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农产品买卖中的商业信用

2020-03-01 12:27谢秀丽
江苏商论 2020年1期
关键词:嘉庆道光生产者

谢秀丽

(河北经贸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61)

一、农业、手工业生产者之间的赊销

粮食、种子、秧苗是清朝农村中农民之间最常见的赊买物品。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往往赊买少量的粮食以度荒年,如道光元年(1821年)十二月,“王呆儿同母薛氏赊买王樊儿家谷子二斗,该钱三百文,约缓日清还①(刑科题本6089,道光三年十一月初八日)。 ”从清朝刑科题本的资料来看,农民之间因生活需要相互赊买是比较普遍的,赊买的粮食有包谷、小麦、高粱、谷物、稻米、小米、白面等。在清朝时期的赊买关系中,一般需要保人从中作保,如道光元年十二月,陕西雒南袁林福央周德章作保“赊买魏有才包谷一石,该价钱一千三百文,约月底清还①(刑科题本 6120,道光三年九月十二日)。 ”

除粮食赊买之外,农业生产资料的赊买在农民之间也较为普遍,主要为种子、秧苗等,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六月,山东平鸾州,“杨宾赊欠孙应祚豆种七升,言明大钱三百五十文①(刑科题本0006,乾隆元年六月初四日)。”在江南桑叶市场,一些“蚕多叶少之家,怕遭临时居奇或无叶可买的风险,多通过赊买、订购即稍叶的形式获得桑叶②。”如乾隆十五年(1750年)四月,嘉兴县“栢三向姚德昌赊桑叶一担,议定价钱五百一十文,以俟蚕毕清还①(刑科题本 1447,乾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从这些资料来看,农业生产者之间对种子、秧苗、桑叶等生产资料的赊销在全国各地农村比较普遍。

家禽、家畜养殖是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副业的主要收入,因而农民之间常有家禽、家畜的赊买。如道光三年(1823年)五月,四川洪雅人王万应到雅安县“佃耕居住”,邻居殷有爱向他赊买“鸡两只,讲定价钱二百四十文①(刑科题本6218,道光四年五月十五日)。”耕牛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大家畜,在农民之间的赊买十分普遍。如道光三年(1823年)四月,“邓友爱赊买张开结黄牛二只,价钱十二千六百文,除还过外,尚欠钱八百文①(刑科题本6210,道光四年七月)。”和其他牲畜相比,耕牛、马匹的价格比较高,赊买的风险也比较大,因此在耕牛、马匹的赊买中往往有中人担保,如道光十四年(1834年)八月,江苏金匮县人“李阿五凭中王开们买得张喜淋牛一只,言明价钱洋银十九元,当付洋银四元二角,余欠十四元八角,许

俟缓日交付①(刑科题本 7017,道光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在大牲畜的赊买中,有的地方对赊欠部分要加收很高的利息,如贵州大定府,道光十二年(1832年)十月“坡基向徐黑皮三赊买黄牛一只,议定价银五两,每年认给利租包谷五斗,黄豆五斗①(刑科题本 7055,道光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

清朝时期农村经济的特色之一是多种经营,在生产者之间的赊买关系中,农村手工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料、能源也在赊买之列,这种信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手工业生产者和农民之间或手工业者之间。如福建泉州府晋江县庐起以生产纸锞为生,乾隆十九年(1754年)十二月初一日,庐起向制纸的黄恋赊买“纸五块,议定价钱一千一百七十文,现交现钱一百文①(刑科题本1058,乾隆二十年五月十四日)。 ”纸锞是古代祭奠亡灵时烧的纸制金银元宝,主要生产原料是纸,庐起向造纸的黄恋直接赊买纸块,赊欠1070文。为了防范信用给赊卖方带来风险,赊买生产原料数量比较大时双方立有字据。如湖南岳州府巴陵县人张棕位以做竹篾为生,做竹篾的原料竹子主要是通过向农民赊买而来,道光二年(1822年)三月,“张棕位赊欠益阳县人夏有庭竹钱五千文,立有欠字。嗣张棕位病故未偿,十一月十七日,夏有庭驾船至县,往向张组华弟兄索取棕位欠钱,张组华等无钱还给,欲将烟叶作抵,即央邻人易文炳说允,张组辉将烟叶称重一百一十五斤,议价钱四千一百四十文,付给夏有庭作抵①(刑科题本6130,道光三年七月初六日)。 ”因立有欠据,即使在张棕位病故后,夏有庭拿着字据向张棕位的儿子张组华兄弟讨帐,尽管没有讨到现金,但经人说合后张氏用烟叶抵帐,减轻了夏氏的损失。为了预防赊买的信用风险,有的赊买需要有抵押品,如道光八年(1828年)正月十三日,山西应州吴世旺“向张汶乾买炭四百斤,价钱七百(文),因没现钱,给他蓝布大棉袄一件暂抵①(刑科题本 6559,道光九年二月初九日)。 ”

农业生产工具、日常生活用具是常见的赊买物品,这种信用关系主要发生在农村家庭手工业者与农民之间,一般是手工业者将制作的农业工具赊卖给农民。如道光十五年(1835年)闰六月初六日,河南偃师“郭有升赊买赵秀家水车轮一个,该钱四千五百文①(刑科题本 6958,道光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些价钱比较高的用品在赊买时也需要保人从中担保,如嘉庆七年(1802年)七月,重庆南川县杨光贤请傅明宫、傅明学二人担保“赊取棺木一口,价钱二千六百五十文①(刑科题本4709)。 ”从清朝刑科题本来看,农民向手工业生产者赊买的产品种类很多,凡涉及农民日常生活和生产用品的无不赊买。

二、商人与生产者间的赊销

(一)商人向生产者的赊买

在徽州休宁县黄氏家用收支流水账中记载,雍正十一年(1733年)九月十五日,“收李瑄还春间竹价三钱三分③。”李瑄是贩卖竹子的商人,赊买了黄氏的竹子,竹子卖了后将竹价还给了黄氏。集市是生产者和小商贩进行交易的主要场所,商人和生产者之间的赊买和赊卖许多是在集市上进行的,如贵州遵义赵正贵在集市上开了一个店铺,嘉庆十四年(1809年)六月二十八日,棉农邹元相、邹元格、邹金、邹元伸来场上卖棉花,赵正贵向他们赊买棉花三十斤,该银八两四钱①(刑科题本 5197,嘉庆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也就是农民在赶集时把自己的农产品赊卖给了店铺。商贩在赊买了生产者的产品后,在转卖中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回报,如陕西宁羌州小贩陈先贤于道光七年(1827年)五月初十日“问王明的雇主李盈潮赊猪一只,买价钱三千四百文”,次日,他“把猪拉到卿荣贤庙里转卖”,“得钱四千文①(刑科题本6493,道光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陈先贤赊了农民的猪转手间就获得了600文的利润。在清朝的商品交换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生产者把自己的产品赊卖给小商贩是很常见的,赊卖物品的种类也很多。

生产者与商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主要是在生产专业户与商人之间发生。如直隶武清县,王起豹是养猪专业户,刘之泰以“宰猪度日”,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刘之泰“赊了王起豹家八口猪,讲定三十一千大钱猪价,后来陆续还过他二十六千六百五十文,下欠钱四千三百五十文没还① (刑科题本 4302, 嘉庆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五

日)。”这种信用关系建立在商贩与养猪专业户之间。广东归善县的叶绍香开设加工油的手工业作坊,吴亚三是油贩,嘉庆元年(1896年)六月,吴亚三“凭中蓝戊丹,复向儿子(指叶绍香之子——引者注)赊取三十担,议定价银五十七两四钱八分,先交定银十六圆,定有约单①(刑科题本 4229,嘉庆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这是一起油坊主与商贩之间的信用关系。又如四川开县张玉龙“自祖开设万盛号织绫机房生理,有开县客与蚁铺买卖,今已四代,蚁父子放出开县客账一千余金,因伊等与蚁买卖未绝,前搭后账,同行共知④。”如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十一月,山东菏泽县王清太“将柏树二十七株,凭中赵岐凤、张五说合,卖与曹县人王天祥,言明共价大钱二百九十五千。赵岐凤代写字据,当日先付大钱十五千⑤。”大宗赊买订立契约或找保人是清朝时期商业信用中常见的现象。

(二)生产者向商人的赊买

乾隆十九年(1754年)五月十一日,湖北德随州渔民“刘奎正至孙光宗鱼行,向客民杨落仁购买鱼秧一千个,言定价钱六百五十文,当交钱四百文,下欠二百五十文①(刑科题本 1029,乾隆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刘奎正通过牙行孙光宗向商贩杨落仁买鱼苗1000个,其中赊欠250文。嘉庆十一年(1806年),四川巴县“有土主场人氏罗长友在城开帽铺生理,在伊父贾天顺铺内赊取毡片等货,该欠价银一百余两⑥。”如湖南黔阳县“将耨时,撒灰于田,而后耘之,色黄者一夕而青,否则薄收,灰多出桐木,煅灰者三四月间大船装载,放用户,记簿,谓之放灰,收获之后,收灰谷,岁以为常⑦。”农民在春种时向商人赊买肥料,秋收后以谷物归还,叫收“灰谷”。道光时期,广东商人在广西紫荆地区开设蓝靛行,“每年正月把蓝籽、石灰、伙食预贷给种蓝人。每年发出的蓝籽好几百斤”,种蓝人收获蓝后制成靛,便挑到蓝靛行代卖⑧。这种赊买实际上是以收获物作为抵押的一种交易方式。有的地方农民因贫困无力购买,以田地未收获的粮食做抵押赊买商人日用品,如陕西陇县“农民岁入仅恃夏麦秋粮,故每当春冬之间无力置衣,辄向商号赊买棉花、布匹。如春赊之帐,即定夏禾登场时以麦折价交纳,至屡赊屡积,权成母子者,该商于每年夏秋二季结算时,因无字据,欠户往往任其盘剥⑨。”又如中卫县“市肆多山陕人,春出布帛售诸居人,夏收取偿;夏售布帛,秋成取偿;价必倍之,居人偿,则以谷菽者多,其价复贱,乡村之民去城市远者,多困于商,谷贱伤农,信不诬矣。”这也属于抵押赊买⑩。商人把原料赊给生产者的事例在地方志中也有记载:雍正、乾隆年间双林镇“赊丝于机户,即收其绢,以牟重利”,即所谓“商人积丝不解织,放于农家预定值,盘盘龙凤腾向梭,九月辛勤织一匹⑪。”

三、清朝前期农产品的预买

粮食是清朝时期最普遍的消费品,是商人从农户手里预买的主要商品。清朝时期农村粮食基本是自给自足,城镇居民则多依赖市场,全国范围的粮食流通渠道已基本建立,在粮食产地和粮食需求地区都已形成固定的集散市场,如湖南是产米大省,外运的米谷主要集中在衡阳、湘潭、长沙等各级米谷市场,再转运省外。四川也是全国重要的粮食输出地,“四川粮食外运‘常年动计数百万石’,绝大部分在重庆集散⑫。”为了得到稳定的货源和规避价格风险,各级粮食市场粮商便采用预买方式向农民预购包买。嘉庆、道光时期,粮食的预买在全国各地是比较普遍的,如嘉庆五年(1800年)四月,陕西商州山阳县董起荣“支吴士成麦价银二两二钱,讲明给麦一石①(刑科题本 4538,嘉庆六年二月十五日)。 ”商人对农民粮食的预买往往是在青黄不接时期,或者发生了自然灾害,商人为了牟利,低价预买农民粮食。如嘉庆时期,陕西安康县一些商贩“乘穷民空乏,贱价预籴,名曰买青。盖即五月粜新谷之计,秋成则载月河小舟运郡。此皆郡城富商大贾之营谋,岁下襄樊,其利数倍⑬。”在清朝前期的粮食预买中,比较大宗的买卖一般都有中人或保人担保,如嘉庆二年(1797年)六月,四川绵竹周正纪“凭苏允受做中向罗树基买谷两石,当付价钱二千文,约定八月内交谷,立有字约①(刑科题本 4354,嘉庆三年八月十九日)。 ”

除粮食外,商人预买的农产品还有经济作物如油料、桑叶、林产品等。四川是菜子的主要产地,商人多在四川预买菜子,嘉庆七年(1802年)正月二十日,四川蓬溪县余凌云向李元漠“定买菜子十六石,收过他银一百五十两,限四月内交①(刑科题本4690,嘉庆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从正月开始,信用期限为四个月,农历四月正好是菜子成熟的季节。道光三年(1823年)八月,四川邛崃人 “李太娃向李金斗毛用钱八百五十文买菜子五斗,立约限下年□交①(刑科题本6459,道光八年十月)。 ”这笔交易的预买期限从当年8月到次年菜子成熟时期,预买期限是比较长的。江南地区养蚕业发达,桑叶的预买主要在江南养蚕地区。如湖州蚕户为了满足对桑叶的需求,往往事先预买桑叶,“畜蚕者或自家桑叶不足,则预定别姓之桑,俗曰稍叶”。桑叶的价格会随着市场的行情经常变化,预买的时间不同价格也不同,桑叶预定的越早价格越便宜,如果等到清明后开始育蚕再买桑叶就比较昂贵了。浙江嘉兴民间桑叶也以预买为主,“嘉邑乡民,以蚕桑为生计之大宗,蚕时买卖桑叶,设有桑行,惟该行未经开张之前,即以行号名义,托人向乡人买叶,往往年底、正初桑叶未发生之前,即已预买若干担于叶行内⑭。”这些资料都说明嘉、道时期桑叶在农村预买是具有普遍性的,而且在一些地方桑叶预买成为民间习惯延续下来⑮。林产品买卖也采取预买的形式。水果是主要的林产品,在成熟前被水果商预买,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东南地区表现尤为明显。如嘉庆十七年(1812年)五月,江西建昌县“陈幅湊向张盛波油榨定买油桔三百四十斤,议价二千六百三十五文①(刑科题本5410,嘉庆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广东东莞县“荔枝花时,估计者视其花以知其实多少而判之,是曰买焙,其人名曰焙家,龙眼亦然,岁夏至后,贾人以板箱载荔枝、龙眼而北,曰果箱⑯。”有的地方水果的预买存在着很强的竞争性,因竞争引发诉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此外,畜产品、水产品的交易也常采用预买的方式进行。如嘉庆三年(1799年)七月,万全县张洞向黄满应的父亲预买羊皮四十张,“每张说定大钱二百六十文”,张洞预支十千四百文大钱①(刑科题本4449,嘉庆四年五月初一日),预付了全部货款。安徽霍邱县在渔民缺乏生产资本和青黄不接时,鱼行会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垫借给渔民,渔民在捕获后须将其产品交给该行,这实质上也是对鱼产品的预买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商人对生产者产品的预买包含着剥削行为。

通过对清朝前期农产品买卖中信用关系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清朝民间惯例在农产品买卖的信用关系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契约在交易中起着信用担保作用,在农产品的赊销和预买中,口头协议在江南桑叶预买中表现尤为突出,说明民间惯例在农村经济生活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Z].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②张海英.明清江南商品流通与市场体系[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99.

③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第八卷)[M].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29.

④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M].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349.

⑤雪心案牍[J].第二函(第五册)[M].曹州府嘉庆二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⑥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M].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220.

⑦陈鸿作.黔阳县志(卷十六)[M].清同治十三年刻本.

⑧广西壮族自治区通志馆.太平天国革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M].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出版社,1962:26.

⑨民国政府司法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R].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14.

⑩黄锡恩.中卫县志(卷一)[M].宁夏人民出版社,1990.

⑪蔡蓉升.双林镇志(卷十六)[M].商务印书馆,1917.

⑫方行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中册)[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992.

⑬郑谦.安康县志(卷十)[M].清嘉庆二十年刻本.

⑭宗源翰.湖州府志(卷三十)[M].上海书店影印本,1993.

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R].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95.

⑯陈伯陶.东莞县志(卷十三)[M].东莞养和印务局铅印本,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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