总,最终自动生成轨迹信息图,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提供了重要依据。广东警方搭建的智能视频警务云平台,以全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资源为基础,在原视频网管理平台基础上进行高清化改造,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部署于公安网和视频专网云平台之上,形成双网双平台架构,与警用地理信息系统、警务综合系统、大情报平台、智能交通系统以及卡口整合大数据平台等系统有机融合,实现图像的智能处理和分析、综合研判等视频应用功能。[3]

随着视频侦查技术被应用得越来越广泛,效果越来越显著,河南警方也在积极搭建视频警务云平台以及研发智能感知和监控技术,但距离智能化视频侦查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在设备的装置和技术方面。2018 年,河南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共立案四千余起,其中有近80%的案件发生在中心城区和近市郊区。犯罪集中发生地一般都装设有摄像装置,依据摄像装置的安装主体的不同,我们可将摄像装置分为公共摄像装置和公民私人所有摄像装置。其中部分公共摄像装置安装年限已久,设备陈旧、升级慢,仅仅具备基本简单的记录功能,部分民用摄像装置缺乏统一安装标准和管理标准。城市道路两旁店铺所安装的摄像装置绝大部分为商家个人所有,没有传感器等硬件设施,无法有效识别相关人员、车辆信息。民用视频设备所搜集到的数据,需要办案民警在摄像设备安装地实地调取,跨境跨区域调取视频资料,费时费力。二是实时画面被记录后,视频数据的搜集和比对方面。人脸识别技术尚未全方位普及,预警功能发挥不足。当前民警仅能对被查询对象(汽车牌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车票机票)的轨迹信息进行初步登记,通过记录推导研判出目标的动态特征,无法通过系统自动汇总一份被查询对象的信息研判分析表。

(二)以侦查“资金流”为核心的涉案资金查控

经侦工作的重点“四流”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资金流”。“账户和资金”已经成为经济犯罪案件“资金流”的核心,资金查控手段已成为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必要武器,被誉称为继“刑事技术、技侦、网侦、图侦”之后的第五大技术手段。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对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资金查控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经侦云系统、违法资金查控平台以及包括可视化数据分析在内的软件和硬件设备,[4]例如:河南经侦多利用中国银联警银协助“JASS”系统,查询银联转账(跨境、跨行转账);利用可视化数据分析系列软件“IBM i2”用于研判分析涉众型、犯罪人员关系复杂、资金交易往来频繁的传销和非法集资等案件。此外,还有南京智器云火眼金睛及月光宝盒系统等资金查控软件。这些软硬件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经侦民警核查“资金流”提供技术支撑,但在数据量大、数据类型繁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人工智能辅助手段在资金查控、流向分析方面存在一定的现实障碍,主要表现在大量数据汇入系统的情况下,虽然通过人工操作资金查控分析硬件和软件可以逐个得出结果,但却无法通过资金流向分析技术和平台做到统一有序的整理、筛选、研判分析。例如:2018年河南济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侦破获一起涉及全国31 个省、会员人数多达38 万人、涉案金额高达十几亿元的“吕家传”网络传销案①,在案件的侦办初期,经侦支队下属情报大队民警使用“IBM i2”“JASS”等信息技术,通过传销案件类罪模型,首先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再使用可视化数据分析软件分析人员的社会关系、账户关联。但鉴于该网络传销组织会员人数众多,如果仅仅按照“IBM i2”软件的标准去梳理传销组织的数据库,一时难以汇总出一份符合软件要求的数据表,没有数据表软件则无法自动生成可视化图形。因此,经侦民警需要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的基础之上,与网监、技侦、情报等部门协作,结合其他侦查措施,查清网络传销组织的资金流向。[5]

(三)以侦查“信息流”为核心的数据挖掘和情报研判

在新型智能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下,基于信息化和数据化的人工智能侦查如何利用已搜集的数据做出准确判断和预警,做到精准打击,主动预防犯罪是经侦部门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目前公安部门所运用数据大多来自于各类社会事业机构的资源库数据,由公安部门自己搜集建设的数据库还很有限。目前各地市的情报信息不能时时做到互通互联,经常出现被动应对、各自为战、零碎敲打式的单一研判模式。在今后,人工智能引导的侦查模式中,越来越需要强化侦防预警机制,实现研判、预防合一的侦查模式,及时遏制新的犯罪态势。

传统的侦查模式对于“信息流”的查控需要侦查员从海量的数据中挑选有效数据,然后加以研判分析,成本较高且易出现纰漏之处。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智能筛选对核实案件的人员信息有帮助的有效数据,在剔除无效数据上具备天然优势。第一,利用人工智能工具分析、筛选出严格精确的目标数据。人工智能工具具备严格的筛选条件,不会随时间、外界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可以依据侦查员的人工设置以及案件的需要进行数据过滤和筛选。第二,人工智能侦查“信息流”可以做到高效率、多任务同时进行。同一技术工具可以同时筛选多个目标数据并同时分析,同步率高,时效性强。[6]

三、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应用的困境

在这里,笔者立足河南经侦实际,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人工智能应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在技术、人才、法律方面存在的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线上技术研发与应用

线上技术研发与应用方面的难题主要体现在内网技术平台研发难度较高、技术设备运营维护依赖外部技术,数据信息尚未完全互联互通。

1.内网技术平台研发难度较高

公安内网是公安系统专用网络,许多数据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和公众安全,为保障网络安全和防止涉密信息泄露,不运行在互联网上,连接公安内网的电脑设备不能与外界储存设备相连接,保证专网专用,这意味着涉及公安内部自主办案软件开发、测试、运行都需要在专门的电脑设备当中进行,但是软件的开发和维护通常又离不开其他软件的支撑,导致目前可用的公安内网平台技术功能都比较单一,大多仅仅涉及办案程序的简化,而不涉及办案的侦查和取证等实体功能,复杂疑难经济犯罪案件侦办的需求无法满足。技术开发的硬件设施要求严格,无疑加大了实战应用设备开发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工智能在经侦部门的案件侦办效率。

2.技术设备运营和维护依赖外部

技术设备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载体。随着人工智能辅助各种合成作战平台的流转和运行,技术侦查措施在日常经侦工作中将会得到普遍应用,各种先进的科技化侦查设备将会不断涌现,技术驱动侦查将会成为常态,各种符合经侦实战需求的人工智能设备也会逐渐普及。[7]目前,由公安经侦部门自主研发的办案平台和各类技术平台数量质量都还比较有限,大多依靠外部引进,而引进的各类技术平台的运营、维护和更新换代多依赖于软件公司,很少有实际操作的侦查员负责日常运营。由于专精方向的不对口、无法与专业人员及时沟通、仅仅懂得实际操作,对于科技产品设备的内在原理缺乏了解,导致设备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技术问题,难以及时应对。

3.数据互联互通存在政策屏障

公安内部数据库与外部的数据库不畅通,是包括经侦在内的各类警种存在的普遍问题,省内与省外、省内各地市的数据不能做到主动互通互联,数据的缺失和程序的繁杂导致绝大部分地市的信息平台建设相对“闭塞”。大部分信息平台的数据库由各地市自己搭建,想要达到整合性、开放性数据共享还存在不少困难。目前,只有很少由部、厅级搭建的经侦云平台能做到信息共享,存在着权限限制的现实问题,导致数据库搭建滞后、无法及时更新获得需求数据。

(二)线下设备的配置与使用

人工智能辅助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不仅需要完备的线上技术支持,线下设备的配置对其在经侦中的应用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说技术研发是人工智能侦查的灵魂,那么线下适配的硬件设施就是它的躯干,是人工智能侦查效能得以发挥的必要环境条件。在人工智能的应用体系中,前置性线下基础设施的建设成为影响其在经侦领域运用的重要因素。

1.服务器的搭建和维护成本较高

公安部门配备服务器除应具备承担和保障实战服务的功能外,防止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入侵,做好公安数据的保密工作也是重中之重。服务器的构成和通用计算机架构类似,包括处理器、硬盘、内存、系统等,但由于服务器需要满足办案的实际需求,因而在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处理能力、可管理性方面要求较高,这意味着设备成本的提高,在办案经费审批严格的环境下,成规模的数据平台搭建以及后期的专业维护所需的办案经费和技术支持也是经侦部门不得不考虑的一个现实性问题。

2.智能移动设备的配置与升级滞后

通过侦查实践发现,目前经侦民警需要外出办案的情况大大增多,仅凭借现有移动装备,譬如“警务通”,功能单一、信息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办案需求。河南济源经侦支队情报大队在对“吕家传”网络传销案件的研判初期,由于网络传销组织会员多达38 万余人,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对大量数据的筛选和过滤工作,凭借引进的“ZJ2000”“Ibase”设备和应用技术才得以完成研判任务。该传销组织人员关系链条错综复杂,且各层级联系多依靠手机通讯,犯罪嫌疑人一人持多部手机情况普遍,每部手机又都有各自的数据信息存储。例如:济源经侦利用“ZJ2000”设备将嫌疑人手机进行批量检测检查,通过将犯罪嫌疑人手机云端储存信息下载并保存,调取信息截图、银行转账等电子证据,不仅保证了侦办效率,而且及时地查控非法资金、掌握证据链条,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获取移动设备数据信息的实战中,达到了良好的应用效果。[8]

3.线下设备的专业性和使用要求较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使用,大量先进的硬件和软件涌入经侦领域,但线下设备和技术过于专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理论和实际操作基础。目前经侦队伍“案多人少”的状况在不少地市依然存在,受时间和精力的制约,部分经侦办案人员无法连续性、系统性参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学习中,无法及时掌握先进技术进行分析研判,甚至出现“现学现用”、损坏设备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各类装备的研发过程缺少实战部门一线民警的参与,实战效果显著但操作复杂,这就要求将民警的侦办思路融入装备和软件的设计和编程中,也能便于后期软件推广;应用过程缺乏常态化、全程跟踪式的培训机制,与实战部门的对接不到位。

(三)办案主体的权限与操作方面

经侦案件的主办人员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主要应用者和参与者,在理念、权限和操作方面均需要适机调整,真正实现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情报导侦警务模式。

1.办案主体侦查思维转变不到位

经济往来数据情报信息的收集等有关基础操作仍然是人工智能参与经济犯罪侦查模式下重要的基础性环节。在当前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实践中,经侦民警主体过多地将焦点落脚于人工智能侦查的结果,而忽视了对“信息化+数据化”的大环境中的前置侦查所需基础信息、数据的搜集工作。这具体表现在经侦民警对人工智能系统运作所需的各种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重视度不足、没有对所需求的基础数据信息及情报进行严格的筛除,导致数据库作用发挥有限,进而影响智能处理结果的精确度,由于所办理案件的性质不同,缺乏对侦查获得的各种社会信息数据在合法框架下的整合,缺乏数据信息采集和上传制度规范和标准,缺乏常态化的数据更新与数据衔接收纳机制;[9]此外,对人工智能辅助办案所持态度不端正,要么对人工智能辅助经侦应用持怀疑、抵触态度,要么过分夸大、依赖人工智能在经侦中的作用,“两极化”倾向、单一纬度地思考和处理问题的现象均存在。

2.办案主体受公安数字证书权限限制

PKI是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的缩写,即公钥基础设施,是指利用公钥加密技术为电子商务、警务等事务的开展提供一套安全基础平台的技术和规范。[9]民警所持PKI是进入专网办案系统例如警综平台的验证凭证。目前,PKI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包括经侦在内的各个警种,警用PKI具有以下显著优势。第一,专有性。PKI和民警个人一一配备,配发人数、人员由省厅统一决定,PKI由警号和密码组成,具有专属性,便于民警独立办案。第二,权限分级分类管理。民警权限由其级别和警种决定,每个警种对应的平台数据库不同,数据信息的查询所对接的数据库端口根据不同警种和专业所决定,同一警种之下,不同级别,权限的深度和广度不同。第三,简化办案流程。传统办案审批环节多且复杂,每一环节由不同级别的主管负责人员审批,需要民警实地审批,利用PKI技术的警综平台能够做到一站式办案,大幅提高办案效率。但其弊端也在逐渐显现,案件的侦破是需要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信息来进行综合研判的,受警种的限制,诸如等经侦民警所持数字证书无法进入刑侦办案系统,无法调取所需信息,部分信息即便能够通过高级权限查询,但无法导出,形成证据材料。同时,部分掌握较多权限的PKI主体却不是一线办案民警,使得PKI资源形同虚设。

四、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应用的突破进路

针对公安实战中,人工智能辅助经济犯罪侦查面临着资源获取困难,智能程度较低、基础工作不足和法律规制失位等问题,应加强科技信息化手段运用,夯实基础性工作,加强人工智能侦查技术和设备的研发与整合,完善数据资源获取途径,健全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经侦工作的信息化和数据化水平。

(一)完善人工智能侦查设备在经侦领域的研发、整合和配备

要想扩大人工智能在经侦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需要加强人工智能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工智能设备的智能信息处理、数据对接装备、技术运用主体等多领域基础的研究,并实现集成化、多维运用模式。同时对应基层经侦民警遇到的问题,对老旧设备及时更换维护、完善基层一线基础设备、优化人工智能技术的教学、操作模式、优化网络条件等一系列措施,使人工智能辅助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不再局限于当前环节,而是逐步扩大到侦查领域的电子取证、侦查实验等环节,将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的优势最大化,高效完成侦查任务。

(二)加强经侦部门与相关部门数据的互通互联

首先,积极推动经侦部门和其他社会部门之间的数据互联,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一体化。不占少数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是由工商、银行等部门移送的案件,部分非法集资和传销案件是由银行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在查证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些部门掌握着犯罪事实的第一手资料,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的开展有较大帮助,着重加强以上部门与经侦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其次,加强数据信息搜集和采集,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没有数据信息支撑人工智能难以发挥作用,因而首先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依托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先提供大数据软硬件环境,再优化整合各警种的信息资源,不论警种和案件类型,都要加强对数据的采集整理,将各类数据信心归入数据库当中,通过多渠道的电子证据获取,整合手段,才能改变以往经济犯罪侦查手段的局限性,解决与情报数据的紧耦合问题,从实体空间转向更符合人工智能应用的虚拟网络领域。

(三)重视经侦科技人才队伍的打造与储备

走科技兴警、智能提效之路,就是要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这也是解决智能化犯罪快速增长和经侦民警科技素养提升之间矛盾的必然选择。目前,我省的经侦队伍,无论是警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程度,还是年龄结构、科技素养,都与当前打赢高智能经济犯罪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在未来的较长时期内,河南经侦将全面推行科技兴警工程,瞄准科技强警的薄弱环节,与国内大型科技企业开展科技人才培养合作,举办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技术培训班,在经侦队伍中甄选技术能手同年轻民警建立跟、传、帮、带制度,形成老中青结合、技术和业务融合的科技人才队伍结构,保证经侦科技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的培训和掌握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学习时间,建立经侦科技人才资源库,为全省公安机关“警务云”建设和人工智能应用提供人才储备。

(四)健全人工智能在经侦领域应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人工智能辅助经济犯罪侦查需要海量的数据做支撑,数据信息可能触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例如通过监听技术、图像识别、语音识别可能涉及到公民的肖像权、包括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在内的隐私权。随着信息化时代社会公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在人工智能技术的适度合法运用与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是人工智能应用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这就要求公安部门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时严格把握公私界限,规范、适度、合理、合法使用人工智能技术。首先,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手段时,建立严格的使用和记录、审批和备案制度是严禁非侦查目的侵权使用、保障公民私有权益不受侵犯的必然环节。其次,建立完备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从严治理越权使用现象。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使得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的应用规范尚处于空白,因而需要健全人工智能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的使用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制体系,保障先进科技和经济犯罪侦查的列车永远行驶在法律之下的可控道路上。

五、结 语

人工智能借助大数据时代的“东风”在各大领域已纷纷崭露头角,作为一种代表安全、便捷、

智慧的技术理念、手段与方法,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大数据理念的兴盛于重视,它为经济犯罪侦查领域提供的安全保障和优秀的用户体验,愈发成为经济犯罪侦查所需的一项必备技能。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潜在风险,作为经侦人工智能技术的享用者和体验者,应当秉承包容的心态和审慎的态度,在综合衡量经侦人工智能风险和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好数据背后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充分实现人工智能在经侦领域的价值,以完善的法律规制、有效的应用机制和充分的配套机制去应对其所带来的挑战。

注 释:

①河南济源“吕家传”网络传销案情梗概:该传销组织系以吕家传膏药贴为道具商品,以注册公司名义对外宣传,利用无锡商贸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家族式传销团伙。该案涉案人员达38 万余人,涉及各层级团队600 多个,层级32 层,涉案金额多达19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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