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规范了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赋予了苏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二是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三是规定了苏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旗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联动。四是提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五是细化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措施。
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政府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苏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赋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政府以赋权清单形式,将99项旗县级行政权力交由苏木乡镇和街道行使。苏木乡镇和街道根据实际承接执法事项,梳理公布了执法事项清单,明确了赋权后的权力运行程序,确保赋权接得住、用得好。