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增设暴力袭警罪的必要性

2020-03-01 07:40:19杨凯涵
经济师 2020年7期
关键词:公权力人民警察公务

●杨凯涵

一、近年来我国袭警案件的总体情况

据有关部门相关数据统计,2017 年我国有361 名警察因公牺牲。笔者根据查询相关数据得知,从2010 年以来,我国袭警案件发生案件数量以年均1000 起的速度递增,2013 年一年的袭警案件数量占比更是占全国相关侵权案件总数的75.6%,而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警察人数相比2010 年就上升了70%。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 2010—2014 年这4 年时间里,我国累计牺牲人民警察人数高达2129 名,因暴力袭警受伤的警察人数高达20741 人。由此可见,我国暴力袭警案件不但发生的频率呈上升趋势,因袭警案件所造成的警察这一群体的伤亡人数也在逐年递增。①

除此之外,我国暴力袭警案件还呈现出手段的恶劣程度不断升级的态势,以及从个人突发性袭警向有组织地集体性袭警蔓延的趋势。2018 年1 月尤其居多,在这一个月里接连发生多起恶意辱警袭警事件:1 月1 日,山西某县发生暴力袭警案,当地某官员的哥哥对一位警察大打出手,边打还口出狂言边要撞死该警察;1 月9 日,山东某市一个田姓女子因警务人员让其出示驾驶证件而恼羞成怒,怒砸执法记录仪,殴打警务人员;同日,河南某县也有一女子因警察没有及时放行她的车辆而不满,对两名执勤民警做出了扇耳光的暴力行为;1 月15 日山西某收费站高速交警蔡晓炜被撞;1 月18 日晚,齐齐哈尔市某地区交警大队民警在执行夜间检查任务时,被涉嫌醉驾的某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谩骂殴打,直接导致该民警负重伤住院治疗;同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一个司机采取突然加速行驶疯狂闯卡的方式,把交警刘晓龙撞到了机盖上;1 月24 日,云南鲁甸发生群体性袭警事件,逼迫当地派出所所长向袭警者下跪。

2018 年“袭警月”刚过,江西又现暴力袭警严重犯罪。2 月3 日15 时,江西永新县交警大队城镇中队在处理一起违章行为时,遭到车主文某华的反抗,随后该人叫来其儿子文某鹏,文某鹏又叫来三个年轻人共5 人对执勤交警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有人用刀将执勤协警刘金苟的颈部捅伤。对于这起严重暴力袭警犯罪案件,网民愤怒之余再一次以更高的呼声呼吁严惩暴力袭警的狂徒。袭警案件的频繁发生,袭警手段的日趋恶劣,形势的日趋严峻,不仅使警察的人身面临愈加严重的威胁,同时也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这一行为使国家的公权力受到挑战,甚至有可能威胁国家的安全。一系列的问题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我国当前惩治袭警行为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思考。②

二、对于袭警行为产生原因的简要分析

其一,从民众的角度来讲,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普通民众的私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愈加懂得了自我保护,也越来越懂得维护自己权利。加上近代以来一系列的思想解放运动,在注重培养民众的爱国主义思想的同时,也呼吁公民要发展个性,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随着网络自媒体的高速发展,民众也有了更好的平台张扬自己的态度,发展自己的个性。层层递进下,民众过度的追求自由,逐渐渴望脱离任何束缚。再加上公民的法治素养参差不齐,部分公民并没有对自己维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审视,由此导致我国出现许多维权方式严重不当甚至违法的现象。而警察作为与民众接触最密切的公权力主体,作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也自然间接的成为了最主要的针对对象。这也正是导致袭警惨案频发的原因之一。

其二,从警察角度来讲,我国在对警察权利保护这一方面的相关立法还相对薄弱,法律对警察的执法界限的规制的也不够清晰,这就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较难把握尺度。同时由于我国针对袭警行为尚未形成较为全面和完善的法律治理体系,人民警察的合法人身权益、合法执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伤害了警察工作的积极性。正是由于法律界限的模糊,警察在执法中不敢为,不能为的现象层出不穷,由此也引起了民众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不满和对警察群体的抵触情绪。长此以往,警民关系日趋紧张。同时由于袭警行为成本过低,更加纵容了某些民众的肆意妄为。③由此产生了恶性循环,导致警民冲突频繁发生。

三、设立袭警罪的现实必要性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袭警行为的规制不够全面,对袭警行为中的细节、伤情以及处罚程度的判定缺少明确的标准,加上部分公民的法律素养不够,在个别执法过程中产生不满的催化作用下,袭警逐渐成为了人们热议的焦点话题之一。而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权力主体的代表之一,担负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其他一系列法律规定的职能。因而袭警行为的发生,在对当事民警本身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损害着国家公权力。因此,增设袭警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便显得极其有必要性。

(一)袭警行为的现实危害性

1.对人民警察身心的极大伤害。袭警行为从推搡、扇耳光到殴打,围攻程度不等,轻则致伤,重则甚至导致民警流血牺牲。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所带来的伤害,如果稍有处理不当,都无法避免给警察群体带来一定的执法压力从而严重打击民警工作的积极性,甚至出现“少作为就少犯错”的执法观念,由此在警察执法中出现不敢为,不能为等不作为现象,加速警民关系进一步紧张化。

2.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扰乱。上文提到袭警行为会严重损伤人民警察的身心健康,打击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与此同时,袭警行为本身也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滋生违法犯罪的犯罪行为。两者将会严重导致人民警察无法正常执行任务,无法正常履行职能,国家的法律不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效力,甚至使得含袭警行为在内的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违法犯罪得不到有效的打击、社会秩序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从而导致严重紊乱甚至失控。

3.对国家法律尊严极大挑战。人民警察作为公权力主体的代表之一,其执法权也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一种。暴力袭警,阻碍警察行使公权力,其本质就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公然对抗。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极大蔑视。袭警行为对法益的多重侵害性,客观上决定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设立袭警罪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必要性。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袭警行为的规制

2015 年11 月1 日,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后,对于袭警行为以新增条款的形式加以规定,置于妨害公务罪之下,称之为袭警条款。至此,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对于辱骂,打耳光,撕扯等轻微袭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以“警告或2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对于达到入罪门槛的暴力袭警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234条“故意伤害罪”以及277 条“妨害公务罪”的相应条款予以处罚。然而,无论是适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对于暴力袭警罪行为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四、我国现有法律对袭警行为规制的弊端

从定罪的角度来讲,目前我国仅在《刑法》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中存在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法律条文,但是如果公民实施了暴力袭警行为导致人民警察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结果后,则又会以法律拟制的形式适用,运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定罪量刑。然而依照现行刑法理论无论是妨害公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所处罚的都是对单一客体的侵犯,而袭警行为从法理学角度讲,与抢劫罪相同,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警察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同时也妨害了警察执行公务的秩序。因此单单以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中的任何一个罪名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罚都显得不够全面,难免顾此失彼。而若以想象竞合或结果加重的形式予以处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以妨害公务罪作为一般行为,侵害了警察作为加重结果,这显然忽略了行为人主观的过错程度,同时也体现不出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亦无法对袭警这一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予以强调④。

从量刑角度讲,妨害公务罪的第五款袭警条款,“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明显存在处罚偏轻且不全面的问题。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大大降低了袭警犯罪成本,且由于刑法对于袭警行为缺乏整体性明确性规制,使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适用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九)》的袭警条款在遏制袭警行为的发生上也难免收效甚微。

五、结语

暴力袭警行为,在严重损害我国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同时也直接危害到执法民警的个人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了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既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又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综上所述,为了保护现有社会的安全感,为了构建国家的法治威严,单独设立袭警罪已是势在必行。

注释:

①长江云.袭警手段升级,增设袭警罪刻不容缓[N].人民日报,2015- 09- 14(2)

②徐东健. 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探讨[J].公安研究,2008(6):35

③侯伟. 袭警罪在理论研究中的一些理论争议及对策建议[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3):36

④王江琼. 刑法增设袭警罪的可行性论证[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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